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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服务金融企业的举措

发布时间:2022-09-14 17:33:23

1. 公安民警该怎么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筑和谐的重要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记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既是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又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机关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主动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发展大潮中,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模式、增进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形成执法公正、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推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管理的地位逐渐提高,管理主体逐渐多元,管理方式逐渐科学,管理体制逐渐完善。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社会自主性不足、户籍制度凝固、管理部门分割和社会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管理理念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人民警察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之一,是社会管理的主力军。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适应新形势、回应新期待、应对新变化、满足新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民警的创造力,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更好地实现警务工作的整体跨越提高。
(一)转变观念,改变公安民警传统的思维定势。公安机关应把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思考问题,研究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警,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稳定、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走出单纯抓业务的误区,树立“公安工作与项目建设一体化”的理念,变被动工作为主动服务,自觉革除公安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条条框框,自觉当好振兴经济服务的模范。公安机关要全程跟进辖区的大项目服务工作,确保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无延误、无投诉,切实为项目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开拓创新,打破公安机关固有的工作模式。在现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安机关要从传统管理型机构向现代服务型机构转变,强化“经济发展我发展”、“经济发展我先行”的观念,拓宽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同时,教育民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平等对待对各类企业,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使各项公安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快捷和高效。推行阳光警务,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警种和社区民警要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 、上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规范执法,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三大历史使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能否有 效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是要求公安机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而文明执法则是执法的方式方法问题,这其中包涵了严格执法的内容,严格按程序办案,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等,把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法范围上,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执法方式上,要坚决摒弃特权意识和以执法者、管人者自居思想,多服务、多指导、多沟通。以期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执法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四)营造氛围,保障服务经济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网上公安机关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用树立典型、开现场会、挂标语口号等方式,全力宣传造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持续、良好的开展下去。要通过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和“警民一家亲”等爱民实践活动,掌握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增进警民、警企的感情,筑牢群众基础,切实做到“基础牢、管控严、防得住”。
二、以创新管理体制为突破,进一步改进社会管理方式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既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课题任务。因此,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动脑筋想办法,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以“管理单元最小化、管理服务最优化”为原则,把社区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平台,积极推行“网格化”长效管理模式,实现基层党政组织、政法综治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全覆盖。
(一)建立网格模式,实现管理服务全覆盖。要依据社区所辖范围、居住人口、治安状况、工作难易、任务轻重、基础好坏等情况,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形成覆盖全区、条块结合的区县、街道、社区、网格四级工作网络,确保把社会管理服务职能覆盖到社区、延伸至千家万户。把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纳入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不断扩大社会管理服务的覆盖面。
(二)有效整合资源,构建管理服务新体系。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综治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司法、劳动、民政、行政执法、民宗、统战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街道、社区等各级综治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基础平台作用。完善治保、调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归正人员帮教、社区矫正、禁毒等协作制度,并落实相应工作力量。积极探索综治工作向末端延伸,完善“网格化管理”载体,健全综治协管员、安全管理员、楼道长等队伍,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
(三)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管理服务精细化。要充分发挥社区民警、综治协管员、楼道长等的管理作用,进一步明确其联系群众、掌握民情、改善民生、解决矛盾、维护稳定等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居民家庭、出租房屋、流动人口、重点人群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走访交流、信息采集、协调处理、便捷服务等运行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直接、更加高效的服务,推进社会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四)强化队伍建设,确保管理服务上水平。要大力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基层服务管理作用。着力加强协警、综治协管员等专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其融入群众、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之成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骨干力量。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努力使群众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成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力量。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志愿者行动,并加强组织、管理和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以相应的知识技能协助和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社会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保安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以平安和谐乐业为标准,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创新社会管理、改进管理方式的真正目的,主要在于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使社会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效益。因此,公安机关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源头治理机制,创新联动协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尽快实现社会管理从“事后被动应急型”向“事前主动防范型”、“运动型”向“常态型”、“治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一)强化有关信息工作,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新方法。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建华,服务经济建设,必须强化有关信息工作,始终把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坚持“抓早、抓准、抓小、抓好”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建华区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给公安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高度重视和有效化解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健全有关工作机制,拓宽新途径,提升工作水平。要采取面上打、深处挖、细处排的措施,全面细致地搜集梳理深层次、有价值、影响稳定的隐患、苗头信息,切实掌握社会各种动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多渠道、立体式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
(二)调动一切社会资源,着力构建治安防控工作新机制。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是公安机关与整个社会的互动过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要有效遏制各种犯罪的发生,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新期待。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其社会管理的主导作用。将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公安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社会管理工作的总范畴通盘考虑,统一结帐,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立政府及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加快技防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天眼”、卡口监控设施系统建设。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工作,并逐步向出租屋、留宿洗浴场所的信息化管理延伸,通过与公安网连通全面落实信息登记,报送和比对制度,提高流动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农村警务建设,使其真正成为集打击、防范、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保安队伍、农村、企业自保组织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方面的社会管理专业化队伍,发动群众自发组织开展禁毒、禁赌、扫黄等工作,扩大其介入社会管理的范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社区、农村大力推进保险式、契约式联防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治安管理,投资技防建设,形成社会管理新格局。
(三)做强做大公安主业,认真把握社会治安形势新动向。在社会管理中,要坚持“打击是公安工作主业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创新防范和打击犯罪工作机制,增强防范和打击犯罪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要有效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必须建立严打整治经常性工作机制。要坚持治安形势分析和严打工作方式的科学化,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要针对违法犯罪特点,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的原则,以“稳、准、狠、快、活、高”为方针,有效组织严打专项行动,坚决扭转治安局面。要把打击的锋芒直指严重暴力犯罪,做到命案必破,黑恶必除,逃犯必追。要聚焦整治乱点,有针对性的认真开展治安问题滚动排查,并对摸排反映出的治安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黄赌毒”,要采取群防群治、城乡互动、警民联手、部门协同等多种措施,适时开展规模不等、方式灵活的集中打击整治行动,坚决铲除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激烈、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的毒瘤,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要严厉打击查处各种干扰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巡逻控制,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维护企业、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到既要注重破“大案”,又要注重管“小”案,坚持“百姓事、无小事”的宗旨,只要牵涉到百姓的事就是大事,都得怀揣真情,扎扎实实办好,做到让百姓满意,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以“发案少、秩序好、游客满意”为目标,积极探索完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治安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净化治安环境,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四)立足本职关注民生,主动推出为民服务的新举措。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的管理工作,并且很多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推进社会管理过程中,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推进管理,把人本管理,柔性管理的理念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最大限度地把方便和实惠带给群众,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为提升群众满意度奠定坚实的基础。要树立“民本为贵”思想。要始终把平安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作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去自觉实践。对有利于群众的事,无论再小也要去做;对群众不利的事,哪怕再小也不能为,真真切切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透明执法、阳光行政,自觉接受受社会监督,改善警民关系,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要将公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在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建立案件反馈、公示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要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从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入手,创新改进户籍、治安管理工作,减化办事办证程序,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把开展“上群众门、知百姓情、办为民事”活动作为一项常态工作来抓,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真切搭起密切群众的桥梁。

2. 公安机关如何创新和改进工作措施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追求,使公安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的体现在便民、利民、惠民上。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要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项执法活动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牢固树立现代管理的理念。改变“粗放型”的公安队伍管理模式,充分借鉴现代管理理念,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坚持科技强警、科学用警,不断提高队伍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维护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要把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 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法律分析:实行服务企业 护航警官 .围绕省、市(州)、县(市、区)招商引资企业和建设项目,建立公安机关联系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 保险业要着力服务小微企业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600户和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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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看待公安部推出便民利企15项措施这件事情

公安部将细化工作部署、加强督导检查、开展评估问效,确保15项便民利企措施落实落地、取得实效,更好地为企业、群众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公安部推出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便民利企15项措施。

一、为复工复产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制发。

二、群众所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丢失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就近换领、补领。

三、对于申请跨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经书面承诺,可免提交在当地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准办证人员身份后,即予以办理。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

五、对申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上门采集信息、集中受理制作。

六、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居住证,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时限连续计算。

七、对急需办理户政业务的群众,公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服务设备、电话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预约办理服务。

八、运用公安基础业务资源,协助企业核实员工信息,为疫情防控、人员隔离观察提供信息支撑,为企业及员工安全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指导。

九、推动落实重点企业“一企一警”“一企一策”措施,深入了解掌握企业需求,组织摸排企业受困情况,帮助解决复工复产难题。

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内部及周边,指导督促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加大周边巡防力度,做到涉企警情快速处置、涉企案件快速侦办,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保安从业单位在疫情期间招聘保安员,可先行招录上岗,同时在30日内组织培训申领保安员证。

十二、保安员考试推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和预约考试,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通过邮寄送达保安从业单位。

十三、指导保安企业加强医院、金融单位、企业、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单位、场所保安服务,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单位复工复产。

十四、推行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多证合一、一网通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网上承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可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公章。

十五、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网上审批、备案,提高审批备案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6. 公安机关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措施:

1、深入开展评定信用农户、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清收盘活工作的新路子。

3、继续加大依法清收的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4、完善清收不良贷款的办法和制度,增强清收盘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5、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防范新增贷款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法律依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7. 公安厅对银行安防的标准

法律分析:阳红光同志代表湖南省公安厅充分肯定2011年全省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银行安全保卫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各银行务必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六个到位一个确保”的要求,即“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防设施建设到位、保卫制度执行到位、预案制订演练到位、安全隐患查改到位、监督指导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盗抢金融机构重大案事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 进一步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落实各银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第一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经营发展目标考核,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二是 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针对去年安全评估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公安部、中国银监会有关安防标准和省公安厅、湖南银监局湘公通65号文件要求,加强银行安防设施建设。三是 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银行一线员工安防能力,严格操作规程,大力防范电信诈骗、抢劫储户和银行卡犯罪。四是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指导,严密防范银行案件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内保条例》加强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并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摆上街面,加强对银行营业网点、自助银行等重点部位的巡防控制,防范银行周边案件。五是 加强警银协作,深化长效工作机制。要深化公安、银监部门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密切警银协作,形成安全保卫工作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8.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在减税降费方面,采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延长交通运输和餐饮住宿等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等措施,加上去年减税降费政策翘尾,这些可为企业减负1.6万亿元。同时按程序提前下达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1.29万亿元。在金融支持方面,通过3次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向金融机构提供3.55万亿元低成本资金,用于向企业发放低利率贷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对约8800亿元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扩大实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并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研究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帮扶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缓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压力。
应答时间:2020-1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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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10.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第二章取缔程序第九条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条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第十一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第十二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第十六条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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