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内幕交易如何举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5位官员首次面对媒体谈内幕交易。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多部门合作
形成强大执法合力
证监会稽查局局长刘洪涛:证监会目前建立了稽查部门与交易所一线监控部门的协作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时监控,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的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
证监会证监会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焦津洪:证监会参考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通过运用间接的证据,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然后推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当事人传递了或者利用了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证监会稽查总队总队长张慎峰:2008年证监会将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起,2009年移送8起,今年以来移送14起,几乎每年以翻倍的数量激增。
防内幕交易
建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5部委《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指涉及到内幕信息的所有环节的知情人建立留痕机制,相关部门可根据知情人身份证号调查他是否涉及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为更好打击内幕交易,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所谓举报奖励制度,就是举报一个内幕信息,经立案查证后对内幕交易人罚款,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按照罚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
此外,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昨日在第九届中国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3条底线,否则将受到严厉查处。综合央视、新华社
新闻背景
操纵股价三桩大案回顾
一个月前,“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汪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总金额高达2.5亿元,这成为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个人亿元罚单。
实际上,操纵股价以获取暴利,汪建中并非第一人。
Ⅱ 股市生态发生重大变化,这些信息你需要了解,压缩资产泡沫化风险
7月6日晚上,我们资本市场 历史 上首次迎来“两办”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具有很深远的 历史 意义。
这份文件信息量超大,不过可能很多人察觉不到这份文件的深远影响,本文会就此做一个详细分析。
(1)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该文件可以说从最高规格进行顶层设计,全方位大幅度提高了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
在此之前,证券违法犯罪的查处主要靠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其他部门介入较少。
我们之前比较耳熟能详的主要就是2015年股灾期间,最后是靠公安部开始进场抓人了,这场惨烈的股灾才开始告一段落。
大幅度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各部门的配合可以大大提高这种威慑力。
所以,在该文件第三大点的第九小点里,明确提出“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
这个意思是,以后会有这种常态化的“协调专项小组”,可以协调各部门来对一些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
该文件整个第三大点都是在完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第九点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第十点就直接提到“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里面明确提到要“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
这一段话总结下来,就是要加强公安部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查处力度。
此外,第11点就明确提到,要“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
这里就提到“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以后一些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就不是罚款个50万那么简单了,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被公安部门查处,并进行刑事处罚。
这里我注意到,里面提到“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
这几乎是从我们公检法体系里,在最高层面去互相配合来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同查处,其力度之强,态度之严厉,可以想象。
这绝不是要用来对付阿猫阿狗的,而是要对付那些隐藏在我们金融体系里的蛀虫、内鬼、饕餮巨鳄。
在第13点则强调“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提出一个前所未有的措施“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
这个意思是,在我们当前A股的两个交易所“上海、深圳”,还有一些商品期货交易所,比如“郑州、大连”等城市,会在这些城市的“公检法”部门设立专门的“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
这意味着我们以后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查处效率,也会大大增加。
从中我认为有一个潜在的信号是说,未来可能会出现随着查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加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数量也会激增,所以需要设立这些“审判基地”来提高办案效率。
整个第三大点,我觉得已经是信息量超大,这是我们从最高层面进行顶格设计,不管是规格、力度,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都是前所未有的强。
(2)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
在第三大点之后,第四大点则是针对一些“重点领域”进行强化,说白了就是划重点,告诉大家以后这些领域是查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领域”。
其中包括:
1、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这些都是A股很多上市企业经常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里再次强大我们对这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0容忍的态度。
资本市场的根基是信用,而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则是对资本市场信用最大的伤害,所以要坚决查处。
2、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
A股过去几年出现很多重大恶性的大股东违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出现了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恶性案件。
3、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两年也是屡见不鲜,前段时间还出现有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完全没有公告的情况下,违规减持的情况,更离谱的是,这位大股东违规减持后,只是出来道个歉,居然什么事都没有,这很明显是不行的。
对于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就应该坚决查处,从重处罚。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些中介机构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是放任不管、甚至纵容的态度,典型的就是这两年名声臭掉的“某会计师事务所”。
除此之外,第16点专门重点提到“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我觉得这一点信息流很大,里面不但提到“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证监会的协同配合”。
这是整个第四大点里,唯一提到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重点查处领域”。
这些重点查处领域包括:
1、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
2、清理非法证券业务;
3、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4、坚决打击场外配资活动;
5、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
6、严控杠杆率。
我在春节前跟大家分析过,那时候A股出现疯狂拉涨白马股的现象,让白马股在短短两个月涨了好几倍,这是很显然不太正常的。
我当时怀疑,有一部分屁股歪的内资,在配合外资,恶意拉爆我们的白马股,引发我们局部资产泡沫,甚至试图以此产生连锁反应,来全面推动我们资产价格泡沫化,推升我们金融体系风险。
后面春节后白马股集体闪崩,再加上最近两个月,部分白马股走出了腰斩的走势,跌得惨不忍睹,一些白马股从春节至今已经跌去快一半了,这让春节前追涨的散户股民是损失惨重。
这里“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我个人认为有可能就是要查处这些屁股歪的内资。
比如这一段问答里,透露一个信息,就是“从意见刊发到此次公开”其实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已经“贯彻落实”了一段时间,有一些“执行落实”的进展。
也就是说昨晚这份文件只是正式公开,而印发的时间更早,并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
所以我个人猜测,可能在春节后,我们就针对一些违规资金进行查处,这使得这些违规资金开始“慌不择路的跑路”,于是一些被这些违规资金大幅度拉升的白马股,出现这样极端杀跌的走势。
最近这些极端杀跌的白马股,也是出现了一些反弹,有可能是市场解读为,该文件公开,意味着对这些违规资金的清理,已经到了一个差不多的阶段,也就是不用怕“打草惊蛇”了。
也就是那些会慌不择路跑路的违规资金,所产生的“非理性杀跌”有可能会暂告一段落,这些极端杀跌的白马股会进入到一个漫长的估值修复过程。
这就可以解释最近为什么这么多白马股,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非理性杀跌。
当然了,这只是个人猜测,仅供参考。
(3)加强跨境监管
该文件整个第5大点,都是在强调“加强跨境监管的执法司法协作”。
其中第19点里,专门提到了“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
还提到“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还有“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可以说,这是我们从最高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这类跨境违法违规的证券行为进行查处打击的力度。
里面第20点专门提到,加强中概股监管。
这意味着,以后赴美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双重监管”,既要符合美国的监管,又要符合我们的监管,这对很多中概股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大企业来说,会要求它们更加重视自己的 社会 责任、要求它们强化这种数据安全意识,要有保护自己国家安全的意识。
如果它们做不到,或者故意不做,那么就会遭到严厉打击。
而我们这种打击,也是要依法进行,因此第21点则提出,要“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这意味着,我们未来会更加强化对境外证券行为、还有跨境证券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并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体系的构建。
(4)总结
从上面对该文件这样梳理来看,大家可以发现,这是我们有史以来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最全面、规格最高、也是最严厉打击的一份文件。
当前是我们和美国博弈越发激烈的关键时期,国际局势错综复杂、全球金融形势越发险峻。
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资金去配合外资,放大我们金融体系风险,这是需要严厉打击的,否则也会大大压缩我们的政策空间。
所以,在近期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并出台最严格的文件进行打击和警告之后。
在7月7日的国常会上,提到了这样的内容“针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要在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的基础上,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增强有效性,适时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这其实也侧面反映,当前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暴涨,确实给我们带来比较大的压力。
我之前也跟大家分析过,这种压力会逼迫我们通过放水,来缓解企业压力。
这也使得我们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我们需要适当放水,来缓解全球原材料价格暴涨给生产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避免放水推升金融资产泡沫。
所以,大家可以发现,我们最近在两个领域进行最严厉的调控。
1、对一些房地产热炒城市进行重点打击,严控房贷额度,针对房地产收紧资金,特别是近期学区房堪称史无前例最严打击,所以深证等龙头城市6月份二手房成交量陷入了冰点。
2、针对证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暗中打击,压低一批白马股的估值,缓解股市局部资产泡沫和的风险。
这都说明,我们并不希望我们如果放水,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资金流入股市、房市,推升我们资产泡沫化。
就像国常会上说的那样,我们如果降准进行适度放水,是为了“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这不代表我们要大放水给美国接盘,因为国常会上已经强调过“要在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的基础上,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增强有效性”,任何人忽视这个降准前提,那么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这仍然是我们在严格防范全面资产泡沫化的前提下,试着给当前压力巨大的生产企业做“精准滴灌”,防止大量生产企业因为原材料价格暴涨,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系统性风险。
某些机构、某些大资金,在这样一个多事之秋,如果趁着放水,不把资金引流到中小微企业,而是违法违规流入股市、房市,去恶意炒作推升我们资产价格泡沫化的风险,那么昨天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就是为他们量身打造的。
这是我们在当前国际局势和金融形势下,面对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暴涨所带来的压力,只能进行这样小心翼翼的手术刀精准放水行为,在不给美国接盘的前提下,即不能引发我们全面资产泡沫化风险,又要去缓解我们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这毫无疑问是很困难的,但我们仍然要努力去做。
理解这一点的话,大家可能会对《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份文件的出台意义,有更深的理解。
当然了,以上仅为我的个人理解和解读,仅供参考,具体大家仍然需要自己独立思考,自主决策。
本文来源“大白话时事”,作者:星话大白。
Ⅲ 私募基金经理李旭利内幕交易案分析。300~400字。谢谢
一个月前突然辞职的公私募“双栖”明星李旭利昨天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有消息称,因为涉嫌内幕交易,他目前处于“被限制出境”的状态。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李旭利辞职确实有更深的幕后原因,证监会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但取证与认定较为艰难。
“再等一等吧,也许再过一两个月,旭利辞职的事件就会有说法。”昨天,李旭利昔日的东家——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助理沈斌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基金圈内传闻事件太多,而重阳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可能还没有媒体多。重阳目前依然为李旭利的辞职惋惜。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内部人士已经证实,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称,证监会对李旭利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和重阳投资任职期间的相关股票。该人士称,调查主要针对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时期发生的一些问题,还有在南方基金期间涉嫌帮其他基金“托盘”。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上述嫌疑被查实,这位昔日市场领军人物很可能成为近期中央政府五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典型,李旭利可能被判终身市场禁入。上周五,国务院要求证监会等五个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今年10月22日,上海重阳投资突然对外公布,李旭利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安排于近期辞职。这时距他加入重阳投资仅15个月时间。此前,李旭利曾分别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间,他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和南方稳健的基金经理以及公司的投资总监。在2001年至2005年的熊市中,他管理的产品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后出任公司的投资总监。在任职期间,他的业绩突出,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去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华丽转身”,加盟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私募基金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个新罪名,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纳入刑法进行调整,属于我国法律的首创。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也是基金业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另据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李旭利涉案金额巨大,当时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金融股。
本报于去年11月曾独家报道《李旭利辞职真相:涉嫌老鼠仓已被边控》。李旭利当时即被边境控制。就在上个月,还有传言称,李旭利已经潜逃,但实际上就在当月初,李旭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期被批准逮捕。
李旭利曾经是投资界的宠儿,也是基金业的明星人物。14年前才25岁的李旭利,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毕业,加入了筹备中的南方基金。1998年至2005年间,李旭利曾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及南方稳健基金经理,这两个产品在2001年~2005年的熊市中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经理,后出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任职公募期间,李旭利曾多次获得新财富、晨星、金牛基金经理等奖项,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
2009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出任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私募界为之振奋。15个月后,2010年10月19日,李旭利突然宣布从重阳投资辞职。从此之后,李旭利参与老鼠仓的传闻就不绝于耳。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监管层严打之下,今年已有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许春茂、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因涉嫌“老鼠仓”被依法查处,其中许春茂已被移送公安机关,黄林则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
Ⅳ 证监会是如何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
证监会9月18日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证监会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监会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
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扩展阅读
内幕交易要坚决禁止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著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表示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Ⅳ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指出,当前打击和防控
(1)原因: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等局限性,部分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而操纵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意义:①国家打击股市内幕交易,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对于搞活资金融通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②有利于维护股票市场的秩序,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2)①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要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股市内幕交易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坚持了正确的价值取向。②一些投机者为了一己私利操纵股市内幕交易,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表明他们没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没有坚持正确的价值观。 |
Ⅵ 基金黑幕背后的制度弊端是什么,如何处理
国内一些上市公司有时会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它本身不是在跟世界一流的公司在合作,属于误导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也是内幕交易的一种;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证监会作为一个监管部门,近几年打击金融类犯罪不遗余力的发挥作用。
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今年1到10月,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其中内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内幕交易42件。
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越来越高,犯罪成本也一直在不断增加,。
2008年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行为类型。
该条款特别针对一些自己不从事内幕交易,而是把信息透露给别人进行交易的知情者,此次修改完善了这一法律漏洞。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新增"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罪"。
所谓"其他未公开信息"是针对内幕信息而言,即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即通常所说的"老鼠仓"。
至此,"老鼠仓"事件进入刑法。
之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只有关于"老鼠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证监会查处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件,只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无法追求刑事责任。
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成为国内首例"老鼠仓"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要求多部委联合出手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
《意见》提出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这意味着市场人士呼吁的内幕交易举证倒置,至少部分得到了法院认同。
业内人士称:"其实证监会之前也都是这么做的,但是会被质疑合法性,往往会在证监会具有指证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自证清白这两个问题上界定不清。这个法规就是把以前成功的经验落实到到纪要中,给检方提供一个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