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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发展和金融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12 12:25:17

A. 中国有哪些金融大数据公司你知道哪些

金融大数据公司有很多,因为监管部门有牵头组织的,然后还有这些互联网平台他们自己成立的,还有那些专门为企业服务的那么不同的类型,当然就有不同的机构了呀。像我们非常熟知的京东金融蚂蚁金服,他就是互联网电商平台旗下的金融科技公司。

电商平台给的比较明显的蚂蚁金服,我们京东金融我们平常使用的这个京东白条都价格范围,还有网络的度小满金融,它本身也是互联网巨头牵头的这个金融大数据公司。本身也肩负着投资的这个平台功能,因为他们也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平台,大数据是他们自己的金融平台,是对我们的两者并不冲突。

B. 请收集近五年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份额最高的三家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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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排名各大网站各有各的说法,不过,在各大知名网站的前排位置都可以找到人人贷。人人贷是个不错的选择,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人人贷投资比较灵活,无论是从时间上来说,还是从金额上来讲都十分的灵活。
互联网金融企业比较多,比如P2P公司、东方财富、陆金所、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证券公司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
互联网金融(ITFIN)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2016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合规管理元年”,随着网贷平台管理办法落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了“全覆盖”“穿透式”的监管,“野蛮生长”近3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此告一段落。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6)》,目前我国涵盖了互联网金融支付、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互联网股权融资等七个主要业态。自2015年,国内互联网支付业务、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等各方面都得到了飞速发展,行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
就在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召开,会议上不仅公布了2016年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各路互联网大神也齐聚北京参与了高峰论坛讨论。而此次榜单的出炉,也让我们看到了来自互联网界的些许变化。

1)BAT地位牢不可破,新创公司追赶迅猛
阿里巴巴、腾讯以及网络,仍然占据了榜单前三。而4-10位则分别由京东、奇虎360、搜狐、网易、携程、唯品会、苏宁云商占据。虽然2016年许多互联网企业间展开了激烈的厮杀,但可以看到,BAT的地位依旧牢不可破。

2)互联网金融平台势头强劲,占据榜单10%席位
与2015年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此次榜单中占据了10%的席位,这也显示了这一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强劲势头。排位高的为第33位的宜人贷和第34位的人人贷。而包括拍拍贷、中金在线等在内的近10家平台都有上榜。

截止2016年,中国“互联网百强”评选已经连续举办四届,目前已成为国内互联网领域权威、具影响力的官方评选。榜单的评比采用综合分析方法,设置代表企业业务规模、社会影响、盈利能力、成长速度、技术创新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8个指标,加权平均计算生成综合得分作为企业的终得分。从而帮助企业和大众更好地了解自身所处行业地位,合理树立发展方向和目标。而通过这一年的迅猛发展,众多国内优秀的金融科技公司,也用不俗的表现,为大家展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果。

C. 如何看待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

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件与时俱进的事情。互联网只是工具,金融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互联网因为快速,对风险有放大作用,使得问题会短时间内爆发出来。其实任何行业的发展成熟都是一步步试错试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的风险性:
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例
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当前的收益率低于5%,且余额宝的性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但网络百发的预期收益率高达8%,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问,百发最终投资的基础
资产是什么?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如何实现
8%的高收益?除了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给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外,还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资渠道?
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
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联想到网络百发给出的承诺是
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最大程度地加剧了流动性风险。既要允许随时赎回,还能给出8%的预期收益率,这当然令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欢欣鼓舞,但也会令富有
经验的投资者疑虑重重。
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如
前所述,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
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当然,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
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因此运营成本较低,但如果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那么一旦互联网
金融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互联网金融企业有能力构筑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吗?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以下笔者将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来依次梳理这些风险:
其一是法律风险。目
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
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例如,前段时间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挤兑、停止运转后,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立案的。
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从业者心态浮躁、一拥而上,一旦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并出现较大幅度违约的格局,就很容易导致
中国政府过早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从而抑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避免重蹈当年信托业、证券业发展初期的乱象。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一
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
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又如,如何来看待传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互动与转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
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收紧,那么很可能会考虑到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中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发展,
其宏观背景就与中国政府收紧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控,导致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
其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此举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那么,谁来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毕竟,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
其五是技术风险。与
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
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人参与互联网金
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
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上所述,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杀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关各方
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
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目前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都是有益的尝试;第二,
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
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D. 央行互联网金融十家都是什么

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腾讯科技讯 2015年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以下为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广义上讲,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现在具备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一、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
二、P2P小额信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
三、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趋势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指导意见》出台后,有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未出台的,一行三会也正在密集起草、征求意见。“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
趋势二: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国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官僚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稳健高效运行。
趋势三: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
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比如说跨行业投资日益增多,部分金融机构依托资金和客户优势开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开始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模式,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十三五”期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
趋势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实现平台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因此出现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效应,品牌建立过程中会采取诸如免费服务、赔本赚吆喝的恶性竞争,潜在风险很大。
趋势五: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
今天,中国具有理财需求的人群有3亿~4亿人,而为这些人提供服务的理财师还远远不够。这个需求的缺口靠什么弥补?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低成本,使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感增加,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普通人群也可以享受。
趋势六: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安全为手段,依托交易化数据分析潜在借款人信用情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十三五”期间互联网征信更广泛用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在开发P2P对接系统。数据对接后,平台数据透明,征信体系将逐步建立,这会扫清以前传统金融机构不容易触及的很多角落,使诚信环境大大改善,这是可以期待的。
趋势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颠覆与被颠覆的关系,在风险防范和大数据方面运用各有各的优势,两者的合作空间是巨大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要充分融合、相互互补,共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反复呼吁的一点。希望传统金融机构抓紧布局互联网,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也是大数据、互联网的密集使用方,未来,在互联网浪潮之中,应该与互联网金融有更多的融合。反过来,银行有天然的大数据,它们过去在这方面的应用也做得非常好,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与银行有更多互动。
趋势八:互联网金融国际化进程加速
现在,很多互联网巨头都在开始进行全球谋篇布局,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这样的趋势。中国是制造业大国,未来的目标是朝着金融强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光需要我们的银行业走出去,证券业走出来,还需要我们业已超前的互联网金融也加速国际化进程,在合适的时候及早走向全球。
趋势九:互联网金融地理空间重新积聚
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特点,比如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区域成为先发地区。随着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地理空间重新集聚,互联网有望向东部、中部辐射,新的区域性互联网金融中心将陆续出现。东北老工业基地、西北地区在我国GDP的占比较多,但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创业浪潮不够。这些地区应抓紧时间跟上,否则,将来互联网金融在地理空间的重新积聚会加剧地方在金融资源上的不平衡。
趋势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作用加强
大数据、云计算大家已经耳熟能详,而区块链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形成热潮。P2P、众筹,包括互联网财富管理,都是共享金融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共享金融下,互联网会被物联网取代,互联网TCP协议会被区块链协议取代,但共享金融本质不会变。区块链产生后,是有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是对的,但去中介不是去中心。所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好,在世界也是一流的,但不要到最后生于互联网,死于区块链。

F. 什么是金融科技国内有哪些靠谱的公司

金融 科技 顾名思义是金融和 科技 的结合或者是 科技 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其目的在于解决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提升沟通审批效率,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流动性,降低运营成本,有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在金融行业应用的 科技 企业类型,一是为交易所、银行、保险、证券、资管等金融机构提供信息软件等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企业,如恒生电子,金证股份,银之杰,顶点软件等,二是为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等信息供应商,如同花顺,东方财富,大智慧,三是利用大数据、AI,区块链提高金融机构运营能力的互联网企业,这类金融行业仅为其一个应用分支,相关企业较多,可分别关注!

就是传统的金融+互联网,区块链,,,,

从广义来看,金融 科技 是金融机构使用 科技 和非金融机构切入金融业务的总称。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应用新 科技 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例如,手机银行,方便客户随时随地查询、转账,借款、理财等。比较红火的应用还有:智能投顾,量化对冲投资,供应链金融,自动线上贷款等。 科技 已经改变了银行的所有业务。对于券商也是一样,例如在线开户,量化投资等。

二是,非金融机构,借助 科技 ,开始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例如蚂蚁金服的借呗、花呗,基于用户数据放贷,核定业务额度。蚂蚁财富,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理财和借款的匹配;网商银行,借助淘宝等新技术,给小微企业放款等。其它玩家包括微粒贷,京东白条,宜信的p2p平台,联易融的保理业务等。

国内玩家非常多,几乎所有有流量的企业,都介入了这个领域,也成长了一些新兴的完全做金融的平台,比如陆金所,宜信等。

金融 科技 公司有哪些?2019中国金融公司排行榜

2019年中国十大金融公司排行榜,最新的金融 科技 公司有哪些,全国最大的前十名金融公司是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排行榜每年都在发生变化,下面我就介绍下国内金融 科技 公司龙虎榜:

1、蚂蚁金服-杭州

运营机构: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7.61亿人民币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起步于2004年成立的支付宝。2013年3月,支付宝的母公司宣布将以其为主体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小微金融(筹)成为蚂蚁金服的前身。2014年10月,蚂蚁金服正式成立。


2、考拉征信-北京

运营机构: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考拉征信是独立的、开放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及信用管理机构,也是国内首个成立专注于大数据征信模型研究的专业实验室的征信机构。

其推出的考拉信用是面向政务、商务、 社会 、法务、个人全方位的信用服务体系,运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客观呈现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连接各种服务,让每个机构和个人都能体验信用所带来的价值。


3、京东数科-北京

运营机构:京东数字 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61亿人民币

京东数字 科技 的前身是京东金融。京东金融集团,2013年10月独立运营,定位为服务金融机构的 科技 公司。已建立起十一大业务板块——企业金融、消费金融、财富管理、支付、众筹众创、保险、证券、农村金融、金融 科技 、海外事业、城市计算。除了服务金融机构,京东金融也在储备服务非金融企业和城市的技术能力,将为全 社会 提供更广泛的 科技 服务。


4、GEO集奥聚合-北京

运营机构:集奥聚合(北京)人工智能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集奥聚合是中国领先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场景化应用平台。公司2012年成立于北京,一直坚持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使命,致力于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的发展理念。自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成长企业,海帆企业,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企业 科技 研究开发机构。连续三年入选 科技 部火炬中心独角兽称号,荣膺《亚洲银行家》“2018全球金融 科技 创新八强”,“2018安永复旦中国最具潜力企业”,“2018人工智能独角兽top20”,“人工智能创新企业50强,“大数据创新场景服务商排行榜第一名”等权威荣誉称号。


5、联易融-深圳

运营机构:深圳前海联易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36亿人民币

深圳前海联易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由国际上具有资深金融、互联网背景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于2016年2月成立于广东省深圳前海自贸区。并于2018年获得超过2.2亿美元的C轮融资。目前,公司累计资产交易规模合计近300亿元,在供应链ABS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风险请自担,文章发布或有滞后策略不具备及时性】

笔者代玖阳系中国贵金属协会高级分析师,证书编号MFP0010878,私人投资理财顾问,文章无所谓鸡汤和一切陈词滥调以及虚名,用简明图表,加逻辑分析,以达行之有效的资产累计方式。

金融 科技 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资金与资产端对接效率,促进资金融通的行业,它的落脚点还是在金融。

有几家上市的。比如宜信(旗下翼启云服)它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其他还有很多是如建桥、和盛都是国内A股上市金融 科技 企业。

恒生电子,唯一牛逼的公司!

蚂蚁金服。恒生电子。

典型代表~中国平安(金融壹帐通),蚂蚁金服

金融 科技 指通过利用各类 科技 手段创新传统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中国有八大金融 科技 公司都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阿里巴巴的蚂蚁金服无疑是体量最大的,估值达600亿美元。世界最大的四个金融 科技 公司都是中国的,因为我们有超过5亿智能手机使用者,同时移动支付和P2P信贷市场比较完善。

G. 中国互联网金融50强榜单出炉 哪些企业榜上有名

进中国互联网金融50强榜单的有:

1.51信用卡

2.91金融

3.e租宝

4.Ppmoney

5.爱基金网

6.网络理财

7.财付通

8.筹道网

9.点融网

10.格上理财网

11.股票赢家

12.好贷网

13.好买基金网

14.汇付天下

15.积木盒子

16.金斧子

17.金联储

18.金信网

19.金银猫

20.京东众筹

21.九次方

22.连连支付

23.陆金所

24.蚂蚁金服

25.民信贷

26.诺诺镑客

27.拍拍贷

28.趣分期

29.人人贷

30.融360

31.数米基金网

32.苏宁金融

33.随手记

34.天天基金网

35.同盾科技

36.铜板街

37.投投

38.微贷网

39.微量网

40微众银行

41鑫合汇

42雪球

43.宜信财富

44.易宝支付

45.翼龙贷

46.盈盈理财

47支付宝

48众安保险

49.众筹网

H. 互联网金融哪家最靠谱

互联网金融进入公众视野是从2013年的“余额宝”开始的,借助支付宝的庞大用户规模,天弘货币基金一跃成为全国最大的货币基金,至2014年一季度末管理资产达5500多亿元,这也让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电商公司等见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力量。此后,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相继获批成立,大量P2P平台出现,信托、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开始布局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对互联网金融从严监管,要求各平台控制风险,真正让技术服务于民。一些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都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做到了合规经营,在合规的前提下,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提升技术体验,真正让客户享受到安全、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对于我们普通用户来说,首先要考虑安全性,不要被高利息诱导,尽量选择合规经营的平台,以及领先的互联网大平台,做到安全放心。

I. 互联网金融公司有哪些

这个真不少,可分为来自互联网行业的和传统银行业,两个大类型。有个叫三平伟业的公司,他们运作互联网金融平台-三益宝发展的不错。尤其是上面企业项目投资很抢手,有兴趣的可以去瞧一瞧。

J. 中国十大互联网券商

2020年中国十大证券公司排名

1、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证券行业内的龙头品牌。中信证券先后收购了万通证券、设立中信建投并重组华夏证券、收购金通证券、收购华夏基金、收购里昂证券以及近期收购广州证券。是综合实力超强的证券公司。

2、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深圳本地老牌券商。早在2008年就被评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还拥有国内首个多媒体客户服务中心,是招商局旗下的一家金融证券行业的龙头企业。截止目前,招商证券成为中证100、上证180、沪深300、新华富时中国A50等多个指数的成分股。

3、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由上海国资委监督管理。海通证券是上海本土券商,也是国内成立最早、综合实力最强大的券商之一。海通的权益投资能力较强,自营业务收入占比33%,投行业务境内、境外同时发力。海外业务收入占比27%,行业排名第一。

4、广发证券

成立时间是1991年,广发证券是一家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在2016年的中国企业500强中位居385名,还是行业第三。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依靠着自身的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地位。

5、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综合性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于1991年5月成立。2010年2月26日,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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