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收到假钞该怎么办呢
你好,银行收到假钞按规定会直接没收,数额较大会追究刑事责任,并开出《假币收缴凭证》。
如果不是很确定是否为假币,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银行的当地分支或银行授权机构区申请鉴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假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含辩毁上灶基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谈备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② 银行发现多少张假币必须通知公安机关
银行在发现人民币20张,外币10张的时候必须报案!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
2、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发办理金融业务发现假币时,应该当场收缴,收缴假币时,应该由两名及以上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印章,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凭证》。持有人对商业银行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银行工作人员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以上,外币10张以上的,要向公安部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③ 假币收缴流程
假币收缴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5个步骤,分别是:1、需要委派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进行收缴假币;2、业务人员需要在持有人的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假币;3、业务人员加盖假币章,或者使用专用袋加封;4、业务人员需要向收缴人出具假币的收缴凭证;5、业务人员要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
1.什么是假币?
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称为假币。
在银行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银行机构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称为货币鉴别。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_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2.个人收到假币怎么办?
及时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当得知持有的是假币实物时,应主动上缴至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3.假币收缴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称为收缴。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监控记录下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同时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币,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第四条规定,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的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
第十五条规定,被收缴人对被收缴的假币真伪存在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第五条规定,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应当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贵金属纪念币也属于人民币范畴。
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需在办理现金收付时采集、存储人民币冠字号码。冠字号码记录要覆盖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三种支付渠道,记录券别为100 元和50 元现钞,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 个月。
第九条规定,对于取款人提出金融机构向其付出人民币时夹杂假币的质疑,公众可持身份证、取款凭证要求由金融机构以提供取款现钞冠字号码的方式进行查询举证。业务录像资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于3 个月。在相应记录保管期内,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⑤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内机构有容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⑥ 商业银行银行工作人员没收假币的业务操作流程是什么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⑦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 序鉴定货币真伪。据介绍,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所称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金融机构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假外币10张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此外,《办法》规定了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这个《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