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业怎么提高员工案防责任意识
一,强化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责任制管理。我行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总责”的案件防控责任制管理机制~通过不断深化责任制管理~将责任目标细化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工作任务~ 坚持年度考核等方式~着力构建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责任制网络体系。把案防工作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机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重要岗位人员~并将案防工作目标纳入经营管理活动之中~与年度行长经营责任目标同考核。凡发生经济案件的分支机构~当年行长经营责任目标中所占考核分值全项扣除~还将严格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终~对案防责任制执行考核为优秀的分支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正向与负向激励相结合考核机制的运用~使所辖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案防履职责任意识得到增强~进一步提升了全行案件防控的综合能力。
,二,着力加强案件防控的道德防线建设。案件风险防控~人的因素是关键~人的思想意识一旦发生偏差~再严密的制度都有机可寻。我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引导~采取对新入行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教育~对在职员工进行案例警示教育、合规教育~对管理人员上专题廉政党课等形式~努力筑牢思想防线。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员工熟知本职岗位行为规范和禁止事项~清楚知道应该怎样做~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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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不能做什么~及时消除发案的思想根源。去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给新入行员工讲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课XX次~受培训人员XX人次,组织警示教育参观学习活动XX次~受教育中层管理人员XX人,转发和制作学习通报材料XX份~供各部室、各分支行干部员工学习使用。各分支行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多项思想教育活动~为实现??年度的工作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重视和发挥案防工作的整体联动效应。案件风险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范围广。全行各部门、各机构均坚持“守土有责”~前中后台整体联动~各个环节严格把控~全力查防案件风险。一是贯彻落实银监会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十三条意见”和“十个联动”要求~法律合规部牵头开展以防范操作风险为重点的经营管理大检查。二是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防范和治理案件风险隐患~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银行从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问题、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等专项排查。三是体现监管要求~把控风险重点~审计部牵头开展“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跟踪审计”、“柜面及信贷业务操作风险审计”等专项审计~并对XX个分支行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四是为控制和预防会计操作风险~运营管理部对XX家分支机构的XX个营业网点开展运营管理检查~了解和掌握各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情况~揭示柜面操作、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及运营内控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五是其他各业务管理条线、各分支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广泛开展多项检查、突查~以查促防~极大地提高了全行案件风险的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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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贯彻执行银监会127号文件精神。银监会127号文件是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严格柜台业务操作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文件~具体包括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案件风险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我行全面贯彻落实银监会127号文件精神~重点强化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组织开展以防范柜面操作风险为核心的柜台业务专项检查和审计。二是加强集中对账管理。全面改造银企对账系统进行~新增内部账集中对账功能~机构往来内部账的全面集中对账,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境内、境外同业账务按日、按月对账。三是加强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管理。制订出台《XX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暂行办法》~对XX名柜员、XX名授权会计进行轮岗~加大了对会计柜面业务风险的控制和制衡。四是加强案件风险审计。新制订出台《XX银行案件或操作风险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将案件风险列入常规性审计活动之中~积极发挥内审在案件防控中的重要职能~及时查纠违规操作行为~消除发案隐患。
,五,严肃查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去年从严查处了管理人员违规及授意下属员工违规办理业务的重大违规行为。通过惩处~充分表明行党委的态度和决心~维护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给全行员工以警示和教育。
,六,深入扎实地抓好安全保卫各项工作。密切关注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动态~紧密结合实际~将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一是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形成层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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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连、环环相扣的安全保卫责任网络体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二是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对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和完善。三是完成总行监控中心和报警联网系统改造。总行金库实现款箱流转数字化管理。四是开展安保处突演练。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实提高人防技能。五是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责任~严格管理~认真排查~落实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了全行工作的安全运行。
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于什么时候起实施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③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包括哪些方面应如何构建案防工作体系
落实主题责任,健全案防制度,案防工作机制完善,风险排查和防控,监督检查
⑤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接到补正通知多少天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5)金融机构案防管理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间的转账是无限额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转账在金额上就会有一定的限额。对此不同银行的规则不一。根据验证方式不同,最低限额为2000至5万元不等,而最高限额则在100万至1000万元不等。
如果超过了这一额度,用户就需要升级验证设备,或是去网点申请提高限额。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安全考虑,额度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低。
为了实现在72小时内(在新规则下)报告违约的情况,安全厂商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违约行为。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数据控制上,但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供应商的责任。公司将需要合同义务,以确保供应商及时告知,以便用户能够处理报告义务。
⑥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被什么法律取代了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还部分有效。
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应该具备哪些
(一)审议批准案防抄工作总体政策,推袭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⑧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颁布背景
〔2006〕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