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四项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额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四)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对客户权利保护性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对所保存记录负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将有效地形成对洗钱犯罪分子的震慑,有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Ⅱ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保密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①自然人客户。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②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③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2、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信息。
3、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及协助侦查机关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数据,调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活动的目的、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配合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调查通知书内容、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进度、调查报告等与调查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形式的资料信息。
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表、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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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第十四条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内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间,有条件的应设生活区。第十五条营业柜台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米,宽度不少于0.6米。
(二)有现金出纳业务的柜台上方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窗)并封顶。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20米(以柜面基准计算)以上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融防护栏(窗)封顶。
(三)柜台上方安装防弹玻璃的,根据业务需要,柜台应设置数个30CM(长)×20CM(宽)×15C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取钱槽,不得在防弹玻璃上开窗口或洞口。为方便与客户对话,采用两块防弹玻璃错位连接出现空隙的,错位部位长度不得少于10CM,空隙宽度不得超过3CM。
(四)营业场所一般不设置柜台通勤门。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应采用防撬、防掸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一)城市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150万元;
(二)乡镇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50万元;
(三)设有金库;
(四)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必要。第三章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七条金库应采用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第十八条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的规定。第十九条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二十条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第二十一条金库内(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第二十二条金库必须配置守库室。守库室应与外部隔离,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第二十三条守库室配置的接受报警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Ⅳ 银行工作人员要保守哪些秘密
银行工作人员要保守秘密:不泄漏用户及其账户的情况和存款交易情况。
据中银协网站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银协近日修订《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下称《准则》),共计七章、五十四条内容,提出十大“严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操守方面,《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
第三章行为规范方面,其中,行为守法部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八大“严禁”: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严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此外,在履职遵纪部分,《准则》还提出了两大“严禁”,即: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Ⅳ 金融机构员工保密协议范文
单位(甲方):
员工(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1、甲方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经营方针决策、投资决策意向、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方案、经营状况和实际实力、认证模式和服务定价、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等;
2、甲方交易信息:包括与万盈财富公司有合作关系企业和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合作意向、投资合同条款、营销网络和渠道、客户抵押物信息、成本价格、拍卖标的底价、收费标准、购买万盈财富理财产品的客户资料、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3、甲方管理信息: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状况、工资薪酬资料、人事资料、理财投资客户材料、业务投资资料(客户调查审查报告、会谈记录、公证书、合同、表格等)、业务标准规范和流程、业务培训资料等。
4、甲方其他信息:乙方在甲方从业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所有其它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无论在正常或非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均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单位内部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外部的)人员泄露自己知悉或持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信息。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参与组织、策划或者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项目和活动,不在与甲方经营项目类似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3、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除继续遵守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从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并对甲方经济利益有不利影响的公司或机构。
4、乙方因业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机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机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发生工作变动时,乙方应该认真办理各种工作移交,包括各种文件、资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删除、复制或交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
5、未经允许或非工作需要,不查阅、不复印、不拷贝涉及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涉密的材料,不打听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和他人薪酬。
6、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将公司重要文件、资料等带出办公场所。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临时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后桌面上应保证没有遗留记载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及纸张。
7、不在公共场所、亲朋好友或客户来访时当众谈论甲方内部事务和保密事项,不随意向客人提供随意阅读甲方的各类文件的便利。
8、因工作需要打印、复印涉及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机密内容的文件时,应注意及时清理打印坏的纸张。
9、如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时,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以便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三、保密期限
1、双方签署同意的劳动合同期内。
2、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依然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保守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四、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接受处罚或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将酌情予以乙方警告、扣除当月绩效处罚;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除以记过、扣除当月绩效并赔偿损失;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处以降级、降职处分、扣除当年绩效并赔偿损失;
4、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如乙方未履行对甲方的保密承诺,并对甲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司法诉讼等办法,依法处理。
五、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Ⅵ 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内部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管理,维护我行利益和公众信誉,强化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管理,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秘密,是指在反洗钱工作中形成或拥有可为银行和客户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应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泄露会使银行以及广大客户的经济利益和公众信誉遭受损害的信息。我行员工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形成银行反洗钱 工作秘密的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在未批准公开前均依本规定加以保护和管理。我行反洗钱工作秘密应遵循 “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我行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时 ,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Ⅶ 5万以上存款要注明来源
是的,要注明来源。
一、个人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存取款业务, 需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二、个人办理现金汇款、票据兑换、实物贵 金属、购买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单笔5万元以上,需登记资金的来源。
三、、非账户开户机构内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一次性交易单笔5万元以上的,需登记资金来源。
【拓展资料】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
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