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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金融机构的座谈会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18:11:46

1. 召开会议的通知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整理的召开会议的通知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战略部署,按照“产业项目三年攻坚战”总体要求,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面掌握国家、省有关技术改造方面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战略升级,确保首战之年全市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决定联合举办技术改造项目培训工作会议,现通知如下。

一、会议名称

全市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培训会议。

二、会议时间

20xx年11月11日8:30分,会期一天。

三、会议地点

大庆宾馆会议中心。

四、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市财政局。

五、培训内容

聘请国家发改委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人员讲授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申报项目前期准备等政策知识,市财政局讲授项目申报过程中财务方面要求,会上发放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资料汇编,供今后申报项目参考。

六、参会人员

(一)市参会人员。市工信委、财政局主管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

(二)各地参会人员。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信、财政局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业园区有关人员。

(三)企业参会人员。骨干企业主管项目和财务人员,企业也可自行参加,人数不限。

七、具体要求

(一)凡是申报国家、省工业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务请参加本次培训,参加本次培训的企业在今后项目申报中将给予重点考虑。

(二)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培训人员按时参加。

(三)会议授课费用、场地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资料费、餐费由企业自行承担。本次培训由企业承担资料、就餐费用200元/人(其中,资料费120元,餐费80元)。

(四)参加培训人员由各地工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在保证人数的前提下,可以多组织企业人员参加。

(五)各地可参照市财政局提供的纳入财政快报企业名单组织。未纳入财政快报的地区按照分配名额组织参会。

八、报名时间

请各县(区)、企业于20xx年11月8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工信委,以便印制资料,安排培训(培训名额分配表附后)。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2

各系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联系,体现学生主人翁地位,倾听同学们心声,畅通同学们利益诉求的.反馈渠道,使为学生服务的功能更趋完善,为及时了解广大学生对学院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我院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办学水平,学院团委,学生处将于第十二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行政楼406会议室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会人员

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

学生代表围绕在我院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展开讨论,学院各部门领导就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或记录。

三、会议要求

请各系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选派责任心强、有较强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学生代表。学生代表按照不同层面进行选拔,如参会意愿强烈的学生、学生党员及骨干、品学兼优及贫困生、成绩不良纪律涣散等具有代表性特质的学生均可成为学生代表,要覆盖所有年级。提前将参会邀请函送至学生手中,并请各参会学生在参加会议之前要全面收集、了解同学们的意见与建议,并提前做好梳理和发言准备。学生提前做好调研、采访、撰写发言提纲等工作。请与会学生提前10分钟到场。

学院当前任重道远,希望各系部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借此平台,真正让学生在学院发展中发挥主人翁力量,为我院发展献计献策。

学生处

20xx年11月25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3

各分公司、各部:

2xxxx年1月下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使数十万外来工滞留广州火车站,无法返乡与亲人欢度春节。省市政府向外来工发出热情邀请:留下来过年吧!我司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为妥善安排外来工留穗过年,公司决定于2xxxx年2月1日召开紧急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 :使本单位留广州的5xxxx多位外来员工及其家属过一个祥和的春节,欢度春节,“七天长假天天有精彩”:除夕之夜公司领导和外来员工一起吃团圆饭,组织外来员工观赏花市;大年初一举办丰富多彩的迎春联欢文艺晚会等等。

二、会议时间、地点: 2xxxx年2月1日上午九点,总公司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本部门外来工及其家属

四、会议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

2、要求带上本部门外来工及其家属的名单,

提交有关工作方案,到时选取最优方案。工会主席为联系人。会前在公司会议室门口报到,以便考勤。

特此通知。

全线通客户有限公司办公室

2xxxx年1月31日印发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4

重庆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xx〕40号)的要求,20xx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召开20xx年外汇年检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xx年4月7日(周三)下午2:30-5:30。

二、培训地点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办公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五洲大酒店对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旁边)。

三、培训主要内容

1、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外汇年检有关操作;

2、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解读和审核。

3、外汇验资询证有关操作。

四、参会人员及注意事项

1、各会计师事务所派1-2名部门经理参加培训。

2、本次培训免费,各事务所培训人员应自带笔和笔记本,准时参加培训。

3、各事务所培训人员应在4月2日下午5:00前将《参加培训会人员名单表》传真至重庆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处,并电话确认。

联系人:苏勤 左思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附件:参加培训会人员名单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管理处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定于xxx年9月29日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9月29日上午9点30分

二、会议地点

湘阴县湘阴宾馆

三、会议内容

(一)推介湘阴县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经验做法;

(二)贯彻落实9月23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报前段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后段特别是国庆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四、与会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安监局局长,xx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安监局局长;

市安监局全体班子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机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

中石化巴陵分公司、中石化长岭炼化公司、华能xx电厂、泰格林纸集团xx纸业公司、中国移动xx分公司、中国电信xx分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五、有关事项

1、请湘阴县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配合市安委办做好会务组织工作。

2、请各与会单位于9月28日上午12时前将报名回执报市安委办(电话及传真:xxx;湘阴联系人:李艳,电话:xxxx)。

xxxx年九月二十八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6

各系、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于xxx年5月11日(本周二)下午3:50在行政楼一楼报告厅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对象:各系部、行政部门一把手、各系德育副主任、全体辅导员、系部安全员、保卫处全体成员、网络中心负责人、宿管科(含生活指导老师负责人),请各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本部门有关人员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

特此通知。

党政办公室

xxx年5月10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7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定于20xx年5月30(星期四)上午9:30时,在xx市xx中学(xx区xx路xx里xx号)阶梯室召开20xx年学校控烟工作总结会暨第xx个世界无烟日“青少年拒吸第一支烟”现场倡议活动。请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分管领导、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卫生专干参加。

特此通知。

xx市教育局

20xx年5月28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8

各分公司:

为做好20xx年度会计核算及xxxx年度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的安排,公司决定于20xx年12月22日(星期六)下午召开分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会期一天。请各分公司派一名财务人员参加。望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9

尊敬的田xx董事长、朱xx副董事长、所广一副董事长并各位董事及相关成员:

因公司经营决策需要,召开山xx电教育传媒有限公司第一届二次董事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xxx年5月23日上午九时。

2、地点:xx市建设南路25号,xx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xx新华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3、会议内容:

一、向山xx电教育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各项经营手续办理情况。

二、向董事会汇报xx华电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讨论审议xx华电公司经营项目及经营产品。

四、讨论审议山xx电公司组织构架。

五、审议山xx电公司岗位职责。

六、审议山xx电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七、确定山xx电公司三项费用。

八、审议通过山xx电教育传媒有限公司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宜。

专此致函。

山xx电教育传媒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二十一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0

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了全面提升公司全员的职业素养、岗位技能及综合能力,加强团队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经公司研究决定,由xxx 组织,全公司各部门通力配合,特举办此次培训活动。

现将培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课题: xxxxx

二、培训时间: xx月xx日

三、培训地点 :大会议室

四、培训人员: 全体员工

五、培训纪律:

1、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允许迟到、早退、请假。有特殊原因者需提前向部门 领导 请示。

2、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须提前到会场进行签到。

3、培训期间手机设为静音或关机,培训中禁止接打电话。

4、培训时要注意力集中,认真做好笔记。讨论交流时积极发言。

5、保持培训场所干净整洁。

六、培训考核:

1、培训组织负责人员做好培训记录。

2、所有参训人员培训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个人 心得总结 ,或进行相关考核检查检验,以及交培训效果评估表。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1

各乡镇(街道) 党 (工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 ,部署当前禁毒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市禁毒工作例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4月22日上午9点。

二、会议地点 :老市府3幢6楼会议室。

三、参加对象 :各乡镇(街道)禁毒办主任。

四、会议议程:

(一)贯彻落实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 。

(二)部署当前禁毒工作重点。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2

各分公司、集团各部门: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定于xxx年1月11日召开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xxx年保密工作 总结 和xxx年保密工作要点部署

2、 领导讲话

3、表彰先进

4、由国家保密局技术研究所做窃密、泄密技术演示

5、收看国资委保密教育警示片《解读力拓窃密事件》

二、参加人员 :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保密办成员,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兼职保密员及涉密人员。

三、会议时间: 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3:30

四、会议地点 :新材料大楼一层报告厅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于1月10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保密办。

电话:xxx

20xx年xx月xx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3

各镇经服中心,xx镇、xx新城、开发区、xx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4号),解读省“双软认证”、“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提升我市软件行业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召开20xx年度软件企业工作会议,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3月27 日 下午2点整

二、会议地点

xx山庄大堂三楼 吴越厅

三、参加单位

1、开发区、xx区、xx新城、xx镇经发局信息化工作分管 领导 及联络员各1人,其余各镇信息化工作联络员1人;

2、全市各软件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或财务主管)各1人;

3、全市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信息化联络员1人;

4、开发区、xx区科创园分管 领导 及信息化联络员各1人。

请各镇区经服中心、经发局及科创园通知辖区内企业参会

四、会议议程

1、xx市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考核奖励办法解读;

2、xx市经信委 领导讲话 ;

3、苏州市软件办辅导“双软”认证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4、市国税局 领导 解读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5、xx市软件行业协会会长通报20xx年度协会 工作计划 。

二○xx年三月二十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4

各股东、各部门、各单位:

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xx年8月9日上午召开全体股东与部门经理、厂长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8月9日(星期四)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三、参会部门:

行政人事部、营运部、厂部

四、参会人员:

1、行政人事部:

2、营运部:许xx、罗xx

3、厂部:李xx

五、会议内容:

1、7月份的工作 总结 (简略一点),8月份的工作战略规划(详细),及工作目标的分解:

2、部门的自我建设与基础管理:

3、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建议及提案讨论。

六、会议要求:

1、所有参会人员要求统一书面打印材料:

2、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带好笔和笔记本作好相关记载:

3、所有参会人员开会期间通讯工具统一调整安静模式:

4、会议禁止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特此通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5

各处室(局)、总站:

经委 领导 同意,定于6月12日(星期日)上午8:20。22楼会议室召开周工作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处室、局汇报上周工作,安排下周工作任务以及本月工作安排。

2、各分管xx发言。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6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xx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经市工信委提议,xx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了xx市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定于11月30日召开xx市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揭牌仪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xx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时开会。

二、地点: xx区xx宫xx会堂一楼宴会厅。

三、主题: xx市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揭牌仪式。

四、议程: 会议由市工信委主任智大勇主持。

1、省金融办 领导 宣读批复。

2、省工信委 领导 致辞。

3、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xx 讲话 。

4、揭牌仪式。

五、参会人员:

省直部门:省工信委、省金融办 领导 ;

市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高新区、xx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xx 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领导 参会;

各区县(市)工信局局长;在哈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及部分企业代表,各新闻单位。

六、有关要求

1、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2、省、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工信局务于11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时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电子版回执表)报市工信委融资服务处;

电子邮箱: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3、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各行业协会、商会及部分企业务于11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时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电子版回执表)报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附件:会议参加人员回执表

20xx年xx月xx日

召开会议的通知 篇17

为搭建银行与企业融资合作平台,逐步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提升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金融运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委决定召开银企合作座谈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xx年x月xx日,上午xx(北京时间)xxxx会议室。

二、参加人员:

xxxx

三、会议内容:

1、银行介绍各自机构的背景、金融政策及相关问题:

2、各企业对银行在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要求,加强银企合作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手机:xxxx

20xx年xx月xxx日

2. 被银行起诉了,即将开庭,实在无还款能力,该如何与银行协商还款并撤诉

如果被起诉拖欠信用卡还款,应积极应对。已经清偿的,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撤诉。如果他们暂时没有钱偿还,他们可以与对方协商以分期偿还或抵押偿还贷款。
1. 如果银行起诉的金额有误,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以便法院查明事 实,维护您的利益。2. 如果金额正确,我们应该尽量与银行协商,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减少还款压力。除此之外,如果你还不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后,法院将强制执行,依法处置你的财产,你可以限制高消费,加入列表的那些破碎的承诺,这将严重影响未来信贷活动,如生活,工作和贷款。
被银行起诉后果:1. 借款人的信用受到影响。由于银行更注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个人信用将受到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借款人未来的再融资。2. 罚金利息会加大未来还款的压力。如果借款人不偿还贷款,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违约金利息,这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3.如果贷款逾期一两个月,银行不会立即起诉,但通常会打电话敦促借款人先偿还贷款。如果不够,银行会安排专人前来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和讨论。4. 如果沟通失败,如果借款人为抵押贷款提供了抵押品,经过多次催缴仍未偿还贷款,可以拍卖后使用抵押品偿还贷款。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金融机构的功能与特征有哪些

金融机构功能: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蔽陆圆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金融机构特征:

1、金融机构能够充当真正的信用中介,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支付机制和流动性。

2、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

3、庞大复杂的金融机构体系。

4、金融机构要接受金融监管。

5、金融宏塌机构未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实施行悉老政强制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1年1月21日

5.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金融犯罪的情况仍然是严重的。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金融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单位犯罪和跨国(境)、跨区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挥霍、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金融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侵害公私财产权益,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有的地方还由此引发了局部性的金融风波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困难已经或正在向金融领域转移并积聚,从即将到来的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业在获得更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维护金融稳定更加严峻的形势。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座谈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过去虽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不少金融犯罪的新罪名,审判实践中遇到了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依法审理好不断增多的金融犯罪案件,仍然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的课题:各级法院特别是法院的领导,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对于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金融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审理金融犯罪案件要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修订后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体现了对金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为人民法院审判各种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立法精神,严格依法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单位和犯罪个人。
第二,进一步加强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促进金融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起诉到法院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结。对于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盗窃和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要抓紧依法审理,及时宣判。对于各种专项斗争中破获的金融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依法从严惩处。可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和案发单位公开宣判,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金融法制观念,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第三,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涉及很多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各级法院要重视对刑事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法、担保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学习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以及一些基本业务知识,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处理好金融犯罪案件。
第四,要结合审判工作加强调查研究。金融犯罪案件比较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多,审理难,度大,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尤为必要。各级法院都要结合审理金融犯罪,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上的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要及时逐级报请最高法院研究。
二、座谈会重点研究讨论了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与会同志认为,对于修订后的刑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在最高法院相应的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原有司法解释与现行刑法不相冲突的仍然可以参照执行。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又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与会同志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政策措施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各地根据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设立并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机构和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整顿。超过实施方案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只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理;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个人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法定罪处罚。
2.关于假币犯罪
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利,不具有这种目的,不构成该罪。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秘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死刑的适用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五)财产刑的适用
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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