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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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2.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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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中的金融服务注释如下: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3. 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4. 向关联企业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以对方单位所开具的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向关联企业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时,应向其索取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有效发票。企业临时发生资金拆借收取利息的,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请代为开具发票。
5. 非上市公司直接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并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从我国目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总局的通知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间的借贷是予以承认的,并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收,只是关联企业之间在从事相互借贷行为时,应当注意对于借贷利息的约定,一般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从而对双方的借贷利息等进行调整,这就涉及补税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它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解读此条文,应指企业以借贷、融资为营业业务的情况受到禁止,但并非完全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该规定也与前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无抵触。
但也有认为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立法精神来看,融资业务应属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专属之业务,一般企业不得为之。因此,第六十一条后段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不论该借贷融资业务是否为该企业之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只是因营业所需而偶一发生的借贷,均不得为之。因此,企业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对因借贷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如利息,均将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对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构成非法金融活动。如果企业“不务正业”,改为专事或主要从事资金融通活动,则其宗旨和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任何借贷行为原则上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其基本营业未变,只是偶尔有几笔“非金融机构”借贷,则原则上可视为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必要行为。在法律上对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作较为宽松的规定和解释,这是世界性趋势,是市场经济及其法治的要求使然,我国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中也体现了这个趋势。在这个前提下,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分析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即该行为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以及如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还要考虑相对人是否知情、有无恶意等。
借款利率不能高过银行的贷款利率~ 这是确定的!
6. 从非金融机构得到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你借给本企业所得的利息,应该是你工资以外的意外收入,应按所得利息的20%交纳所得税。
7.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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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8. 不是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能否冲减财务费用,还是应该进收入
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单独列务其他业务收入来列报,尽管和冲减财务费用表面上看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但其实质上还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这种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9. 公司与非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能纳入财务费用吗
你好!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年末进行税务调整。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20%)。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10.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要区分情况:
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利率制约(“3步法”)
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基础上,遵循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债资比”:防止资本弱化)的制约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