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户的管理
金融机构内部也拥有大量具有价值的数据,如业务订单数据、用户属性数据、用户收入数据、客户查询数据、理财产品交易数据、用户行为等数据,这些数据可以通过用户账号的打通,建立用户标签体系。在此基础之上,结合风险偏好数据、客户职业、爱好、消费方式等偏好数据,利用机器学习算法来对客户进行分类,并利用已有数据标签和外部数据标签对用户进行画像。进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策略,这样可以提高客户渗透力、客户转化率和产品转化率。也就是说,通过大数据应用,金融机构可以逐渐实现完全个性化客户服务的目标。
2. 产品的管理
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金融机构能够获取客户的反馈信息,及时了解、获取和把握客户的需求,通过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对产品进行更加合理的设置。通过大数据,金融机构可以快速高效地分析产品的功能特征和喜欢的状态,产品的价值,客户的喜好原因,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利润,产品的客户群等。如果处理得好,可以做到把适当的产品送到需要该产品的客户手上,这是客户关系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3. 营销的管理
借助大数据分析平台,通过对形式多样的用户数据(基本信息数据、财富信息数据、教育数据、消费数据、浏览数据、购买路径、客户的微博、客户的微信、客户的购买行为)进行挖掘、追踪、分析,以提升精准营销水平。
拓展资料:
特征
1.网络化的呈现。在大数据金融时代,大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网络来展现,包括固定网络和移动网络。
2.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工具。在大数据金融时代,风险管理理念和工具也将调整。
3.信息不对称性大大降低。在大数据金融时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
4.高效率性。大数据金融无疑是高效率的。许多流程和动作都是在线上发起和完成,有些动作是自动实现。
5.金融企业服务边界扩大。首先,就单个金融企业而言,其最合适经营规模扩大了。由于效率提升,其经营成本必随之降低。金融企业的成本曲线形态也会发生变化。
6.产品的可控性、可受性。通过网络化呈现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而言,是可控、可受的。
② 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是否属于金融学范畴
信用制度与农村金融 一、农村信用制度与农村金融创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的市场,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根底上的。很显然,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面对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防止地或大或小的承当着信用风险,既然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无论是信用意识,还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都需要交易对手去分析区分,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本钱。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本钱,减少信用风险。面对农村资金需求呈现的分散性、周期长、不易监督等特点,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拟、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厚非的。涉农金融机构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体看仍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法人,面对高度分散经营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其交易本钱极高,加上担保、保险缺失,贷款利率还无法完全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也就无法补偿其交易本钱和交易风险。当涉农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别照顾时,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其支农积极性如何可以预见。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挖掘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本钱和风险,增加“三农〞领域对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的吸引力,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而解决农村贷款难题,否那么纯粹靠行政行为或有限的财政奖励或贴息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更难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开展。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钟献兵、潘华(2004)认为,建设社会信用制度,需要清晰产权以增强信用制度的内部力量,加强法制建设和利益机制以强化信用机制的外部制约,再辅之以道德教育和信用宣传,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魏文静(2021)认为,信用制度作为约束人们信用交易活动及其关系的行为标准和准那么,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局部构成;正式约束主要有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管理制度等,非正式约束主要有传统道德方面的信用观念、习俗和习惯等,实施机制主要有信用监督、约束和奖惩制等;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才构成完整的信用制度框架。虽然目前大部份研究对信用制度表述不同,但根本框架趋于一致,即都强调需要建立信用监督机制、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培育信用中介机构。 二、农村金融创新与农业产业化 农村金融创新滞后的直接原因是农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还在于农业开展方式粗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基于农村信用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创新,除了通过完善信用制度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于通过信用制度的契约安排,充分运用信用制度的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开展,进而形成经济与金融的互促开展。从农业生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开展,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开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尽管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统一,但大多数学者均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要求农、工、贸、科一体化和规模化经营,农户、企业、合作组织等各经济主体集合资源结成共赢的利益主体,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整合成一个产业系统(程志强,2021)。不难看出,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关于产业链联接的系列契约结合,而其具体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是这些契约的表现形式,这些契约的缔结和可持续运转,离不开健全的农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认为,农业产业化开展过程中的系列契约,可以分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两类:要素契约表现为土地租赁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转变为产业化工人;商品契约那么表现为订单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购农产品,甚至包括产前、产中配套效劳和标准标准。尽管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要素契约模式还是商品契约模式存在争论,但无论哪种模式,都要求构建一种产业链的联结,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约模式涉及密集的农地整合即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对信用制度的依赖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国公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各地对推进以农村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探索为解决农村资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核心安排在于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开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开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假设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从全国各地探索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看,主要有个体农户主导、村集体主导和中介组织主导型。无论哪种方式,都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只是介入程度深浅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组织主要为农户自愿联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局部地区那么出现金融机构直接作为中介组织主导农地流转,主要操作方式为,商业信托公司先租用农户土地使用权,然后将流转成片的土地出租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把原来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成企业工人。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主导的农地流转方式,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契约模式,对信用制度依赖程度较高。因此,从农业产业化开展的两种模式来看,都对农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约模式因为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这种对信用制度的需求,实际上表现为一种金融需求,也为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选择方向和根本前提。 三、民间资本与农村金融创新 对现阶段及将来较长时期农村金融需求进行分析是发挥农村金融功能、进行农村金融创新的根本前提。杨德平(2021)等学者通过对文献梳理发现,尽管众多学者对农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观点各异,但根本都认为农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为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农
村企业和农户三大主体。由于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没有进行讨论(尽管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对这一领域的金融创新也有着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点关注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从笔者对100户农户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通过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和惠农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满足和根本满足占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亲朋好友周转和民间借贷解决;至于农户生活、助学、医疗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们将其归于另一类,这里没有讨论。而对20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调查显示,他们的金融需求缺口较大,且普遍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占比95%)。调查显示,尽管民间融资利率偏高,但归还率却比拟高,主要原因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非经济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不管正规金融还是民间融资,对企业而言都是获取资金的途径,或者说都是一种社会资本。林丽琼(2021)认为网络、信任、标准是企业社会资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体利用其社会资本获取资源的各种行为。因此农村信用制度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或者说农村金融创新的方向,也不仅仅局限于正规金融,应该从社会资本的范畴来统筹考虑。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转变为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开展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比拟主流的观点,是大力开展社区类金融机构,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包括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形成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的错位竞争。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这种错位竞争的定位极容易造成社区类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机构的趋同化,使其“官营化〞特色突出而民间资本被边缘化,无法发挥民间资金在人缘、地缘方面的传统信用优势。如果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信用制度的作用,从信用意识(主要从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从发起人资格和股本比例入手)两方面对社区类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设计,按照社会资本的要求来整合正规金融与民间资本,才能形成正规金融和民间资本的优势互补———既充分发挥基于人缘、地缘构建的传统民间融资优势,又充分发挥正规金融的资金规模优势。而且,基于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不仅能使现行的社区类金融机构到达支农的设计初衷,还能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即正规金融机构联合民间资本进行信用安排,专门针对某一社区、行业、村镇开展社区类金融效劳。2021年5月云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具有社区类金融效劳的根本要素和雏形———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民生银行玉溪支行共同发起成立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促进会按照社区分类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蔬菜产业合作社),社区内相关企业基于相互信任和自愿原那么参加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约安排下抱团享受金融机构的社区类金融效劳。截至10月底,已经有213户小微企业通过促进会获得2.72亿元信贷资金支持。但笔者调查显示,玉溪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信用安排层级较低,缺乏完善的层级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为有效覆盖风险,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较高,额度有限(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表示,在社会信用制度欠缺的情况下,是否开展类似的社区类金融效劳创新还需要慎重考虑。因此,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引导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在农村发起设立社区类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联合民间信用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类金融效劳,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在“社区〞范围内的优势融合,可能是解决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开展主体(企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资金瓶颈的一种有效路径,也可能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选择。
四、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是农村金融创新的根底条件,农村经济开展的新趋势,对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进而对农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农村信用体系还处于试点阶段,笔者对局部地区开展的试点进行了分析,希望基于这些分析能为构建适应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提供参考意见。多地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根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分配不同权重,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与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同时,金融机构也在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效劳方面进行创新。总体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局部挖掘,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开展迅速,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效劳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公司+基地+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开展。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要到达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充实,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因为尽管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开展的资本,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良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那么,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工程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效劳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尚待补充。 五、构建农村信用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创新 农村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其根本框架的构建思路跟社会信用制度根本一致,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如二元经济特征明显),也使得农村信用制度需要赋予更多的目的诉求。因此,基于现行试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适应农业产业化开展需要并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紧扣农村产权改革,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清晰工作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探索在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转让等方面做出具体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导和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 (二)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开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预防性制度标准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标准其效劳内容和效劳标准。 (三)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根底。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分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四)丰富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参与主体,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制度建设。 (五)突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六、结论 从农业兴旺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中国农业开展的根本方向在于农业产业化开展,无论是构建产、供、销、科产业化集合系统,还是实现农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都对农村金融效劳提出了新的诉求。同时,农业产业化开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约安排根底之上,加之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特殊性,也就对农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这种符合农业开展方向要求的农村信用制度,同时还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基于全国各地试点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调整制度设计,在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的同时,重点考虑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吸引各主体主动参与制度建设,形成一个监管到位、制度完善、主体丰富、效劳全面的农村信用制度,进而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金融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丰富农村金融体系,融合正规金融和民间资金,大力开展社区类金融,包括组建社区类金融机构(组织)和开展社区类金融效劳等。
③ 如何认识工商银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业务
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在下大力气改造自己的信息系统,积极运用IT和互联网技术,提升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大力发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新型业务模式,拓展互联网业务范围,加快推进自身的转型升级,努力推进“金融互联网化”。例如,今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平台“e-ICBC”品牌及其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电商平台“融e购”、即时通信平台“融e联”、直销银行平台“融e行”三大主体平台,以及支付类“工银e支付”和“线上POS”、融资类“逸贷”、投资理财类“工银e投资”三大主体产品线。
应该说,近些年来,中国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并努力向互联网公司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靠拢,积极应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
有不少人认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也应该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而不应该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公司开展的“互联网金融”完全割裂和对立起来,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与互联网公司的金融化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应该“双轮驱动、加强合作、逐步并轨”,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上述看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如果仅仅停留在现有的由各个公司或机构相对独立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或思路上,可能存在对“互联网+”认识上的偏差。
从传统金融机构推进业务处理互联网化的角度看,其运用先进的技术,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金融业长期实行严格的监管,准入门槛非常高,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服务分割得很细,从客户的角度看,每个金融机构都只能提供一部分的碎片化的金融服务,客户根本不可能在一点进入(登记注册)后即可享受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个领域的金融服务,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充分比较和自由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议价能力,而且也不利于金融机构获得更加广泛而全面的客户资源与信息,从而更好地开发产品、创新服务。
炎黄财经中就提到过:更加重要的是,这不仅造成金融一级市场的分割和不健全,更造成金融二级市场的严重匮乏,大量有存续期的金融资产被闲置,相应地,大量资金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金融“充分激活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更大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这种格局不改变,即使各家金融机构都在强化自身的电子化、互联网化的投入和业务发展,即使互联网公司和社会资本也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相互分割的局面,很难充分发挥互联网巨大的潜在作用,并且可能造成各家金融机构或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养、客户信息和认证系统建设以及大数据归集和分析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在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浪费。
从互联网的角度看,完全有可能打造一个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互联网金融超市,就像已经运行的“淘宝”“天猫”一类的互联网商品超市一样),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消费者(包括资金供需双方),都可以在超级平台上登记注册、开展业务,共享超级平台的服务。
这其中,第一,超级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者,需要打造和维护一个功能健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硬件、软件和基础设施),并为用户提供接口或登录入口,保持与用户(包括金融机构)通畅的信息传递。第二,要建立完全真实、便于认证的用户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按照监管规定,认真核实用户身份(确保用户实名制),保留用户身份核验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专用密码、社保或养老金账号、生物认证信息等)并严格保密,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和方便交易认证。第三,要建立灵活便捷的信息索引和搜索引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供需双方通过输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级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确的查询和交互,不断缩小供需双方P2P的交流范围,提高交易或借贷等金融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第四,要提供中介服务。超级平台提供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第三方支付、登记或托管服务,或交由专门的登记公司或托管银行办理。第五,要进行交易处理和信息采集与分析。对于所有用户、交易、金融产品、账户余额等信息,超级平台都要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处理,需要很好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快捷、准确、安全的查询系统、对账系统、用户分析系统、交易和产品分析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社会征信系统等。
这样,超级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上登记注册,即可享受其需要的所有金融服务,而无需到每家金融机构去开户和办理业务;金融机构也无须各自建立自己的客户信息系统,而可以在经用户同意后,由超级平台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并实现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的社会共享(云计算、分布式联机处理),极大地减少相关方面的投资和维护成本;超级平台上的用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P2P(包括一对一的P2P和众筹化的P2P)的交易,实现去中介化(第三方登记或托管除外),减少环节、降低成本;超级平台上的交易可以实现实时的记账清算,大大提高资金汇划的及时性、安全性;可以更大程度地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通等。超级平台的功能和优势可以不断发掘和发扬光大,并进一步促进金融创新和效率提高。
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可以不断与超级商品交易平台、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等进行融合,形成全国级乃至全球级的互联网超级大平台以及相应的互联网运行和管理规则,形成“互联网+”强大的基础与核心。在此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互联网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进行连接,实现人类活动的信息化、平台化、智能化,形成全新的互联网经济与社会新生态,推动人类社会进入新阶段、新时代。
上述这种划时代的革命化的变革,仅仅依靠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脱离传统理念和格局的束缚,切实增强互联网的思维和认识,从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理解好、规划好“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从国家整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才有可能实现。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肯定会极大地改变现有金融运行模式和金融格局,但即使建立起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这一平台也更多地属于基础设施,是为金融活动服务的。超级平台的建设者、维护者或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专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金融服务、交易谈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金融功能;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超级平台的用户,同样需要得到超级平台良好的服务,其消费者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④ 金融机构的功能
1 、充当资金融通的中介,把从市场上筹集到的闲置资金重新组合成各种金融资产,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率;
2 、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业务,帮助管理客户的金融资产;
3 、为有不同的需求的用户提供不同的自营金融产品;
4 、帮助公司创建金融性质的资产并且提供给其他的交易者;
5 、代理客户金融资产的交易并且为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金融机构指的是从事金融行业的相关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等。金融机构通常都是充当中介来帮助社会上的资金的融通,提高资金利用率。金融机构在管理上存在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风险等,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以及交易操作上的失误导致的风险。金融金融是在不断地创新的,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风险,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