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靠谱吗有人知道吗
公司是正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过我不建议你使用网贷,银行贷款利息低,网贷年化一般大于18%,银行的如工行融e借,建行快贷,交行惠民贷,农行网捷贷,中行e贷,都是利息比较低的。网贷影响征信,容易进去以贷养贷模式。
2.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怎么样
易点查企业信息平台查询到: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是由北京银行注资设立,经中国银监会首批获准筹建、首家批准开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3年6月1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成功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与全球最大消费金融公司——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以及8家国内知名民营企业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同时还与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实现公司战略转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已达8.5亿人民币,使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站在了全新的发展起点。 公司成立四年多来,始终以提升中低收入百姓消费能力为己任,以打造特色鲜明、专业贴心的现代一流消费金融公司为目标,践行“促消费、创和谐、惠民生”的社会责任,在拉动消费增长、改善百姓生活、变革消费理念、培养信用观念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诚聘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素质高、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发展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个人价值共同增长。
法定代表人:么毅
注册资本
登记状态:开业
实缴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1420845J
成立日期
注册号:110000012650608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组织机构代码
核准日期:2020-11-06
所属地区:北京市
人员规模:300-3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经营范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3年6月27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怎么样
北银消费金 融贷款是申请流程、审批速度、,更适合自己贷款的需要,可以下载易开花
4.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实力怎么样
公司实力你可以在官网看到,这是部分介绍: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批批准筹建、由北京银行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是一家专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包括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利时集团、联想控股、大连万达等知名企业。综合来看企业实力是不错的,如果进行借款可以选择这家公司,你可以去官网查看更多的信息和金融产品。
5.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靠谱吗用的来说下
对我来说北银消费是靠谱的,因为我喜欢借贷。有钱就能多花点,能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对于我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软件。每个月可以分期还款,费用低,我的压力不大,用钱的时候借一下,之后慢慢还就行了。
6. 请问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靠谱吗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