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该进行( )
首先要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和确认是不是本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不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备行产生影响
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
对
4.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或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应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5. 银行转账五万新规
1.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需登记
《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2.交易金额单笔5万元以上等金融机构需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中指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七大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具体七大业务为: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3.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等非银行支付机构需开展尽调
第十七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拓展资料】
其他情形:
此外,第八条指出,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指出,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当对特约商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或者为客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条 对于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时,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登记其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6. 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7. 证券期货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又称为什么
证券期货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又称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原则,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构成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预防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处于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其他两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相关法规: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2、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3、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4、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
8. 金融机构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9.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大地保险
一、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概念及意义
反洗钱客户等级划分工作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洗钱风险特征和等级划分标准,通过采取识别、分析、判断等手段,将客户划归不同的风险等级。从其在反洗钱工作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说,风险等级划分是反洗钱客户分类管理的核心和前提,并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辅相成,而后者正是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充分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据此,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反洗钱义务。但自2007《反洗钱法》颁布后至2013年之前,监管部门未提出具体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也未作出指导性规定,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自行制定本公司的划分标准。但基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加之行业数据的缺失,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也给保险公司反洗钱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因为采取简单的定性划分方法,如大额保单客户被划分为高风险级别、其他客户被划分为低风险级别,且未根据联合国反洗钱制裁名单设立黑名单库,由此曾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称“《指引》”),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是第一份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和指导性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也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的直接体现。根据人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原则上都要按照《指引》中的参考性规定和指标体系,在对本机构业务、客户进行合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操作流程。
2014年保险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是在人行《指引》的客户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基础上出台的具有保险行业特点的客户风险管理指引,也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对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都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将直接影响今后保险公司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关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解读
《管理指引》分六章,全面地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所需遵循的原则与具体要求。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三章规定了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及操作流程,这两章内容是《指引》的重点和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制定本机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操作流程的依据。我们理解,《指引》一改金融机构原有通常使用的仅仅通过某一特定因素定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而改为采取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指标体系,综合多因素权重定量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简而言之,公司首先通过考察不同的风险因素对客户进行打分的方式,然后根据分数高低,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这种定量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体现了“风险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本行业、本机构的客户风险有很深入的研究和认识。下面我们就对《指引》者的第二、三章内容进行解读。
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这也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决定了保险公司制定自己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所要考量的指标。指标体系包括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四类基本要素,即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服务)、行业(职业)。每一基本要素项下均有若干风险子项,可以全面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例如在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项下,《指引》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7.自然人客户年龄。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等八大风险子项。我们理解,上述客户风险子项是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的逻辑内涵体现,是金融机构基础反洗钱工作,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的“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在风险等级划分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相互联系,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取得的数据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反之也通过风险等级划分更有效地识别客户。
除四大风险要素外,《指引》对每个基本风险要素均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子项,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
10.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该进行()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 什么是客户识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按照规定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这里“身份”最简单的例子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业、居住地和其他信息。
2、 为什么要识别 ?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有效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防范洗钱犯罪和风险搭建安全防线。如果没有有效的客户识别系统,就不可能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监控和分析客户交易,调查可疑交易和恐怖融资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缴犯罪所得,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 客户识别的措施是什么 ?
金融机构除了查验身份证件外,还可以采取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如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材料或身份证件,回访客户,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或核实。
4、 它会侵犯个人隐私吗 ?
一些客户经常抱怨在金融机构处理业务有很多要求。除了身份证之外,他们还需要收集一些个人信息,提供很多资料。他们担心个人信息会被泄露。请放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并明确规定,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除依法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因此,当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您应该积极配合客户识别!
5、 如何配合客户识别 ?
当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您希望: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合法渠道核实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