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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路径

发布时间:2023-05-26 21:25:12

Ⅰ 控股公司风险隔离

控股公司风险隔离

控股公司风险隔离,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对外融资,而现在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保证公司资金充沛创新型金融产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比较多的,以下分享控股公司风险隔离

控股公司风险隔离1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1、公司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

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控股公司风险隔离2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控股公司风险隔离3

投资入股的风险有哪些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

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2、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

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3、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

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民法典律风险。

5、执行风险

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时间上。对于股权投资来说,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股权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并非所有的股权投资都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因此,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会使股权投资资金风险变大,因为不确定因素很多。

入股投资风险防范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Ⅱ 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是什么意思

金融风险传导具有临激游界性、型袭方向性、扩散性、传导强度的差异性及传导结果的两面性等卜铅兄特征,剖析了金融风险扩散、蔓延的作用机理,研究了金融风险传导的整个过程,并提出金融风险传导的防御对策

Ⅲ 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拥有着不属于同一类型的两个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权,但本身只进行股权的投资管理业务,而不直接参与或从事商业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只从事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和管理业务,禁止从事非金融类的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1、系统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所占的金融类资源较大,导致其系统风险的危险过大。在公司内部的风险分散不足以保证安全,系统外的风险仍然会使其受到波及;

2、内幕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互相进行的关联交易,会使得彼此的经营状况受到互相影响,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的风险增大,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财务杠杆过大: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将外来资本拨款给子公司的资本,会使该笔资金同时反映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若子公司继续重复利用该笔资金,会导致资产重复计算,使得财务杠杆率过高,影响公司的金融稳定与安全。

Ⅳ 以控股方式的企业的风险如何避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面临着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的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以控股的方式扩张业务范围,由此也带来一个紧迫的问题: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化解其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特殊风险
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扩张,实行混业经营,可以增强资本实力,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合作、沟通和融合,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总效益的提高。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内部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关系网络,以及各项创新的金融业务,除了要面对各项金融业务的一般风险之外,还会面对由“控股公司控股”这一组织架构所带来的“特殊风险”。
(一)系统风险。
风险传递可能扩大风险。由于客户一般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其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风险就会传递到其他部门,导致整个控股公司的形象、声誉和信用能力受到损害,最终可能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
资本重复计算使抗风险能力大打折扣。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而实际上控股公司“净”偿付能力或“合并”偿付能力远低于控股公司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资本重复计算意味着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复杂的内部结构和大量关联交易使风险无法准确判断。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内部的关联交易问题,有的关联交易高达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风险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和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使得投资者、债权人,甚至公司最高管理层都难以了解公司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衡量公司的整体风险。
(二)不透明结构的风险。
规避监管导致的风险。受利益的驱动,只要不同的金融专业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建立一种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比如使不受监管或监管程度较低的金融机构成为控股公司的控制主体。这二行为会增加各监管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困难,从而使风险隐藏或直接导致风险。

内部贷款风险。向各级子公司贷款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和实施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过于复杂,贷款人很难把握贷款的使用情况,负责监管这些子公司的部门也难以准确判断资金的来源。
不透明结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越大,参与的企业越多,关系越复杂,监管者就越难正确地判断金融机构的风险。这种不透明的组织结构首先会使控股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更加困难,在危机发生初期无法事前预警,最终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三)控股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
经营目标有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有些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如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寻求“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控股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而把银行资金用于证券交易,则违背了投资者的“安全性”意愿。类似的还有控股公司内的基金经理专门购买本控股公司关联企业的股票,而不管其赢利性和安全性如何等。
公司成员的决策自主权受到限制。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将子公司管理层的某些权力上收,使之在经营和决策方面受到很多限制,由此可能带来风险。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面对全球化金融竞争的严峻挑战,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趋势,我们应尽快着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管机制。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制。
树立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业经营的界限,使得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难以准确实施,所以应当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中考虑了这种趋势,成立了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监管。

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综合性金融业务,需要各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配合。我国现在实行分业经营,不同监管机构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难,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就十分必要。建议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三会”派驻代表构成一个沟通平台,避免监管规章制度上的冲突,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同时,还要积极发展信息共享网络,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更好地为监管服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将信用评级纳入到监管体系。在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还不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建议借鉴美国“骆驼评级系统”,尽快正式制订出标准化的全国通用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从整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监控和评估。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制定资本充足性标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大量的证券经纪自营、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活动,这些活动对资本比率的要求应当高于银行活动的要求。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不同的资本标准,有效地揭示金融集团所承担的主要风险,或发现金融集团内部结构上的潜在缺陷。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并未禁止金融与工商业之间以控股公司形式相结合,由此出现了如光大集团一类的具有顺向联系的所有权结构(金融控股工商业),也出现了如鲁能控股蔚深证券、湘财证券、英大信托等具有逆向联系的所有权结构(工商业控股金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是选择诸如英美式的“保持距离型”,还是日德式的“紧密结合型”,是向“价格性银行”靠拢,还是向“关系性银行”转移,对向金融领域渗透的产业资本的所有者有哪些规定和条件要求,这些问题都必须尽快明确。此外,还要重点检查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内部自律机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因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石,只有金融机构形成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才可发挥作用。
控制过度的风险集中。我国应该明确规定,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资本的15%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并说明情况等。
增加控股公司组织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核心风险问题。对透明度的监管,一要统一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逐步统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监管的标准,实现统一、综合监管,防止出现漏洞。二要遵循并表监管、综合评价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公司分别监管的同时,负责监管母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实施对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在此基础上对其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这样可以避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及资产净值的重复计算,更真实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更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防止关联交易。防止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为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法规条例。应要求母公司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同时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测。应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对不良的关联交易予以严格限制,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监管部门专门审查。还应规定母公司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必要的时候由监管机构进行核实,这样比直接进入子公司获取资料要容易和有效得多。

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这样可对银行起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Ⅳ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 在一些企业股权结构中,存在一种公司形式,它只是做为某些主体公司的控股股东而存在,其本身并没有实际业务,这种控股股东为有限公司。以下分享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1

金融控股公司制优缺点

金融控股公司制也称为持股公司制,金融控股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金融再由该股权公司通过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票所组成的现代商业银行组织形式。从法律上讲,这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虽然是独立的,金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类型,即非银行控股公司和银行性控股公司。前者是由大型的非金融企业来控制一些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则是由一家大银行或金融企业组成的控股公司,来收购或控制若干个中小银行的股份。银行控股公司制在美国最为流行,发展也最为迅速。

这是由于美国长期实行单一银行制,导致商业银行资金实力较弱、风险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等弊端。它是规避政府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结果。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已成为美国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最有吸引力的银行组织机构。到 2004年,在美国营业的将近 6 000 家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着美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 90%以上,同时,有超过6 300 家商业银行附属于银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1、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

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

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

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

金融控股公司的缺点3

股权布局中控股公司的作用及利弊分析

1、集中股权提高对公司的控制,有利于出小钱办大事

如上图,股东1对主体公司只有38.5%的所有权,却实现了对主体公司超过50%的控制权,如果直接投资到主体公司实现控制权,则需要出资高于38.5%,但是假如你有社会资源、有朋友愿意加入到你公司来,则通过设计多层的控股关系,以控股公司的形式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虽然你出资的比例变小,但仍然可以控制这家公司。

简单的说,通过控股公司的设计,把一些股东分散到不同层次的控股公司里面,就有利于实际控制人的决策,比如把创始股东放在一家控股公司,把一些朋友和个人投资者放在一家非控股公司,然后再组成一家控股公司来控制主体公司,通过三层控股关系的设计,每一层只控制51%股权,则你只要出13.3%的钱就可以完全控制这家公司。

2、有利于节税和新业务开展

通过控股公司的设置,其从主体公司获得的分红收益不用再缴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或消费,如自然人直接持股,其分红收益必须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能用作其他用途。通过控股公司其不仅仅可以再投资到主体公司,也可以投入到其他产业,为多元化发展打下基础。

如上图左边和右边,在节税和新业务投资方面的差异有哪些?如果采用左边的股权布局,自然人M准备用公司A的1000万未分配利润投资成立公司B,在不考虑公司公积金的情况下,公司A先交25%企业所得税250万,再交20%个人所得税150万,最后能投到公司B的只有600万。如果采用右边的股权布局会如何?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最后投资到公司B的有750万。

3、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比如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技术,此项技术可能在不同领域有多种应用或多种产品,在这个时候,你就需要一家控股公司,通过在不同领域与不同的投资者或行业人士合作,达到这项技术的普遍应用而产生最大可能的`效益。

4、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

通常,一个实体公司如果有几个股东,特别是股份比例都差不多的时候,往往很难协调,因为不同的股东都有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诉求,股东越多,博奕关系越复杂,要意见统一相当困难,成立控股公司有利于股东之间的协调。

特别是对股份公司来说(拟IPO或已IPO),可以大大简化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

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公司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终的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继续进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方能继续。

5、便于对股权的管理

在控股公司层面股权调整较方便,也便于吸纳资本。例如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主体公司尤其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尽管采用控股公司结构对公司带来一定好处,但也存在部分缺点,如股权转让的税务增加;持股个人为了消费买卖股份自由度降低;分红、买卖股份的收益必须通过控股公司分红才能到实际控制人手中,时间变长;设立控股公司意味着需要增加管理成本等。因此,公司在设计股权布局时,应匹配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模式灵活应对。

Ⅵ 金融风险是如何传导的

金融风险是靠以下的几个方式来进哪谨桐行传导。
一、要坚持标本兼治的“稳市”预案,重视恢复市场信心,监管上市公司上市后的道德风险及利益输送。

二、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加强跨境李坦资本流动监测。保持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容忍度,提前做好跨境资本流动的情景分析、预警和防范措施。

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债务平稳转型,推动资质较好的融资平台通过第三方担保抵押、“债贷组合”等方式增信,鼓励融资平台兼并重组。鼓励长期投资。

四、要提高跨市场跨行业监管能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配资公司、伞形信托、互联网金融等新机构、新产品晌者的监管,加快建立完整、及时、高效的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和定期例会沟通机制。

Ⅶ 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主要有哪三类

第一,股市风险向商业银行的传递。

我国股市和券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使股票市版场成为我国金权融系统中重要的风险源。

通过商业银行开办的基金公司、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券商、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上市公司,股市风险能够很容易的传导到我国商业银行中,造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损失。

第二,股市风险向保险公司的传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股市的下跌使投入股市的保险资金遭受损失,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

二是不法券商挪用保险公司在交易所购买的国债进行循环融资,当券商出现亏损而无法归还所挪用国债时,也会使保险资金蒙受巨大损失。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导致的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最可能引发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

本文主要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不透明的股权结构引发的信誉危机、低资本充足率以及在实业公司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隐含的风险这四个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导致的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

Ⅷ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开启新征程

文/骆振心

近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也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迈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两个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硬性规定,对股东、股权结构、资金、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监管框架,奠定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较长的时期内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实际上已经客观存在,各自发展的路径、规模、形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看,主要有几大类。第一类是央企,以单一金融机构为主向其他金融业务拓展,形成综合化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其基本都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工、农、 中、建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第二类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角色,持股金融企业,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资源,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形成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其目的是充分调动运用金融资源,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坚力量。第三类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零售贸易等业务,由于主营传统产业利润下滑,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实现产业转型,如海航集团、苏宁、恒大、新希望等。第四类是金融 科技 公司。信息 科技 企业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优势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等。虽然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但这些企业的驱动因素、商业模式、管理方式,甚至开展金融业务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各自的盈利能力和风控水平差别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风险管理水平低。我国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是实体企业盲目跨界兼并而形成的,企业本身就缺乏风险管控的基因,在兼并后也就难以对金融业务板块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即使是各业务分公司有独立的风控部门,但是缺乏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思维,无法从集团层面来进行风险管控和整体把控。二是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故意组织架构复杂的股权方式,通过隐匿股权来源,进行层层嵌套、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最大限度地扩张放大财务杠杆,来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还有少数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把金融机构当做“提款机”。三是风险关联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各自有着完全独立的业务流程、管理团队、以及运营系统,统一管理实施起来比较难。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层级过长,子公司和孙公司过多,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子公司运行难以有效管理,一旦失控,造成巨大风险。

《决定》和《办法》填补了监管上的空白,有利于解决这些风险隐患,促进宏观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两个文件对金控集团的制度进行了整体考虑和系统设计。一是严格准入。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自身要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才能控股金融子公司。《决定》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对于此前已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逐步消化存量。二是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只能开展股权投资和管理,具体金融业务由控股的金融机构开展,相互独立,分业经营,相互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三是全方位监管框架。从集团整体的视角,明确股东资质、资本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等标准。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四是明确监管主体。延续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的监管分工来实施监管。

《决定》和《办法》的实施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对金融发展的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面临着深度调整。一方面,有利于正本清源,规范金融市场。对于一些难以达到监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将金融业进行分离,有助于抑制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扩张,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让金融回归本源,促进金融 健康 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在有效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上,通过交叉销售、资源共享、多元化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提供符合其信用特点的产品,有助于提高金控集团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促进金控公司良性发展。可以预计,一些资本实力雄厚、金融业务领先、 科技 优势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将会进一步扩大优势,将会产生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控股公司。

Ⅸ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那么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呢?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1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搭册、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知罩宏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2

如何确保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

出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以这些财产出资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

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及辐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等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前往投资项目、办工厂、搞联营,当联营体失败,需要偿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补交国家土地收益之后,所剩余额才能用来偿债。

如果所剩余额不足以偿债闷缓,此时联营对方(村队经济组织)再没有别的财产,城市企业作为联营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市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城市企业又要增加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商标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财产,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虽有学者主张可以用商标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但从目前我国法律(企业登记方面有关法规)及实践来看并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标专利使用权尚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要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改组中已有以股份出资的情况。如果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在操作上特别要注意确保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应考虑到股份与现金相比其价值具有相当的弹性,过高评估股份价值将会侵害资本充实原则,必须慎重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评估作价及调查程序。

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记载出资的股份情况、股份价格评估方法,估价结果是否与股份出资者在拟设立公司中的股份数量和票面价值相符。股份出资应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将股份出资者姓名、出资标的股份及其价格,以及由此确定的出资股数据等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否则不能以股份出资。

此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遵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必须交付转移,使该出资股份真正归属设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股份的实际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时,应由该股份出资人补交其差额,以确保成立后的公司资本充实。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3

一、高股权质率抵押

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旧不乐观,业绩增速也出现一定的放缓。当前资本市场的融资环境比较复杂,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融资渠道受限仍是他们要面临的'挑战。上市公司相对资金匮乏,对资金的需求日渐高涨,刺激着金融市场融资业务及途径的创新,于是众多新型融资方式层出不穷。

此外,由于控股股东所持股票的直接交易行为存在诸多限制,加上股东权利容易进行流通且具有一定的价值性,股权质押作为一项创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提供了一条便利的融资渠道。

高股权质押很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转移。例如当公司经营不善时,高比例质押对市场和投资者所释放的信号往往都是负面的,市场的怀疑和投资者的负面情绪会导致股票价值下跌,为保住自身的利益,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补充质押以降低潜在风险。

若控股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补充质押,或者向银行和证券公司等提供其他担保物,则会面临强制平仓,此时若平仓份额较大,就会引发股权质押风险,进而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不当的股权质押行为不仅会给中小股东带来风险和损失,还会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所有人为了从银行、证券等机构借入所需资金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质押活动。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后,仍然保留其持有的股权相对应的权利,包括控制权、管理权等,质权人只能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即财产权。依据质押回购方式的不同,股权质押分为两种,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前者的操作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特点是参与者可以在场内直接完成所有交易流程,也是目前主要的质押方式。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一般会一起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申报登记,也就是场外股权质押,其主要操作主体主要是银行、信托等机构。与场内质押相比,其特点是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易,并且缺少对标的股权的风险把控,因此风险较大。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决策。控制权转移是指购买方通过协议转让、直接并购等方式获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有偿转让是通过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通过资金买卖达到转移的目的;而无偿转让则加入了政府主导的因素,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另一公司。

三、控制权转移

控制权转移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意味着要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更换控股股东来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在经营下滑时及时拯救企业,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帮助企业重新走向正轨。为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权的分配也存在不同,即股东可以凭借持有股份的比例取得不同程度的控制权,进而通过控制企业的经营权取得额外收益。

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控制权主要会产生一正一反两种不同的效果。从正面来说,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公司的绩效进行合理的监督与管理,在此过程中控股股东也能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另一面,在进行股权质押后,其仍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控制权去侵占公司的资源。

Ⅹ 控股存在的风险

控股存在的风险

控股存在的风险,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对外融资,而现在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保证公司资金充沛创新型金融产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比较多的,以下分享控股存在的风险

控股存在的风险1

1、承担风险程度提高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控股公司,由于GP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在正常进行投资、管理业务时,没有任何问题

一旦控股公司出现欠债且难以归还,GP需要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公司,股东仅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下的控股公司股东,承担风险的程度有所差异。

2、税务筹划规范性风险

很多企业在设立控股公司时,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已经较大,此时,如通过增资形式设立控股公司,则会导致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翻番甚至更多。在企业难以短期实现利润快速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明显下降,资本回报降低,不利于进一步引入外部资金。

如通过减资后再增资设立,则需要将减资和增资的动作放在两个不同的年度进行,以避免工商管理部门及外部相关机构误认为公司故意避税和资本腾挪。如通过股权转游段衡让形式设立控股公司,则需要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避免工商税务部门认定转让无效,向企业征收惩罚性的税收。

如果企业觉得增资不太可行,那么通常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企业家可能重点考虑税收成本,而想方设法隐藏资产,这会造成资产评估、审计的准确度不足,有可能在将来收到税务部门的追究。

3、减资带来商誉降低风险

企业在运用减资,之后再增资方式设立控神做股公司时,外部合作伙伴对企业的可靠性、稳定性产生怀疑,可能认为企业商誉不再如以前,进而降低与企业合作的需求。这种风险如实际发生,将导致企业设立控股公司变得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在做减资时,要做充分的理由说明。

4、大股东地位风险

设立控股公司常常被看做大股东个人或其家族传承的考虑,其实不尽然。即使没有传承的考虑,也要设计控股公司的股东构成,有时,核心管理人员的股权应该置于控股公司。在众多的企业案例中,控股公司设计不当,会容易造成引狼入室。

控股存在的风险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1、公司系统风险的燃举危害比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

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控股存在的风险3

一、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利弊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区别是,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已经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而控股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更独立,相比子公司没受到其他主体太大的控制。

二、如何设立子公司

1、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如果是一家股东出资,则无需此项工作。

2、确定未来公司住所。

3、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1)到工商局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填写上述文件。填写这些文件,除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A、拟定名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比照其它区县的子公司名称,我们成立的公司要取名为“某市某行业A区有限公司”,这个名称是没有字号的,需要提前与工商局沟通,取得特殊批准。

B、《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明确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授权代理人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应当是股东授权的工作人员。

(3)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制订公司章程。

5、办理入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

6、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后验资。

7、召开股东会,确认董事、监事成员;召开董事会,确认董事长、经理人选;召开监事会,确认监事会主席人选。

8、向工商局提交设立文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特种行业业务,需要前置审批,但可以比照其它区县公司的设立情况,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这与常规不一致,需要提前做沟通工作,取得批准。

9、领取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入资银行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10、办理刻章、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手续。

做妥上述工作,公司成立工作基本完成。

三、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担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公司是属于法人企业,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子公司破产后,是不需要母公司承担债务的,但母公司有侵害子公司权利的情形除外。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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