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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金融机构流程

发布时间:2022-11-07 19:06:31

1. 企业收购其他企业下属集团财务公司(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有哪些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您指的是第一种类型的财务公司。
你们要收购某财务公司,要遵守的法律文件可参见《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法》、《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中 国 人 民 银行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你们属于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所以,你们如果要收购财务公司的话,最多不能超过其股份的4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 国 人 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你们如果收购股权属于调整股权结构,所以需要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 、金融机构代理收付款业务的流程包括哪些(10分)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委托、付款。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一般在金融机构开过账户的都可以委托收款。

3. 为什么进行金融业并购

在国内产业整合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能严重过剩成为并购市场火爆的原因。
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内金融体系下,传统的商业银行往往以存贷款为主,2005年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主要经营包括债务融资工具、银团贷款、兼并收购、财务顾问和股权融资等非传统银行业务。进入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经势不可挡,除了传统的并购贷款业务以外,各个商业银行都在拓展自身的并购业务产品线,包括并购顾问、并购贷款、并购银团、并购债券、并购基金以及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并购夹层融资,以在并购重组大潮中把握先机,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转型。商业银行开展并购金融业务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优势。
全产业链优势。商业银行汇集了收购兼并专项财务顾问,融资顾问和融资安排各个方面,同时由于客户优势和网点优势带来的撮合业务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占据了并购重组业务的整个完整的价值链。和国内众多证券公司和咨询公司相比,商业银行能够对于客户提供从方案设计、融资安排、后续支持等全方位、迅速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无可比拟。
并购融资优势。商业银行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进行并购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并购融资市场商业银行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速度快、资金实力强、资金成本较低、灵活性较大、融资信誉好等方面。商业银行和一般的投资银行不同,更加注意和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整个过程,而且作为企业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资本结构优化设计等。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目前,银行贷款成为我国并购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
客户与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客户众多,和客户的合作不局限在单笔业务上,对客户的需求、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更加了解。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客户优势,通过自身的网络协助客户寻找买方和卖方,体现强大的撮合能力;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挥自身的渠道优势,和证券公司、咨询公司、股权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紧密合作,交换信息,从而有效地实现并购业务的配对和撮合,提升并购交易的成功率。
整合优势。并购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并购方是否能够有效的实现并购整合。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多种金融手段,包括融资结构优化、贸易融资等多种手段,帮助被并购企业提升绩效,实现协同效应。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有效地重整被并购企业的债务结构,调整银行关系,并帮助并购方更好的管控被并购方的现金流,有效地降低并购风险。

4.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5. 企业反向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流程和在内地上市的流程具体有没什么不同

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 又称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

反向收购流程
下面的流程图,主要列示了反向收购的运作顺序和公司结构。其中,是否进行私募融资则要视情况而定。关于反向收购的具体步骤,请浏览流程详解。

图片来源:互动网络
反向收购流程详细介绍
1、挑选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在反向收购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通常,这些公司对北美的资本市场都比较熟悉,并具有广泛的人脉。它们可以帮助中国的民营企业制定反向收购的策略,并帮助中国公司在北美资本市场上寻找壳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会计事务所和律师行等相关机构。中介公司的类型很多,有的是专业的财务咨询公司,有的是一些私人投资公司或基金。由于近两年来,通过反向收购登陆北美的中国公司越来越多,从事这些业务的中介公司也多了起来。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准备到北美进行反向收购的中国公司应该谨慎考察这些中介公司的能力,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2、壳资源的筛选原则
挑选壳公司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选择一些比较干净的壳。所谓比较干净的壳是指那些没有任何债务,公司经营历史比较清楚,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壳公司。同时,壳公司一直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要求,按时进行了申报和登记,上市资格保持完整。此外,壳公司需要有足够的〞公众股份〞和〞公众股东〞。从以后上市融资的规划考虑,壳公司应该至少拥有 300 个持股在 100 股以上的股东。买入这样壳公司以后,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清理和善后。虽然这类壳公司一般都会贵一些,但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
在挑选壳公司时,对于那些出价不高的公司一定要多加注意。这些公司往往是长期业务停滞,各项申报和审计都没有完成。买入这样的公司后需要花很长的时间重新向证交会登记、申报。其过程可能和申请上市没有太大区别。
一般在收购壳公司时,买壳方都会派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审慎性调查,而壳公司也会进行反向审慎性调查。壳公司应该向买壳方提供法律证明书,证明壳公司的股票可以交易,增发股票也符合证券法 144 条款的规定。
3、壳资源的种类
壳资源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种类,包括︰
(1) 申报而且交易的壳
壳公司定期向美国证交会提出申报,并且至少有一个做市商在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这就是申报而且交易的壳。这种壳公司在收购完成三个月左右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2) 申报但无交易的壳
这类壳公司定期向美国证交会提出申报,但是没有做市商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这种壳公司在收购完成后 4-6 个月左右可以上市交易,它的价格仅次于上述第一类的公司。
(3) 没有申报但是进行交易的壳
这种没有申报却有交易的壳多存在于级别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例如我们前面体到的粉单市场上就存在着这种类型的壳公司。收购这类壳公司可能需要 6 个月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
(4) 无申报及交易的壳
收购没有申报和没有交易的壳公司价钱会比较便宜,但需要较多的善后工作,一般要等9 至12 月才能上市交易。
4、壳公司的经营性质
(1) 破产壳公司
破产的壳公司是经法院裁定已经破产的上市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这类破产的公司可以免除所有的债务和诉讼,这样就一次性地解决了公司的债务和法律纠纷问题。虽然这样上市公司已经宣布破产,但是它的上市资格还在,同时公司仍然可能拥有数量较多的公众股东。因此,这类公司就成为了比较理想的壳公司。
(2) 停止营业壳
与破产壳公司相比,停止营业壳没有被法院免除债务和法律责任。例如一些资源公司,因为资源项目枯竭,处于暂停营业的状态,公司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的上市资格也得以保留。
(3) 空白支票壳公司
空白支票壳公司是专门等人来收购的空壳公司。这类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要向美国证交会说明,公司不经营任何业务。九十年代末,这类公司非常流行,后来由于美国证交会加强了监管,使得这类公司的数量减少了很多。
(4) 分拆壳
分拆壳是一个上市公司将自身业务的一部份分拆出来,并且使分拆公司同样具有上市资格,由于这种公司仍然具有业务经营,所以可能会有相应的债务或诉,但对将来买壳上市公司提升股价会有一定的帮助。
(5) 504 壳和 419 壳
504 壳是根据美国证券法有关直接公开发行 (Direct Public offering) 的条款,发行募集资金后成立的公司。在向美国证交会提交了有关的登记申报文件后,在 OTCBB 上市形成的壳公司。直接公开发行是着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不需要通过投资银行或是经纪人等中间环节,直接利用网络公开发行股票。这种发行方式筹集的资金规模较小,一般在 500 万美元以下。而419 壳公司的成因和前文体到的空白支票壳公司非常相似。
5、公司重组和离岸公司的建立
选定壳公司以后,通常要对中国公司进行重组。重组的原则包括明晰产权、均衡利益,减少关联、优化配置和成本最低等不一而足,目标就是符合北美有关证券法规的要求,并同时为以后公司在北美资本市场进一步融资打下基础。
从过去几家中国公司成功在北美进行反向收购的经验看,设立离岸公司是经常采取的办法。设立离岸公司可以为中国公司进入北美资本市场创造方便,同时又可以规避一些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的限制。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公司到北美进行反向收购应该遵守中国和北美有关国家的政策法规。设立离岸公司是为了方便公司在北美上市融资,而不是用来转移资产,更不应该利用这种手段将原先的国有资产转变成私有财产。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也是北美的法律所不能接受的。
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海外注册地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幕大等地区。这些海外注册地为吸引国外公司来这里注册,提供了多项便利和服务,包括︰完全保密、不记名和无需申报年报;免除税务或可以递延及减低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等。事实上,这些海外注册地在中国走红还是因为它们是中国公司〞曲线上市〞的重要一环。最早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之一的华晨中国,就是在百幕大注册的控股公司。此后还有侨兴寰球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通常,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之为造壳上市。在开曼群岛和百幕大注册的公司除了可以到北美等地申请上市外,还可以到香港申请上市。开曼群岛的金融业非常发达,是各种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的理想场所。而维尔京群岛则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离岸公司注册地,据有关统计,已有 29 万家外国公司在这里注册。
在开曼和百幕大等地注册的公司可以为在北美上市带来许多方便,但对公司的形象可能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公司诚信一直是北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些来自〞避税天堂〞的中国公司难免让人有些不放心。像华晨汽车在美国上市后,后续融资比较困难,最后又折回香港进行再融资。所以,如果条件许可,中国公司也可以考虑以〞公民身份〞进入北美的资本市场。
6、反向收购中的税务考虑
如果壳公司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资产,在买壳过程中就要将税务因素考虑进去。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资产的帐面价值是100 万美元,而市场价值是500 万美元。根据美国的税法,卖方就要支付相应的所得税或是资本利得税。而买方在获得这些资产后其折旧的基础仍然是帐面价值100 万美元,无法获得折旧提供的税收抵扣上的优惠。实际操作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根据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收购后资产的帐面价值,使其与市场价值相符。这样双方都可以获得税务上的实惠。
7、造市商
造市商在美国股市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做用。造市商的数目也是那斯达克对申请挂牌的公司的一项要求之一。而在 OTCBB 上市的公司,主要是靠造市商提供报价。这些公司日后若想到更高级别的交易所申请上市,就一定要获得足够的造市商的支持。
8、在 OTCBB 上市后的融资方法
对中国公司而言,在 OTCBB 上市只是将脚踏进了北美资本市场的大门,但并没有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所以了解在 OTCBB 上市后的融资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实际上,上市与融资并非要有先后之分。许多中国公司在北美进行反向收购的同时就一并进行融资。从融资方法上,目前多是采用资本私募,我们前面在介绍北美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时曾经对私募做过介绍,因为它属于一种免于美国证交会批准的融资方法而且近来监管有所放松,所以被很多中国采纳。其它免于美国证交会审查的融资方式还包括州内发售及小额直接发行,只是使用的并不是非常普遍。
新股增发和向公众发放有限制性条件的股票也是公司可以考虑的融资方法。但这些融资需要申请美国证交会批准,而且需要聘请投行等中介机构,所以费用较高。新股增发的律师费、申报费和审计费在 15 万美元左右,承销商的佣金定,但总体上,增发新股的费用一定会低于首次公发的费用。发放有限制条件的股票其成本可能在 40 万美元至 100 万美元。
由于公司在 OTCBB 上市后股票可以流通,对于风险基金和私人基金的吸引力也会提高,所以中国公司也可以在吸引基金直接投资上作些考虑。原则上,中国公司也可以在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融资或是发行债券,但对于刚刚在北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而言,这样做可能会有遇到较大困难。
中国公司是否可以成功进行融资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公司财务表现,其次是公司股票是否具有流动性。虽然有人指出 OTCBB 上市的公司的融资能力较差,但只要公司的增长潜力可以吸引到投资者,成功融资并非没有可能。
9、上市后的披露和维护
信息披露是证券管理的基础, 1933 年出台的《证券法》的核心就是证券一级市场的信息披露。 1982 年,美国证交会为了简化和明晰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定综合信息披露制度,这是当前美国的上市公司共同遵守的准则。上市后的披露和维护对中国公司日后继续融资十分关键,这里提供投资者关系服务和公关服务的专业公司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这些金融公关公司对北美资本市场的各项披露原则都比较熟悉,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间也都具有广泛的人脉。金融公关公司可以为客户设计不同的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的解决方案。在他们的帮助下,中国公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改善公司自身的形象。从北美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大型公司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而中、小型公司都降这些业务委托给专门的金融公关公司打理。
10、美国证交会对反向收购的监管
随着 OTCBB 反向并购活动的活跃,美国证交会也在不断提高着对这个场外交易系统的管理标准。这些陆续处台的监关标准包括︰要求在审计报表上签字的审计师必须是美国公众委员会的会员;企业买壳上市成功后;需在 5 日内向证交会提供 8K 公告,缩短了上报的时限;美国证交会还加强了对 OTCBB 市场买壳企业的财报审查。相信将来,美国证交会对 OTCBB 和反向收购的监管会继续加强。

6. 投资银行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其所扮演的角色到底是怎样的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投资银行的类型]

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

⑴ 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并且,他们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

⑵ 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⑶ 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⑷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

[投资银行的业务]

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

⑴ 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四种:

第一种:包销。这意味着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把这些证券卖给它们的客户。这时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到了投资银行的身上。

第二种:投标承购。它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的证券通常都是信用较高,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债券。

第三种:代销。这一般是由于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负担。

第四种:赞助推销。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有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⑵ 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⑶ 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

⑷ 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⑸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⑹ 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

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

⑻ 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

⑼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⑽ 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金融创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为三类:期货类、期权类、和调期类。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

⑾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

[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一个投资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内部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

⑴ 合伙人制。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⑵ 混合公司制。混合公司通常是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在大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

⑶ 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其确立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和重要标志的。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包括投资和投资增值在内的全部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法人财产权的存在显示了法人团体的权利不再表现为个人的权利。现代公司制度使投资银行在资金筹集、财务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等方面都获得较传统合伙人制所不具备的优势。

[投资银行的起源与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产生于欧美,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众多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金融机构演变而来的。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四方面因素。

⑴ 贸易活动的日趋活跃。伴随着贸易范围和金额的扩大,客观上要求融资信用,于是一些信誉卓越的大商人便利用其积累的大量财富成为商人银行家,专门从事融资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这是投资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

⑵ 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证券业与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是投资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催化剂,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天地。投资银行则作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人逐步奠定了其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⑶ 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十八、十九世纪欧美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这一过程中巨大的资金需求使得投资银行在筹资和融资过程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⑷ 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带来了西方经济体制中一场深刻的革命,也使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资金中介的作用得以确立。

20世纪前期,西方经济的持续繁荣带来了证券业的高涨,把证券市场的繁华交易变成了一种狂热的货币投机活动。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甚至参与证券投机;同时,各国政府对证券业缺少有效的法律和管理机构来规范其发展,这些都为1929—19933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大批投资银行的倒闭,证券业极度萎靡。这使得各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信用的盲目扩张和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卷入风险很大的股票市场对经济安全是重大的隐患。1933年后,美英等国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开,并进行分业管理,从此,一个崭新的独立的投资银行业在经济危机的萧条中崛起。

经过经济危机后近三十年的调整,投资银行业再次迎来了飞速的发展。七十年代以来,抵押债券、一揽子金融管理服务、杠杆收购(LBO)、期货、期权、互换、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行业,尤其是证券行业成为变化最快、最富革命性和挑战性的行业之一。这种创新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正在绕过分业管理体制的约束,互相侵蚀对方的业务,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及其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已经变得十分强大。

[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

近二十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投资银行业完全跳开了传统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跻身于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和集中化之中,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这些变化不断改变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对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已形成鲜明而强大的发展趋势。

⑴ 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趋势。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渐放松了金融管制,允许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适当交叉,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发展完善,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的形成。如今,投资银行已经完全跳出了传统证券承销与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形成了证券承销与经纪、私募发行、兼并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

⑵ 投资银行的国际化趋势。投资银行业务全球化有深刻的原因,其一,全球各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快慢不一,使得投资银行纷纷以此作为新的竞争领域和利润增长点,这是投资银行向外扩张的内在要求。其二,国际金融环境和金融条件的改善,客观上为投资银行实现全球经营准备了条件。早在六十年代以前,投资银行就采用与国外代理行合作的方式帮助本国公司在海外推销证券或作为投资者中介进入国外市场。到了七十年代,为了更加有效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各大投资银行纷纷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八十年代后,随着世界经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和信息通讯产业的飞速发展,昔日距离的限制再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屏障,业务全球化已经成为投资银行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的重要问题。

⑶ 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化的趋势。专业化分工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在整个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化也成为必然,各大投资银行在业务拓展多样化的同时也各有所长。例如,美林在基础设施融资和证券管理方面享有盛誉、高盛以研究能力及承销而闻名、所罗门兄弟以商业票据发行和公司购并见长、第一波士顿则在组织辛迪加和安排私募方面居于领先。

⑷ 投资银行集中化的趋势。五、六十年代,随着战后经济和金融的复苏与成长,各大财团的竞争与合作使得金融资本越来越集中,投资银行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受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如收益债券的运销、欧洲美元辛迪加等,更加剧了投资银行业的集中。在这种状况下,各大投资银行业纷纷通过购并、重组、上市等手段扩大规模。例如美林与怀特威尔德公司的合并、瑞士银行公司收购英国的华宝等。大规模的并购使得投资银行的业务高度集中,1987年美国25家较大的投资银行中,其中最大的3家、5家、10家公司分别占市场证券发行的百分比为41.82%、64.98%、87.96%。

[投资银行在中国]

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从满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需要不断发展起来的。从我国的实践看,投资银行业务最初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发行者,也是掌管金融资产量最大的金融机构。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在随后的十余年里,券商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但是,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

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并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又一支中坚力量。

我国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从发展到现在只有短短不到十五年的时间,还存在着诸如规模过小、业务范围狭窄、缺少高素质专业人才、过度竞争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国的投资银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生活中对投融资的需求会日益旺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民营企业谋求未来发展等方面也将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的作用,这些都将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投资银行:是经营资本的行业,其主要作用是为资金的使用者和供应者手中的赋闲资源提供配置和组合的中介服务,从而为双方提供资源共享所创造的收益。(它是对资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组合和运作)

意义:投资银行的市场中介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充分体现。

伴随金融产品的衍生,投资银行业务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特别是大的投资银行发散出来的小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主要产品:金融能力(建立在对经济和业务的财务分析基础之上)

财务建议(包括适宜的利率水平、认购价格及投资者的需求预期)

主要的收入:佣金

资金的有效使用是投资银行的思维核心

投行的历程:

1.14世纪意大利商人发明的“银行承兑汇票”

2.18世纪英国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投资银行家产生

3.制造业的竞争促使了一批专门承接海外贸易和出口业务财务风险的承兑商号和商人,又称商人银行

4.美国内战期间出现的政府债券和铁路债券成为美投行的起源。(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严格分离)

5.二战后投行依然在资金筹措和企业投资领域占有优势,但已不再是纯粹的证券承销商

五次并购:

一.19世纪60到70年代,主要是规模经营基础上的横向并购

二.20世纪20到30年代,主要是整合主产业和关联产业的产品链条,形成原材料采购机械加工和制造、市场销售等流程作业一体化系统,即纵向并购

三.20世纪50年代的混合和跨行业并购

四.20世纪80年代盛行杠杆收购,垃圾债券为企业并购提供资金支持

五.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其风险资本投资和公众化融资迅速推广和普及了新技术的应用

经营模式:分离式(中美)、全能式(德、瑞士、荷兰)

四种定义:

一.任何经营华尔街业务(银行业务、承销业务、交易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广义)

二.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证券包销、基金管理、公司资本筹集、收购兼并、项目融资、风险资本、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不包括向散户出售证券、对消费者提供不动产中介和抵押、保险产品)(最佳)

三.只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即证券承销、兼并收购(狭义)

四.从事一级市场的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不和时宜)

(大投行可以用第二个,小投行则限定在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证券承销发行、企业融资、收购兼并)

美式投行—投行或证券公司—分业经营

分类:国别和传统习惯

英式投行—商人银行—货币市场存贷和证券承销

德式投行—综合银行—无专门的投行

规模和业务能力:国际级超大型投行、国家级、地区性投行、专业性投行

独立性投行和商业银行所控制的投行(高盛、美林、财务和业务独立性 摩根*斯坦利、第一波士顿、日本野村、日兴、华宝)

综合性投行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

职能:金融中介、创造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金融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和培育企业家

业务分类:传统——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经纪、做市及证券私募

现代——兼并收购、项目融资、风险资本、财务顾问

其他——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
编辑词条
开放分类:
金融业

参考资料:
1.投资银行概论

7. 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

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汇总

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企业的发展壮大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故融资行为贯彻企业始终。下文是有关民间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融资的超级方式汇总知识,我们一起阅读学习。

一、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性质贷款

保单质押性质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三、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 (1)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3)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性质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性质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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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银行资本的重组是什么如何重组

1、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2、对银行来说,资产重组包括很多形式,具体如下:
1、内部整合,分解包装上市。通过上市实现银行业的兼并收购。面对激烈的竞争,银行有必要按照效率原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通过商业银行的“内部并购”提高效率。可以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进行体系内县级分支机构的交叉重组,使得规模与经济水平相适应,促进规模经济经营。
2、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重组。强强联手,优势互补。目前可考虑四大国有银行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合并为2-3家,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培育国际化的超级银行,参与国际银行业竞争,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3、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购。进行混业经营试点,分散风险。通过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购,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我国银行业的战略重组。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管制,打破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分业经营的限制,由分业经营向混合经营过渡。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并购非银行金融机构,突破进入壁垒,减少金融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通过向保险和证券投资领域渗透,培育全能化的超级金融集团,实现服务多样化、资产多元化、利润最大化。金融业的这种相互渗透有利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率,参与全球金融竞争。
4、推动新兴商业银行之间的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打破四大国有银行的绝对垄断地位,就要强化新兴银行的冲击力,推进它们的合作,推动新兴商业银行之间或者新兴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重组,扩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并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5、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并购。优势互补、文化融合。国有商业银行在网点分布、市场份额、资产规模和信誉等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新兴商业银行有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优势,两者的并购,既可以转换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又可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金融业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
6、国内外银行相互并购。相互嫁接,管理渗透。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参与国内银行业并购,积极鼓励我国银行参与外国银行业并购,打破金融业直接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壁垒,缩短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距离,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弥合国内金融业管理才能的缺口,发挥外资银行的连锁带动效应,推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国际金融公司参股上海银行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7、并购增值。购并后的整合。一个有效的银行并购,需要在并购后对资产负债、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等要素进行有效率的整合,才能达到期望的协同效应,并购才能增值。

9. 并购融资的方式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手段专取得这些资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属。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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