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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招引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16 01:48:20

A. 上海临港新片区引进国外人才等11条政策落地

9月20日上午,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精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举办临港新片区政策发布会暨金融机构签约仪式,同时临港新片区的11条政策正式实施,还与16家金融机构集中签约,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新片区。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政策方面,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建设一批重大总部型、功能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对照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服务,加强跨境资金的灵活使用,支持新片区企业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对特殊或创新业务进行个性化服务和研究定制化政策,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
同时,针对在新片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给予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用地扶持、购房和租房扶持、人才奖励等一揽子扶持政策,通过形成政策“组合拳”,加快招引优质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来新片区落户发展。
支持引进高科技领域创新的外国人才、加大力度引进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国人才、给予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办理工作许可“绿色通道”、赋予新片区“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推荐权、给予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外国人才签证加分项等11条政策。
下一步,临港新片区将进一步聚焦金融创新。选择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重点金融领域,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贸易金融等业务创新,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让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享受新片区的金融扶持政策,提升企业获得感,推动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在布局新片区产业发展上,金融项目包括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新片区,首期规模100亿元;与建设银行总行下属子公司合作建立战略新兴科创基金,落户新片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设立新片区分行并陆续开展金融创新业务,一批金融科技公司、理财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明确落户意向。
产业项目方面,将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卡脖子”的关键领域持续引进高能级产业项目。一个月来累计接洽项目近200个,30多个项目落户新片区,并在9月12日举行了集中签约仪式。
于同一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兴业证券、太平洋保险等16家金融机构开展集中签约仪式,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新片区,开展金融创新业务,进一步加强对新片区的金融支持。

B. 国家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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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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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 (2006年06月05日)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改善并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阜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将阜新地区以外的资金、项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
(一)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入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商投资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渠道招商引资。内、外商可以采取"三来一补"、BOT方式和参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收购、重组、增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投资形式可以资金、设备投入,也可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二条 市政府重点,支持下列内、外商投资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安排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五)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文化教育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其他鼓励项目。

三、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与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于以上所列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新建的内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自资金到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政府科技、环保等资金扶持政策。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本级财政核定,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环保投入。

第四条 对于卑新行政区域内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企业获得的利润追加项目投资,其增资扩股部分,按照增资部分所占比例计算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四、土地方面政策

第五条 对于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视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划拨(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内外商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最长期限为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标准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价格收取,根据项目情况,市政府返还50%出让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房地产开发及商业用地项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对于通过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费比照省内其他城市、地区按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5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七条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10-20%;改变原有用途的,按新用途标准收取10-20%。

第八条 对于能带动国有企业转制、启动"双停"企业、带动较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项目,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产品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视项目情况按10%以下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第九条 对我市经济转型推动作用强、对阜新市经济发展牵动作用大的重点生产加工型大项目,外方投资在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或者域外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分别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高新科技项目及进行环保基础设施改造。

第十条 市政府鼓励内、外商投资者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前提下,开发"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用于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所有的,投资者
可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形式及价格,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来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1-10%收取。

五、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缴纳最低限度部分收取;薪建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工商注册登记费;市定权限收费项目只收取工本(成本)费。

第十二条 对内、外商投资者整体或者部分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20%;一次性付款看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清,首次付款不能低于总价格的50%,其余部分2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给内、外商投资者以特殊市民待遇。
(一)对外资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或者域外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投资者,由市政府发给特殊待遇证书。本人乘座的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免收过路(桥)费,在无严重违章情况下,不扣车、不扣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者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干型项目的域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在其投资区域内免费自主择校。服兵役、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对于投次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对阜新经济转型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域外投资者,可以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及荣誉职务。

六、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规定给中介人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内二外商直接投资数额较大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对引进当年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者内商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分别按引资额的重1%和0.5%。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县(区)同级受益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的实施考核和兑现。

第十五条 对引进"三来一补"、产品出口、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者,在合同执行后,按双方议定标准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七、强化招商引资的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保姆式"服务,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信贷倾斜,优先发放。在供电、供水、供暖、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为内、外商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各有关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特别是域外投资者的监督。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凡大多数域外投资者公认服务不好的部门,予以新闻曝光。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阜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

1、为加大沈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招商中介人的积极性,维护其正当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2、凡利用个人关系,为沈阳市吸引外商投资做出实际成效者,并被合资双方或被独资企业外商确立认为中介人的,均为本办法奖励对象。因工作关系联系以上项目者,参照办法酌情执行。

3、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的合资、独资企业。合作及补偿贸易或融资引进外资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4、对中介人的奖励是以实际调入资金为前提,具体奖励金额如下: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按5‰-7‰予以奖励;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7‰-9‰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中方受益单位支付。

5、以上奖金均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可发给现金,如本人同意,可奖等值商品。奖励现金一律按人民币支付(引进美元的,按当时比价折合成人民币)。

6、对中介人的奖励,应在每调入一次资金的三十日内兑现,直到资金全部调入,分批兑现完毕。上述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计入成本。

7、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应支付。

8、对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名义为我市介绍项目的,除个人享受上以待遇外,还给中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优惠: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增值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增值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营业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营业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

9、奖金兑现的办理程序:

(1)合资项目的中介人,经合资双方确认后,合资合同中订明:独资项目的中介人,在章程中订明。

(2)外商资金调入后,中介人凭此合同、章程,根据本办法,向有关单位领取奖金,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3)受益单位是引进外资的直接受益者,应积极主动承担兑现奖励的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发到中介人。如查受益单位发生违约行为,中介人(含中介法人)有权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申请裁决,受益单位必须按裁定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10、税收奖励的办理程序:

(1)由招商局凭合同鉴证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介绍项目,并出示证明。

(2)税务部门凭此证明冲抵税收。

(3)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澳门同胞在沈阳投资的企业,均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介绍的新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奖励办法《沈阳市招商奖励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4号)即行废止。

C. 有关苏州市招商引资的所有政策

这是苏州招商引资网http://www.jszsyz.com/sz/

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

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农、林、牧、渔业

1.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推广、营销和产业化生产

2.名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

3.农产品精深加工

4.现代农业设施栽培

5.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观光农业

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二、制造业

(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4.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5.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

6.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

7.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

(二)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

1.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

2.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

3.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

4.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

5.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生产

(三)装备制造业

1.三轴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精密加工设备制造

3.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

4.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

5.现代物流装备制造

6.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7.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8.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

9.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

10.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

(四)新材料

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

3.其他非金属材料生产

4.新型复合材料生产

(五)汽车制造业

1.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

2.汽车发动机研制

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

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5.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

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三、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新引进物流园区的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仓储类物流企业和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多式联运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在限额内给予一定补贴。

以上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物流规划的布局要求。

4.对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5.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6.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二)旅游业

1.对新引进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按照规划要求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整合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三)商贸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求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商业发展规划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商业连锁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奖励。

3.对新办的符合我市市场建设规划要求的专业要素市场,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四)会展业

1.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并从事会展服务业务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连续两次以上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全国影响力或地区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的会展公司,给予一定补贴。

3.对在我市举办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型会议或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文化传媒业

1.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从事广播影视制作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对其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5.对新引进的动漫制作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6.对新引进的文化传媒类企业在引进后制作出的有影响力的相关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7.允许各类人才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个人声誉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六)信息服务与软件业

1.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新引进的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从事网络运营服务、网络增值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年限补贴。

3.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年限补贴。

(七)商务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对其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提供符合我市需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5.鼓励重点商务楼进行资源整合,一定年限内给予楼宇业主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规定数额。

(八)金融保险业

1.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服务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等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九)研发机构

1.对新引进的在我市范围内设立,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形成生产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的科研开发机构,除享受国家关于技术服务的政策外,另按其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研发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十)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在本市范围内自建、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十一)人才引进

1.对服务业引进的优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在苏州安家落户给予费用资助。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对新引进的涉及现代物流、信息技术、软件开发、会展、旅游、金融、房地产、商贸等紧缺专业的高层人才分别按实际在苏工作时间一定年限内给予补贴。

3.对服务业引进的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人员,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4.对现代服务业领域引进的优秀、紧缺人才,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给予补贴,并可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5.为以上人才提供居住、子女就学等便利条件,并安排相应的专项住房基金和专项教育基金。

6.鼓励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对服务业引进的优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再教育提供部分经费资助。

(十二)市场准入

1.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国家没有特殊规定的服务业领域进行投资。

2.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服务领域,其他类型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方式进入。

3.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十三)其他

1.开发区配套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2.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3.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4.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四、附则

1.本政策的实施,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2.符合政策要求的外资内资企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3.关于服务业用地、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执行(苏发〔2005〕17号)。

4.新引进的企业和项目如符合已实施的优惠政策要求的,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符合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要求,可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提供补贴、贴息或奖励。

5.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经营期,参照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有关经营期的规定。

D. 北京CPA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明确指出要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强对金融高端人才的服务。在北京行政区内的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人才可快速办理重点人才引进手续。

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E.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么如何开办农村金融机构(具体步骤),例如村级信贷机构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农村金融新政策

中国银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于2006年12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F. 北京引进人才政策及条件

1.年纪上不超过45周岁除非特别有贡献的才可以放宽到50周岁。另外要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才行。并且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一旦引进以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而且为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北京特许引进人才如果没有房屋,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房屋可以落户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2.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加急办理人才引进:(一)“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3.人才工程类:要么申请人本人是国内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人要么由本单位两名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
4.投资类:要么是三年内自主投资五千万的核心创始人,合伙人要么三年人获得融资7千万的创始人、合伙人;或者由2名核心创始人、合伙人推荐的3年自主投资一个亿或者获得融资1.5个亿的公司主要成员。而且还有一些特事特办的规则:在北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平台、组织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在京设立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和所管基金,实收基金3亿元以上,3年内投资5亿元以上的本市高精尖产业的创始人、合伙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在京设立备案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所管基金,实收基金1亿元以上,3年内投资5千万以上的本市高精尖产业的创始人、合伙人或者高级管理人,这其中任职要满足三年以上。
5.知识产权:三项独立发明或者六项第二作者身份的发明完成人。
6.收入:如果在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符合条件。在本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倍。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7.学历:省、市社保局、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放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
8.专业技术类:老师要在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任教10年以并且具有高级职称;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也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本市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人才引进落户北京条件
1、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2、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G. 政府招商引资政策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1.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
(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
《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
(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H. 铜川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什么

客商投资兴办其他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全额支付综合地价的,可减收10%综合地价;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在新区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根据投资项目类别,给予综合地价10%—20%的优惠。

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区享受省级技术开发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凡来我市投资的客商,由市招商局“一个窗口对外”,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办理审批手续和各项服务实行“一厅式办公”。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为客商办妥一切手续;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直到上级批复。

对重大项目和我市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灵活处理的办法确定优 惠政策。

在我市投资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陕西省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按客商实际出资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资金按资金到位总额的0.5-8%给予奖励。

市外人士为招商引资做出较大贡献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I.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J. 北部湾的招商引资新政策

法律分析:在北部湾经济区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部湾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城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里,没有不赚钱的,只是赚10倍还是几十倍上百倍的问题。”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委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法律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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