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明年3月起我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将进行转换
据新华社电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中国人民银行28日发布公告,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客户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决定“换锚”LPR,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根据公告,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方面,人民银行明确,如果选择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据介绍,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此外,公告称,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⑵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12月28日上午9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9〕第30号,内容如下: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五、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六、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妥善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
1、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2、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二是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3、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4、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答: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⑶ 央行:坚持稳房价,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
中国央行网站19日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到,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报告指出,我国是具有强劲韧性的超大型经济体,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发展潜力大、回旋空间广阔的特点明显,市场主体活力充足。今年以来,我国科学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保持较好发展态势,主要宏观指标总体处于合理区间。前三季度GDP 同比增长9.8%,两年平均5.2%。
第三季度我国经济保持恢复态势,发展韧性持续显现,GDP同比增长4.9%,两年平均增长4.9%。第三季度农业生产形势较好,工业生产保持增长、效益增速较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制造业增加值占比提高,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单位GDP能耗下降;出口保持较快增长,贸易结构持续改善;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民生保障有力有效,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了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科学管理市场预期,努力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报告指出,也要看到,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交织影响,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发展面临一些阶段性、结构性、周期性因素制约,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难度加大。全球疫情演进还存在不确定性,多国已出现疫苗接种人群感染变种病毒的案例。世界经济复苏动能趋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组织(OECD)近期分别下调2021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测0.1个百分点至5.9%和5.7%。主要发达经济体通胀走高,美联储已开启缩减购债进程,全球跨境资本流动和汇率波动加大、金融市场估值调整的风险上升。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疫情多地散发、大宗商品价格高企等挑战。目前房地产市场风险总体可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不会改变。总的来看,既要坚定信心,又要正视困难,将改革和调控、短期和长期、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结合起来,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报告还指出,通胀压力总体可控。2021年第三季度,消费市场供需基本平稳,猪肉价格持续下降带动CPI涨幅降至1%下方。10月CPI同比上涨1.5%,预计四季度CPI温和上涨,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内平稳运行。与此同时,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部分高耗能行业产品提价和低基数等因素影响,PPI涨幅继续扩大,短期内可能维持高位。展望未来,国际疫情仍存在不确定性,但考虑到我国是全球主要生产国,经济自给能力较强,有利于应对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和海外通胀上行的影响。总的看,我国总供给总需求基本稳定,央行实施正常货币政策,有利于物价走势中长期保持稳定。
就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报告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国内外经济形势边际变化的研判分析,统筹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努力完成今年经济发展主要目标任务。报告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以我为主,稳字当头,把握好政策力度和节奏,处理好经济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做好跨周期调节,维护经济大局总体平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密切跟踪研判物价走势,稳定社会预期,努力保持物价水平总体稳定。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延期工作,用好2000亿元再贷款额度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落实好碳减排支持工具,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继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加强预期管理,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系统观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一是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加强对内外部市场环境和多种不确定因素的监测分析,深入研判市场流动性供求形势,做好流动性跨周期调节,综合运用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操作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中枢上下波动。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形成中央银行调节银行货币创造的流动性、资本和利率约束的长效机制,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健全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多渠道补充商业银行资本,加大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等资本补充工具的支持力度,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是继续落实和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保持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继续落实两个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延期工作。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更好发挥其稳企业保就业的重要作用。落实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发挥政策示范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更多投向绿色低碳领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作用,着力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三是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力度,大力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落实好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强化考核激励,加大对种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配合有关部门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合理满足煤电企业应急保供发电融资需求。创新运用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碳中和债券等产品,发挥金融对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持作用。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波动。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充分发挥LPR改革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市场化方式促进金融机构将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增强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竞争性,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督促落实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措施,保持银行负债成本基本稳定,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稳步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加强预期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发展外汇市场,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指导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加强自身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深化对外货币合作,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提高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使用中的便利化程度,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五是坚持防风险与促发展并重,持续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健全高效联通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区域支持力度,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稳步推动债券市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责任,持续落实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各项成果,优化统一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坚持以强化公司治理为核心,深化大型商业银行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引导大型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与韧性,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继续推进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一行一策,渐进式、分步骤推进存量业务改革,实现业务分类管理分账核算,有序提高透明度,强化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管理,健全激励机制,更好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是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系统观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夯实金融稳定的基础,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金融风险。全力做好存量风险化解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风险反弹回潮,防止在处置其他领域风险过程中引发次生金融风险。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探索多种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支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和补充资本。健全金融风险问责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严肃追责问责。落实地方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推动银行按时满足附加监管指标,制定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建议,落实信息报送等审慎监管要求,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新经纬APP)
⑷ 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法律分析:第一,利率市场化更重要的任务还在后面,因为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资金供求决定;第二,利率本身要有一个体系;第三,在对利率进行调控的时候,一定要用市场化的手段。现在,我们的利率表面上好像已经市场化了,但仔细看,资金的供应和资金的需求都是被行政力量束缚着。因此,即便最后一层交易是市场化的,形成的利率也是有问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⑸ 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有
法律分析:第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第二是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其中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全局与宏观层面的生态环境,包括政府、立法、司法环境等;二是地方层面上的生态环境。第三是监管要到位,主要是完善监管体制、改进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第四是宏观的金融政策环境。把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金融生态环境的改进、金融监管的加强和宏观经济条件的改善这四个方面统筹兼顾、综合推进,就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对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⑹ 金融改革 是什么
金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允许投资者做空股票的试验方案的规模扩大了3倍;
2、采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暗示允许更多私人资本进入银行领域;
3、将严密管制的资本账户略微放松。
在A股市场上,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银行、保险和券商信托等板块形成了反复向上的刺激动力,在利好政策刺激下,金融股的企稳走强将对整个A股的趋势见底回升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而伴随着金融业垄断门槛的降低,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以及与互联金融相关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预期将产生逆转,优秀金融公司或参股金融公司的估值有望出现价值回归行情。
2015年12月2日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认为,坚持突出特色、重点推进,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可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会议决定,一是建设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通过发展专营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直接融资、完善信用体系等举措,探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是在吉林省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
⑺ 资管新规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7月31日发布《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公告称,将原本在今年年底结束的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7)金融机构存量改革扩展阅读:
1.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期是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
2.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
3.延长过渡期1年,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
4.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5.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
6.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7.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
8.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
⑻ 明年3月存量房贷重新定价 你换不换“锚”如何换
12月28日,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央行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发布了公告。
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
业内称,该政策表明,推动LPR应用的时间表明显提前,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但不会给市场预期造成刺激影响。
明年8月底前完成定价基准转换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其中,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指的是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公告表示,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记者注意到,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同时,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具体来看,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 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此外,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业内称调整后利于推进全面利率市场化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分析称,央行宣布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以市场化方式反映利率变化,由于按原有规定存量房贷利率依然按基准利率浮动的方式定期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之后将更有利于推进全面的利率市场化。
张波指出,从政策来看,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针对存量贷款,贷款人可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按LPR的方式或固定利率的方式进行转换,有利于更好保障贷款人的权益,并推进转换的有序进行; 二是提供充分的转换时间,自2020年3月1日到8月31日,转换过渡期较长,可以保证转换过程平稳进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分析称,此次央行发布的第30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这表明,推动LPR应用的时间表明显提前,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实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加快和扩大LPR在存量贷款中的应用,使LPR全面成为贷款定价的基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LPR在贷款定价中的关键作用,使贷款利率能更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董希淼指出,存量房贷定价转换有两种方式,无论是何种转换方式,转换后的房贷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原有的利率,除非LPR下降(第一种方式)。 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在流动性合理充裕、市场利率有望下行的情况下,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同时也有助于控制上升较快的居民部门杠杆率。
而关于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的转换,央行明确,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 “预计初次转换之后,存量贷款的利率执行水平将与转换之前保持基本不变,这有助于推进转换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货币政策保持稳健基调,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未来一段时间LPR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 ” 董希淼称。
此外,董希淼指出,借款人与银行平等协商,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将可能是普遍的方式,这对借款人相对有利。 通过这种市场化方式,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更好为稳增长、稳就业服务。 即便借款人与银行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现有的同期限LPR仍可能是固定利率执行水平的重要参考。 同时,这也体现了利率市场化原则,即利率定价相关事项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克而瑞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杨科伟指出,政策本身是中性的,考虑了存量房贷双方的利益,并规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加点可为负值),不会因此导致购房者利率上涨,这将是房贷利率今后的常态。
从转换后的效果看,张波指出,在流动性放松的大背景下,目前利率下行的动力较强,因此,转换为LPR方式,大概率将在中短期内利于购房者,但从长远来看,LPR本身体现出更强的市场化,因此整体房贷利率会更贴近于市场水平。
两种方案可选择 业内称不会给预期造成刺激影响
记者注意到,此次调整后,有两种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一种是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这种与当前的房贷利率方案相似; 一种是固定利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而且只有一次选择机会,后续不能再次更改。
那么,对普通用户而言有何影响? 诸葛找房副总裁苑承建指出,对用户来说,固定利率长期确定,一方面,无法享受利率下行的红利,另一方面,在利率上行时也可避免成本上升。 第一种LPR为定价基准加点的方式,对用户来说是随行就市,可以享受利率下行带来的还款金额降低,但同样,在利率上行时,还款金额也要随之增加。 就当前的利率市场环境来说,LPR大概率还要下行,选择LPR为定价基准加点的方案,可能是更稳妥且主流的方案。
苑承建指出,如果转换为LPR为定价基准加点的方案,加点是由当前用户房贷实际利率与2019年12月份LPR(五年期以上为4.8%)差值确定的,且确定后不可更改。 也就是说,如果当前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1%,则转换后的加点是0.59%,转换后的用户的房贷利率变更为当期LPR+0.59%,这个加点就是用户未来房贷合同有效期内实际执行的加点。
“如果是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商贷利率要与当前执行的利率水平一致。 转换时间是从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但实际的执行时间是从2021年开始。 也就是说,2020年用户实际执行的房贷还是按照2019年的房贷,按照当前的还款约定偿还。 即使LPR在2020年下降,用户也只能从2021年开始享受利率下行的红利。 ”苑承建称。
苑承建总结称,央行的这一方案,一次性解决了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转换的问题,也让存量房贷用户可以享受到利率下降的红利,同时保持了房贷利率的稳定,不会给市场预期造成刺激影响。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给记者举例道,假如购房者小张原先买房时,是执行“央行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当时是上浮10%,计算为4.9%×(1+10%)=5.39%,那么,现在根据(LPR基础利率+基点)的计算公式,最终的利率为4.8%+0.59%=5.39%。 这意味着,改革前后,利率保持稳定不变,但定价公式出现变化。
不过,严跃进提醒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LPR每个月会变动,但购房者实际面临的LPR是一年变一次,或30年变一次,这可以和银行谈,建议一年调一次; 第二,基点一旦约定好,是不变的,其实和以前银行的折扣概念差不多,过去折扣也是一旦谈好,30年合同保持不变。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表示,从长周期看,未来三到五年内,整个市场进入降息通道,但从短期看,现在只是LPR利率向下微调,这对普通老百姓房贷利率的影响不是太大。 不过,不同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在一线城市或强二线城市,从结构比例看,无论是成交套数还是成交面积,改善性需求或置换型改善性需求都占主导。
基于此,张宏伟指出,单从一线和强二线城市看,由于大多数个人住房贷款都是二套改善住房,从结构角度讲,单城市的住房平均贷款利率,或即时转化成LPR之后的平均利率,应该会呈现出上涨趋势。 不过,这一上涨更多是结构性因素导致,而不是利率本身上涨。
来源:新京报
⑼ 财政中的盘活存量资金是什么意思
盘活:采取措施,使资产、资金等恢复运作。
存量资金:财政结余资金。
盘活存量,就是要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让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到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建设更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实现经济的好与活,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必然要求。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坚持做到“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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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4-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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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四个方面
①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②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③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④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