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债券的发展史
中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开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后来,国民党政府时期也曾多次发行过“金融公债”、“金融长期公债”和“金融短期公债”。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该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的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
为推动金融资产多样化,筹集社会资金,国家决定于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在此之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又多次发行金融债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也陆续发行了金融债券。
1988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发行金融债券。
l993年,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在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这是中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
1994年,中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当年仅国家开发银行就7次发行了金融债券,总金额达758亿元。
1997年和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分金融机构发行了特种金融债券,所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交易所形成的债务。
l999年以后,中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金融债券已成为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l999~2001年,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达l万多亿元,是仅次于财政部的第二发债主体,通过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占其同期整个资金来源的92%。
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20期金融债券,共计2 500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7期金融债券,共计575亿元。
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30期金融债券,共计4000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3期金融债券,共计320亿元。
2004年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 452.20亿元;2005年为6 068亿元;2006年为8996亿元。同时,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国家开发银行于2002年推出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普通选择权债券、长期次级债券和本息分离债券等新品种。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在继续发行可回售债券与可赎回债券的同时,又推出可掉期国债新品种,并发行5亿美元外币债券。
⑵ 请问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并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都必须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经营性租赁业务。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向金融机构借款。 外汇借款。 同业拆借业务。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和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租赁公司面向大众,服务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含私营、民营、国营等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的服务运营商、生产加工商、设备制造商及高科技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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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浙商银行是国企吗
浙商银行不是国企,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简称CZB)全称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第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注册资本100亿元,总行设在杭州,于2004年8月18日开业。浙商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于1993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外合资银行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有股东22家,注册资本100亿元,监管资本270亿元,其中21家是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占85.71%;最大的股东有三家。
(3)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债券扩展阅读
浙商银行的业务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⑷ 民生信托今年兑付了哪些产品
船舶,国债,金融债券。
民生信托今年(2022年)兑付了船舶,国债,金融债券等产品。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由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变更而来。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很不错。
(5)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债券扩展阅读:
浙商银行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聘请行长。
1、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
2、董事会:董事会有董事15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3、监事会:监事会有监事10人,其中股东监事4人,外部监事2人,职工监事4人。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4、行长:负责组织经营班子,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⑹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等文件精神,在浙江省省委省政府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的省级综合性金融资产及相关产品专业交易平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起创建,归属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服务于各类金融机构、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或个人、有各类资产处置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致力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支持跨平台、跨市场的金融资产综合交易及服务,包括“类固定收益产品销售、类固定收益产品流通转让、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债权、各类资产项目撮合、私募股权交易转让、信托产品交易转让、债券产品交易、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品种的挂牌、销售、流通转让、托管登记、交割结算,形成全程式服务的业务体系。交易中心还针对会员的特定需求,提供产品(服务)营销推介、项目路演、投融资财务顾问、产品项目包装设计、评估定价咨询等特色服务。
法定代表人:丁建林
成立时间:2013-12-06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00000007205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27-28层
⑺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信托投资公司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信托投资公司的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物件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分类
***一***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物件,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
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
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智慧财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专案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⑻ 我国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规模有多大
规模是相当大的。,我国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
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投资基金范围内。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其主要业务有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以及投资等。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I)证券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2)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并安排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等;(3)登记结算公司,主要是办理股票交易中所有权转移时的过户和资金的结算。
财务公司,通常类似于投资银行。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巾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业务被限定在本集团内,不得从企业集团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对非集团单位和个人贷款。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组织。其主要业务有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
⑼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简介
一、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背景及定位
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按照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等文件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及相关产品专业交易平台。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作为浙江省唯一挂牌该类平台的营业机构,归属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遵循国务院对中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浙江省打造金融强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立足浙江、面向全国”,在资产证券化、利率市场化浪潮下,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交易平台,解决存量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实现资金方、项目方、产品持有方等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的自由撮合交易,促进金融资产流转和产品创新,打造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全国性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交易平台。
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东情况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目前主要股东包括“浙江省金融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中涵盖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兼具了国有企业公信力和民营企业的灵活性。交易中心将在各股东的支持下,坚持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行,实现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业务定位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致力于为客户和会员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支持跨平台、跨市场的金融资产综合交易及服务,包括“类固定收益产品代理销售/直销,类固定收益产品流通转让、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债权、各类资产项目撮合平台、私募股权交易转让、信托产品交易转让、债券产品交易、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品种的销售、流通、托管、项目登记、挂牌、撮合交易、交割结算等全程式第三方市场服务支持业务。除各类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外,交易中心还针对客户、会员的特定需求,提供产品(服务)营销推介、项目路演、投融资财务顾问、产品项目包装设计、评估定价咨询等特色服务。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崇尚为中国的金融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崇尚为客户、会员提供***的服务和最大的效益,在服务于国家金融改革中、在满足客户需求过程中发展壮大。我们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全力打造集“金融资源集聚中心、金融资源交易中心、金融业务创新中心”为一体的具有专业性,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感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参与!
法定代表人:丁建林
成立日期:2013-12-06
注册资本:21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浙江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52699488
经营状态:存续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27-28层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⑽ 金融债券你了解多少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但在不同的国家,归类是不同的。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属于公司债券。而我国和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才称为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筹资的重要手段,它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通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缺点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容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而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一般是短期资金,但金融机构经常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资和融资,在期限上,这样就使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匹配。而发行金融债券正好能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因为债券一旦发行,在到期之前一般是不能提前兑换的,只能在市场上转让,发行机构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而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也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满足一些长期项目的投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比较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保证中长期投资业务的顺利进行。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通常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一般对它们的运营监管十分严格。相对来说,金融债券的资信就往往要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要小,安全性较高。不过,金融债券的预期年化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和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预期年化利率相比,还是要高的。
可见,对于不想太保守去投资国债又不敢去冒险投资企业债券的投资者,金融债券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金融债券。
1.根据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那些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的金融债券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即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的金融债券,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金融债券,假如发行价格为900元,到期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即为100元,这种金融债券就是贴现金融债券。在国外,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的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期限主要有1年、2年和3年期三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种金融债券比较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不过预期年化利率高些。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没有固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不同的时间段,预期年化利率也不同,并且是一年比一年高,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也就是说,债券的预期年化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而增加,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4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预期年化利率为8%,第二年预期年化利率为9%,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1%。投资者可在第1~4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可获得规定的利息。
除了上面两种很常用的分类方法外,债券还有很多其他分法。如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金融债券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金融债券又可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依担保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按是否能提前赎回可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考虑债券票面预期年化利率是否变动又可划分为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债券、浮动预期年化利率债券和累进预期年化利率债券。若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金融债券可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
金融债券最早产生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体制下产生的债券品种,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金融债券。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大体分为三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和地方保证债)、金融债券和公社债(即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行主体主要有:东京银行、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农林中央金库、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等。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中,这些机构虽属于“民间专业金融机构”,但都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常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以强有力的经济和政策支持,以提高他们在国内国际经营和竞争中的能力,这些金融机构从而获得了政府稳定的资金供应。
日本的金融债券和该国的公司债券(公社债)不同,它们各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对金融债券本身来说,发行主体不同,发行的金融债券遵从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因此,在日本,金融债券被视为一个特殊的债券品种,理论上不具有一般性。
我国内地于1985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到为止,共发行过三类金融债券:
1985年,为缓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缺乏问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发放贷款以支持一些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的扫尾工作,帮助它们迅速竣工投产。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要贯彻量入为出的原则,即债券的发行要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要,发行额度在批准限额范围内,防止所筹资金因预期年化利率较高而用不出导致发生亏损。这种金融债券的发行一直持续到1992年,共发行了大约200多亿元,1992年后就再没有发行过。这种金融债券在发行目的上看,是为了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融资任务,而不是为了金融机构本身融资以多赚取利润,性质上它类似于政府债券。但从发行办法看,它又类似于企业债券,因为它既不给各地下达指令性指标,也不做政治动员,依靠的是金融债券自身的特点上市发行的。
1994年,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开始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但是后来由于财政困难,这三家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需求得不到完全的满足,于是国务院给予了它们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特权。到2002年底,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共发行此类金融债券达15299亿元。
1997和1998两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以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这些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超过56亿元。这14家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通常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一般对它们的运营监管十分严格。相对来说,金融债券的资信就往往要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要小,安全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