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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在北京云政金融控股公司贷过款

发布时间:2023-02-22 01:23:05

1. 不良债权转让后的计算基数

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应如何计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4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阅读提示

关于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应如何计息的问题,因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属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利息计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第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函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纪要》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如何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纪要》的精神处理;《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

依据上述规定,就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后利息的问题,法院能否对所有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主张受让后利息的请求,均不予以支持?我们认为不能任意扩大《纪要》的适用范围。傅松苗、吴江在《关于<海南会议纪要>适用范围的研究》一文中认为:“经过长达10多年的处置,纪要针对的政策性剥离和半商业化剥离的不良债权已经基本清理完毕,纪要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目前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不良债权案件绝大多数是纯市场化、商业化的金融不良债权,最高法院有必要下发通知或出台指导性案例对这些案件不适用纪要予以明确,以免实践中不当扩大纪要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执监433号执行裁定书中的裁判观点,认为:并非所有非金融机构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都不能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后的利息。

本文就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应如何计息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二条【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2、《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鄂高法[2012]32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答复如下:第一条【向非国有企业主张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的利息,参照《纪要》精神处理】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我院2009年3月30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第二条【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停止计算利息的时间】根据《海南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海南座谈会纪要》不具有溯及力。《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前,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者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利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迟延履行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至《海南座谈会纪要》发布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参照《纪要》的规定】我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如何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利率】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编者按:2017民诉法修订后,该条文已变更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次受让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国有商业银行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11)鲁高法第2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二次受让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国有商业银行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事实,经研究,答复如下:【法院就二次受让商业不良债权的受案范围】案涉争议债权的转让,属于“受偿在先、转让在后”的转让情形,不符合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10年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中关于“转让在先、受偿在后”的不当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宜。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第七条【利息计算】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

第一条【适用范围】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第二条【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第三条【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第一、《纪要》对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了特殊的处置规则,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及转让主体均有明确限定,应当严格按照其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第二、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不应一律参照适用《纪要》精神,本案中债权最初的转让时间为2011年,与《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不应适用《纪要》关于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利息的规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是对湖北省高院就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参照适用《纪要》规定计算债务利息问题进行请示的个案答复,该答复意见所涉案件基本事实与本案不符,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1、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简称“农行流花支行”)经(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确认,对泰和公司(非国有企业)享有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债权。

2、2011年9月,农行流花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2014年1月东方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本案当事人正中公司。

3、关于上述债权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第九条有关受让后利息不予计算的规定,各方产生争议,经一、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最终确认上述债权应计算受让后的利息。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参照适用《纪要》规定于正中公司受让债权后停止计算利息的问题。

第一,《纪要》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可见,《纪要》是对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了特殊的处置规则,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及转让主体均有明确限定,应当严格按照其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如果将《纪要》适用范围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一律参照适用《纪要》精神,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据,也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同时,鉴于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最初的债权受让人往往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如一律适用《纪要》止付利息,不仅不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损害合法受让人的利益。本案中,案涉金融不良债权最初转让发生于2011年9月,从农行流花支行转让给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该债权第二次转让发生于2014年1月15日,由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转让给正中公司。可见,债权最初的转让时间与转让主体,均与《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故不应适用《纪要》关于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利息的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是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参照适用《纪要》规定计算债务利息问题进行请示的个案答复。该答复意见所涉案件中的金融不良债权属于《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债权。因此,该答复意见所涉案件基本事实与本案不符,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

总之,本案不属于《纪要》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不应适用《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于正中公司受让债权后停止计算利息。申诉人关于复议裁定适用《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作出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裁定的错误认定及处理应予纠正,债务人泰和公司应向债权受让人正中公司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案例来源】《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433号】

2、“函复”针对的情形是执行程序以及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与本案所涉情形不同,故不适用于本案。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东方资产公司是否有权向杨细平主张受让债权后所产生的逾期利息。杨细平认为依据“(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湖北高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函复”,东方资产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不得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本院认为,该“函复”针对的情形是执行程序以及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与本案所涉情形不同,因此该“函复”不适用于本案。东方资产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受让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对天玖公司的金融债权后,一并取得主债权项下的担保债权,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杨细平承担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的保证责任。杨细平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杨细平与上海天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玖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102号】

3、本案债权分别发生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并不属于《纪要》的适用范围,故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的利息应计入执行金额。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关于万兴隆公司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因案涉农行省分行与东方资产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和东方资产分公司与泰达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分别发生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并不属于《纪要》的适用范围,故万兴隆公司关于不应给付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哈尔滨万兴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3号】

4、《纪要》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有明确限定,本案的不良债权是在《纪要》规定之后发生的,并非《纪要》适用范围内的不良债权,不应适用《纪要》的规定。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债务人对符合《会议纪要》适用范围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关于《如何理解法发[2009]19号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载明,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本案的不良债权是在《会议纪要》规定之后发生的,并非《会议纪要》适用范围内的不良债权,也没有其他有效的司法解释对债权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因此,不应适用《会议纪要》的规定。

【案例来源】《烟台嘉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申466号】

2. 北京十大讨债公司地址

讨债公司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财务公司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
1、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人事银行卡催告通知服务的专业公司,专注于向消费信贷金融机构提供货前征信调查与贷后催收等外包服务,现位居‘北京追债公司排行榜前十’。据不完全统计,该北京要账公司已在国内近3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分公司,并在50余个城市设有驻点机构,服务客户有农、建、中等大型国有银行,交通、光大等大型股份制银行,以及大型汽车金融公司、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2、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隶属于国有企业——海科金集团(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科金集团是北京市首家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海金保理承集团金融产品体系及金融风险管理之底蕴,专注应收账款、预期收益等业务的融资服务,为供应链节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应收账款融资、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3、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围绕〝不良资产管理金融技术服务智能BPO服务°三大核心战路布局的产业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曾服务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提供了〝不良资产催收服务"。还曾推出了移动端催收平台催迹Apo’。互连众信已入选"零壹财经小微金融数字服务商TOP30北京正规要账公司排名榜十强。
4、北京号金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专业讨债/合法讨债公司,致力于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外包服务的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逾期不良账目的处理和信用卡及衍生产品的委外催收作业。公司曾获得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委外催收一等奖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回款精英奖,是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十佳合作单位’。公司总部现设于北京,已在全国多省市设有分公司。
5、北京金惠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致力于提供优质、高效的个人逾期信用管理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逾期账款回收及逾期资产管理胀务。作为一家专业讨债/要债公司,金惠晟对外承诺:催收措施多样工方法灵活,以回款为最终目标,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手段。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向委托方提出咨询建议,从管理入手预防和控制账款拖欠的问题。在回收欠款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关系。
6、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内地现代消费金融催收服务机构及行业缔造先驱,总部设于香港,在北京、上海等47个城市设有分公司。早于2007年国内银行委外催收处于初级阶段,高柏就已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业内顾问。高柏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及债务法律诉讼支援’是高柏的核心业务之一。
7、北京众信优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业务涉及催收等领域的第三方风控及营销服务提供商,是一家专注于不良资产清收领域的智能解决方案公司,旗下快催收平台,致力于使用信息技术与学习算法为平台参与者提供优质的不良资产清收策路和自动化清收资源。平台依托于大数据资源和前沿算法模型,通过对逾期资产进行数据挖掘,建立定价模型、催收策略模型,以及拆分撮合模型,以实现依据最优方案进行自动化清收的不良资产清收新业态。
8、北京四海盛通国际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资产收购、信贷资产催收服务以及互联网行业应用平台为主营业务方向,利用其长期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的卓越经验和优势,不但可以通过承接外包为客户提供不良资产管理服务,更能满足客户在互联网背景和经济新常态开势下,协助客户找到适配其业务模式、风控模型及产品特点的不良资产创新管理路径。
9、北京讯鸟软件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呼叫中心及云计算应用服务商,虽然不是一家纯粹的要债公司,但提供大数据催收"产品服务-讯鸟软件智慧催收云平台。该催收平台优势:IVR资源充足,现有中继相等于以3300人同时外呼电催,有效提高接触率、回款率。自动化智能系统依循标淮化流程,提醒缴款,可屏菠人工导致的操作风险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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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人在北京亿通金融贷过款吗是骗子吗

您好,合同只要不是去他们公司当面签署的就是骗子,请不要相信。

5. 榕树贷 款的合作机构都是哪些公司啊

合作的机构包括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等,还挺不错的。

6. 达飞云贷正式被立案,注销旗下27家分公司

曾在网贷市场中活蹦乱跳的达飞云贷终被警方立案,虽早在去年宣布退出网贷,但此前因野蛮扩张而遗留的巨额逾期坏账,依然压得它喘不过气来。或许,转型根本谈不上。


撰文 | 冬弥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想彻底摆脱网贷标签的达飞云贷,最终还是被网贷绊倒在地。


近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公开发布了“关于对受理海港区达飞秦皇岛西港路分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警方称已受理海港区达飞秦皇岛西港路分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推进案件侦办,达飞公司线下出借人到合同签订所在地派出所或者经侦大队进行报案登记。



此前,就有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已对达飞云贷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刑事立案。由于未见警方的正式通告,关于达飞云贷立案的消息也一直未得到确认。


如今达飞云贷被立案的消息被坐实,可能达飞对于警方介入也是无奈之举,毕竟坏账压身,出借人成日维权,长久下去也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参照以往被警方立案的网贷机构,达飞云贷的催收回款工作可能在警方协助下更加顺利,但声誉与转型愿景就无从谈起了。


「消费金融频道」还注意到, 达飞云贷遍布在全国各地的27家分公司先均已被注销,其中就包括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改名达飞云贷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后,达飞一直想从网贷业务中抽身,正如在转型公告中所称:


“优秀的头部互金机构转型持牌机构成为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云贷业务中涉及到小额出借人的P2P出借业务在这个大趋势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


工商资料显示,达飞云贷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术平。达飞云贷大股东为深圳达飞 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后显示,高云红为达飞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比例达92.22%。


高云红除了是达飞云贷的实际控制人,还是港股上市公司旭通控股的创办人、最终控股股东。旭通控股原名为“达飞控股”,在达飞云贷被传立案前后,达飞控股特别发布公告称公司名字将由达飞控股有限公司改为旭通控股有限公司,并试图分离与达飞云贷的关系。


实际上,得益于达飞云贷的网贷业务,达飞控股业绩曾现风光2019年半年报显示,达飞控股实现收入6.41亿港元,同比增长了109.418%。净利润为1.82亿港元,增长了74.83倍。


11月份,旭通控股发布公告称,王晶因个人理由已辞任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原因为其正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旭通控股深陷漩涡,或与达飞云贷立案相关。


在网贷领域中,达飞云贷路子很野,甚至成为众多借款人心中的噩梦。有借款人曾向「消费金融频道」称,自己在达飞云贷分3批次共借26500元需要还款60800元,还了半年款之后,由于实在难以承受高利息无钱可还最后逾期。


达飞云贷的借款产品被指综合息费过高,收取的费用包括服务包、基础服务费、质保金等各种额外费用。其中,质保金在放款时立刻按本金的10%-20%划走,尽管在还清欠款后会退还,但还会计入借贷本金算利息。


借款人逾期时,达飞云贷还推出倒贷产品,该产品变相增加了借款人债务负担。达飞云贷业务员与后台配合将借款人借款额度挑高,借款人借出钱还清账单后再把额度降下来,大概是10000元收取300元手续费的标准,账单利息不计在内。 倒贷产品综合息费极高,月利率15%,服务费20%,质保金10%。


比倒贷更“创新”的产品设计是“逾期转长期”(也叫“转长期”)产品,该产品将逾期借款人的旧债务作废,按照此前的借贷本息、违约罚息的总和作为新合同的本金,与借款人签订新合同。这种模式实质上仍是以贷养贷。


由于资产端产品设计涉嫌不合规,达飞云贷所合作的资金方也频频踩雷。达飞云曾与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如包银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华兴银行、石嘴山银行等。


据「消费金融频道」了解,目前仍有消费金融机构忙于催收达飞云贷平台的借款人。晋商消费金融与达飞云贷合作放贷,晋商消费金融作为出资方,达飞则为助贷平台。不少用户都是从达飞云贷上面借了款,也按时足额归还,现在却被晋商消费金融催收。


双方合作问题最终导致用户正常还款却征信出现逾期,这着实坑惨了借款人。面对借款人的怨言,晋商消费金融表示达飞未把款项还于平台,如果借款人不在晋商还款,就会被上报征信。达飞云贷则表示,资方欠达飞结算款项,公司高层一直跟资方沟通解决,资方一直未给予回复。


与其他头部网贷机构相比,达飞云贷的资产逾期情况较为严重,这主要因为借款人不满综合息费过高,还款意愿偏低。例如,达飞云贷所收取的质保金在本质上与砍头息相似,虽然会退还给借款人,但借款人需要承担质保金作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利用花样包装息费,达飞云贷最终作茧自缚。一边面对逾期欠款,一边面对出借人维权,声誉一片狼藉的达飞云贷采取由出借人组成催收小组进行催收的方式,别出心裁地推出债权认领活动,债权认领金额超过18亿,认领人数近万人。出借人认领债权后,联系匹配好的借款人协商还款。


此外,达飞目前主要的精力集中于全国范围的法诉回款。达飞表示,对于执迷不悟的逾期借款人,达飞采取仲裁和法诉等途径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用户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且持续追缴欠款。


数据显示,达飞已在全国开通200多个诉讼渠道,在河北、黑龙江、云南、四川、山东、江西、内蒙古等30多个地区已经发起大量诉讼工作并进入立案或执行阶段。


达飞云贷12月26日发布“达飞平台近期工作进展说明”,提到从单一的传统催收回款到如今的法诉、易回多举并施;从单一的兑付形式,到开通房产、商城进行多元化兑付;同时,为了进行开源,先后启动了转分期和债务优化等多项新业务。


7. 有谁在森强金融贷过款

在森强金融贷过款的人有很多。不过个人贷款能否成功主要看你的进件情况和征信情况,所以做之前先清除自己是什么情况,再去申请适合你的产品,下款几率比较大。
森强金融概要
森强金融旗下拥有贷款金融方面、资产金融方面和大众媒体,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总部位于北京金融中心CBD核心区域,是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合同为一体的大型综合金融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分公司规模遍布全国,主要包括华南、华北、华东、华中等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已设立多家分公司,准备有多家正在建设中的分公司。森强公司致力于为全国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成为全国金融资产方面的大品牌。
怎么申请个人贷款?
1、明确贷款方式,消费者在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需要考虑选择哪种贷款方式;
2、了解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无论选择如何,都是一种贷款方式,需要了解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通俗地说,贷款人应当根据个人申请贷款的目的合理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和类型;
3、结合自身进行选择:无论选择何种贷款方式,贷款人都需要结合自身的条件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就是尽可能在用户自身能承受的范围内贷款。
如果是在银行申请的个人贷款,利率一般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动执行,其中1年以内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是4.35%,1到5年内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是4.75%,五年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是4.90%。如果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那么贷款利率会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利率是:五年以下贷款为2.75%,五年贷款以上为3.25%。

8. 我在达飞云贷借的款为什么现在是晋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一直在催收而且还要起诉

很正常,这些贷款平台大多数只是相当于中介,是没有放贷的能力和权利的,大多数都是第三方平台放款,可能是达飞云贷被查封了才是放款方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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