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租赁对我国行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租赁的历史非常悠久,绝大部分的传统租赁交易都属于消费性质,目前我国仍有大量企业从事传统租赁交易,经营对象包括钢模板、通用设备、建筑施工机械、医疗设备、汽车、电脑、办公设备、电视、音像制品、健身器材和儿童用品等众多品种,在方便人民生活、满足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融资租赁开始在我国发展,成为我国现代租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将重点论述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情况。
1、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外引进的。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包括为河北涿州纺织厂引进纺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轿车,中信公司同瑞士一家跨国公司达成引进协议,运用杠杆租赁为民航引进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机。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现代租赁体制的建立。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起步阶段,财政、税务、海关、工商、外贸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融资租赁业在8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快速发展,截止200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6家,其4家由于经营问题或破产或关闭,现仍有12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42家。此外还有213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80家财务公司和4家资产管理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从80年代初诞生后的20年里,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运用融资租赁从国外引进设备和资金,支持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00年底,有近7000家企业通过合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技术改造,行业遍及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轻纺、烟草、石化、电力、邮电通信和移动通信业等领域。(2)运用融资租赁进行资产管理,扩大产品销售。例如鞍山钢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进口轧机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解决了流动资金的需要,深圳华为公司则将融资租赁作为产品的促销手段,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浙江省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融资与政府财政支出相结合,既支持城市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又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此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促进外商在华投资,引进新的投融资理念和先进的项目评估及风险管理经验等方面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2、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但是融资租赁业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 融资租赁交易规模小,租赁渗透率低,租赁设备渗透率只有低。(2)融资租赁基本上是企业筹资的方式,资产管理功能和促销功能远远未能发挥作用。(3)部分租赁公司资产质量恶化,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难以为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环境的因素,也有租赁业自身的问题。从宏观经济环境看,在融资租赁业产生发展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没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出租人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同时在会计制度上没有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规范,在税收上也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来源上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少,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积极性,也抑制了租赁公司的业务扩张能力和创新能力。此外,整个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承租人托甚至拒付租金,致使租赁公司投资无法收回,经营陷入困境。从租赁业自身因素来看,主要问题是租赁公司租赁主业不突出、经营不规范、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管理水平低等等。
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是融资租赁在我国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生产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扩大实质性投资带动就业增长,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推动高新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在流通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改变原有的生产、运输、销售等部门相互分割的传统流通方式,建立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营销体系,促进国产设备的销售, 扩大国产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在金融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改变单一的贷款融资方式,改善银行资产结构,低经营风险,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在财政领域,融资租赁与财政政策相互配合,可以改变原有的财政及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占用,提高资金流动性,盘活国有资产。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宏观环境在不断地改善,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三个法律法规相继颁布。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设置,业务经营及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开始实施,这项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将租赁会计划分为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确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交易条件下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我国经营性租赁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创新创造了条件。
同时,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融资租赁在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开始利用各种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加入WTO后,我国将对外开放租赁市场,国外租赁公司和生产厂商的进入,必然会加剧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但同时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国内租赁机构应抓住机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努力创新,使融资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转载,仅做参考。
❷ 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增长态势,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40亿元。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为12.07%,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但仍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2020年一季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终值为44.56,环比下降15.3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数据,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2018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为1)与其他金融服务交叉融合趋势;2)向财政租赁及公益类投资倾斜3)融资租赁"融物"特点发展趋势,详见下图: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❸ 融资租赁的功能和作用
融资租赁的功能和作用
融资租赁的功能是哪些?作用是什么?下文是相关的分析答案,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四种功能
1)中小企业融资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正因为上述四种功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地结合起来,沟通了这三个市场,引导了资本的有序流动。既为企业以较少的投人而迅速获得设备的使用权提供了便利,又为银行及其它资金提供了一条安全的放款渠道。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主要优势
1)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财务状况
对承租企业而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具有相对其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一些独特特点。
首先,承租人可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对企业而言,保持较高的资金流动性是财务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而且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一种能很好提高企业流动能力的途径会受到相当企业的欢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由于其分期付款的特点解决了企业的投资需要,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前提下使其流动能力得到提高,是企业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较好方式。
其次,承租方可以取得税收优惠,是众多企业采取这种工具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为鼓励投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有些国家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初期,采取了特定领域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可以直接或分享出租人在特定领域进行租赁投资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
第三,承租方可利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其创新性,各种租赁方式被创造出来,为具有不同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所运用。回租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承租人通过将现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将该资产出租给资产出售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仅付出当期租金,但获得了出售资产的现金流,实现了当期现金状况的改善;另外很多企业通过利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实现表外中小企业融资,既实现了投资的目的,又改善了表内财务状况。
因此,在企业进行资本结构设计,选择中小企业融资工具时,通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杠杆的运用和风险隋况来选择,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工具提供了一种较好的选择,在企业财务决策中,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往往被一些现金流不足、财务风险较高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所采用。
2)优化资产结构 降低金中小企业融资产风险
一方面因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资金用途明确,因而减少了出租人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从而降低了风险。与银行贷款相比,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已经确定了资金的用途,并事先经过周密的项目评估,出租人始终参与设备购买、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可以掌握承租人的更多商业信息,大大减少出租人的风险,同时,出租人还可以利用拥有的所有权随时监督企业利用租赁设备经营的状况,即使发生风险,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所有权并不归承租人所有,在存在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部分收回投资,减少出租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因而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进入这个行业。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规模、更好的资信水平,更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更愿意向这些金融租赁公司中小企业融资而不愿意直接向一般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从而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降低了金融风险。
3)强化产品促销提高企业竞争力
厂商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促销产品更有利于应收款的收回。相对其他如分期付款、买方信贷等促销手段,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销售的货物由于所有权没有转让,有固定的用途,因而风险更小,未来现金流更有保证,其分期付款和税收政策也更有利于吸引一般消费者,从而实现厂商设备等商品的销售,是企业尤其是设备生产企业实现促销的一种有利选择。
当前,随着市场中买方对附加金融服务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制造商通过投资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来向顾客提供全面的产品服务正成为一种趋势,也是制造商进一步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4)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
利用租赁方式可以将大中型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中小型乡镇企业,将发达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按照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资源,有效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较发达地区而言,产业结构的升级将导致一部分仍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且可以用于生产的设备淘汰,但这些设备对较不发达地区而言,却仍相当先进,而这些设备在价格上往往具有优惠,因而通过租赁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淘汰设备处理问题,而且解决了不发达地区科技进步与资金缺乏的矛盾,促进了全社会的资源有效运用,加快了全社会的'平衡发展。特别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差很大,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把东部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西部去,促进西部大开发。
5)规避贸易壁垒
各国对相互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迂回进入。另外通过中小企业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中小企业融资的限制。
6)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将中小企业融资和采购两个过程合成一个,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7)有利于技术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8)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项目可以加速租赁物件的折旧。实际上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类
讲这点题外话是因为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其实在国内,以上两类公司都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这里简单讲下。
1、金融租赁企业: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9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按股东背景分,又可以分为三类(*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侵删):
1、银行系租赁公司。以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
2、厂商系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3、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什么时候适合用到融资租赁这种方式
你需要购置的东西寿命长、价格比较贵(大型机械设备等);你们公司短期资金压力比较大,能使用的资金规模小,想获得借款的资信和担保的要求又比较高(中小型企业)。这时没有办法一次性完成购置的需要,就可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得到满足了(当然,利率也可能就会高于一般的银行信贷)。
;❹ 金融租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⒉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⒊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⒋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⒋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记录良好;
⒍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❺ 金融租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三)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营业地址;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二)经营性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八)向金融机构借款;(九)外汇借款;(十)同业拆借业务;(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一)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四)责令改变股本结构;(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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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❼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自2007年金融租赁业务开闸以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租赁企业迅速扩张,融资租赁行业一路高歌猛进。"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基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增至2010年约7000亿元,增长了86倍。2011年,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加上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采取规模控制的政策,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到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93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7000亿元增加约2300亿元,增长幅度降为32.9%,行业进入理性的代数式增长时代。2012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再次上涨66.67%,达到15500亿元。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收益率可分为三档,较低的一般在8%-9%,主要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他们往往只做单笔在亿元以上的优质大单;中档的为10%-13%;较高的为15%-17%(一般是小企业、小设备)。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均达不到17%,这种情况下,先交全额17%的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不仅看不到收益,而且连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纳税,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现金流中断。环比增长为零是对"营改增"最明确的回应。
融资租赁首现停滞,正说明行业发展仍处于成长初期,需要政策的持续扶持,理性增长掩盖不了行业内里的稚嫩。然企业定不会任其延续,目前业内的呼声引起财政部的高度重视。9月13日,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行业财税政策有望回归"营改增"之前。无论如何,融资租赁行业将会继续发展,行业前景十分良好。
总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前景十分广阔。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❽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8)金融租赁公司研究报告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❾ 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业务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业务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作为通道的原因是什么?通道业务模式是哪些?下文是相关的知识点分析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1.什么是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指资金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功能向资产方发放融资款项,或者资产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优势向资金方获得融资的业务。
对银行来讲,一般意义上的通道业务是指银信或者银证信业务,即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占用,用自营资金或者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管计划(或基子)投资信托专项计划(或委托贷款)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这属于第一种。
本文所指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一般情况下指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帮主承租人从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这属于第二种。
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的本质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可以作为通道?
1.规避信贷规模占用
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经营机构信贷规模非常紧张,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向大金额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利用上述银证信或者本文的融资租赁通道可以在不占用信贷规模的情况下向客户融资。
2.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
某些纯内资客户无任何进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背景,没有国家批复的外债额度,无法便利地向境外融资。此种情况可以借助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资金。
3.扩大银行资金的投向
银行的理财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投向股市的,而上半年股市中配资业务的资金又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这里面就是因为通道业务。银行通过受让券商两融受益权、投资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股票质押式回购、单一结构化配资、伞形信托、结构化定向增发、打新基金、FOFMOM等等形式间接进入股市。
大部分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这两个业务的基础上的,总体来讲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发放了一笔融资,从而形成应收租金,这是资产端。融资租赁公司用这笔应收租金再向银行做保理融资或其他应收账款类融资,这是资金端。从一方获得资金再投入另一方的资产,这不就是个通道了吗?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有什么优势?
1.低融资成本
据有关机构统计,截止2014年底,国内金融租赁公司30家,内资租赁公司152家,外资租赁公司2020家。可见,90%的租赁公司都是具有外资背景的。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总而言之就是外资租赁公司可以从境外融资,从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以往看来基本在基准利率下浮10%-上浮15%之间。唯一不确定的是结售汇成本。期初从境外融资的是美元,出租人结汇后再支付给承租人使用;到期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人民币还款需要购汇成美元还境外银行的借款。由于远期汇率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一般会在期初结汇的时候同时做一笔远期购汇,锁定汇率。锁汇的成本根据市场变动波动较大,好的时候100多bp,高的时候也有200多bp。
2.税费优惠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附件1第二章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总而言之:出租人能对每期租金的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供承租人用于进项抵扣;承租企业从出租方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和进口报关时获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均可抵扣。
举例:
A公司融资总成本=利息支出+费用支出=7.02%
由于目前营改增的政策,租赁公司在开发票给A公司的时候,可抵扣17%的增值税,综合成本为7.02%/(1+17%)=6%。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几种模式
1.保理模式
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
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买断型保理、内保内贷、跨境双保理等模式。
境内买断型保理
境内买断型保理一般还是要占用保理银行的规模,当然银行可以与另一家银行做再保理业务,将这笔债权转出以腾挪规模。
内保内贷
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内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内贷。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外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外贷。现在融资性保函的开立需要总行审批,整体流程相对繁琐并且占用风险资产。
跨境双保理
这种模式只有拥有离岸牌照的部分银行才能办理,是目前跨境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最优模式。
2.银行理财资金对接私募应收租金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资金通过结构化安排受让应收租金受益权
上述两种模式是开头两种通道模式的结合体,优点是看起来结构创新,不需要外债额度和信贷规模,而且参与方利润丰厚。这种模式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成本较高。这两种模式的成本比跨境买断型双保理高约300bp。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未来发展
金融机构营改增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营改增一旦全面实施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利润空间会被大幅压缩,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优势也会被迅速削弱。银行在营改增后也会逐渐将结售汇的主动权交给通道,采用固定费用的'方式将汇率成本转嫁给租赁公司。到时只有足够的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依靠结售汇的成本优势迅速抢占通道市场,2000多家租赁公司必将经历一轮大的洗牌。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出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货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交易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根据研究报告《2020-2025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显示:
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近年来,融资租赁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金融要素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行业发展新态势带来的挑战,谋求发展新动能成为融资租赁企业的普遍诉求。本质上,融资租赁行业具有明显的重资产特点,伴随行业规模持续扩大,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需求也随之旺盛,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租赁公司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同业租赁企业的合作,在差异互补中打开市场空间,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在行业规模扩张趋缓的同时,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也在持续收紧。随着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一批长期休眠的“空壳”公司或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或合规隐患的公司将会被清理和整顿,行业内逾1.2万家租赁公司或将迎来洗牌,行业分化进一步加剧。
市场容量
进入2019年,中国租赁业的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业务总量只在少数地区略有增加。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不再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行业增速整体趋缓。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变革的双重驱动下,业内公司应聚焦租赁物本身,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合规经营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而推动自身加速转型升级。截至2019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的海外公司,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当地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027家,较2018年底的11777家增加了250家,增幅为2.1%。截止9月底,已获准开业的金融租赁企业仍为70家;全国内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数增加了2家,共为399家;全国外资租赁企业共11604家,较2018年底增加了293家。在业务总量方面,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800亿元,比2018年底的66500亿元增加约300亿元,增长0.5%。其中,金融租赁约25150亿元,增加150亿元,增长0.6%;内资租赁约20900亿元,增加100亿元,增长0.5%;外商租赁约20750亿元,增加50亿元,增长0.3%。
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在中国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在政策引导及市场需求推动下,融资租赁或迎“新黄金十年”。这也吸引各路产业资本加速布局。随着近年来“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以及“中国制造2025”政策的持续深入,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机遇阶段。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渗透率只有5%左右,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促进供给侧改革措施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特性,在拉动社会投资、促进产业升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更加显著。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就是不再囿于规模经济,由要素驱动发展转型为创新驱动发展,实现融资租赁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提高融资租赁创新驱动要素对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度。当前,应牢牢把握大规模减税的政策新机遇,积极发挥税收政策的能动作用,营造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推动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从而打破融资租赁衍生为类金融的业务模式。构建融资租赁与“信托+保理+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生态,以多元化融资租赁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融资租赁业务与国际贸易结合迎合中小企业国际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将成为中小企业参与和融入“一带一路”,并成功实现“走出去”的有力助手。
统一监管对行业的影响
随着国家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融资租赁作为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的纽带,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结合度会越来越高,融资租赁技术革新的市场势必愈加广泛。融资租赁的转型与创新将在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统一监管有利于更好控制社会金融风险,推动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在防控金融风险的大环境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去杠杆”,融资租赁公司等影子银行却在变相“加杠杆”。统一监管后,融资租赁公司会受到严格监管,有利于更好控制社会金融风险。另外,金融租赁公司与内资试点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以来因监管分割,造成业务性质相同的机构,却产生隔阂和经营异化。统一监管后,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物范围、接入征信、税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等方面有望统一标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统一监管短期将不可避免冲击融资租赁行业,抑制类信贷和通道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将出现分化。在经济下行的宏观背景下,规模大、风险低、期限长的政府平台类项目和类信贷通道业务一直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偏爱。随着中央政府出手规范地方融资平台,政府平台融资与政府信用脱钩,平台类项目规模大幅下降,促使融资租赁业务向实体经济转型。“资管新规”消除多层嵌套,打击通道类产品,直接租赁和经营租赁将是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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