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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08-31 08:42:47

A. 住房公积金要改为住宅银行吗

住房公积金没有改为住宅银行。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2017年国民权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提到的信息:

“要研究建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我们可以知道,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即住宅银行,目前只是作为概念提出,所以说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改为住宅银行。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B.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包括哪些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C. 货币银行学 简答题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按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划分的类型,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种:

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指那些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或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多以“开发银行”“复兴银行”“开发金融公司”“开发投资公司”等称谓,如:日本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复兴金融公司、加拿大联邦实业开发银行、意大利工业复兴公司、新加坡开发银行、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工业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促进工业化,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振兴计划或产业振兴战略为目的而设立,其贷款和投资多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为对象。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若干城市设有分行或代表处。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低利贷款,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英国农业信贷公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印度国家农业及农村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农业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亚洲太平洋地区农业信贷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为目的而设立,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拨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贷款和投资多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设立分支机构。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一国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动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德国出口信贷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印度进出口银行、新加坡出口信贷保险公司、非洲进出口银行、拉丁美洲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等。这些金融机构,有的为单纯的信贷机构,有的为单纯的担保和保险机构,有的则为既提供信贷,又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的综合性机构,其宗旨都是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进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动本国出口。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和补贴,承担经营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5月,注册资本33.8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若干城市和个别国家设有代表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月2001年12月,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扶持住房消费,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进入住房消费市场,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住房发展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美国联邦全国抵押协会、美国政府全国抵押协会、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法国房地产信贷银行、挪威国家住房银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印度住房开发金融公司、泰国政府住房银行、新西兰住房贷款公司、韩国住房银行,等等。这些机构一般都通过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储蓄存款或强制性储蓄等方式集中资金,再以住房消费贷款和相关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形式将资金用以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流动,以达到刺激房地产业发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水平,贯彻实施国家住房政策的目的。一些城市已成立了经政府批准的商品住宅基金会或住房合作基金会,以满足住房基地开发、建设和流通周转性资金的需要,推动住房商品化和房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D. 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住房基金)的缴存、结算、融通、信贷等业务,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对全市的住房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房改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动用;确定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并逐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过渡。全市房改的各项政策性金融业务,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办理;经营性金融业务,由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第三条我市房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由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五华、盘龙两区在本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我金融业务;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在本行和其它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其他专业银行应积极配合房改,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信贷部应与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及代办费取费标准等。代办费的标准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商定。第四条信贷部为银行内部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地完税。信贷部实现的盈利,交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转入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第五条信贷部要严格按房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稽核和监督。第六条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公积金的全部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
2、办理城市居民的住宅储蓄业务和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和住宅合作社的存、贷款;
3、代办房改委托贷款;
4、代理发行回收昆明市住房债券;
5、办理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借用资金的存贷、结算业务;
6、办理房地产系统住房资金的存款、贷款业务;
7、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8、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第七条信贷部应协助市住房基金管理对处各类住房基金的调度与结算,加强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在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供应及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或经营性信贷业务促使资金滚动增值。第八条信贷部的会计核算,执行人民银行审定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向上级行信贷部、同级人民银行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等,接受市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暂行规定》,信贷部要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并严格按人民银行关于房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规定提取和使用。第十条信贷部在专业银行的存款资金,由专业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十一条信贷部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中,委托银行现有网点办理资金收存和信贷等业务的,按下列标准付给手续费:
1、存款业务按月平均余额万分之五计算;
2、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计算;
3、手续费按季划转,计入信贷部的经营成本。第十二条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留给信贷部的利润,信贷部可按主管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第十三条昆明市住房基金的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信贷部”根据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负责编制,经市房改办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审核,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专项贷款,并抄送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凡属政策信贷业务中对单位、个人的住房贷款,实行低息优惠,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房改贷款的优惠利率执行。贷款只能由银行划转,不能划到个人帐户或支付现金。其余贷款,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贷款办法和利率。贷款结息方式与银行贷款结息方式相同。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到担保人负责清偿或由信贷部按规定处理抵押资产。

E. 政策性的三大银行

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分别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是我整理的政策性的三大银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政策性的三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是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大的一家,也是出中国人民银行外唯一的正部级金融机构。开发银行的信用等级为所有中国企业中最高,拥有几乎等同于财政部的债信等级。其主要职能为支持基础建设,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并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业务。

政策性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中国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开行注册资本4212.48亿元,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分别为36.54%、34.68%、27.19%、1.59%。

国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截至2015年末,资产规模12.3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连续43个季度低于1%,保持一流的市场业绩。穆迪、标准普尔等专业评级机构,连续多年对国开行评级与中国主权评级保持一致。

国开行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2015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企业500强中排名第87位。

国开行目前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全行员工近9000人。旗下拥有国开金融、国开证券、国银租赁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政策性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目前,在国内设有22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巴黎分行、东南非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00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5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1]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贷款余额超过5200亿元人民币。有贷款余额的“一带一路”项目1000多个,分布于49个沿线国家,涵盖公路、铁路、港口、电力、通信等多个领域。

政策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F.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系指受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军队、煤炭、铁道、石油等系统(以下统称委托人)委托,由指定银行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第三条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基金;
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地方政策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为地方政府所提供的住房贷款资金。第四条政策性住房资金的运用范围
一、对实行房改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二、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三、对实行房改的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四、经委托人同意购买国家债券。第五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指定银行。在此规定下达前,原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不再变动,新发生的政策住房信贷业务,经委托人委托,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二、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及大型工矿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三、县(不含县级市),由中国农业银行办理。
除本条例指定银行外,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吸收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第六条委托各指定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应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政策性住房资金应按规定存入受托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住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县和县级市支行为营业部,下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各项资金的属性,分别为政策、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帐户进行核算。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委托人指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和偿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第八条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结算制度将政策性住房资金划入指定银行房地产住贷部开设的帐户。企业住房基金的划入须征得企业的同意。第九条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委托人下达的年度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住房贷款。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和冲销呆帐。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条件的住房贷款项目,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要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委托人应当尊重银行的意见,并调整使用计划。第十一条政策性住房存、贷款和债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一、按职工个人及其家庭住房面积派购的期限不超过5年的住房建设债券,可暂行低利率,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订,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信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三、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四、其他住房存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第十二条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手续费率,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G.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住房公积金: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

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让住房公积金再度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作为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运行20多年,到如今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应的改革也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加重民企负担、抑制社会消费以及制度功效衰减等三大问题。
他强调,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

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公积金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徐玖平向记者介绍,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对建制企业来讲肯定会加重企业经济负担。
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客观上难以承受,不得不选择逃避强制缴存法定义务,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同时也面临因欠缴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职工投诉,大量民企在是否缴存的生存压力与违法风险间陷入两难。
除此之外,公积金缴存收益率较低这一问题,也遭到多位专家诟病。
2018年数据显示,全国5.8万亿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年利率只有大约1.5%,难以跑赢通胀,实际上会造成公积金的贬值。
徐玖平认为,由于完全依赖互助性缴存提供流动性支持,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规定了强制性、互助性和专用性等要求,导致每年数以千亿计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相对于缴存人事实上被“冻结”,也被隔离在社会消费之外。
徐玖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计划体制时代,能够充分享受制度福利的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及国有资源供养并提供单位配缴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公积金是他们工资增长机制的一部分。
当前,由于住房问题大多已逐步得到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与住房无关的刚性福利。而真正拥有巨大住房消费需求的新市民,则很多都未能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合理的住房刚需受到抑制。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错配和闲置浪费。

现行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中央近期也释放改革信号。
本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有权威也是最新的定调。
徐玖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
徐玖平进一步解释说,应当通过创新住房公积金融资方式、构建金融化融资机制,让绝大多数缴存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以成为可支配收入并被投入到社会消费之中,这对当前应对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拉动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特殊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徐玖平认为,住房公积金由“强制”向“自愿”的过渡可能会有一个社会消化的过程,但改革已时不我待。
基于此,应尽快制定过渡期政策,并在过渡期内实行“强制”与“自愿”的“双轨运行”:一方面在暂时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强制缴存的同时,取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强制缴存的规定;另一方面抓紧建立并试点基于新市民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体系。
“双轨运行”核心是取消民营企业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企业直接按可承受的人力成本向职工发放工资,让职工工资回归市场定价,而有贷款需要的参与自愿缴存,并由中央财政提供一定的补贴,以弥补“低存”损失,激励长期存储,最后实现低息贷款。

H. 住建部:推动银保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将联合推动相关措施落地实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以下为《意见》详细内容: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科学测算收益的基础上,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风险可控为前提。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管理,严格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稳妥有序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搞变通,打“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

——以多方协同为保障。各地应加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共享等,为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

二、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三)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五)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六)支持非银机构依法合规参与

支持信托公司等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存量盘活项目,银行保险机构在综合考虑企业项目建设或购置,以及后续运营需求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提供适配其融资需求的产品。

(八)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盘活、改建、装修、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

(九)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增强贷款保障能力。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合作,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支持作用。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为在建工程投保工程保险,在项目经营期为租赁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十)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

四、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内部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成立专门服务部门、组建专营团队、成立特色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组织架构,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在房地产各项业务中的考核比重,积极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积极性。

五、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坚守风险底线

(十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

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十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十六)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

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

(十七)把控好项目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投入、收益和现金流,合规适度提供融资,严防过度授信、盲目放贷。要在负债控制、款项支付、工程进展、租金回款、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独立公允核算,实现专款专用。

(十八)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款支付和用途管理,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其他用途。要持续加强企业财务和运营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租金回款监控,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六、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

(十九)拓宽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二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风险监测和防控体系,定期监测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中国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6日

I.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1)倡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比如,政策性银行一旦决定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则反映了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增强了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降低了这些部门的投资风险.其他金融机构就会放宽对这些部门的投资审查,纷纷协同投资.而一旦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的发展.这就体现了它的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了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2)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分别地任意融资.从表面看,其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是由政府选定的,但从实质而言却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时,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以选择.所以,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融资的领域才有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领域,如中小企业,住房,农业,落后地区的开发等,正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予选择或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但是,并不是所有这样的领域都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作为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只能选择那些有一定经济效益,贷款能够回收的项目,其中包括虽不盈利但财政提供担保和补贴的项目.

(3)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具有补充和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性金融活动的不足.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率放款.

(4)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如中小企业银行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农业发展银行收购农副产品,并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进出口银行为进出口信用提供偿付保证,提供国际商情,分析汇率风险;开发银行为各种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等等.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因长期在某一领域从事活动,成为政府在该领域事务的助手或顾问,它参与政府有关计划的制定,甚至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

J. 中国社科院: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将迎来新一轮调整

2019 年“稳房价”是基调。在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

房地产政策的松紧程度取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景气状况,带有逆周期调整的性质。无论是“因城施策”还是“一城一策”,实际上就是要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控措施,这是未来房地产调控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当前,房地产市场在“房住不炒”的战略定位指导下,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2019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平稳回落态势,各类物业销售面积均呈负增长态势,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住宅投资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冷的现象仍然延续。虽然3、4月份各地房屋销售情况呈现“小阳春”态势市场预期有所好转,但5月份的市场数据回落说明楼市回暖尚不稳定,楼市“小阳春”动力明显不足,这场由于资金宽松导致的“小阳春”,在政策影响下已经快速退烧,尤其是部分三四线城市可能会继续步入降温的通道,接下来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调整期。

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突出特点

从2019年1至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明显变化:

第一,各类物业销售面积均负增长,销售价格涨幅回落。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全部负增长。1—5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5.6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6%,降幅比1—4月份扩大1.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0.7%,办公楼销售面积下降12.2%,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下降12.9%。同时,商品房销售额51773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8.9%,办公楼销售额下降12.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下降9.7%。由此可计算得出,2019年1—5月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9325元/平方米,同比增速为7.8%,同比涨幅回落0.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成交均价9243元/平方米,同比上涨9.7%;商业营业用房成交均价同比上涨3.6%;办公楼成交均价同比下跌0.1%。商品房均价与2018年全年相比上涨6.7%,涨幅回落2.8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上涨8.2%,办公楼上涨2.1%,商业营业用房上涨1.7%。

第二,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2019年1—5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同比下降33.2%,土地成交价款同比下降35.6%,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的跌幅之大前所未有,土地购置面积是自1998年以来的最大跌幅,土地成交价款是自最早此数据公布的2004年以来的最大跌幅。而且,土地成交价款跌幅超过土地购置面积,土地平均成交价格有所下降。1—5月份,土地平均成交价格为4389元/平方米,同比增速为-3.5%,是2012年以来首次同比下跌,比2018年全年的5525元/平方米低21%、比2017年的5349元/平方米低18%,这是自2012年以来首次出现土地成交价格下降的情况。由于土地价格是形成商品房价格的基础要素,其涨跌在滞后1-2年后将反映到商品房市场。因此短期内,土地市场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有拉低作用。

第三,住宅投资火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疲软的现象仍然延续。2019年1—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1.2%,比201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9.5%的增幅有所上升,如果全年能保持这样的投资势头,将是自2015年以来首次重回两位数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为住宅投资增幅带动,1—5月份住宅投资同比增长16.3%,而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均为负增长,投资增速分别为-3.6%和-9.7%。住宅投资火热与商办类物业投资疲软的现象仍然延续。其中,办公楼投资虽为负增长但降幅比2018年有所收窄,商业营业用房投资降幅则比2018年进一步扩大。从地区差异来看,1—5月份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约为东部、中部地区的两倍,东北地区投资增幅最低,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同比增幅分别为9.7%、9.2%、18.5%和7.1%。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增长8.8%,房屋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10.5%。

总体来看,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特点突出表现为:市场成交乏力,商品住房销售将进一步回落;土地成交面积、金额累计增速双双大幅回调将对未来市场形成较大的下行压力;总体开发投资依旧维持较高水平,但房地产投资增速将进一步回调。预期2019年房地产市场平稳调整态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转变。

影响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几个关键因素

综合2018年与2019年上半年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未来房地产市场可能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第一,城市极化带来的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中国的城市化已经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以部分二线超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形成了新的增长极。无论是房价上涨幅度还是持续时间,一些二线甚至个别三线城市都完全超越了一线城市。如果城市的房价上涨是有基本面支撑的,那风险相对来说是可控的;相反,如果城市的房价上涨并没有基本面支撑,纯粹由房价继续上涨的预期支撑,那就是泡沫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当前部分二线热点城市和个别三线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入、城市经济增长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同时,资本市场安全优质产品短缺的大环境没有改变,这使得房价的增长带来的投机投资需求在一些二线城市仍然非常旺盛。此外,一些地方采取的行政性措施,如新房摇号,实际上增加了很多套利需求。

第二,棚改退出后部分中小城市的市场隐忧显现。由于去库存、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效果叠加,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继续大幅减少,相比大中城市而言,中小城市对房地产市场销售量增幅的贡献更大,主要受棚改政策影响。未来棚改融资将由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转向以发行棚改专项债为主,鼓励国开行、农发行对收益能平衡的棚改项目继续贷款。随着去库存、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收紧、中小城市市场饱和度的增加,缺乏人口和产业支撑的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将有所提升。

第三,收缩型城市面临房地产价格下跌的可能。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和快速扩张后,以一些工矿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为代表的局部收缩已初见端倪。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各种社会经济要素会进一步向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区聚集,加上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等潜在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个别城市出现收缩问题不可避免,难免不对收缩城市房价产生冲击。因此,在中国目前城镇化减速阶段,对于部分有收缩迹象或已经收缩的城市要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城市扩张和城市郊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小后期城市更新发展规划的难度。同时对于有收缩迹象的城市在要避免增量规划,逐步转为存量规划,甚至减量规划。将城市发展重点转向现有存量土地的再开发,依据城市发展环境与自身优势,调整城市的性质与功能。

第四,住房租赁市场或面临集体土地入市的冲击。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政策导向下,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对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以北京市为例,计划自2017年至2021年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2018年度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计划供应国有住宅用地1000公顷、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200公顷,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占全部住宅用地的六分之一,2018年底已实现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209.2公顷,完成率达105%。可以预期,在未来几年,随着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的供给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建设,相当数量的新增租赁房源将集中入市,这将给当地的住房租赁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

第五,土地市场成交下降或使地方财政收入承压。2018年土地购置面积继续增加,但土地平均成交价格增幅明显收窄,土地平均成交价格同比增加3.3%,大大低于自2013年起土地平均成交价格10%至30%的增幅。2019年上半年更是出现了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成交价款均大幅下降的情况。土地成交下降,一方面是房地产信贷资金总体收紧的情况并未改变,部分地块出让附带条件过多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未来形势不明,在土地价格水平高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态度趋于谨慎。土地市场成交大幅下降,必将使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有所增加。2019年1至5月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下降6.0%,而且自2019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就一直处于负增长的状态。未来如果土地市场成交继续保持下行的态势,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房住不炒”的政策调控思路不断完善

自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住不炒”的定位以来,延续了两年多的调控政策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使得长期形成的房价上涨预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尤其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住房销售涨幅放缓、土地溢价率持续下降、土地流拍数量激增,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市场下行压力增大。各地纷纷出台措施放松限制性调控政策,缓解市场压力。但中央“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调控思路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从以下三个维度进一步拓宽加厚。

第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是重中之重。2018年12月24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表示,2019年将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补齐租赁住房短板。因此,2019 年“稳房价”是基调。在人口流入量大、住房价格高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继续推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购房的支持力度,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

第二,分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分化是大势所趋。房地产政策的松紧程度取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景气状况,带有逆周期调整的性质。当前,一二线热点城市房地产主要依靠市场、人口增量驱动,三四线城市则主要依靠棚改政策驱动。因此,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无论是“因城施策”还是“一城一策”,实际上就是要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控措施,这是未来房地产调控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在市场压力较大的一二线热点城市,将继续维持严厉的调控政策不放松,在防范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同时,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而在其他三四线城市则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过快作为首要任务。

第三,放权——更加注重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主体责任。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用66个字定位了房地产市场:“要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意味着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自主权力进一步扩大。强调“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更加注重各地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主体责任和自主权的扩大,体现了中央调控政策的原则性和地方调控措施的灵活性的结合。

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认识及建议

首先,上半年部分二线城市市场热度显著回升引发了调控的再次升级。为遏制地价的持续上扬,已经有多城对土地拍卖规则进行了相关调整。由此看来,“房住不炒”依然是调控的核心,“以稳为主、一城一策”的政策基调没有改变。而结合5月的土地成交情况来看,土地市场投资热度已经有一定的缓解,土拍溢价率明显回落。这说明,市场调控已经有所奏效,房企对市场预期逐渐放低,拿地逐渐回归理性。各类土拍新规调整虽然在短期内缓解部分地市高热现象,但并未对市场长期走向产生实质性作用。要维持地价的平稳,关键还是要适度加大热点城市的土地供应,促使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真正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

其次,由于不同城市能级的市场运行结果呈现明显分化的趋势,一二线城市以保障刚需和改善性需求为重点,适当松动过紧的行政管制措施,在政策边际改善之下,市场成交活跃度将有所提升,销售面积同比可能实现小幅增长;大部分三四线城市已完成去库存的地区将逐步退出或减少货币化安置。失去强政策托底且市场需求明显透支,市场销售有可能重回下行通道。虽然3、4月份各地房屋销售情况呈现“小阳春”态势,市场预期有所好转,但5月份的市场数据说明楼市回暖尚不稳定,楼市小阳春明显动力不足,部分三四线城市可能会逐渐步入降温的通道之中,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调整期。房地产市场应重点防范部分三四线城市价格快速下跌的风险。

最后,不论短期调控还是长效机制,房地产政策总体目标是一致,即保持市场基本稳定,防止大起大落。可以说,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本身就是对国民经济的重大贡献。目前,中央采取的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产生了良好效果,市场风险总体可控。面对市场价格波动压力,应进一步细分调控手段。一方面要“堵”,另一方面也要“疏”,将压力在达到危险边界前进行疏导和化解。同时,应加强全国市场压力分布实时监测、预测和预警,对过度上涨和下跌城市及区域进行深度跟踪调研和辅导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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