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由什么制定颁布的
2009年2月
❷ 结合本职工作,谈谈如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最近我社根据联社要求组织我们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集中学习结束之后我对照《职业操守》又研读了一遍细细回味感触颇多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信用社成为一名普通员工要也遵守自己制定《员工守则》这次在全国颁布实施统一《员工职业操守》意义非常深刻它是员工从业履职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提高员工忠诚度相结合基础上制定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社会公信力树立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有着积极促进作用通过学习我认为认真执行《员工职业操守》规范员工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需要;积极贯彻《员工职业操守》不仅有利于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而且对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夯实管理基础培育健康和谐企业文化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形象有着深远意义
这次颁布《员工职业操守》定位准确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进一步规范了员工从业履职应遵循职业操守明确了员工职业行为底线和界限是我们信用社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员工职业操守》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广泛开展职业操守教育活动很有必要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确保信用社的改革顺利进行和业务蓬勃发展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件的迫切要求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和价值源泉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如果我们严格规范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始终坚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亲友回避;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情趣健康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信用社的知名度树立了信用社新形象各项工作的开展就会事半功倍因此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才能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激发员工顺应改革的工作激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始终站在改革的前列确保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业务的蓬勃发展
通过学习《指引》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诚实守信、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廉洁从业、勤俭节约的利益观等基本价值理念是员工职业行为的准绳加强职业操守建设能够使员工深刻认识到自己对客户、对本职工作负有的职业责任并内化为内心的道德信念明确自己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形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信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❸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投资股票具体是哪些规定
促进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为了加强和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国银行业每年要从社会上录用一批新员工,有必要为他们提供职业操守入门的向导。三是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环境,客观上也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诚信、尽职、廉洁等职业操守,维护银行业信誉。四是为了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银监会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踪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制定对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新要求,有利于按照符合银行业行业特点及要求来培育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
问:《指引》的出台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营货币资金为基本业务,其特点是高负债、高风险,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应”明显,特别是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银监会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培育和规范,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问:《指引》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
答:《指引》共16条,分别就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了6项高于普通从业人员的要求。
《指引》力求简洁、明确、通俗易懂、便于宣传。从业人员学习后,知道哪些是自己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学习后,能够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除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自觉遵循《指引》外,还要抓管理,带团队,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循《指引》。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
答:《指引》适用于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今后,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了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从业人员同样适用本《指引》。
问:我们注意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依据国家现行法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其他行业从业者一样,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自由买卖股票的权利。
由于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三项限制性要求。
问:《指引》中单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指引》第十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特殊职业操守要求,这主要是基于遵循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最佳实务的考虑。为了维护业队伍形象,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保障中国经济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指引》除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出普遍性标准要求外,对董(理)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提出高于一般从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是必要的。
问:《指引》发布后,将如何抓好落实工作?
答: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的精神实质。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行,体现在工作中、行动上。要将《指引》纳入新员工入行(司、社)培训内容,让他们从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天起,就了解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其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据《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订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细则。高管层还负有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员工特殊职业操守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行为。
第三,《指引》第四条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性组织要深刻领会其涵义,不仅要根据《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员工守则、员工操守或实施细则,同时要将《指引》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中,以利于组织从业人员对《指引》的遵循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不断引导和培育从业人员。
❹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哪些活动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❺ 如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融行业优质服务浅谈
当今金融业的竞争,不仅是行与行之间的信誉竞争,同时也是优质文明服务多源化、系统化的竞争。谁的信誉好,谁的服务优,谁就能更适应顾客的不同层次需求,谁就能占领更多的金融市场,抓住更多的优质客户群。银行服务的优劣直接体现着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孕育着银行自身深厚的企业文化内涵和员工的良好精神风貌,从而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就是一种品牌。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让员工充分理解、认识服务的内涵并接受,是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的动力
在当今银行业务你有我新,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要想赢得市场,就必须在不断抢先推出新产品的同时,重点抓好高效、优质的服务,而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方便留给客户”。
服务是一种管理。优质文明服务水平的提高必须依赖于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严格规范的管理又能促进优质文明服务水平提高,二者存在着相互依存的辨证关系。优质文明服务的好坏体现着一家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银行在实施优质文明服务战略过程中应严格依靠管理制度。它包括岗位规范、统一着装、仪表举止、文明用语、电话用语等,这些都必须形成制度,成为员工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
服务是一种文化。银行构建服务文化体系包括:员工要有爱岗敬业的服务精神,要有以服务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要有无私奉献、团结奋进的互帮互助和艰苦奋斗的务实精神,以及因此而衍生出的“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积极思想和身为银行员工的自豪感等等,这种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可以促使银行每位员工树立严密的风险意识和良好的效益意识,从而充分发挥这种服务文化的激励作用。
服务是一种精神。银行文明优质服务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引导职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以信誉第一、优质服务、廉洁守法为职业道德准绳。确立和完善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树立客户第一、主动服务、整体服务的思想理念。文明优质服务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从领导到员工,从一线到二线,从经营业务到内部管理,从行里到行外,都要相互配合协调,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
服务是银行经营的载体,是银行经营不可惑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经营必须通过银行服务才能实现,银行服务本质上就是银行经营。一家银行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会直接影响其所能吸引的客户数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提高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银行经营的规模质量和效率,关系到银行的竞争能力,决定了银行的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
银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随时随地以客户为中心,调整自身业务结构,将服务从单纯经营金融产品转移到维护和加深与顾客的联系上,但仅仅重视满足顾客的需要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研究客户需要背后复杂的各种因素,并加以分析找到双方合作的切入点。所以只有紧紧抓住维护与顾客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为手段,满足不同顾客多层次的需要,这样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最大持续动力。
二、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是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的前提
要全面动员,深入发动,大造声势,宣传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要必须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把优质文明服务作为一项生命工程来抓。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强化员工队伍素质的同时,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也是他们随时需要进行强化的一项长期训练。对内通过集中培训、集中考试、模拟测验、突击检查等形式,督促员工熟练掌握优质服务的各项内容;对外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走进每位客户的心灵”是优质服务的更高境界,力求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公开标准,奖罚兑现。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要结合本行实际,建立严格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制订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规范、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全体员工对本职岗位的每项操作规程熟记会背,并熟练的、规范的加以运用。做到每天从迎来第一位顾客到送走最后一位顾客,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统一、详细、明确、标准;使每位员工接待顾客有礼、有节、有度,处理业务规范、快速、准确;让顾客感到和谐、友爱、温馨,并产生对银行的一种归属感。
实施“一把手”工程,搞好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不只是个单纯的服务问题,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靠的是以优取胜。优质服务是立行兴业增效之根本,因此必须摆在重要位置,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支行、营业部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并纳入行长目标管理体系考核。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都把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各项工作的主线,常抓不懈。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营造优美服务环境是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基础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优质文明服务要从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关键是以人为本,通过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强化管理,达到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以员工的高素质创造出优质服务的高水平。从而使每位员工懂得,自身的行为代表着本行的社会形象,没有客户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奉献出一份光和热,变被动为主动自觉维护全行的形象和荣誉,使优质服务上一个新台阶。
强化规范礼仪培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等进行规范化培训,实行集中式、正规化、全方位的强化训练。同时加强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以提高服务效率。进行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要求员工业务上做到“好、快、准、严”,达不到标准不能上岗。通过严格的技能培训,使员工学会业务操作的技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
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通过对柜台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授予相应的星级。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银行网点密布,方圆几百平方米就会分布着好几家银行网点,人们自然而然的会把眼光投向那些环境舒适优雅的营业场所。银行外观的亮丽会带给顾客一种安全感、舒适感,让人觉得银行有实力,因此,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四、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是优质文明服务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
优质文明服务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不滑坡,不动摇,除必须制订和落实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优质文明服务永无止境,重在坚持,贵在落实。营业场所是银行的窗口,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银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客户在这里究竟得到了怎样的服务,只有通过明查暗访才能知道真相,因此,明查暗访是保证优质服务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的一个好办法。要通过组织行内人员或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以普通客户的身份,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银行优质、高效、快捷、安全服务的良好形象。
银行作为服务行业,服务是立行之本,只有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措施,从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方面入手,狠抓优质文明服务,形成“大服务”的格局,才能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整体水平。
❻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价值观
认真履行好自己银行的工作职责,做好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并且从自身的银行角度出发,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❼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❽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什么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银行业金抄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❾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根据《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总则须知
《指引》包括总则、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和附则五章,28条。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指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行为的相关信息。
❿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