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特别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
1.发起人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seller)。发起人的作用首先是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发起人的作用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asset pool),然后将其转移给SPV。因此,发起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可以理解为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二是可以理解为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这里的发起人是从第一个层面上来定义的。
一般情况下,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会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那么这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时候资产的发起人会将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载体,这时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就是分离的。因此,澄清发起人的含义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2.特别目的载体
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负债主要是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资产则是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
3.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对应这两种方式,信用增级机构(credit enhancer)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国外证券化发展初期政府机构的担保占据主要地位,后来非政府担保逐渐发展起来,包括银行信用证、保险公司保函等,以后又产生了金融担保公司。
4.信用评级机构
现在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最具影响力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为: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l’s)、穆迪公司(Moody’s)和惠誉公司(Fitch)。有相当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会同时选用两家评级机构来对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者的信用。
5.承销商
承销商(underwriter)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还扮演融资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6.服务商
服务商(servicer)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帐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服务机构通常由发起人担任,为上述服务收费,以及通过在定期汇出款项前用所收款项进行短期投资而获益。
7.受托人
受托人(trustee)托管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包括:把服务机构存入SPV帐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但服务机构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
⑵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机构。
1、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储蓄信贷协会、储蓄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2、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所以你提问的答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⑶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由于金融机构本身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维持所需要的流动性,因此流动性的改善对降低金融机构危机的扩散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而且资产证券化对于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并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分工与细化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可在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农村建立起一座桥梁。因此,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和配套措施出台,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其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意义;增强发起人资产的流动性,从发起人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
获得低成本融资,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还有减少风险资产和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担保类证券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这部分高收益来源于许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资产担保类证券的信用质量。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选择。
(3)spv是不是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依赖于三大基石,破产隔离,风险重组和信用增强。破产隔离的设立使得未来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原始权益人脱节,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使得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风险重组使得投资人在投资风险和收益方面达到合理匹配。对风险厌恶的投资人可以购买具有多重本息保障措施的高等级信用债券,但以低收益为代价,对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购买具有高收益的债券,但以低等级信用评级甚至无等级信用评级,即高风险为代价。
信用增强使得信用较弱的融资主体能够通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偿付处理以较低成本融到资金。这对于信用等级不高的企业尤其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大数定律,只有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中存在大量分散的基础资产时,才能防范因个体资产违约而形成的对资产现金流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也才能破解对融资主体信用的过度依赖,达到风险重组和信用增强的作用。
⑷ SPV,MBS,ABS是什么意思
MBS,ABSMBS,ABS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资产证券化品种。MBS中文含意是抵押支持证券。是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最早产生于60年代美国。它主要由美国住房专业银行及储蓄机构利用其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其基本结构是,把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抵押贷款的集合体(pool),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因此,美国的MBS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公共金融政策色彩的证券化商品。
抵押集合体所产生的本金与利息原封不动地转移支付给MBS的投资者,因此,MBS也被称为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美国的过手抵押证券主要有以下四种:1)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的过手证券;2)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的参政书;3)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的抵押支持债券;4)民间性质的抵押过手债券。
ABS的含义是资产支持证券,典型商品是汽车贷款证券和信用卡证券。与MBS不同,ABS的商品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担保,而是通过统计手法测算出风险后,再有信用级别高的银行提供部分担保,或进行优先/滞后部分安排,对滞后部分的风险进行控制,优先部分取得高信用评级后卖给一般投资者。
ABS日益受到重视的原因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帐外处理,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将得到改善。比如,某汽车融资公司将其汽车贷款转给SPV,再由SPV把其贷款委托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信托收益权的证书(ABS),再通过某证券公司把其ABS卖给投资者。这样,该公司通过对该部分资产进行了帐外处理,在没有改变公司财务指标和影响公司信用评级的同时,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⑸ spv公司是什么意思
SPV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又称作项目公司,是为实施PPP项目这一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通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在PPP模式中,通常SPV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等工作。
在证券行业,spv公司指特殊目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组织/公司。其职能是购买和打包证券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资产,在证券离岸资产的过程中向外国投资者筹集资金。它是指接受保荐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其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特殊目的公司最初的概念源于中国墙的风险隔离设计,主要是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它是一个不会破产的高信用实体。SPV在证券,资产中占有特殊地位,该资产是整个,证券资产流程的核心,所有参与者都将围绕它开展工作。特殊目的公司有两种主要形式: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一般来说,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注册资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办公场所。特殊目的机构的所有职能都提前分配给其他专业机构。
特殊目的公司必须保证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当特殊目的机构成立时,它通常由慈善机构或不相关的组织拥有,因此特殊目的机构将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运作,以免产生利益冲突和偏袒一方。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其残值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特殊目的公司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特殊目的公司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是国家信用的中介。
拓展资料:
我国spv公司行业情况
1.信托形式
有关spv公司什么意思,还要看它存在的形式,截至1995年3月,中国共有392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总资产超过6000亿元,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10%。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贷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置的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
由于历史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在证券从事承销业务,熟悉证券市场。一些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和银行全资拥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官方地位,这对于政策性强的证券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具有独特的意义。
与此同时,自1998年中国政府整顿信托业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被大规模关闭和转让。其余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由当地金融机构控制,资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信誉良好。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仍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在国外发行了许多证券债券,这是中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证券资产试点。
2.公司形式
中国有五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两合股份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股东(少于50人)组成的企业法人,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比较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可以采用这种形式。有几种情况可以详细分析。
一个案例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例如,美国有国家抵押协会、联邦国家抵押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而香港有证券抵押公司。这些做法可以借鉴。我们也可以成立一家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业务是购买银行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它的第一个注册地资金由资金,专项政府投资。
后来,它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来筹集资金,而筹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模式应基于《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因此,这种模式是非常现实和可操作的,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⑹ 在金融学中什么是QDII,QFII,SPV,MBS,ABS,M0,M1,M2
QDII
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http://www.fundatchina.com/htmlnews/2007/06/21/1002707.htm
QFII
(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即�vestors),意思是指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因此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的制度,主要是管理层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要求境外投资者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对外资进入进行一定的限制。它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等。
http://..com/question/27472936.html
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http://www.livespace.com.cn/Life_Skills/2006-12/29/0121116687.html
MBS,ABS
MBS,ABS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资产证券化品种。MBS中文含意是抵押支持证券。是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最早产生于60年代美国。它主要由美国住房专业银行及储蓄机构利用其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其基本结构是,把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抵押贷款的集合体(pool),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因此,美国的MBS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公共金融政策色彩的证券化商品。
抵押集合体所产生的本金与利息原封不动地转移支付给MBS的投资者,因此,MBS也被称为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美国的过手抵押证券主要有以下四种:1)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的过手证券;2)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的参政书;3)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的抵押支持债券;4)民间性质的抵押过手债券。
ABS的含义是资产支持证券,典型商品是汽车贷款证券和信用卡证券。与MBS不同,ABS的商品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担保,而是通过统计手法测算出风险后,再有信用级别高的银行提供部分担保,或进行优先/滞后部分安排,对滞后部分的风险进行控制,优先部分取得高信用评级后卖给一般投资者。
ABS日益受到重视的原因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帐外处理,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将得到改善。比如,某汽车融资公司将其汽车贷款转给SPV,再由SPV把其贷款委托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信托收益权的证书(ABS),再通过某证券公司把其ABS卖给投资者。这样,该公司通过对该部分资产进行了帐外处理,在没有改变公司财务指标和影响公司信用评级的同时,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http://www.sdgb.cn/channel/economy/xtsj/xtsj040211.htm
M0,M1,M2
具体说M1、M2是货币供应量的范畴。人们一般根据货币流动性的大小,将供应量划分不同的层次加以测量、分析和调控。我国现阶段是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其含义分别是:
Mo:是流通中的现金,即在银行体系以外流通着的现金;
M1:是指狭义货币供应量,即流通中的现金流量+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也就是说,M1是老百姓手里流通着的“零花钱”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存取的货币吧。
M2:广义货币供应量,即M1+居民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就是包括定期活期以及流通中的全部货币量。
Mo的流动性最强,M1次之,M2的流动性最差。在这三个层次中,Mo与消费变动密切相关,是最活跃的货币。
生活中,Mo数值高证明老百姓手头宽裕、富足。衣食无忧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高。M1反映居民和企业资金松紧变化,是经济周期波动的先行指标,流动性仅次于Mo。影响M1数值的原因很多,就像近期的股市就影响了M1的数值加速上扬,很多人会将定期存款和部分资产变现投放到股市。影响了M1加速上扬。M2流动性偏弱,但反映的是社会总需求的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通常所说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指M2。货币投放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外汇占款投放,二是通过银行信贷投放。它们的投放增长越快M2的增速越大。
M1与M2应协调增长,它们其中任何一个数值的急速上扬都不利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管理层出台相应措施来调整它们的增速差。因为它们的增速差也标志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出现问题。这就不难理解诸如“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等政策信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90441010007ip.html
⑺ SPV的法律形态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V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1、信托形式概况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2)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4)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律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
2、我国情况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大概占全部金融资产的百分之十。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证券市场比较熟悉。某些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全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对于政策性较强的不良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我国政府自1998年对信托业开展整顿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少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地方财政控制,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发行过很多证券,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某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
问题
在我国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该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这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其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抵押证券(债券)的形式出售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受到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举借外债。”这就从经营范围中限制了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核心业务就是发行证券并偿付证券本息。由此看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特殊目的机构难以采取信托形式。 1、公司形式概况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发起人、董事和股东截然分开的法人团体,公司可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业的非营利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国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从税收角度看,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称为“C公司”。评级机构要求C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
S公司是指那些选用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以避免以实体身份缴纳联邦所得税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规章和条件的限制,如股东数目不得超过35人,股东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国国籍的非居民等,这就限制了S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经营,它在责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税收方面又像S公司。评级机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东是破产隔离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大量公司资产、改组公司组建文件时必须得到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被合并;一般要求税收意见书,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合伙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纳税;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组建文件应该规定,在某股东董资不抵债时,只要其余股东的大多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就会继续存在。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在,则组建文件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获得评级证券持有者的同意后,才能对抵押品进行清算。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的公司分为五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可采用此形式。这里有几种情况可作详细分析。
一种情况是国有独资公司。如美国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证券公司。这些做法可以借鉴。我们也可以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拨专项资金投入,其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模式应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兼容的主要体现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借鉴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企改革,我国在199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下属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他们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又独立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其100亿元资本金全部由财政部。有人认为可以将现在的四大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其实这是对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性质的误解,二者并不具有兼容性。主要体现在:
(1)从设立目的看,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化解各国有专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该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而特殊目的机构将原始权益人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发行,转化为现金,盘活原始权益人的资金,实现资本的充足率。
(2)从发行证券项下资产的性质看,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以其自身整体资产和信用做担保;而特殊目的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债券则是以特定化的所谓的证券化资产做担保(支撑)。
(3)从存续期间来看,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性企业,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发行住房抵押债券的期间相当。
其他特殊机构
另一种情形是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从国外经验看,由发起人(如银行)设立一个附属融资子公司来担任特殊目的机构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有很多优势,比如能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的烦琐的定价、评级、讨价还价问题,简化资产证券化的部分程序,还能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和《信托法》也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控股股东。而且,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而非资产证券化运作。特殊目的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还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真正的“破产隔离”,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这种方式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增加信用增级的开支。因此,我认为,不宜由商业银行出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其他信息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另一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较高,注册资本最低要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要遵守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且设立手续烦琐,成本耗费巨大,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效益上考虑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障碍
我国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态会遇到以下障碍:
首先,公司设立的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3、24、26、27、79、81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尤其是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严格,只容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存,因此如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尤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发行主体的资格。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比较严格,发行主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净资产一般很难达到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无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发行资产化证券。再次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性质。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资产化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确认。 1、有限合伙的概况。
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以下条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破产隔离的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有限合伙协议等活动时,必须得到破产隔离的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个,那么有限合伙协议应规定,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不能被合并。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已经于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规定有限合伙,但审议中以“问题比较复杂”等理由否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另外,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较为一致,但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两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此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在目前的中国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已规定了有限合伙人条款及章节。
⑻ 银行的spv存放是指什么
SPV存在银行的钱称为SPV存放。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是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
以房地产金融业举例: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有很多种,归纳起来目前业内主要有以下四类:
1、表外处理--以销售实现的证券化房地产公司将自有资产出售给SPV(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该资产经出售后与原公司(发起人)的债务隔离。SPV 通过中介使该资产信用提高(资产收益保证担保、保险、发起人连带偿付责任等)。由投资银行进行证券化设计,向投资人发行ABS(信贷资产证券化)收回现金用于向发起人购买资产。
2、表内处理--以资产担保而融资的证券化 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名下的资产收益出售给SPV,向投资人发行ABS 融资。由于该资产没有实现销售,房地产公司是以该资产为证券偿付的抵押担保,该资产还在发 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3、抵押贷款证券化由贷款银行将抵押贷款本息收益组合,出售给 SPV,并通过投资银行发行资产 支持证券的过程。它使银行的长期贷款变成可流通的证券加速了银行资金周转,降低了远期风险,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4、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指租赁公司将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收益权通过债务融离出售给SPV并发行ABS 资的过程。
(8)spv是不是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1、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2、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ese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3、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4、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⑼ 金租公司的spv是金融机构吗
SPV是指进行中国单机单船融资租赁的公司,通俗的讲就是具有该项业务资格的公司融资从市场上买一架飞机或者轮船,然后租给需要的人或公司
⑽ 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那么资产证券化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一起来了解了解!
(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按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可以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分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
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
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四)资产证券化流程与结构:
见书中图表
(五)美国次级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
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优级贷款。(2)Alt-A 贷款。(3)次级贷款。(4)住房权益贷款。(5)机构担保贷款。
(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2005年12月,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资产为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2005年12月21日,内地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广州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正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6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表现出下列特点:
1.发行规模大幅增长,种类增多,发起主体增加。
2.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
3.二级市场交易尚不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