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反洗钱工作三大基础是什么其核心是什么
反洗钱三大工作基础即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具体如下::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反洗钱核心工作:监督大宗现金交易。
(1)金融机构可以向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扩展阅读:
反洗钱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❷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是什么意思
比如你是学生,学校发奖学金打到你卡上,你的卡号及个人信息是学校提供给银行的,而不是你提供的。在银行将钱转到你的卡的业务中,学校就是第三方 ,客户就是你
❸ 金融机构反洗钱三大义务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❹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哪个系统对境内个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❺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方面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原则,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构成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预防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处于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其他两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构建一套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不仅能大力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而且对于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和业务管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具有重要意义:
一、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构成了国际反洗钱标准及各国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也是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身份既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也包括客户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特定地位。前者如自然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等信息;后者包括是否为非自然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亲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要求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分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识别措施。
二、推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没有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就无从谈起。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并监测分析客户交易情况、调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三、金融消费者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1、 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身份,或是以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希望您在开立支付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将无法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3) 配合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渠道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5)金融机构可以向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扩展阅读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具体条款如下: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8.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0.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11.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该法还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的事项。
❻ 尊敬的客户您好,您的银行卡预留信息缺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请尽快到我行网点完善办理,
其属于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巧晌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友拿身份信息。
(6)金融机构可以向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扩展阅读:
反洗钱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孝告锋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