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境内外汇划转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完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和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高的“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在这一背景下,包括境内外汇划转在内的有关境内外汇资金管理的规定已显滞后。而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不断推进,国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经完全放开,账户数量不断增加,外汇资金存量也在不断增大。从客观上讲,只要允许境内机构保留外汇,就会存在境内外汇划转的需求,外汇资金存量越大,其流动性需求就会越强烈。而要真正实现“藏汇于民”,除要强化企业和个人持汇动机外,还要使企业和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汇。因此、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业自身的迫切需要,从客观上要求对境内外汇划转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改进管理的基本思路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明确业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必须服从于这一原则性规定。因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改革,首先要将具有支付结算性质的外汇划转排除在被允许划转的范畴以外,不能为境内外币流通或外币计价结算“开口子”,以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从另一方面讲,凡不涉及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无交易行为的境内外汇划转,都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
2、维护公平待遇原则,创造公平环境。对于持有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来讲,通过境内外汇划转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外汇资金运营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外资机构在税收、进出口经营权、结售汇等许多方面都已经获得同等待遇,在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方面也应当给予同等待遇,为境内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遵循便利化原则,转变监管方式。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不直接涉及外汇资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结汇、售汇环节,不应限制过严。因此,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便利化原则,进一步简化手续,明确银行的业务职责,充分发挥银行的柜面监督职能。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将原规定中属于外汇局审核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交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事先核准。外汇局可以采取事后检查的方式,对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汇资金非法流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议
1、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法规制度。近年来,有关外汇划转的规定出台不少,但法规零乱、不易掌握。这不仅给政策宣传、解释带来难度,而且容易造成企业和银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外汇划转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因此,必须尽快整合目前各种法规中关于境内划转的内容,出台覆盖面广、易于操作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办法)),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开特殊经济区域与区外外汇划转方式的限制。目前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外汇划拨方式仅限于货到付款,这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惯例,应按照国际惯例放开多种外汇结算方式,以满足区内外企业采用不同外汇结算方式的要求,促进区内外贸易的发展。
2、积极推进主体监管、间接管理的方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主管部门应转变管理观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后核查转变。按照主体分类管理的原则,放开对具体业务的限制,满足境内机构合理的需求。根据境内机构的性质和具体交易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3、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清算系统。随着企业、个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加强,外汇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对境内外币清算的业务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国内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大多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在与无分支机构地区通汇时,对外币清算的需求尤为强烈。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外汇清算系统,以提高外汇资金结算速度和企业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体设想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应以划出、划入机构双方的关联关系为主线,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两种外汇性质,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汇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1、同一机构自身划转。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不会导致外汇资金所有权的变化,也不会涉及外币计价结算或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只要划出、划入方的机构名称一致,划出前与划出后的外汇性质保持不变,可以依照单位意愿进行划转。如果同一机构自身外汇划转涉及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化,应当提供有关增资、减资的批准文件。
2、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内部划转。控股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因资金统筹使用需要,需在内部划转外汇流动资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权的总公司提供与子公司的内部关系证明,并出具书面资金调拨申请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因投资关系所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划转,应当凭有关投资、撤资等批准文件办理。
3、不同机构之间划转。不同机构之间由于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外汇划转。一是委托、代理项下外汇划转,由外汇划出方凭书面申请、代理协议、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或出口合同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二是海关监管下的进料加工项下,因进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业之间结转需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当凭海关报关单办理。不同机构之间由于投资关系需要办理外汇资金划转的,按照有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金融机构业务划转。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可以凭有关资金拆借协议、清算凭证按照系统内有关业务规定自行办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外汇划转,如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项下放款或收贷,由金融机构或客户凭外汇贷款合同、外债转贷款协议或还本付息通知书办理,偿还外债转贷款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凭外汇局出具的还款核准件办理。
5、执法机关司法划转。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外汇押金、保证金、罚没款等外汇资金,由当事人凭执法机关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经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生效的经济、刑事案件,需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外汇划转的,由划出外汇资金的当事人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办理外汇划转手续。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司法执行机关凭强制执行文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❷ 对于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❸ 当前金融形势下,对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创新有哪些好的建议
当前,金融形势下,对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创新好的建议是还是多投资一些发展中国家。
❹ 如何正确理解“展业三原则” 改革以来外汇管理的一些
“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尽职调查(e diligence, DD)”,合称“展业三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首倡,如今已日益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控制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多次直接在其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强调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风险控制,从来就是一个知易行难的主题。从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当然冀望金融机构一切从严,而市场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本能地希望能够试探监管底线,争取最大的业务灵活性。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没有在法规中具体定义解释什么是“展业三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和内部控制不同,显然对于“展业三原则”理解也不一样。当这些理解上的不同反映到业务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尺度不同、金融机构实践和监管部门的期望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展业三原则”并不是拘泥在与客户建立服务关系时候进行的基于反洗钱法规要求的身份识别,更多是体现在全方位地了解客户的商业模式、业务能力和交易意图。
在当前金融监管机构大力强调“简政放权”、“宏观审慎管理”的情势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跨境外汇和人民币交易审核的重点。如何正确和适用“展业三原则”,成为中国银行业当下应认真思考的课题。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若干观点,以求抛砖引玉。
一
对交易文件的审查
在正确理解交易背景的基础上,要求客户提供适当的交易支持文件,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展业三原则的第一步。
什么是正确的交易支持文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普遍提供的、有先例可循的、可以大规模复制的商业银行人民币和外汇业务,监管机构已经在相关法规中罗列了银行应该审查的材料,如NRA账户开立、货物贸易付款、服务贸易收款、外商直接投资下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机构股权、QFII托管、境外企业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借款、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等业务。这些业务本身的复杂性程度并不低,但是由于在不同监管机构颁布的各相关法规已经较为详尽地例举了审查要求,金融机构可以分门别类地整理归纳,然后按部就班地遵照执行。
对一些法规本身并没有列举应审查何种交易支持文件,只是宽泛地提出了审查原则,这时需要业务部门、运营部门和合规部门一起商议,在既支持业务发展又保证业务合规的原则基础上,因地、因时、因事制定支持文件审查清单。
举例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的业务,应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在这里,究竟应审查何种交易支持文件,法规并没有给出答案。银行只能根据自己对具体的“基础交易”的理解,来要求客户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资产负债”的材料来佐证其交易的合规性。比如,美元结算的场外大宗商品掉期,客户需要在交割前提供诸如合同、提单、信用证等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单据,以证明其衍生产品交易不是为了投机获利而是为了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又如,当客户声称其“基础交易”发生商业变化,要求变更人民币美元远期的交易本金,则客户必须提供如供应商违约、货物毁损等有说服力的证据。
二
对交易逻辑的判断
对交易逻辑的判断,是对“了解你的客户”和“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银行要从业务实质风险,而不是仅仅从表面真实的角度出发做出是否可以与客户建立关系、提供服务的决定。这一点往往是银行业务部门与合规部门的意见分歧所在。基于不同的思维角度,业务部门和合规部门就同一个问题不能同意彼此观点,这是很正常的。在不能说服彼此的情形之下,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能是求同存异,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原则之下达成可以接受的妥协。
比如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是十分寻常的业务。外汇管理法规上对于此类交易支持文件的审查也很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提供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如对外支付股息红利超过等值5万美元,还须提供税务备案表。从表面真实性角度来看,客户只要提供这些支持文件,银行就可以给客户进行股息红利付款的操作。但实际上深究下去并没有这么简单:股息红利对外支付的前提是境内企业应有实际的营业利润,而《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企业本年度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企业前几年一直亏损,即使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有利润,但企业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本年没有利润或剩余可支配资金远小于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列明的利润,又何来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呢?
对交易逻辑的审视,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应当跳出具体法规的条条框框,不能一味机械地按照法规列举的要求不加思考地套用。更多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更多地获取客户经营的信息,以辅助帮助银行做出正确的业务决定,这是“尽职调查”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
承担适当业务风险
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现实的商业世界中从来不存在没有风险的业务,无论此业务本身起来来多么稀松平常。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承担风险或拒绝风险,是商业银行自然而然每日运转从不停歇的商业逻辑。
银行业务各式各样,客户需求亦各不相同,监管法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期待监管规则清楚地列举出所有问题的答案,显然是不现实的;但若因法规没有明确,便畏缩不前,丧失业务机会,也是不明智的。银行在自身的承受能力内,接受一些法规中留有余地、银行可以自主决定的风险,是正常合理的。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来:
(1)境外参加银行可以将境外人民币资金划转并存放在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账户之中;
(2)没有存放期限、数额和利率的限制;
(3)必须是为“结算”之目的。
但是,此规定并没有清楚地定义什么是“结算目的”,也未明确存放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纳入境内代理行的资产负债表用于境内代理行的境内信贷业务。因为法规本身不可能精确到为所以新业务提供解决方案,各境内代理银行必须根据各自的理解以及与监管机构的个别探讨,来自行定义和决定,这也是法规本身赋予金融机构的灵活性。至于各家银行内部如何决策,具体到哪一个业务部门、哪一个人来拍板承担风险,这是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问题,与监管法规的适用无关。
“展业三原则”赋予了银行发展业务和平衡风险的灵活性,同时也加重了银行合规风险控制的责任。由事无巨细的规则监管转向“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这是中国银行业发展成熟过程中的显著趋势,“展业三原则”的提出和强调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银行不能一方面抱怨被监管到了牙齿,另一方面又在法规赋予自由裁量空间时逡巡不前。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地直接这些新思路、新方向,认真评估自身的业务能力,把握好风险承担的度,在进一步发展业务的同时,提高风险的判断和驾驭能力。
❺ 关于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合理布局、稳健发展,对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实行规划管理。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地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状况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年度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发展规划和下达规划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规划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第三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总行、县支行以上的银行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须向当地分局申请下一年度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指标,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规划指标的申请书;
二、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属银行分支行的,提供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四、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四条各类银行总行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本系统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名单;
二、已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名单;
三、本系统外汇业务经营状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五条分局须于每年十一月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辖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辖内已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经营状况;
二、已批准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三、拟批准筹备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四、拟批准筹备、开办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五、辖区内经济、贸易、金融等发展状况;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类银行总行和分局报送的年度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结合各地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制定各地区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规划指标,于每年二月底前下发给各地分局。第七条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规划指标范围内,审核、批准列入规划指标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一、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规划指标,须首先批准列入规划指标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筹备外汇业务,筹备期不少于三--六个月。
二、被批准筹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筹备期内,须落实开办外汇业务所需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配备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招聘并培训外汇业务人员、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筹备期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责成分局对筹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分局可发文核定其外汇业务经营范围,批准其正式办理外汇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分局可取消其筹备资格,所占用规划指标由分局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对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验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开办外汇业务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达到法定数额;
2.有适当的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
3.外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4.80%以上的外汇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第八条被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级银行分支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须凭分局批准其正式办理外汇业务的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九条银行分支行所属的办事处、分理处、代办处和储蓄所由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自行审批其筹备、开办外汇业务,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条分局根据本地区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可批准少量金融机构代办外汇业务,但必须制定代办外汇业务的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实行。第十一条各类银行总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❻ 如何改进银行金融服务的的对策及建议
对策及建议:
(1)大力发展中西部及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发展西部经济,加大对西部信贷力度。
(2)对民众,加强金融服务宣传力度,使得西部低收入者也能利用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机制。政府应该金融支持与财政扶持并重在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逐步建立信贷支农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中介服务等政策机制,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
(3)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的培训,让农民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
服务意识创新。
(1)服务意识的创新,首先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是为了享受金融服务的,只有认识到客户的重要性,并且一切服务围绕着客户,才能留住客户,留住客户的资金。
(2)其次是树立“银行客户双赢”的经营理念,在服务产生的价值理解上要发掘层次的内容。再次是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观念,在服务内涵上应根据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开辟新功能,增加新内容,拓宽新的服务渠道。
(3)第四是服务要不断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在服务的空间上扩展;把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由系统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发展中间业务转移到全方位支持社会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中去。最后是树立“服务到家”的主动服务理念,使服务意识与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和拍甚至超前。引进回访制度。客户办理完业务离开并不是服务流程的终止,需要建立创新性的银行回访制度。建立创新性的顾客回访制度一方面有助于银行保持现有顾客、寻找潜在顾客,使银行服务流程的终点重新又变为起点;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回访准确把握顾客需求,为产品创新提供必要的资源。
明晰市场定位,实施差别化、个性化服务策略。首先,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的档案分门别类进行管理,据个人的性别、年龄、职业、交易习惯和业务偏好等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全方位的个性化特色服务,不断吸引客户,培育更多客户群。其次,银行要进行充分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一般客户和低质客户等不同层次,不同层次的客户对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各不相同,给银行带来的利润相差也很大。银行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主要目标客户,为其置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获取更大利润。
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商业银行可以从三方面采取产品创新的措施。
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业务经营、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要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金融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要到位,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客户资金,或者私自客户资金。另外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支持和鼓励员工为做好工作所作的全部努力,包括创新、对银行的忠诚和责任感等。建立员工业务考核奖惩机制,采用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将目标责任与考核奖惩挂钩,为了有效的调动人的积极性,可以从物质激励、事业发展激励、培训发展激励、工作激励、精神激励几方面人手。
服务创新中的人才培养 服务创新中的人才培养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科学技术和金融理论实践水平的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为经济服务的客观要求。一要组建专门的创新团队,充实科技队伍,增强科技保障实力。二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升技术在服务创新中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服务创新,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四是加快科技应用推广和创新步伐,进一步把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演变为核心竞争力,开拓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在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促进商业银行的超常规发展。
❼ 各行要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同业金融机构做法和当地什么要求研究制定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考核和监管。
❽ 我国对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有何规定
【阅读次数】335 在当今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是紧密联系的。一国的海外融资也是和该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两者又都受到一国外汇管制法规、政策的制约,例如外债的筹措是否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本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汇率的产生机制等。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外汇业务是其国际业务的重要内容,开展和进行外汇业务同样要接受国家外汇法规、政策的管制。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即实行了外汇管理。1980年12月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汇管理的条例。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我国从1994年 1月 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 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1996年 1月 8日,国家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历史时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经过改革后的外汇管理体制较以往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实现汇率并轨,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汇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和人民币逐渐向资本项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兑换过渡,无疑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发和拓展外汇业务,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79年 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务院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它是我国专门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分支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报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对外借款;审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管;管理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在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除了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还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从性质上看,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属于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本国中央银行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核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该国的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稳定货币汇率,改善或平衡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更加侧重对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本身的管理,具体讲,它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国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竞争,保证外汇管理的增收节支,提高利用外资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机构有效地筹集外汇资金,运用外汇资金,以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2) 颁发和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 实收资本金和提取资本准备金的管理; (4) 金融机构向外借款、发债、投资,向境外放款,对外提供担保,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等项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5)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6) 金融机构报表的编制、报送和汇总; (7)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考评。 二、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中心,也是外汇市场上的主力军;随着我国外汇储备和居民持有外汇的增加,商业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在其业务总量中也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下面,我们就国家对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现行管理规定进行比较详细的讲述,这也是本讲的重点所在。 1993年 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这是目前国家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这一《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监督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 (2) 银行可自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由其总行统一管理。并可自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其使用范围为:境外发债借款所筹的暂存资金;偿还外债之前的偿债暂存资金;境外同业存款;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等。如银行超过上述规定的帐户使用范围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应提交有关文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暂停或撤销境外外币帐户,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3) 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向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存、拆外汇资金,必须建立信用额度控制制度,对每家金融机构的具体控制额度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兑换率。银行办理贸易、非贸易结算、外汇与人民币兑换等业务,所收入的属于国家的外汇应按规定办理移存,所需的外汇可按规定提取。如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以处分或罚款。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如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负债加外汇担保为自有外汇资金的最高倍数,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上述这些具体比例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比率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调整外汇资产负债比例外,可给予暂停或限制经营有关外汇业务的处罚,并予以处分或罚款。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并进行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资产质量情况;外汇业务收益情况;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等。 (一) 对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 1、 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而是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通过的商业银行才能够经营外汇业务。具体讲,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外汇资本上的要求,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该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
❾ 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而言,这个改革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效率,减少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外汇局、税务局在货物贸易运作、管理方面的时间和人力,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 政策 问题 建议
一、存在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年2月预付了190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❿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国家对外汇没有放开也没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宽松有的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