Ⅰ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款项,用于日常经营生产的所发生的利息均应计入财务费用,对吗,解析
错误的。
当你的借款是为了资产所借入,并且你的这个借款的利息达到资本化条件的时候,你这个利息就应该资本化的,计入对应的资本成本。
例如: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分别不同情况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Ⅱ 2021年度未受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机构占比是
摘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信托,财务公司等)罚单1595张,占比71%,罚没总额约13亿元,占比约87%;保险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等)罚单602张,占比27%,罚没总额约1.15亿元;其他持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罚单58张,罚没总额占比5%。
Ⅲ 2014吉林省会计继续教育2013年新颁金融法规解读随堂练习
24
64.
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包括授权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者授权专业机构。
(判断题)
●正确
○错误
65.
内部控制评价现场测试的方法有哪些。
(多选题)
●抽样
●实地查验
●调查问卷
●个别访谈
第
17
讲、内部控制审计
66.
内部控制的审计方式有哪些。
(多选题)
○内部审计
●独立审计
●整合审计
○外部审计
67.
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主要是按照至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审计工作。
(判断题)
○正确
●错误
68.
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或多想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
性控制的影响。
(判断题)
●正确
○错误
《小金库治理的政策与实务讲解》
第
1
讲
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展的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全国小金库清理检查活动是在哪年开展的?(
)
(单
选题)
●
1989
年
○
1995
年
○
1997
年
○
2009
年
2
、某机关在某宾馆举办会议,共花费
1.7
万元,结算时拨付宾馆
10.9
万元并将
10.9
万元支出以会议费
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多付资金用于购买消费卡等消费,应认定该机关设立“小金库”
(
)万元?(单选
题)
○
1.5
○
10.9
●
9.2
○
12.4
3
、最后一次开展的较大规模的全国小金库清理检查活动是哪年开始的?(
)
(单选题)
○
1989
年
○
1995
年
○
1997
年
●
2009
年
第
2
讲
1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关键是(
)
。
(单选题)
●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看资金或资产被用于何种用途
○看资金或资产被何
人使用
○看套取资金的手段和方法
2
、某企业的收支均在单位符合规定的账户内如实记录和反应,但收入存入单位的个人账户,此问题性质
为(
)
。
(单选题)
○小金库问题
●严重违规问题
○偷税漏税问题
○贪污腐败问题
3
、根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有使用“小金库”款
项行为的,最轻的处罚是(
)
。
(单选题)
●警告
○记大过
○记过
○开除
4
、根据《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将按照查实
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的(
)
,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单选题)
●
3%
~
5%
○
3%
○
5%
○
5%
~
7%
第
3
讲
1
、某机关将办公大楼出租,将出租收入的
15
万元中的
5
万元计入单位账簿核算,其余
8
万元直接由租赁
方给该机关大楼管理人员发放工资,
2
万元由经办人员两人平分,应认定该机关设立的小金库为(
)万
元。
(单选题)
●
10
○
8
○
2
○
15
2
、某机关在某宾馆举办会议,共花费
1.7
万元,结算时拨付宾馆
10.9
万元并将
10.9
万元支出以会议费
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多付资金用于购买消费卡等消费,应认定该机关设立“小金库”
(
)万元?(单选题)
○
1.5
○
10.9
●
9.2
○
12.4
25
3
、某县教育局所属教师共计
150
人,每人年工资
3
万元,该县教育局通过虚报教师数量,
2010
年按
200
人申领工资,实际发放人数之外的金额计入县教育局单位账簿,供修缮教育局大楼使用,应认定该教育局
设立的小金库金额为(
)
。
(单选题)
○
450
万元
●
0
元
○
600
万元
○
150
万元
4
、某企业的收支均在单位符合规定的账户内如实记录和反应,但收入存入单位的个人账户,此问题性质
为(
)
。
(单选题)
○小金库问题
●严重违规问题
○偷税漏税问题
○贪污腐败问题
第
4
讲
1
、
“小金库”治理
2009
年首先在(
)开展专项治理。
(单选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
●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及社会团体
2
、从小金库的存放形态来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单选题)
●固定资产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存放的主要形态
○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是国有及国有控股银
行机构小金库存放的主要形态
○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业金融机构小金库的存放形态主要是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是国有控股保险业金融机构小金库存放的主要形态
3
、从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来看,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小金库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
)
。
(单选题)
●盈利收入设臵小金库
○虚列支出设臵小金库
○转移资产设臵小金库
○其他形式设臵小金库
4
、金融类国有企业小金库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
。
(单选题)
○发放福利
○购臵资产
○弥补经费不足
●开发与维护客户费用
5
、针对
2009-2011
年度的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单选题)
○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有力地推动了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
展
●对遏制利用小金库资金进行不正当竞争方面没有起到作用
第
5
讲
1
、三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结束后,防范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特征不包括(
)
。
(单选题)
●偶然性
○制度化
○规范化
○常态化
2
、目前小金库问题存在严重有多方面的原因,以下不属于制度方面的原因的是(
)
。
(单选题)
○制度不健全
○制度存在缺陷
○制度执行不力
●教育不够
3
、目前小金库问题存在严重有多方面的原因,以下不属于改革方面的原因的是(
)
。
(单选题)
○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
●对外开放不到位
○中央和地方财力保障不均衡
○不同地区财政保障
制度差异巨大
4
、中央防治小金库治理建设,以下不是属于制度方面工作的是(
)
。
(单选题)
○加强预算管理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现金管理
●推行公务卡改革
5
、中央防治小金库治理建设,以下不是属于教育方面工作的是(
)
。
(单选题)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工作
○在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在岗培训中开设防
治小金库的有关课程
○将防治小金库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规划
6
、金融企业截留收入设臵小金库问题相对较少的原因是(
)
。
(单选题)
●企业实行了财务集中核算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
○内部财务公
开
7
、以下不属于检查小金库的敏感性费用的是(
)
。
(单选题)
○会议费
●常规业务
○盈利收入
○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自(
)起施行。
(单选题)
○
2008
年
5
月
1
日
○
2008
年
10
月
28
日
●
2009
年
5
月
1
日
○
2009
年
10
月
28
日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部门。
(判断题)
26
●对
○错
3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
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有(
)
。
(多选题)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4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建议任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
(
)
条件。
(多
选题)
●有良好的品行
●有符合职位条件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
关联方,
是指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判
断题)
●对
○错
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面发生的各
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断题)
●对
○错
7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
为无效。
(判断题)
●对
○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讲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判
断题)
●对
○错
2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判断题)
●对
○错
3
、
应收票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
(产成品或材料)
、
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银
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判断题)
●对
○错
第
2
讲
1
、
经过
1
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
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判断题)
●对
○错
2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判断题)
○对
●错
3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可年末一次计算。
(判断题)
●对
○错
第
3
讲
1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成本转入“销售费用”科目。
(判断题)
●对
○错
2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入账,按照管理
权限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判断题)
●对
○错
3
、
“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包括(
)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多选题)
●库存产成品
●外购商品
●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
●发出展览的商品
27
第
4
讲
1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
1
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判断题)
●对
○错
2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判断题)
●对
○错
3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面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
1
年的有形
资产。
(判断题)
●对
○错
4
、处臵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判断
题)
●对
○错
5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
生物资产。包括(
)等。
(多选题)
●经济林
●薪炭林
●产畜
●役畜
6
、由于年限法下各年折旧额相等,因此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各月的折旧额也相等。
(判断题)
●对
○错
7
、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各年的折旧额不等,因此不同年份各月的折旧额也不相等。
(判断题)
●对
○错
8
、
“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账货款、租金、工
程款等。
(判断题)
●对
○错
9
、
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也通过
“其他应收款”
科目核算。
(判断题)
●对
○错
第
5
讲
1
、
负债,
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判断题)
●对
○错
2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判断题)
●对
○错
3
、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判断题)
●对
○错
4
、一般纳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判断题)
●对
○错
5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借记“营
业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判断题)
●对
○错
6
、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
(判断题)
●对
○错
7
、
“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借款本金。
(判断题)
●对
○错
第
6
讲
1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
)
。
(多选题)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2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判断题)
●对
○错
28
3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判
断题)
●对
○错
4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判断题)
●对
○错
5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判断题)
●对
○错
第
7
讲
1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判断题)
●对
○错
2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
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判断题)
●对
○错
3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判断题)
●对
○错
4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判断题)
●对
○错
第
8
讲
1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判断题)
●对
○错
2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判断题)
●对
○错
3
、货币性资产包括(
)
。
(多选题)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第
9
讲
1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
。
(多选题)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2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判断题)
●对
○错
3
、属于超过
1
年期以上的预收账款的贷方余额应当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判断题)
●对
○错
4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及其处臵活动。
(判断题)
●对
○错
5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
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判断题)
●对
○错
Ⅳ 按照我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提供的财务报表有什么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Ⅳ 会计做账不及时违反什么财经法规
公司收入不入账 会计担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5)金融机构未将经营收入列入会计账册扩展阅读:
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以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绳为根据,反应出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改造发展的最新成果,剔除了陈旧过时的内容,使读者学即有所成,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行,经过实例详尽阐明有关所得税的计算,会计做账必备知识的首要性对十初次接触会计的人来说了如指掌。
尤其是没有经过体系化、专业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在其实际的工作中,各种会计理论、银行结算知识、单据知识、税务知识,相干法律法例规定,以及工商管理知识等内容更是被困扰在其中。
《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出发点,选用问答的格式,将最根本、最实际、最首要的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从体系的角度一一罗列,便于读者把握要点、关键,利用起来八面见光。
会计基础知识,在这一部分的内容里,详尽介绍了会计要素的含义和分类,会计科目标设置,账户的结构,复式记账法的应用,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备案,会计报表的编制,对账、查账等会计需要掌握的最根本的会计知识。为做好会计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Ⅵ 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概念
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概念主要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通过利润表及其附表集中反映金融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制度第八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费用和成本:费用是指金融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新制度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作了具体的规定。
利润: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根据新制度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式可以表述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投资净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扣除资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准备+转回的资产损失 净利润=扣除资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所得税
Ⅶ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机构存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应计入那个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来准则源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
1012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1021结算备付金,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1031存出保证金,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因此,对于题中情况,“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适用一般企业,“1021结算备付金”科目适用证券企业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只有“1031存出保证金”科目适用核算题中情形。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企业因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而存放在证券交易所的保证金,可以比照计入“结算备付金”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业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为妥。
Ⅷ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基本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计算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时,下列有关营业额的确定方法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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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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