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叫盗窃金融机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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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砸取款机偷钱400获刑8年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拿着一纸袋,凭借一根钢筋和砖头水泥块,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三次冲砸ATM机(自动取款机)去“取钱”。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豹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接到法院判决时,距离张豹19岁生日还差一个星期时间。
家住泗洪县瑶沟乡周塘村的张豹卫校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上网、吸烟等开销又大,无所事事的张豹开始盯上了街边的自动取款机。随后,张豹开始寻找下手的机会。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开始飘起了蒙蒙细雨,张豹焦急地等待着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渐渐隐去,接近午夜11点多钟时,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张豹把棉袄后面的帽子戴在头上,然后面戴黑色毛线口罩,走到当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自动取款机前,他看到自动取款机的面板上有一条裂缝,就用拳头使劲砸。但砸了十几下,自动取款机那裂缝还是原样。
但他并不甘心就此罢手,发现路边有一水泥块,于是他拿起水泥块向自动取款机一阵疯狂猛砸,自动取款机面板终于被砸碎了,张豹从里面取出400元后逃离现场。
3月7日晚10时许,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经验的张豹,带上一根钢筋、一个纸袋和半块砖头等作案工具,来到县城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步行街西北角的银亭,采取用拳头砸、钢筋撬银亭东南侧的自动取款机,欲盗窃机内现金。
后张豹发现来往行人较多而离开。此时,银行的值班人员已在监控屏幕上发现了张豹砸自动取款机的一举一动,他们立即向“110”报了警。
23时许,当张豹再次来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银亭,用拳头砸、钢筋撬自动取款机实施盗窃时,发现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逻,张豹慌张逃跑过程中,被巡防保安抓获。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起诉张豹盗窃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张豹先后三次进入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时代超市一店西侧、步行街西北角的两座银亭,用手扳、钢筋撬、水泥块砸其中三台自动取款机。
欲盗窃机内现金,造成时代超市一店西侧银亭一自动取款机损坏,价值计人民币70233元,张豹三次共盗取现金400元。在张豹作案时,三台自动取款机内共有现金41.23万元。
泗洪法院认为,张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张豹的辩护人则提出,自动取款机不属金融机构,不应认定被告人张豹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
法院则认为,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营业场所的空间延伸,并处于银行的严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
被告人盗窃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被告人张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豹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❷ 刑法里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从法院判决的角度应当属于金融机构。如果有人打砸ATM机,肯定不会被视为是普通损坏公私财物的民事纠纷,而是按照刑法以盗窃金融机构论处。
❸ 刑法中如何界定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❹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❺ 刑法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什么罪
我国《刑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处罚规定如下: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