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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電子承兌

发布时间:2023-02-22 13:55:38

1. 纸质承兑不能跨省流通吗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2日起6个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业务范围既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也包括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规定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1)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電子承兌扩展阅读

跨省票据业务的界定

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2. 2018年5月1日以后取消纸质承兑汇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2018年5月2日

3. 电子承兑怎么查询交易记录

电子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子分类。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随着电子承兑汇票越来越普及,很多企业之间贸易往来采用电子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那么,电子承兑汇票该怎样查询,下面详细解答。

首先,账户功能开通。

企业使用电子承兑汇票支付,必须先在已接入ECDS系统的银行开通企业网银功能。票交中心了解的是,企业网银国有大行大概每年收取1千左右的年费,有部分小的银行可能免费。

例如,企业如果想在工商银行开通企业网银,得先到网点开通企业电话银行或办理企业普通卡证书,然后到柜台或在线自助注册企业网上银行,凭借卡号和密码即可登录企业网上银行,获得网上银行服务。

其次,票据功能开通。

企业到银行开通企业网银后,接着开通电子承兑汇票功能,如此,企业就可以用电子承兑汇票进行贸易支付。如果企业被开具了电子承兑汇票,那么企业在企业网银的电子票据栏中,便可查询到该张电子承兑汇票。票交中心知悉的是,建行每年收取年费2万,其他银行也有相应的年费,各银行收取费用不同。

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系统)上线后,票据支付逐渐从传统纸票转变为电票支付,特别是在银保监办的政策鼓励下,督促各银行金融机构跨省进行票据业务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接入人民银行ECDS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的转贴现、卖出回购等交易,大大方便了企业间的贸易往来,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4. 汇票资金关系指的是

汇票资金关系指的是指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的各种货币资金。
拓展资料
一、不管是汇票、本票还是支票,都属于票据(可替代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和凭证)的一种。其中汇票和支票是由第三方委托支付,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单来讲,汇票就是一张付款命令书,它本质上是延期付款的凭证。其中,出票人是银行的是银行汇票,银行见票即付;出票人是企业的是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而支票呢,其实是特殊的汇票,它是付款人为银行的即期汇票。
三、申请人先存钱在银行,委托银行在见票时立马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那就是空头支票,银行可拒付。而本票一般是指银行本票,它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简单讲就是银行开出的欠条。企业先花钱向银行买下欠条,银行承诺见到欠条立马还钱。此外,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付款期限各不同,汇票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个月,同城异地都能用;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一般只在同城使用;而支票的付款期限只有10天。
四、汇票的分类有哪些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分为银行现金汇票和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别于商业承兑汇票,前者的承兑人是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因此,这两者在票据兑付风险上也会有很明显的差异。就当下国内的票据发展情况来看,银票更受票据市场欢迎。不同于外国的票据市场,国内银票的占比要比商票的大得多。但是就政府的相关政策来看,对于商票发展的扶持政策还是有很多的,也是有意推动商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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