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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人民币

发布时间:2022-10-25 07:09:20

❶ 中行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是什么

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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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❸ 假钞的处理

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二是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是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假币被银行收缴时应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银行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要回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对银行收缴的假币存在异议时如何处理: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❹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一、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二、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❺ 收到假钱如何处理

生活中收到假币怎么办

1、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误收假币,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时,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那么哪些机构有权对假币进行收缴呢?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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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呢?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假币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❻ 银行在一次性收缴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一次性发现缴纳假人民币二十张(枚)(含二十张、枚)以上、假外币十张(含十张)以上的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假币,是一个有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概念,具体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其中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拓展资料:
1.监管处罚点及收缴注意事项:
(1)监管处罚点:假币收缴凭证填制、收缴假币管理不规范;无证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的;应向人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收缴假币过程中,将已经没收的假人民币交还给客户辨认;收缴假币过程中,收缴人员未当客户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章;假币收缴凭证无业务专用章及持有人签字;冒用他人反假货币资格证;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2)注意事项:假币收缴未经复核只能告知客户为“可疑币”;收缴过程全程监控下双人收缴,不得离开客户视线范围;收缴的假币任何情况下不得再交予客户;告知客户权利时,严格按照《假币收缴凭证》背面的3条说明,由收缴假币柜员当场读给客户听并予以解释; “假币”印章使用蓝色印油,加盖于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假币收缴登记簿》要素登记规范完整。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银行在柜面业务中发现的币应由银行依法收缴。由于部分市民对收缴假币法规理解不准确,对银行收缴假币业务存在误解。
2.收缴流程及制度要求:
(1)双人在监控及客户视线范围内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明细。
(2)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3)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假币收缴凭证、代保管登记簿三者记载内容应保持一致。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应及时上缴,每月至少一次。

❼ 假币怎么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和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 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 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日常生活中有以下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一) 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 不应再使用, 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
机关;
(二) 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 应劝其上缴, 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 发现有人制造、 买卖假币, 应掌握证据, 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机关发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应予以没收,
加盖 “假币冶 字样的戳记, 并登记造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发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数量较多、 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
其他制造贩卖伪造、 变造人民币线索的, 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数量较
少的, 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加盖 “假币冶 字
样戳记, 登记造册, 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
证, 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持 《假币收缴凭证》 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

❽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货币鉴别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第十条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第三章假币收缴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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