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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属于金融服务吗

发布时间:2023-05-14 20:01:02

❶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与经济关系是否有效

一.企业间的 借款合同有效 吗在过去,我国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对于民间资本的适当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冲击国家金融市场,因此,过去的处理方式是有一定的历史因素的。但现在,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推行,银行被推向市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国家不应强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据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要求,利率市场将逐步放宽,限制必然减少,因此,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有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私法行为是有效的。企业与自然人轮滑均属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企业之间的借贷作为一种私法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认定是合法的。我国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纳入金融管制,由作为政府部门执行金融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规定,并以规章的形式予以取缔,与法律精神不符。认定企业之间的 借腊顷腊款合同无效 ,没有法律依据。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什么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 非金融机构 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 民事法律行为 。 企业间借款 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关于 企业间借款合同 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我们同乎悔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❷ 企业之间借款合法吗

企业之间借贷一般是合法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企业在经营过中蔽皮程中,难免会产生资金需求,那么企业就可能向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2、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利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所急需资金的,孳息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卖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并岩完成时。

❸ 2019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违法

(一)是否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应当说,我国司法将企业间借贷判为无效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中就指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关于刘水清与钟山县钟潮塑料工艺制品厂之间是否构成联营关系的复函》中对上述认识再次作了强调。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亦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复强调下,我国司法似乎形成了“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思维定势”,法官们都不由自主地把企业间借贷合同判为无效,并习惯将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其判决理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始终强调: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但对“有关的金融法规”,究竟是指何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明示。这显然有悖审判公开原则。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专门“求教”于央行。而央行在《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然而,时过境迁,按照200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规定,《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代。故在2001年10月6日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不能再作为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并未禁止企业相互借贷。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也仅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由于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因此,企业间借贷也并不能认为是对《商业银行法》的违反。

通过检索,可以发现,目前限制企业间借贷的有效规范只有两个:一是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二是2006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贷款通则》这一部门规章,显然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再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了。与早已寿终正寝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相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似乎也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倾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有疑问的是:企业间借贷是否属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范畴呢?因此,对企业间借贷的性质,或者说是对“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就成了辨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关键。

(二)企业间借贷是否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

调查发现,确有一部分判决将企业间借贷定性为是在“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来否定其效力。那么企业间借贷是否真的涉嫌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从文义而言,所谓“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务;二是经营行为。前者指明的是行业属性,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是:企业间的借贷是否属于金融业务活动?后者强调的是经营属性,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是:企业间的借贷是否构成一项日常的经营行为?

1、企业间借贷是否涉嫌金融业务活动

依照1998年央行的前述答复,借贷属于金融业务。但因金融业务活动的范围很广,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多种多样,因此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企业间的借贷究竟属于何种具体的非法金融业务?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理解: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央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③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④央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逻辑上讲,企业间的借贷可能涉嫌发放贷款类型的金融业务活动。实际上,很多法院也认为,正是由于非金融机构企业无对外借款(发放贷款)的经营范围,故其对外借款的行为无效。

的确,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须经批准,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开展业务。那么,现行金融法规为何强调对上述发放贷款的行为要求获得事前的许可?须知,在普通的民间借贷中并未对贷款人的资格做要求。

学说认为,上述行政许可的设置实际上是由银行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因为银行主要是依靠负债来经营贷款业务的,其自有资金在全部经营资金中仅占很小的比例,贷款资金的绝大部分是来源于所吸收的存款或对外借款,是典型的借鸡生蛋。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换言之,由于银行的资产多由固定期限的贷款债权组成,不具流动性;而负债却多由活期存款组成,流动性极强。这种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再加上银行的自由资本极低,就使得商业银行极为脆弱:一旦存款人信心不足,“挤提”就会导致银行破产,进而危及存款人利益,甚至形成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机,最终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因此,需要对这一行为进行监控。而通过事前对贷款人的行政审批,可以防止民事主体随意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而提高银行信用水平,维护资金的安全性和存款人的利益。

然而,与此不同的是:企业间借贷通常并不是“先吸收存款”,“再发放贷款”,而只是出借企业的自有剩余资金。显然,此时的贷款人并不存在像银行那样的“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故而也不会导致损害存款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相反,如果一律禁止企业间借贷,反倒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将对设立商业银行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行为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等同视之。设立银行,进而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发放贷款由于事关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进行事前的许可和事后的监管;但如贷款人只是出借自有资金,原则上就不会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有学者还提出,商业银行的实质应当是吸收公众存款,相比提供贷款业务,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更为重要,也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的独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允许其吸收活期存款。(正是)这一特别权力使得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居于核心地位。”此外,英国对于银行的市场准入也是以限制吸收公众存款为标准的。比如,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在英国境内以从事存款业务的形式吸收存款,必须获得金融管理局的授权。可见,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需要进行事前许可的是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而对于利用自有剩余资金发放贷款则没有必要予以事前审批。

2、企业间借贷是否构成经营金融业务行为

即便我们武断地将企业间借贷理解为金融业务行为,仍须注意的是,如要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判定合同无效,还应考虑如下前提,即该借贷构成了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自文义而言,“经营”所指向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任何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都可被纳入经营行为的范畴,但学说一般多将其缩限解释为须以营利为目的。据此而言,对企业间的那些并未约定利息的借贷,我们就不能认定为“经营金融业务”,进而否定其效力了。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了利息,则应当承认此时贷款方确有获利,但存在获利的事实是否足以证明该借贷就属于经营行为?在我看来,仅有约定利息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其就是在从事经营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 实践 中,企业间因为紧急情况偶然发生的借贷合同,应当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因为所谓的经营行为应当是指在企业存续中持续不断开展的业务行为。相反,如果仅仅是偶尔进行借贷,那就不能认为是在经营金融业务活动。比较法上对于偶尔一次的交易行为也并不将其视作是经营行为。比如美国纽约州的《放债人法》第340条就规定,个人或企业偶尔在该州发放贷款不需要遵守该法“禁止无牌照经营”的规定。因此,有偿与经营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就将其认定为是经营行为。所谓的“经营”应当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的双重特征。

我们发现,受调查的企业多是从事相关实业的,显然不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的特征。而且,很多的借贷活动都是发生在有业务联系的企业之间,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相互借贷是解关联企业燃眉之急,进一步维护和稳定双方合作的需要。

❹ 企业之间借款合法吗

企业间借贷合法,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简梁同,除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伍逗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拦橘运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❺ 什么是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融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通俗的说,除了向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的借款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融资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❻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6)企业间借贷属于金融服务吗扩展阅读: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的方式实现融资:
(1)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2)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以实现企业的合法融资。

(3)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还通过变更借贷主体、现存后贷和货款回购的形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对于“依法设立”,《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中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据此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❼ 企业之间借贷利息收入如何交税


企业之间借贷利息收入如何交税
答:比如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简如,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会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项损益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导致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增加.
所以对于利息简宏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利息收入的增值税要如何计算?
答: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
根据相拦咐启关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本文就企业之间借贷利息收入如何交税!利息收入的增值税要如何计算的相关问题到此结束,若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向会计答疑老师提问.更多会计知识都在网站更新中!持续关注网站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❽ 公司和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

公司和公司之间可以借款。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资金需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间相互借款,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所急需资金的,孳息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企业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贷款需要的手续:
1、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资格认定书;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企业税务登记证;
5、基本户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
6、企业法人身份证;
7、企业法人简历;
8、近三年内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9、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10、企业贷款卡;1
1、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及企业内部融资状况。

❾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发票怎样开具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慎塌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9)企业间借贷属于金融服务吗扩展阅读: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宽乱圆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陪档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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