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租赁利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么
融资租赁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资租赁支出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金融服务下贷款服务的描述,包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另根据同号文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❷ 融资租赁具体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资租赁支出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金融服务下贷款服务的描述,包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另根据同号文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2)金融租赁公司增值税抵扣扩展阅读:
一、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
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二、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
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❸ 请问一下,融资租赁的利息可不可以抵扣(开了增值税发票)。
如果只是利息开具增票的话,是不能抵扣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取得资质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差额征税范围。但要注意,若该租赁企业无融资租赁资质,不得按差额计算。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上述租赁公司虽然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但未按规定取得合规票据进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额纳税待遇。
实务中要注意,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购进设备时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时本金部分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隐瞒该部分收入不计税;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就利息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违反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和相关发票管理办法。
具体处理办法和相应的资料应咨询当地税务局。
❹ 经营租赁公司进项税抵扣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俗易懂地说,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但这部分的进项税金企业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
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未必由债务人负担
利息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因此,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显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贷款服务(如利息)所征收的增值税假设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金直接进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举个例子,假设利息需要支付1000万元,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00万元×6%=60万元),则由于利息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为1060万元。
但是,在此对利息征收的60万元增值税却未必会由融资方来负担,因为假设银行并未对原有的利息定价进行调整,则在利息价税合计为1000万元的前提下,银行的不含税利息收入减少,其实际负担了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目前,我国的情况大致如此。但据笔者了解,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更新,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在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会作相应调整,即在不含税利息报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困扰企业的问题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营改增过程中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的原理非常清晰,税基便是不含税的价格,但在我国已习惯于含税报价,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假设原有的定价为不含税报价,则卖方会根据新的税法在不含税报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税额,税金通常由买方负担。
但假设原有的定价为含税报价,此次营改增后总价不变,税率调增了,则税金通常由卖方来负担。金融业营改增中无论是贷款服务还是其他的中间业务收入,金融机构在定价中均面临着以上问题的决策。笔者相信,经过了相关调整,未来各行业的定价会逐渐接受以不含税的价格为税基,再加上按照相关增值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的定价模式。
因此,可以判断,未来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并由买方抵扣的方式是合理的,事实上,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在税法中明确规定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如韩国。
融资租赁可以解决利息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
那么,假设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则会促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显然,传统的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需要另谋出路。其中,融资租赁将会成为企业青睐的一种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假设企业要购买设备,其自有资金不够,则需要贷款去购买设备,但贷款必然要支付给银行利息,而营改增之后银行利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假设这部分税金由企业负担但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则会增加其融资成本。如果企业不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其税率为17%。因此,企业自然会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去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会借款并产生利息,但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当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会建立资金池,融资后资金进入资金池再转到各个融资租赁项目,所以并非每一笔贷款均可以对应相关的融资租赁项目,难以扣除。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还是要加强核算,使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的贷款利息有明确的归集。
❺ 融资租赁租金发票如何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
❻ 收到的租赁发票可以抵扣吗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取得的设备增值税发票可以认证、抵扣。这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现行税法专门为一般纳税人设计的融资租赁方案. 按照目前的规定,正常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如果承租人是一般纳税人将会无法抵扣进项税;为了避免承租人的进项税损失,所以先由融资租赁公司借款、由承租人直接采购设备,承租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协议,由承租人把设备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以缴纳租金的形式租回.根据税法规定,售后回租的销售业务不需要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❼ 请问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购进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❽ 融资租赁企业如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融资租赁,租入方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可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扣增值税进项税;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算销项税额。因为出租方的收入是租赁费,所以增值税部分一般的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❾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租赁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能不能抵扣
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此项业务不得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❿ 租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种种困境已引起了财税部门的重回视。2013年2月,时答任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赴天津调研“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税负增加问题。会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金融租赁”)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介绍,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税务部门就是按照差额征收的,即设备购置价款和相应的利息支出都可以进行扣除。“营改增”后,税基基本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附加税费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三倍多。二是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企业来获取租金回报。但“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中断,致使企业税负增加。王军表示,“营改增”试点阶段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研究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