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县区政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县区政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发布时间:2022-10-17 06:04:12

❶ 什么叫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你好。就是金融资金来帮助公司解决流动性问题,配合公司的上市融资兼并等。从而支持企业做强。满意请采纳谢谢!

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银行机构加大了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某市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该市银行业机构为150多家科技型企业授信130亿元,占全部授信的15%。然而,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影响到了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大部分的科技企业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不稳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发企业,获取一个项目从研发到投入生产需要大概2年时间,期间客户只预交少量订金,研发成功即可获的全部研发资金,如不成功则合同失效,企业自行承担研发费用,企业因生产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经营风险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

(二)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通常科技企业自有资产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如某市科创园区为近年来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但大部分科技企业为租用园区工厂,自有资产不足以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技术性强、专业性高,难以评估作押。

(三)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意识有待提升银行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特色化还不够,对科技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目前,大部分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贷款资金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某市仅有商业银行在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未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有区别的信贷业务系统,也没有相应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需完善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担保机构能力偏弱,部分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评估专业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业是否有担保、抵押为评判标准,弱化了为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效果。

(五)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支持有限虽然有政府“两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但这些资金在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所占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对一些好项目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资渠道单一调查显示,银行信贷仍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占企业融资的80%以上。社会性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积淀,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企业投资风险大,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资产少,相应负债能力也比较低,风险较大,难以吸引投资者。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少资金支持,难于做大做强,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实践

(一)加强监管引导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引导银行建立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三是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贷规模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四是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五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融资渠道、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各地紧紧抓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搭建科技专营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银行机构成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改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通过对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数额的坏账风险补偿和奖励促使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品种根据科技型企业市场状况,各地银行业机构及时开发出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如某市商业银行与市中小企业创新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推出针对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仓储通”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推广互助式会员制担保贷款,为9家科技型企业授信52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3700万元。

(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对有上市预期的科技型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规划与辅导,募集资金监管与使用,后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某市为例,在银行的帮助下,该市有2家科技企业将于2年内实现上市,企业发展即将步入新阶段。

(六)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某市为例,为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2014年度由浦发银行该市支行主承销的1家科技企业的5亿元中期票据成功发行,为企业拓展了低成本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开展好间接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动科技专营支行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核算独立化、风险分散化,指导科技专营支行坚持重点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理念不变。探索科技支行“一行两制”模式,坚持并完善科技支行“五个单独”管理体制——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和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推动贷款审批权限的下放;坚持信贷评估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风险管理前移、团队责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风险管理机制。

(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指导专营机构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置方式;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绿色通道”;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探索“评估+担保+信评+辅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模式。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贷工厂模式,推进联合互保贷款;探索“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模式。推进质押贷款创新,不断创新保理融资模式。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债权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服务大力推进科技担保机构的创新。推进科技担保在担保模式和反担保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互助担保、补贴资金贴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推进科技担保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担保换分红和担保换期权。探索贷款银行、产业园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专项支撑资金、科技担保机构共同担保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与机制统筹市县(园区)两级支持金融、科技等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重点用于信贷风险补偿、创投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债务发展、引导基金资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导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及采购高科技企业产品的新模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依托当地区域优势,积极引进全国性或区域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机构和拓展业务;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组建产业重组基金,促进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提高和衰退期企业的整合重组。通过税收优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等政策优惠,创造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为PE、VC等风投资本提供通道,拉动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跟进。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系统,通过上市奖励、土地优惠,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返还和提供中介桥梁、历史遗留解决、协调服务等,促进科技企业上市。搭建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有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协调,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❸ 2012年12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金改方案)日前获得国务

(1)①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政府减轻企业税负,可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助于企业解决经营难的困境。2分
②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还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深化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2分
③根本上中小企业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和管理创新转变,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2分
④还需要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采用上市、股权、等多种方式融资。1分
(2)①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创造财富 2分 ② 切实履行政府组织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职能,依法打击非法炒作行为,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 2分③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实体经济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实体经济对资本的吸引力,抑制投机炒作行为 2分
(3)①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正确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分 温州金融改革经验经得起实践检验,对其他地区的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泉州可以借鉴。1分
②但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特定过程,任何真理是主观和客观的具体历史统一。2分因此认为泉州可以照章采用是不合理,泉州在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借鉴温州地区的经验,坚持理论与实践具体历史的统一。1分

❹ 怎样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真实内涵麻烦告诉我

但是,当该命题与我国复杂的经济问题相结合,就会产生种种混淆与误读,使人难以把握其核心内涵。而在现实中,许多人也只是把原有的金融发展思路,重新戴上了该命题的帽子。
某种意义上说,该命题本身具有似是而非的地方,如要进一步加以明确,首先就需要澄清两个基本概念。
一方面,要明白什么是实体经济。应该说,这一概念并没有严谨的学术内涵,如果追根溯源,可以看到在古典经济学中,由于把经济变量分为名义和实际变量,因此往往把实体经济归纳为企业和家庭的经济活动,而货币金融活动则作为其反面。当然,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该概念之所以广为人知,部分也由于其在美联储声明中的日渐显现,在美联储的表述中,实体经济涵盖除了金融和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经济部门。无论是基于理论还是政策视角,事实上实体经济一词都表达了同样的含义,即属于使一国经济得以持续稳定运行的核心部门,并且与大多数企业的健康运作及居民生活福利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无论在经济还是统计意义上,金融与非金融部门,在本质上就是相依相存的,金融部门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与实体部门交易完成的,只是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与衍生金融产品的结构化创新,才出现了某些自我游戏式的交易活动。因此,如果强调前者,则需注意避免无意义的重复;如果是后者,则需注意谈的不是金融与非金融部门的关联,而是金融部门内部结构问题。
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与发达经济体不同的是,由于国人住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
房地产部门还应纳入实体经济范畴。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背后,实际上隐含了四方面的重要问题。
首先,在微观层面上,是强调满足非金融企业和居民的合理金融需求,使多数微观主体充分享受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成果。由此来看,衡量金融是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就是能否为那些最需要金融资源的主体提供了支持。就企业来看,小微企业与解决就业相关、农业企业与农业现代化相关、新技术企业与生产率提高相关,而它们又都是极易面临金融短缺的主体,因此理应是落实金融服务功能的着力点。就居民来看,与其衣食住行相关的消费和投资行为,都离不开金融支持,但在我国金融体系服务对象里,对其重视程度却一直弱于企业。
其次,在宏观层面上,是有利于实体部门规模和结构的完善,换句话说,如果现有实体经济结构存在缺陷,那么金融部门不应强化这种矛盾,否则就是金融市场功能出现了问题。从总需求角度看,过高的储蓄与投资、最终消费中的居民消费不足,都是改变我国结构失衡的重点,因此也应是金融服务的落脚点。从总供给角度看,产业结构的核心矛盾,应该是三次产业内部的低效扩张,而不仅是之间的替代问题,即高端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严重不足,由此,如果不能认清金融支持的路径,那么就只会加重现有经济矛盾。
再次,就金融部门内部来看,则是避免内部结构失衡和金融创新的失控。一方面,所谓己不正难以正人,如果金融部门内部效率低下、金融机构与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产品与服务严重落后,那么也谈不上服务实体经济、引导经济优化
,因此,促进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等基本要素的完善,自然是讨论的起点。另一方面,判断金融创新失控与否,无非就是分析这种活动是否距离实体部门的金融需求太远,或者是否带来不可控的额外金融风险,以及是否会扭曲微观主体的行为。就此而言,虽然说我国面临的仍是金融创新不足,但也必须避免把推动创新成为金融部门追求超额利润的幌子。
还有,就制度层面来看,应该坚持两方面基本原则。一是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要避免行政性的干预,实现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分离
。我国金融改革中面临的误区之一,就是把改革与风险控制都集中在监管部门,造成内部政策目标冲突。我们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要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引导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理运作,而不是牺牲市场金融原则来达到目标。二是以市场化金融运行为主,政策性金融运行为辅,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目标。正是由于前述原因,在依靠商业金融原则难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工具,由政府适当分担金融服务成本。作为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发展中经济体,我国亟需防止政策性金融改革走向极端。
最后,必须解决好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从历史上,影响各国持续稳定的最终因素,还是要归为分配失衡。之所以有人开始把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对立起来,也是这个原因。譬如,所谓银行高利润背后,其实也是两大部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出现分配矛盾。

❺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债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以及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妥审慎、防控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产业发展,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统一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并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托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❻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第二章金融服务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公平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金融性投资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遵循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原则。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提高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等可以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第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开展业务,促进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服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的配套服务。第十二条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健全完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适当投资者准入管理,加强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建设,创新场外交易方式,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满足社员金融需求,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❼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应当依托环渤海地区,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积极构建机制合理、机构完善、交易活跃、人才汇聚、环境优越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体系,以期货市场为重点,建设东北地区金融中心,逐步发展成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第四条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应当遵循科学统筹规划,依托资源优势,突出开放特色,强化创新驱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协调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区域内做好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第七条本市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机制,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辐射力和影响力。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发展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激励、引导、保障机制,制定促进、鼓励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二章金融规划与功能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本市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完善金融发展空间布局,建设中山金融服务区、星海湾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新城等金融功能区。第十一条规划、国土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保障金融功能区建设用地。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功能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善金融机构办公和商务活动的服务环境。第三章金融市场第十三条本市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重点发展期货市场,建设亚洲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
市人民政府对引进期货交易主体、新品种研发与创新、引进与培养期货人才、开展期货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期货后援基地、发展期货教育培训和研究机构等给予奖励。第十四条鼓励发展信贷、同业拆借、票据等市场,逐步建立信贷转让、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存、贷款余额,利用货币市场工具提高资金流动性。对金融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增贷款、非信贷融资给予奖励。第十五条支持和鼓励大连外汇交易、结算中心发展。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交易。鼓励在跨境采购、海外并购和其他业务往来中使用人民币。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公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上市、挂牌、股权交易和融资。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工商行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拟上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服务和便利。第十七条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主体和开发私募投资产品。支持发展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开展股权交易、股权私募、股权质押、债权交易、债券发行等投融资服务。
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及对我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给予扶持或者奖励。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支持发展债券承销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对企业发行债券、金融机构承销本地企业债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或者奖励。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巨灾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
鼓励发展航运保险,支持与保障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建设。第二十条支持产权、林权、污染物排放权、技术、金融资产等权益类和再生资源、煤炭、石油等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鼓励整合交易市场资源,支持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❽ 农行广西分行如何发力供给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

农行广西分行认真落实农总行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耕耘建设美丽广西合作备忘录》,主动对接自治区“十三五”规划战略项目,与各地市、重大客户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涉及金额超过1000亿元;以优质信贷资源,重点支持和服务政府推进的重大项目建设,强化文教、医疗、卫生、消费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加强产业基金、PPP等产品推广;加快“三农”县域信贷业务发展,立足城乡两大市场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经营,推动广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衡发展。

2013年初至2017年9月末,累计发放各项贷款5300.05亿元(不含票据),各项贷款余额达2335.62亿元;围绕自治区战略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广西特大、重大项目,助力广西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累计发放项目贷款达1000亿元;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累计配合发行地方政府债3839亿元,累计承销投资地方政府债券662.15亿元。

❾ 金融如何服务于实体经济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关键是要改变造成这种结果的体制和机制,营造适宜的生态,用“势”而不是用“力”,让金融和实体经济各归其位,寻找新动能重新平衡两者力量,形成基于真实认知的良性循环

❿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金融发展和服务,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对接,配合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金融协作机制,研究地方金融工作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按照规定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属地责任。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归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分析信息化水平。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活动,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主体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金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十条本省推进长三角区域以及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合作机制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并、分立;
(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的下列业务,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业务;
(二)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三)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经营资格、备案信息,并动态更新。

与县区政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买贵金属保证金要多少 浏览:886
生化类的股票 浏览:72
上海市金融服务揽投部是关于什么 浏览:805
各平台银行理财 浏览:73
京东金融理财金年化收益 浏览:988
94年泸州老窖价格 浏览:890
上海昱起金融国际有限公司招聘 浏览:41
东莞证券怎样查股票 浏览:644
白银期货上市对企业有负面影响吗 浏览:893
人民币外汇知乎 浏览:732
富春通信股票股吧 浏览:519
股票红肠 浏览:959
华轩集团破产 浏览:887
也多佳价格 浏览:321
期货年终工作总结 浏览:640
私募基金理财招聘 浏览:257
杠杆定律教学视频 浏览:277
在外汇平台注册帐号 浏览:672
外汇中的非农 浏览:42
期货跳空怎么操作 浏览:425
© Arrange www.beichengdai.net 2017-2021
京ICP备15053920号 温馨提示:资料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