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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8 12:11:11

融资租赁公司股权转让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是:
1、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2、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❷ 设立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人、注册资本、所需章程、从业人员、组织机构、营业场所及其他所需 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例:《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设: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的条件:项目 相关规定发起人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所需章程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从业人员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组织机构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 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营业场所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其他条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余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准人 条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境内外注 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 (1)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3)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 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6)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 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 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8) 人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9)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1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在中国境内注 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 资租赁交易产 品的大型企业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2)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5) 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6) 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7)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9)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10)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11)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中国境外注册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 租赁公司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2)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 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6)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7)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8)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法 人机构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2)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 人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6)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7)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其他境外金 融机构 (1)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3)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 人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6)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7)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8)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9) 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1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1)公司 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 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 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❸ 银监会监管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是哪些,由哪些银行发起的

金融租赁公司不一定都是由银行发起的,也有由资产管理公司,大型央企集团等等当大股东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只有几家属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全国目前17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没有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而均是由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的银监局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股东的关系基本情况如下(不分排名):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商银行;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
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农业银行;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TPG);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各持50%股权;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❹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 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❺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有哪些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申办有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❻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以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例):1:提供一家内资公司,一家外资公司,内资公司注册资金至少1000万以上,外资公司无具体要求;2:内资、外资公司注册时间必须满一年;3:两家公司验资报告各一份;4:3个非证券行业资深金融高管;注册流程:前置审批材料准备→ 申报及材料提交→ 工商注册材料准备→ 领取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 注册资本注入→正式开展业务 融资租赁分为:独资和合资两种,独资分为内资、外资。

❼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❽ 光大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介绍

光大金融租赁公司是第二批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单位中,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公司以中国光大银行为主要发起人(持股占比90%),携手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和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武汉。2010年6月18日在武汉成立,这是近年来首次在武汉设立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

❾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过哪些些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隋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人股。

不过金融租赁公司比较难申请,最好是办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种公司的审批权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❿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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