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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涉及金融诈骗

发布时间:2023-05-30 21:02:46

⑴ 车贷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诈骗吗

不属于,融资租赁签约行为只要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国家鼓励的民事行为,车贷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诈骗犯罪。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若用户在办理车贷时,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其实并不是诈骗。汽车融资租赁又称“以租代购”,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在租赁服务中,将汽车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进行分离,在租车期间,汽车所有权归汽车租赁平台,用户只有汽车使用权。租赁期满,办理过户手续后,汽车所有权将移交给客户。
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主要是为企业提供短期租车服务。后续,随着汽车金融的发展,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体的汽车金融模式开始出现,且汽车融资租赁在很早就被银监会纳入监管,业务合法合规。
汽车融资租赁以其低首付、交易便捷等优势,在汽车金融的市场渗透率一直在提升,很多机构也乐于用此来吸引用户。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由于消费者对于该模式缺乏认知,所以对此一直存在误解,引发了不少的投诉,乃至于诉讼。
对于客户而言,汽车融资租赁并未刻意隐瞒融资租赁真相,贷款合同上明确显示为融资租赁合同,对于重要条件还进行了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此外,还为客户提供APP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可随时查看贷款合同。当然,若是个别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客户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导致客户认为签订的是贷款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向贷款机构反馈维权。
此外,因为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并不成熟,难免会有个别乱象出现,如车辆残值判定没有量化标准、故意以违约为由收车、伪造材料进行合同诈骗等。
总的来说,车贷融资租赁合同肯定不是诈骗,不要因为个别现象,而否认整个行业的合规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正常履约情况下,不管是车贷还是汽车融资租赁,客户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最终的所有权都相同。当然,可能更多的是认知上的差异,这一点可能短期内无法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⑵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罪的认定:1、合同诈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诈骗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4、所骗财物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⑶ 国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是骗子吗

不是。国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不是骗子,是一家正规的公司,成立于2017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⑷ 天意融资租赁是骗子吗

天意融资租赁不是骗子。天意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是一家专注于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为渠道代理产品资源信息的咨询及售后相关辅助等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实现汽车金融机构信息、业务、风控、财务等全面的统一管理,同时结合风控平台、资金对接、资产管理等多方资源,帮助汽车金融机构打造完整的信息化生态链,这个公司还是比较靠谱的。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融资租赁,它能够把融资、融物、贸易,还有技术更新等都集中于一体,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业。并且由于它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因此而言是很适合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二,要注意规避风险。
虽然说天意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不是骗子公司,但我们在准备投资的过程中,还是应该注意规避风险。,毕竟这是一种新型产业。我们要先去了解这个产业的特点和这个产业的发展前景,再做考虑,毕竟对不了解融资租赁的人来说,这个产业还是比较陌生的,因此我们应该先多做一些功课,再来决定要不要投资。
三,融资租赁很适合中小型企业。
公司企业的创办成立都是需要一定的资金的,需要有资金做自己的行业的流动资金,并且,公司还有很多员工需要发工资,所以很多中小型企业在公司运转不了的时候,都会采取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来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企业给客户租金,然后再利用筹集来的资金赚钱,这种模式很适合中小型企业。

⑸ 融资租赁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骗子公司。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⑹ 车贷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诈骗吗被骗做了车贷没钱还能解决吗

如果在办理车贷时,签订的是车贷融资租赁合同,这种情况并不能算是诈骗。汽车融资租赁又可以称为“以租代购”,是出租方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方所有,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按合同约定价买下车辆,也可选择将车退回租赁方。

如果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全款买车比较好,虽然分期能够减轻我们首付得压力,但是毕竟分期是需要收取利息,且到还款期限还不上钱时,还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而如果是经济条件实在不足以承担且需要用车的情况下,最好是选择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不了再去寻找比较靠谱、知名度较高的汽车金融公司贷款。

⑺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案例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对外资和民资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给公司经营带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严重影响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⑻ 融资租赁汽车 合同诈骗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权属争议为融资租赁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及难点。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占有意识强,大多数承租人在租赁物转移至其占有后认为租赁物即归其所有,故对于租赁物肆意支配,对租赁物做出抵押、转租、出卖等处置,而因其对于租赁物的错误认识导致承租人出现违约的情形不在少数。从而,侵犯了出租方的权利被合同诈骗了可以立即保留证据,然后进行报警,在警察决定受理以后,积极的配合警察激橘散的调查。然后公安机关在调查清楚,并且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后,就有可能会追回自己被诈骗的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明氏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伍禅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⑼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搏悄逗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基卖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运裂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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