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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2-11-07 04:28:42

A. 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预付卡是什么

预付卡说的是发卡机构通过特定的载体和形式发行的以赚钱为目的的预付凭证,可用于在特定的相关机构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业务。根据是否记录持卡人身份信息,可以分为记名预付卡以及非记名预付卡;根据预付卡内的信息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还有芯片卡。

预付卡的卡种归属有很多,分别是:

1、电信行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颁发的手机卡就是预付卡;

2、中国银行的银联卡以及交通银行颁发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卡也是预付卡;

3、各个服务行业的商家颁发的预付卡,如商场、餐饮行业、娱乐行业或者是超市等发行的预付卡;

4、 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它是以众多商家商议,最后确定签订相关协议,在各行各业布放了 POS 机终端系统,发放的一张可以跨行消费的预付卡,可以在众多行业进行消费;

5、其他预付卡。

B. 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C. 银联预付卡是什么选对预付卡,消费才不卡!

预付卡,也称银联消费卡、购物卡、礼品卡,是一种先存款后消费的储值卡,目前广泛使用于商业和金融领域。在我国,预付卡属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行为受商务部监管,资金往来受央行监管,合法真实。目前,国内的预付卡公司有上千家,其中近200家已经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和银联标准卡。单用途卡只能在单一的商业主体内使用,如沃尔玛购物卡;多用途卡允许跨行业使用,如北京商通卡、上海斯玛特卡等;银联标准卡本身就是银行卡,不受商户限制,只要能刷银行卡的商家都可以使用,或者通过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还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律禁止信用卡套现,但是预付卡尽管是银行发行,却属于借记卡性质,套现并不违法,请放心使用。

由于各地税改政策的差异,部分省市的预付卡公司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即可以先开发票给购卡客户,然后再从商场、超市开进发票抵扣,因此预付卡公司卖卡时可以直接开具咨询费、会务费、信息费、技术费等项目的普通发票。

转自:京城卡盟官网www.xwdl.org

欢迎凑热闹,有空来的请留言。

D. 单一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另一类就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E. 什么叫预付卡,与信用卡是什么关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与信用卡没有什么关系。

发行流程

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它是一个新兴行业、暴利行业,发卡量动辄数亿、数十亿元,毛利率在10%以上,假如您想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当地税务政策;

2、清算系统,最好是准银行准金融级系统,假如是某某软件公司的系统,你将造成数百万的损失;

3、受理终端:POS机具,一般国内二线厂商的水份很大,好的厂商需要专业人士去洽谈;

4、签约商户,特别是当地大型商场、超市的合作;

5、卡销售:必须在当地有很强的社会背景;

6、一个专业的团队,或者专业的顾问。

(5)预付卡金融服务扩展阅读: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 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三) 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四) 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的 , 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F.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拓展资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G.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公安、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加强预付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

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对备案机关不明的,可以向商务部门提出,由商务部门提请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确定。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方便经营者填报备案信息的便捷机制。

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以发行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预收资金、担保情况等。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作出相应承诺。备案的具体要求由省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预付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预付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以及购卡登记和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九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依法采取抵押、保证等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方式就发行的预付卡总金额向消费者提供担保。

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行业组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资金存管比例和监管方式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调整。

经营者可以采取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鼓励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为经营者提供担保或者保险服务。第十条在下列情形期间,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

(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

(二)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进行预付卡风险提示,并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章程。预付卡章程应当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担保情况、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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