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多少个工作日内,通过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1)金融机构管理第九章答案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2.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的目录
第1篇 导言
第1章 为什么要研究货币、银行和金融市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章 金融体系概览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3章 什么是货币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篇 金融市场
第4章 理解利率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5章 利率行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6章 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7章 股票市场、理性预期理论与有效市场假定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3篇 金融机构
第8章 金融结构的经济学分析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9章 银行业与金融机构的管理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0章 银行业:结构与竞争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1章 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4篇 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操作
第12章 中央银行的结构和联邦储备体系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3章 多倍存款创造和货币供给过程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4章 货币供给的决定因素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5章 货币政策工具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6章 中央银行应该做什么?货币政策的目标、战略和策略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5篇 国际金融与货币政策
第17章 外汇市场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18章 国际金融体系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6篇 货币理念
第19章 货币需求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0章 IS-LM模型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1章 IS-LM模型中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2章 总需求和总供给分析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3章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4章 货币与通货膨胀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25章 理性预期:政策意义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附录A:第7版第12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
A12.1 复习笔记
A12.2 课后习题详解
附录B:第7版第13章 衍生金融工具
B13.1 复习笔记
B13.2 课后习题详解
附录C:第7版第2l章 货币政策策略:国际经验
C21.1 复习笔记
C21.2 课后习题详解
3.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五十条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第十条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第十二条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第十三条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第十五条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六条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八条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6.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哪些情形应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7.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7)金融机构管理第九章答案扩展阅读: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8. 求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务考试习题
贷款、代理与担保业务练习题(答案)
(第六章、第九章指导老师:)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内部人员介绍的,特别是领导介绍(授意)受理的贷款应当(B)
A、报相关主管领导指示B、登记留存记录C、不予办理 D、高于一般贷款办理标准办理
2、不得受理贷款情形不包括(C)
A、提供虚假或者不全的贷款资料
B、贷款用途不合法
C、领导介绍(授意)的贷款
D、具有不良信用记录
3、信贷调查人员应当对贷前调查的(C)负责
A、完整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合理性
4、合同中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应当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
A、用斜线划去 B、重复填写 D、注明“空白”或“无内容” C不用作处理
5、贷审会要坚持(C)原则严格贷款审批。
A、程序简化 B、秉公无私 C、集体审批 D、责任落实
6、信用类贷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B)发放。
A、现金 B、转账 C、依客户要求 D、方便客户
7、以下对办理抵押登记说法正确的是(A)
A、贷款机构派员与抵押人共同前往办理
B、交与合法的中介结构办理
C、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不再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D、由借款人全程办理抵押登记
8、抵押登记注销的前提是(B)
A、借款人申请注销
B、偿还所有的贷款的本息及应付款项
C、借款期限已满
D、借款本息已大部分偿清
9、个人客户证件信息真伪识别通过(B)进行
A、上门实地调查
B、查询公民身份证系统
C、到相关行政机关核实
D、信贷人员的沟通了解
10、对领导违规授意办理的贷款抵制无效或行为可疑的,应当(D)
A、申请回避B、借故拖延C、拒绝办理 D、及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
11、关于信用社代理与担保业务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D)
A、客户提交未通过加密的电子数据 B、经办人员未与客户签订授权协议
C、客户无证件开立代收代付业务账户
D、对公司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查询可通过上门调查和向工商行政部门核实的方式进行
12、保证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实行(C)管理
A、专人B、动态C、封闭D、有效
13、被列入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存款应进行(A)
A、冻结B、扣划C、登记D、支用
14、办理存款类资信业务要通过(C)
A、授权B、登记C、授权并登记D、存款人必须亲自到场
15、对内部评估的质押贷款(B)
A、严格控制B、严格限制C、不予办理D、从严掌握
16、权利质押要办理(D)
A、支付B、登记C、过户D、支付并登记
17、贵重质押物要实现(B)交接
A、当面B、无缝C、委托D、专人
18、对于按揭贷款,必须在楼盘(D)后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A、主体工程完工B、售罄C、销售达80% D、竣工
19、在贷款发放环节,信用社要设立专门的(B),与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岗分开
A、放款岗 B、出账审核岗位 C、管理部 D、风险管理岗
20、办理贷款业务的第一流程是(B)
A、统一授信 B、信用等级评定 C、贷前调查 D贷款审查与受理
(二)多项选择题
1、目前,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领域的主要案件风险是(ACD)
A、冒名贷款 B、顶名贷款 C、收贷不入账 D、帐外经营
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是(ACD)
A、客户评级资料不真实 B、评级授信结果不合理 C、违规授信 D、评级结果随意调整
3、贷前调查的主要风险点是(ABCD)
A、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B、贷款缺乏真实用途
C、借款人缺乏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 D、中介机构等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弄虚作假
4、贷款申请与受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是(BC)
A、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不适格 B、客户身份不清
C、贷款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 D、贷款用途不真实
5、信贷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内容的(BC)负责。
A、合理性 B、合法合规 C、真实性 D、完整性
6、以下哪些情形符合贷款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CD)。
A、贷审会成员审议意见不明确 B、越权审批贷款
C、贷审会成员非现场审议贷款 D、审批发放有反对意见的贷款
7、以下哪些情形属于风险业务行为(ABCD)
A、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 B、各类合同或文本使用不规范或有明显瑕疵
C、合同未执行面签 D、合同文本签字、签章不合法
8、贷款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是(ABCD)
A、借款人与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B、未通过结算账户将信贷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出或转入其他账户
C、未对借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D、未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商务合同或交易对手证明资料
9、以下哪些情形属于风险业务行为(ABCD)。
A、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B、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
C、在柜面以外办理贷款收回业务 D、擅自对损失类贷款通过减免利息的方式收回
10、对信用贷款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有(ACD)。
A、坚持双人实地调查 B、严格限制信用贷款
C、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 D、严格准入对象和准入条件
11、保证责任按保证方式分为(AB)
A、一般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责任 C、交叉保证责任 D、补充保证责任
12、抵押贷款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是(ABC)
A、严格审查抵押物性质 B、确保抵押物的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C、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标准
D、办理抵押登记后将抵押登记证书交借款人或抵押人持有
13、权利质押主要包括(ABD)
A、债权 B、股东权 C、不动产物权 D、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14、代收代付业务中重点防控的3个重点环节是(ABD)
A、业务受理审核 B、数据录入及账务处理 C、业务准入 D、资金对账
15、融资类保函主要分为(AC)
A、借款保函 B、投标保函 C、融资租赁保函 D、预付款保函
16、存款类资信证明主要分为(AB)
A、企事业单位类存款证明 B、个人存款证明 C、行政机关存款证明 D、社会组织存款证明
17、信用社应重点审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ABD)
A、合法性 B、合理性 C、公平性 D、公正性
1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A、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作为抵押资产估价取值的唯一依据
B、抵押人是企业的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
C、抵押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
D、抵押登记证书必须由信贷人员亲自在登记窗口领取
19、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CD)
A、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必须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B、通过“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查
C、办理抵押贷款应坚持双人实地调查或交叉核实
D、对贷前调查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20、信用贷款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为(ABCD)
A、收贷利息不入账 B、截留挪用信贷资金 C、擅自减免贷款利息
D、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
三、判断题
1、承兑、贴现、信用证可不纳入授信范围。(错)
2、对辖内同一法人客户的授信,由法人客户所在地分支机构一家办理。(对)
3、保函是银行无条件地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错)
4、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由存款人自行决定,被列入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存款应进行冻结。(对)
5、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可由抵押人独自前往登记部门办理。
四、简答题
1、简述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
答: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为: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申请与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审核提款条件→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2、合同文本的填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①统一设计编号规则,避免编号重复或混乱,确保借款合同和担保凭证、展期协议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对应。②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法定称谓,不得使用简称、绰号和化名等。③合同内容填写必须严谨、周密,当事人协商后作出选择和填充,凡是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都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避免产生歧义。④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3、贷款业务领域的主要案件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虚假授信、冒名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收贷不人账、账外经营。
4、办理抵押登记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答:(1)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贷款机构必须派专人共同与抵押人前往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由抵押人独自办理,抵押登记证书必须由贷款机构人员亲自在登记窗口领取。(2)不得将借款人资质审核、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等重要操作环节外包给中介机构办理。(3)办理抵押登记后,信贷人员应当在登记部门查询,并进行信息核对,确保与登记簿信息一致,需要更正登记簿信息的,应当与抵押人和权利人共同申请变更登记。(4)抵押登记证书从签发之日起至注销止,必须由银行(信用社)保管,不得将原件交抵押人或借款人持有。
5、中间业务案件风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挪用、侵占代收代付资金,违规出具保函或存款类资金证明等
6、贷款收回环节的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收贷收息不入账,截留挪用信贷资金。二是擅自减免贷款利息。三是违规办理借款展期或借新还旧,以贷收息,导致信贷风险后移。
五、案例分析题
Z县农村信用联社K分社员工冒名贷款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Z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自查工作中,发现所辖K分社主任刘某和信贷员姚某与社会人员毛某、罗某等人内外勾结,在2002年1月至2005年9月,通过假冒名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87笔,骗取信用社贷款资金145万元。(注:K分社处于偏僻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3人社)
请结合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分析案件形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作点评。
案件形成原因:
(一)人员配备不足,缺乏制约。K分社处于偏僻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3人社,内控制度无法落实,监督制约功能完全丧失。
(二)法制意识淡薄,相互包庇。本案中,信贷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与他人内外勾结,非法办理大量冒名贷款。
(三)管理监督不力。本案中,一是上级管理机构和部门严重失职,管理缺失。二是监督检查部门未能及时深入到边远地区信用社进行检查,或是检查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防范措施
(一)中小金融机构要按岗位制约要求,按照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基层网点的工作人员,防止制约岗位混岗。
(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坚持由农户本人凭“两证一章”(身份证、贷款证、个人名章)到柜台办理贷款手续。柜台人员不得办理与借款人明显不符的贷款发放业务。
(三)认真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解决员工长期在一个岗位隐蔽作案的问题。
(四)强化业务线和监督线的管控责任,定期派人到基层网点对重要业务进行深入检查,及时消除案件隐患。
点评
该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反映出信贷管理方面的薄弱,特别凸显了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制约缺失、制度执行不力、业务素质低下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决算业务练习题(答案)
(第七章、第八章指导老师:)
一、单选题: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 A 签发
A、承兑申请人。B、出票人开户银行。C、承兑申请人委托银行。D、承兑人
2.不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的管理原则是 C
A、审贷分离。B分级管理。C保证金。D、集中签发。E、责权分明。F、稳健经营。
3.股金业务不包括 B
A、入(扩)股。B、股金冻结。C、转让。D、退股。
4.销毁作废的股金证时,必须坚持 制度。
A、信息披露。B、授权有限。C、对帐检查。D、监销。
二、多项选择题:(四个答案中有多个是正确的)
1.会计结算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主要在 A、B、C、D 等方面:
A 、同城票据清算。B、系统内往来。C、对帐管理。D、股金管理(全选)
2.同城票据清算的主要风险在于 A、C、B、D
A、票据要素审核。B、票据收款人信息是否真实。C、票据传递及时性。D、头寸管理
3.会计结算领域比较突出的案件表现 A、C、B、D
A、私自操作账户。B、虚增往来。C、虚假记账或收不入账。D、伪造凭证
4.账务核对包括 A、C、B、D
A、银行内部账务核对。B、银行与银行之间对帐。C、银行与企业对帐。D、银行与个人客户对账。
5.承兑汇票是: A、D
A、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
B、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C、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
D、是一种支付结算方式。
6.柜面操作风险控制要点A、B、C、D
A、核对经办客户身份。
B、审查凭证真伪、折角核对印鉴。
C、印章、柜员卡自管自用。
D、离柜签退。
7.票据交换的内部凭证传递过程应该A、C
A、交接双方签章明确责任。
B、约定交接地点。
C、严密封包。
D、操作柜员亲自参与交接。
8.银企对帐必须做到A、B、C、D
A、约定、明确对帐方式。
B、审核对帐回执。
C、逐笔勾对帐务。
D、妥善保管对帐资料。
9.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B、C
A、开立了基本结算账户。
B、工商行政有效登记。
C、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D、真实交易背景。
10.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条件有 A、B、C、D
A、具有不超出营执照的真实贸易交易背景。
B、来源真实合理的保证金。
C、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赅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D、用途真实合法。
11.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中出现“他查”、“二次查询”等现象应该 C、D
A、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B、严格换人复核,并签章明确审核责任。
C、对他查行进行第二次查询。
D、根据相关条件,实地验票。
12.承兑期限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付兑付款项,应该 A、B、C
A、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B、对尚未能扣回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并计收利息。
C、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
D、不得再为该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13.承兑协议必确规定 A、B、C
A、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存足兑付款项。
B、足额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C、逾期不能兑付的处理办法。
D、承兑有效期和延长期。
三、判断题:
1.在企业资金紧张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错误)
2.企业无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只要开结账户、缴了足额保证金并有真实交易背景,均可以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错误)
3.承兑汇票签发人可以更改票据收款人。(错误)
4.对本机构签发的承兑汇票,可以贴现。(错误)
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不能为同一人(或法人)(正确)
6.承兑保证金应该专款专存,对于承兑业务量较大的可以数笔保证金一并存入统一的专用账户(错误)
7.担保合同要准确界定当事人法律责任,必须全面覆盖承兑协议的全部风险(错误)
8.出票属于业务经营范畴,兑付属于结算管理范畴,二者管理职能必须相分离(错误)
9.向税务部门查询发票真实性,通过电话查询发票号码并留存电话记录即可。(错误)
10.办法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正确)
11.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须提供100%保证金。(正确)
12.柜员发现自己经办的错帐可以随时进行冲正,但必须查明错误原因,(错误)
13.记帐、对帐和岗位授权相分离以及提款、缴款要求双人办理,目的是加强监督(正确)
14.股金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空白股金证不得加盖印章,员工不得留存空白或作废股金证(正确)
9.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给予以下处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给予以下处分(A、 B、D、E)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9)金融机构管理第九章答案扩展阅读: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10. 急求:《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下列答案
第一章a按货物的流向分为出口、进口、过境;按划分进出口的标准不同又可分为总贸易和专门贸易;按贸易内容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依有无第三方参与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以运输方式可分为陆路、海陆和空运、邮购;清偿工具不同可分为自由结汇方式和易货贸易;交易手段不同可分单证贸易和无纸贸易。b世界分工是指直接上给国之间的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使国名经济内部的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广泛发展的结果。世界市场或国际市场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通过对外贸易联系起来的各国商品流通领域的总和,它是在民族市场或国内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产物。
第二章a李的思想是“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的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如果一个国家在两种产品生产上都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但有利程度不同,而临一个国家在这两种产品的生产上都处于绝对不利的地位,而不利的程度也不同。在此情况下前者可以专门生产有利程度最大的商品,后者则可专门生产不利程度最小的产品,通过对外贸易双方都可以得到比自己等量劳动所能生产的更多的产品,从而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给贸易双方都带来利益。缺陷在于当练过处于这种状况时,两种商品生产的绝对不利程度相同时,则没有互惠贸易发生。假设甲国生产1单位x产品要100天,生产1单位y产品要200天,乙国生产1单位x产品要200天,生产1单位y产品要400天,由于xy产品的成本比率在两国都是一样,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有比较优势,两国之间不会发生贸易。b国际贸易理论经过了这几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属于保护贸易的有重商主义(15世纪-17世纪),亚当.斯密决对利益理论(1776《国富论》),李嘉图比较利益理论(1817《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约翰.穆勒相互需求理论(19世纪中叶《政治经济学原理》)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的要素禀赋轮(20世纪30年代);属于保护贸易理论的李斯特保护贸易理论(1841),凯恩斯超保护贸易理论(20世纪30年代);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出现了贸易自由化倾向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新保护主义浪潮到20世纪80年代又出现了贸易自由化谈判。由此可见世界贸易的历史是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交替进行。
第三章a征收的对象分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b关税的征收方法有从量法,即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从价税,即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混合税局统一税目中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收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c关于进口附加税以美国为例,1971年美国出现了自1893年以来的首次贸易逆差,国际收支恶化。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实行新经济政策,对外国商品的进口税上再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进口。
第四章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前者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者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出口;后者是对商品制定严格的套利,间接的限制商品进口。
第五章a甲乙两国做交易,价位买方,乙为卖方,甲国的银行向乙或乙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即为买方信贷;同上例若甲所在国银行向甲提供贷款即为卖方信贷。b商品倾销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外汇倾销是指出口商利用本国货币贬值,占领国际市场的行为。在本国货币贬值的条件下,用国外货币表示的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在国外市场对本国出口商的价格弹性较高的条件下,价格的降低会引起对本国出口商品需求的大量增加,从而增加出口收入。
第六章a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广泛,涉及到缔约国经济、贸易、航海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未调整和发展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定,与条约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湾港规定的比较具体,有效期段,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b甲乙两国为缔约国,则无论将来是甲还是乙给予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豁免都必须给予对方。国民待遇是指甲乙为缔约国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c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有:1非歧视原则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3一般取消和一般仅指原则4公平贸易原则5豁免与采取保障措施原则6磋商调解原则7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头民原则。世贸原则1歧视原则2贸易自由化原则3透明度原则4市场准入原则5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最优惠待遇原则。
第七章a二战之后,资本主经济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生产力迅速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在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趋势,其表现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出现和不断发展。b影响1促进了区域内部贸易的自由化,内部贸易的迅速增长;2匙内各国的国际分工根为精细,并因此影响世界范围的国际分工格局3改变国际贸易的地区分布。
第八章a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分为9类:0类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鲜活动物1类饮料及烟草2类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3类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物质4类动植物油、油脂和蜡5类未列名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6类主要原料分类的制成品7类机械和运输设备8类杂项9类为分类的其他商品。b原因是1战后各国产业结构急剧变动(主要表现在服务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并逐渐居于绝对优势地位)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2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对加速服务国际化起了重要作用。3国际经济合作方式的多样化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4各国政府的支持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第九章a进口替代就是通过建立和发展本国的工业,替代制成品进口,以带动经济增长,实现工业化华,减少贸易逆差,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如战后初期,泰国只有一些碾米业、锯木业和采锡业,实施进口替代战略后,到60年代泰国已发展了纺织业、水泥、炼油工业和车辆、电器装配等。出口替代发展面向工业出口工业,以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代替传统的初级品出口,以增加外汇收入,带动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持续增长。马来西亚、泰国、象牙海岸等国军走过这条路,劳动密集型装配和出口加工模式是通过建立出口加工、装配工业,对进口的半成品或零部件加工或装配后再进行出口。b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已高达35%,这一比例已超过不少发达国家。而且我国有些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已非常高,目前我国纺织品产量的59%以上依赖国际市场;我国的丝绸有70%以上用于出口。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要成为经济大国,首先必须成为世界贸易大国。
第十章a动态意义:国际汇兑的专门性经营活动。静态意义:一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活动的各种致富手段和信用工具。b汇率标价法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类型于六种分类1、基本和套算2、买入和卖出3、即期和远期4、名义和实际5、有效汇率6、固定和浮动。c(你自己提炼一下吧)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 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 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60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 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2000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第十一章a种类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套汇交易、期货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期权交易。b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由于外汇汇率的波动,使外汇资产的持有者或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债权债务者所拥有的机器或远期外汇资产或负债的未来实际价值发生变动,并使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种类:外汇结算风险,金融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外汇储备风险,经济风险。防范措施:1通过外汇交易进行保值如买卖即期外汇、远期外汇、调期交易、买卖货币期货、货币期权、互换交易。2食用一揽子货币计价保值。3提前或延结汇。4利用国际信贷保值。
第十二章a内容异国具名与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给项交易的货币价值总和:一、经常项目:贸易帐户、收入、服务、单方面转移帐户二、资本项目或资本/金融帐户1、资本帐户: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2、金融帐户3、官方储备帐户三、错误和遗漏镇内各户。差额有经常项目差额、长期资本差额、基本差额、资本项目差额、官方差额,储备差额最终总差额应为0。b原因1、周期性失衡:由经济周期的变动引起的根据经济的繁荣、衰退、萧条、复苏而变动。2、结构性失衡是指国际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的一国国际收支的失衡。3、货币性失衡:一国货币的价值的变动引起的 国内物价谁拼变动,使该国一般物价谁拼与其它国家相比较,相对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的国际收支的失衡。4收入性失衡:经济条件的变化起引起的国民收入的变动,从而造成国际收支失衡。作用顺差会导致本国经济实力的增加,对外债权的增加,外国为还本国的债务对本币的需求增加,外汇供过于求,不利于本国商品的出口同时大量的国际游资的涌入给本币供应量的增加,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若为逆差本国经济实力就会下降,本国的债务负担就会增加,对外汇的需求也会增加,形成国际债务危机,还会引起外汇汇率的上涨本币的贬值但这又一方面有利于本国商品的出口,国内发生商品短缺,另一方面进口品的价格提高,导致进口的原材料和消费资料价格提高。国内物价的上升和进口消费品价格的上涨,国内共饮的短缺,会促使整个物价水平的提高,最终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第十三章国际储备a货币性储备:黄金。外汇储备:国外银行存款、外国国库券。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b目前世界上仍然惯犯使用已三个月的进口额来作为确定适度国际储备量的标准,我国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章国际金融市场狭义指:块国际的信用市场:包括信贷和国际证券市场。广义:国际货币业务经营的总和:包括融资、交易和服务。传统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且受市场所在地国家法律管辖的市场,即外国金融市场或在岸金融市场是国内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延伸。新型: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且不受任何国家法律和法规管辖的金融市场,也称离岸金融市场。
欧洲货币:并非指欧洲国家的货币,而是指投在某种货币发行国国境外的该种货币,又称“离岸货币”。
欧洲货币市场:四肢非居民相互之间以银行为中介在某种货币发行过国境外之从事该种货币借贷的市场,几经因非居民的欧洲货币存贷活动的市场又称离岸或境外金融市场。
第十七章a含义中国进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近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型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bc尚未找到不好意思。
第十八章a原因1、资本供求,经济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过剩资本转向经济落后,资本缺乏的发展中国家2、利率差异,资本为了增值,会从利率低的国家或者地区转向利率高的国家或地区,直至国际间利率水品大致一致为止。3汇率变动,当人们预期一国货币的汇率呈下降趋势,为了防止货币贬值的损失,该国资本会外逃,存在该国银行的国际短期资本也会调往他国,以防损失。4风险防范,如政治、经济风险的防范。b1、利用外国贷款开发了一大批能源、交通、原材料和通讯等建设项目,对加强基础工业薄弱环节的建设,提高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起到了重要作用。2、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科技进步。3、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赠家了国家外汇储备。4、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c不好意思,答案还未确定
希望我的劳动能给您一点提示。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陈宪、韦金鸾、应诚敏、陈晨高等教育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贾建华、阚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新编国际贸易》,杨全发,中山大学出版社 《国际金融概论》蒋志芬 李银珠 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