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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

发布时间:2022-12-31 10:33:21

1.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本回答根据实际办理经验所得,仅供参考!

  1. 融资担保公司是属于金融机构的,因为专它具备金属融的特点: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
    都是未来某一时间的资金的实际价值折现的结果。

  2. 融资担保公司他与银行不同,它属于借贷性质,抵押等相关特点。

2. 担保公司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是怎么分类的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经营范围的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注册必须先到省金融办申请许可证后方可注册,其他类型的担保公司只须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就好。

3. 融资担保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属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扩展阅读: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4. 什么叫融资

法律分析:

融资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发展需求,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其常见形式有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典当融资及海外融资等。

法律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全文

5. 什么是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方式,不过由于这种方式多用于企业贷款中,所以很多人对融资担保并不了解,那么融资担保是什么?

什么是融资担保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担保机构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对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向出借方提供自己的资信证明,取得对方对自身担保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认可。

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融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是物权担保;二是担保人担保。其中,物权担保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有形动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无形动产(比如专利权、有价证券等等)。如果被担保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贷款机构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置。担保人担保是指担保人按照法律形式作出承诺,若被担保人不按时还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义务。

(1)物的'担保:

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对无形动产(如合约权利、公司银行账户、专利权等)设

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如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物的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抵押。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移转于债务人。

担保。这种形式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移转或者所有权的移转,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

(2)人的担保:

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义务可以是一种第二位的法律承诺,即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时),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

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

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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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关于融资的政策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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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模式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目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用款特点为“短、频、急”,担保公司利用自身专业及资源优势,在以下方面实现了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1、在贷款项目的选择方面。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发掘并向银行推荐项目,由于担保公司大多为属地化经营,可以更有效的解决银企贷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银行而言,也需要担保公司为期拓展培育优质客户;

2、可以有效解决贷款的时效性问题。银行贷款流程较为烦琐,审批程序较多。而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多变,大大节省了企业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3、事后风险释放机制无可替代。银行项目出现风险后,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逾期即代偿的方式,可以使银行的风险贷款及时得到有效消除。

二、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分析

担保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银行不愿意做的相对有瑕疵的那部分业务,相对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因此,银行必须对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以确保其能维持正常的利润水平和代偿能力。

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以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

(一)银担业务。假设其银担业务量为5亿元,按照担保放大倍数为1:10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担保费率应控制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以内(目前业内通行利率为3%)。则其年营业收入为:50000×3%=1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4月30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照上述要求,企业最终的税前利润为250万元,同时冻结了该公司货币资本5000万元,毛利润率仅为16.7%。主要指标如表所示:

(二)民间融资业务:主要涵盖了搭桥贷款业务和民间担保业务。

搭桥贷款主要指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续贷业务未发放前,担保公司利用其信息优势,为满足中小企业的用款需求而给予的拆解资金;或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土地前、为取得大额竞拍资金而向担保公司申领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在房企取得土地手续后,从银行获取抵押贷款加以偿还。在担保公司整顿前,担保公司从民间吸纳资金的成本为月息1-1.2分,而担保市场的融资价格通常为1.5分,高者甚至达到了2分。以该公司剩余的货币资本5000万元进行放贷,其利润可以达到1200万元/年。

民间担保业务类似于银担业务,但与银担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可以减少缴纳保证金的资金成本,同时担保费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对于中小企业用款人而言,资金成本要高于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三)投资业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四)补贴收益及保费补助委托贷款也是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三、担保公司的问题来源及风险分析

(一)担保公司问题来源的诱因。目前担保行业存在问题是由国家货币政策的失控和担保行业的逐利冲动的内、外因同时作用造成的。

1、外因方面: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M2货币的平均增长量超过18%,央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的激增造成基础货币存量快速增加,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物价的上涨和人民币的贬值,民间流资急需寻找有效出口;

2、央行过度使用存准工具、银行的紧缩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使用的银行货币快速下降,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外部资金依赖较大,在此情况下,企业从民间融资不可避免;

3、担保公司从民间借贷中获取了远远高于银担业务的利润,且外部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措施远远弱化于银担业务。

(二)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在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担保机构损失的因素产生了不确定性。由此给担保企业经营带来很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企业经营风险

(1)制度性风险。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应有集体讨论机制。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将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2)操作性风险。控制操作性风险,防范由于工作失误、人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损失。把操作性风险控制在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经济周期和国家政策造成的风险

(1)经济波动的周期性是担保业务面临的一大风险。经济不景气,担保机构往往因为债务人所在行业市场萧条,合同难以履行,收益减少,本息难以收回,呆坏帐增加,引起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增加。担保风险管理是否审慎、全面、稳健、高效,往往在经济萧条时最能体现出来。

(2)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国家经济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社会再生产领域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诸方面发生变化,也引起经济活动中社会产品和资源的总量、结构、行业分布、价格、税收、外汇流动等变化,从而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给担保机构带来风险。

3、融资担保企业因债务人的信用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要目标,是期望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就会把部分或全部损失转移给担保机构;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担保机构遭受的损失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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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它们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们的业务范围不同;最后一方面,就是它们受到的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1、基本概念不同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也能看出来,融资性担保在要求上面要比非融资性担保,更加严格。而且担保公司想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也是需要获得相应的审批才可以。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走工商登记程序就可以。同时也不需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业务范围不同
融资性担保其实基本都是涉及借款类的担保。像借款类担保,信用证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等。可以说,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和个人在借款时的担保问题。当然,融资担保公司在设计上面的条件也是更加苛刻。
非融资类担保的业务范围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范围,要小得多。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非融资类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兼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说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更广,利润空间也更多。当然,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也不是你想干就能干。
当然,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从银行融资(即获得银行授信),然后将融到的资金借给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能这样做。

3、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我们都知道只要和钱和关系,监管体系就会很严格。这也是为什么,阿里巴巴上市之路被暂停的主要原因。而京东科技主动撤回上市申请,也是这样的原因。
融资性担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时,有很多标准需要公司去遵守。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担保限制、投资额度、担保赔偿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等都有具体限制标注。
同时在融资担保公司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提高这些预防风险的指标。可以说在这样的监控之下,融资担保公司,也不健康发展都难了。
而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对于的监管基本没有。这也导致还多人,进入了这个行业当中。在激烈的竞争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了生存也是不得不搞低价营销。这样也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生存空间更小,从而使他们行业里面,出现恶性竞争。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对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的行为。非融资担保一般指的是诉讼保全、履约担保、工程担保之类的业务。业务类型不一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分为: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为:工程担保,供货担保、诉讼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还是为借款类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同时,从名称上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银行融资(银行授信),将融到的资金借给借款者。
简要总结:
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它们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们的业务范围不同;最后一方面,就是它们受到的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9. 融资担保什么意思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担保机构则是指为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进行担保的机构。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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