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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安排子女在金融机构从业将

发布时间:2022-10-31 06:11:25

A. 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亲属回避制度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附: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
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
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
(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B. 父母有案底孩子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父母有刑事违法记录或者父母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对孩子有以下影响:
1、孩子在报考公务员时无法通过政审。
2、孩子报名入伍当兵的,对其家庭背景有严格的要求,孩子在政审时会无法通过。
3、孩子在报考军事学校时,严格的政审可能会无法通过。

注意父母有案底,并不代表影响孩子公务员政审,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在监狱服刑!!!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在监狱服刑!!!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在监狱服刑!!!(划重点说三次)只有案底,不会影响,这是父母本人事情,跟子女没有关系,对子女考公务员政审,上学,入党不受影响,完全没问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报考政法机关的。

C. 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

法律分析:银监会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切实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认真执行已出台的公私分开、履职回避和监管问责办法,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以管党治党的“严紧硬”改变监管工作的“宽松软”。

法律依据:《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

第三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监管部门及其内设处主要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被直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1.监管部门副职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的。

2.处级以下人员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制纠正和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监管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被监管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履职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

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

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

(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和项目资金审批、信访件核实、案件查处等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本系统或有关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决定和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未能实行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时,可采用报告和告知的方式进行回避。

第六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亲属关系的,均应主动提出回避。

D. 银监会银行从业人员8项规定

法律分析: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应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E. 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通知》共5条13款,在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银监发〔2017〕30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一、加强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利益输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公款存款业务,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提升服务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要尽可能减少额外的手续和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规模搬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质量优、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务,盘活相关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提高客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

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对于违反行业规约的会员单位,银行业协会按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况应报送银行业监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提示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吸收公款存款进行利益输送的,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有关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F.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有多少条

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共5条13款。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该通知称,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G. 失信人员子女有何限制

失信人员子女的限制如下:
1、限制子女出国留学;
2、限制子女考公务员,在报考时会被限制无法正常参加考试;
3、限制子女就读消费高的私立学校;
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征信时,发现是失信人员的子女求职会被拒绝。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有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H. 父母是失信人员,子女在银行上班会被开除吗

父母是失信人员,子女在银行上班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作为父母及成年的子女都是具有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独立个体。不会相互连代。
(8)违规安排子女在金融机构从业将扩展阅读:
一、失信被执行人怎么恢复
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本人身份证等身份验证信息,并填写信用修复信息申请表,即可发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原始数据提供单位对信用申诉人的申诉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证明失信人已改正失信行为并承若不再犯此类失信行为,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修复的标准,进行信用修复。
二、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I. 银行从业三十个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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