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Ⅱ 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政策一
政策名称:《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颁发部委:国务院
时间:2015年2月1日
政策概述: 意见指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
意见共分5个部分32条,包括: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方面,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政策二
政策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颁发部委:国务院
时间:2015年4月2日
政策概述:《决定》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5部分19条。
在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方面,决定指出,要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政策三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颁发部委: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商务部
时间:2015年4月7日
政策概述:通知指出,要部署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鼓励农村青年抓住信息化进程给农业农村发展带来的市场机遇,积极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商业模式拓宽创业致富渠道,投身农业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
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是技能培训。依托促进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围绕电子商务实操、网络市场营销、物流配送等内容,为农村青年提供电子商务技能培训。
二是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联合设计开发“青”字号电商创业金融服务项目,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重点向电子商务创业青年倾斜。
三是领创建站点。择优选择依托电子商务发展的涉农创业青年领创建县级区域电商服务中心;鼓励农村创业青年加盟或投资建立乡镇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
四是跟踪服务。开展网店货源对接;打造农村青年电商网络展销平台或网络集市,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政策四
政策名称:《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颁发部委:国务院
时间:2015年5月4日
政策概述:《意见》提出了七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营造宽松发展环境,降低准入门槛,合理降税减负,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维护公平竞争。
二是促进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加强人才培养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三是推动转型升级,创新服务民生方式,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
四是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
五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
六是构筑安全保障防线,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
七是健全支撑体系,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
政策五
政策名称:《“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颁发部委:商务部
时间:2015年5月15日
政策概述:《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培育农村电商环境;加快电子商务海外营销渠道建设,助力电商企业“走出去”;支持电子商务进中小城市,提升网络消费便利性;推动线上线下互动,激发消费潜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拓展海外市场;鼓励电子商务进社区,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范围。
《行动计划》提出,要力争在1到2年内,实现在全国创建培育20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60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培育150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打造50个传统流通及服务企业转型典型企业,培育100个网络服务品牌;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海外仓;指导地方建设50个电子商务培训基地,完成50万人次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力争在2016年底,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万亿元。网上零售额达到5.5万亿元目标。
Ⅲ 电子商务进农村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意义重大,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尽快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打通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最后一公里”。要推动电商下乡和农产品上线,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促进农村发展模式转变。在人才支持上,可完善大学生村官选拔计划,定向选拔一批涉农和电商专业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村服务。
Ⅳ 国家对农村电商有哪些扶持政策
乡村是一个需要共享的渠道,现在都讲共享,各个企业在下乡过程中,需要很多帮手,让一个独立的企业去打造一个独立的渠道接触到这些农民是很难的,我们会逐步成为县乡村整合营销的一个基础设施。
Ⅳ 中央关于农村实行电子商务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78号印发的文件。
《意见》明确了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三方面的重点任务。
《意见》提出七方面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开拓创新;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Ⅵ 国家试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是什么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
本服务规范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6方面的具体建议,并对功能、建设和服务等要求进行了系统阐述,便于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参考。本服务规范非强制性要求,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
各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搭建综合性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
通过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培训、物流、农村服务站、农村产品营销和供应链体系,解决理念、创业培训、氛围营造、农产品销售、O2O农村消费等问题。提供公共仓储、代发货等基础服务;加强品控,制定标准,建立农村产品供应链上行体系;推动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整合资源,协助农村群众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服务商(如:物流、金融)等,让有意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农户等市场主体能在公共服务中心找到所需要的相应服务。
通过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提供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理论及实操培训,提高农村群众电子商务技能。有计划地培养一批理论和实践能力强的农村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通过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整合县域现有的物流资源,力争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为农村群众提供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为实现“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奠定基础。
通过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为县域内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的群众,提供产地预冷、集货仓储、分拣包装、冷链运输、质检追溯等公共服务,指导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并根据消费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结构。
通过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为农村群众提供活动策划、产品包装设计与视频拍摄、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等服务,指导创建自有品牌,积极推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网上营销。
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突破农村信息瓶颈,为农村群众提供在线购物、销售、缴费、出行、娱乐、资讯、创业等服务,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村消费,带动农村产品销售,促进农民增收,搞活农村经济。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在农村,由于受地域、文化、配套设施等因素影响,互联网应用难度较大,必须主动推进。公共服务中心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运行,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交由具备运营经验及条件的企业运营管理,定期重新招标。也可以由政府招聘一批熟悉电子商务运作的人员,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公共服务中心应扎根于农村,服务于政府、企业及农民,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金融信用和其他衍生增值服务等,使县域电子商务形成抱团合力、区域特点和优势。根据需要可设产品中心、单品(Stock Keeping Unit,简称SKU)管理中心、品牌中心、二维码中心、质量追溯中心、订单中心、客服中心、移动电子商务中心、O2O中心、商流中心等子中心。
(一)建设内容。
1.一个固定的场地。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因地制宜,由当地政府利用现有资源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可以统筹考虑物流、培训、交流等需要,预留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适应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要求的冷链设施,提供低温环境下的分拣、加工、包装、仓储等服务,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场地要交通便利,满足办公接待需求。
2.一个运营团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团队必须具备一定的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经验,配备专职运营人员。要具备常规的业务对接、咨询等服务功能,还能根据当地实际提供特色增值服务内容。
3.一个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设立一个独立的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并配备专业服务人员,负责为区域内企业、网商、服务商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在显著位置放置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授权标识。
4.一个线上服务平台系统。具备以下几个功能模块:一是电子商务资讯,统计分析;二是服务内容展示;三是电子商务(远程)培训;四是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
5.一套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会员服务登记及服务、公共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公示、服务时间、设备管理、网站平台信息维护、投诉反馈、公共服务中心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落实到位。
6.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运营经费保障。公共服务中心要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列支专项资金保障运行。基础服务免费,特色增值服务微利,体现公益性。
(二)服务规范。
公共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服务资源落地和专业服务需求对接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资源有保证、服务质量有保障、服务机制有效率。
1.决策支持。编制县域农村电商发展规划;监督落实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电商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制定扶持政策、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等提供支撑。
2.电商主体发展及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是一个面向全县各市场主体的服务机构,针对网商、第三方服务商、有关企业和个人等农村电商发展的重要力量,进行需求挖掘和分析。中心可开展会员服务。
3.资源整合与统筹。
整合政府资源。将原有的分散在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进行整合,将政府电子商务政策通过一个口落地。
整合行业资源。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加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旅游企业等主体进行市场化整合,引导企业向薄弱、缺失环节投资,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物流资源整合,提供物流解决方案。组织对接活动,协助企业寻找经销(分销)商。
整合第三方服务商资源。为企业提供全产业、全方位电商服务解决方案。将原来分散、自发的第三方服务商有机结合,让电商企业、传统企业和其它有需求的企业能快速地与平台运营商、品牌策划公司、营销公司、本地生活服务企业及电商培训机构建立联系。
4.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及营销服务。
推动农业生产、流通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探索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与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协同发展模式,推动农业技术、商业模式集成,加强农产品供应链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质量标准和追溯体系,针对当地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分布特点,规划和建设一批物流、初加工节点,建立健全农产品上行渠道,引导农民生产满足消费需求、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针对当地特色农产品,帮助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网商、服务商集中产品,做好拍摄、文字编辑,形成县域产品资源库,实现农产品向网销单品SKU的转化。
公共服务中心为当地特色农产品提供品牌、商标注册服务,打造特色品牌。通过全网营销体系进行县域产品整合式网络销售。
5.电商氛围营造与宣传。为网络创业人员实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咨询与解答;向政府推荐优秀电商创业项目,争取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各类电商文化活动,举办网上创业创新项目大赛等,为创业人员、电商企业和人才之间搭建交流平台。挖掘和培育一批优秀网商、典型网商、创业案例,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并将本地电子商务氛围营造、平台建设与当地农特产品宣传、休闲旅游产品推介有机结合。
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培训体系。
(一)建设内容。
1.一个固定场所。具备办公场地、培训场地和实训机房,可长期实施电商培训,方便停车,电商理念、企业文化、往期培训照片上墙,统一标识标牌。可考虑设在公共服务中心之内,或与本地院校、党校、行政培训机构等紧密合作。
2.一个专业的培训工作团队和讲师团队。具备电商知识、经验以及教学经验,团队人员需具备常规培训业务接单、培训计划拟定、培训计划对接及培训相关事项咨询能力,还可以根据需求方的实际情况调整培训计划方案。
3.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培训管理制度。制定讲师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课件研发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每项制度及工作流程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后续能落实到位。
4.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培训经费保障。当地政府对于培训相关工作在政策及经费上应给予一定支持与保障。
(二)服务规范。
组织当地院校、社会组织,或引进培训机构,对合作社农民、创业就业人员、电商转型的企业和政府人员开展电商理念培训、技能方法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等不同层次、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培训。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实践教育机制,对培训进行跟踪,提供后续实践引导和服务,确保培训实效。
能够提供电商理念和实操培训,实操培训内容包含微商系类、淘宝系类及第三方营销平台和其他新平台的实操。开展现场和网络远程培训。基础公益培训可在网上免费下载。
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于每月培训场次、人数、培训学员满意度等都要做好规划,并严格执行。严格遵守中央和地方培训管理办法,做好培训情况的记录,加强培训档案和经费管理。严格挑选讲师及工作人员,制定完善工作监督与考核机制。
三、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收发的物流数量还不多,并且很多农民白天在田间劳作无法收货,物流企业业务收益与支出不相称,不少地区的农村还是快递物流的盲区。可通过整合当地邮政、各大快递物流公司,成立专业的物流公司,负责从县到村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包括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体系。
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和物流运输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可以以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基础,结合邮政现有的乡镇物流配送网络,交通运输部门的农村公交班线,以及本地货运等各种运输资源,解决物流服务在农村服务能力较弱问题。
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重点解决农村物流资源的协调统筹,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快递跟踪信息能够从县级物流仓储中心传达到农村,让农村群众实时查询到包裹在县域内的流转情况,享受包裹到达短信提醒等服务。
(一)建设内容。
1.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转。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可建于交通便利处,场地周围便于停放物流运输车。有条件的可设于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内。乡镇、村的物流中转应在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开辟的物流服务区实现,避免重复浪费。
2.一个物流体系运营团队。不同范围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不同定位,县级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专业团队,乡村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兼职。
3.一套管理制度。针对县乡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及其它工作流程。农村物流配送要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明确价格,每项制度及工作流程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后续能落实到位。
4.一个高效机制。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需在现有的基础上充分整合邮政等物流资源,以行政方式推动,采取市场化方式解决,要处理好每个环节的物流中转衔接和每个环节所代表的利益分配。
(二)服务规范。
1.快递收发。对于快递不能直接配送到村的,需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承担快递收发工作,解决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2.本地化物流配送。协助当地村民将农村产品配送到县城。
3.物流整合。在基于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的基础上,需要不断整合市场化的物流资源。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性,对外在条件的依赖比较明显。农业生产的区域性、季节性、分散性也十分突出,农产品供应链是一个从田间地头到消费者餐桌的过程,传统的农产品交易是农产品沿着农户、加工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零售商,向消费者运动的一个网状链条。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有必要加强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统筹资源,加强协作,以信息化带动农产品生产、流通的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
(一)建设内容。
可建于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中心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场地应能停放物流配送车。品控部门需要有独立的化验室,场地要位于通风处,配备品控检测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拥有专业农产品开发人员、品控人员、仓储配送人员。需建立品控、售后、供应商入驻、产品检测、发货流程、仓储6S管理等各岗位的管理制度。
(二)服务规范。
一是建设农产品开发体系,让农产品能实现在线化、互联网化、品牌化;建设农产品品质管理体系,通过集中仓储加强产品品质监控。
二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农产品溯源系统。健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等基础数据库,记录农产品种植、加工、包装、检测、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信息,设置系统预警,并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电话等途径发布信息,增强公众对产品的认可,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
三是提供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指导。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统一、简化、协调和最优化原则,与便民、规范、效益相结合,确立可测量的标准化方针和目标,建立可操作的服务程序和制度,开展多元化、特色化服务。
鼓励农产品企业按照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制定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农产品等级划分、包装、物流配送、流程规范等质量规范和质量追溯要求。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化服务等规范。
四是提供专业的供应链培训服务。构建电子商务平台下的供应链管理模式,要注意保持农产品供需的相对稳定,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农产品产销形成稳定预期。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
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
由公共服务中心牵头,带动和扶持本地网商、农业和旅游企业参与到营销体系建设中来。运用多种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如微信营销、微博营销、手机APP、农产品垂直营销平台等,提高农产品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让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以便捷的方式、通畅的渠道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建设内容。
可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尽量靠近旅游路线附近和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建设一个具备网超条件的O2O展示展销中心。既在线下推销本地产品,也提供线下展示功能。对于缺乏上述条件的县城,不建议建设线下展示中心。
(二)服务规范。
重点在线上进行主题策划、活动策划、媒体策略、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市场监测,进行稿件、媒体、活动等公关、推广,渠道维护和拓展。
积极组织、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对接。在继续做好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的同时,集中打造网上展示大厅,推动“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营销,加强宣传推介,提高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公信力、信誉度和美誉度。
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城市社区建立直供关系,共同设立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推动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推动跨境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六、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分级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农民提供电子商务基础服务。
(一)建设内容。
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位于村民日常活动集中区,且网络已覆盖,可以选择建于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村民自住房等。一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站点个数尽量不超过一个,已有企业服务站点的,可以考虑合并建设。
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人员,且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能够对所在服务区域的农民的需求和生产进行摸底统计。
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信经营,对各个电商平台开放,不能仅为一家平台服务。服务站应定期向县级公共服务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并建立日常网络安全管理、考勤、假期管理、货物配送等制度。
(二)服务规范。
1.入户宣传。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资讯,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培育农村群众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
2.网上代买代卖。帮助村民网上购物,并协助解决购物过程产生的纠纷等问题。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村级服务站收集当地特色农产品,汇总后对外发布信息、销售。
3.便民服务。为村民提供水、电、宽带、话费等生活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车票代购、酒店预定、本地资讯等服务。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服务。对外发布村级各项服务内容。
4.创业服务。组织当地青年参加网上创业就业学习、交流,营造氛围,培育人才。
5.生产服务。与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合作,依托村级服务站网上销售,开展技术指导。
6.依照当地情况其他增值服务。
Ⅶ 如何具体实施互联网金融进农村的政策
首先解决钱用在哪里,因为现在农民根本不懂怎么花。农民知道怎么花,才会借钱。当然生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