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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不规范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9:03

❶ 凤凰变乌鸡的启示

——从ST猴王事件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键词: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信息披露

内容提要: 1993年10月,具有7万吨生产能力的焊材行业龙头企业一一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在募集资金1.1亿元后,净资产达到3亿多元,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快速翻番,达到3.94亿元,这也是该公司上市以来的一个点。然而到2000年,公司的焊材主业只能是断断续续生产,主营业务收人更是萎缩至4229万元,不足峰时的一个零头。2000年年报显示,ST猴王净资产为负3.76亿元,亏损6.8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负1.24元。2001年3月7日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实施特别处理,股票成为ST猴王。2005年9月21日ST猴王退市。ST猴王由凤凰变乌鸡主要是由于其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导致的,ST猴王由凤凰变乌鸡主要是由于其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本文简要地分析了关联交易的起因及其表现,并对作为防范措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进猛晌行了粗浅的探讨。

一.案例简介 ——凤凰变乌鸡

ST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公司)是由原猴王焊接公司改组,吸收境内法人和内部职工参股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经营范围是:主营焊接材料、焊接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生产及销售等,兼营房地产开发、汽车运输、广告设计和制作。公司于1993年9月获得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1993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原国家机械部定点生产焊接材料和焊接设备的大型骨干企业。

发行后猴王公司总股本达到11246万股,除去成立公司时募集的8246万股,实际发行的普通股为3000万股,发行价为3.8元,共从股市募集资金1.12亿。上市之初,猴王公司股份是以“绩优股”的形象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是有名的“凤凰”。发行当年,年末税后利润为4892万,比上年增长482.88%.可在此后的7年当中,它的业绩却每况愈下。

从1993年至1997年期间,宜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猴王公司的大股东,猴王集团 实际控制猴王公司,并大量占用、拖欠股份公司资金,虚构股份公司利润。即便如此,1997年4月,宜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仍以授权经营国家股的名义向猴王集团签发《关于持有经营猴王有限公司国家股的批复》,使猴王集团正式取得股份公司国家股股权。至此,猴王集团才出现在猴王大股东名单上。

猴王公司的衰败调查显示,截至2000年底,资产总额才3.7亿元的猴王集团贷款本息已经高达14.18亿元。猴王集团利用与上市公司的“三不分”,通过合伙炒股、资产套现、往来挂账、借款担保乃至直接盗用上市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等手段,累计从猴王公司手中套走约10亿巨资。

2001年2月27日,原公司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突然宣告破产,使得猴王股份11亿元的债权化为乌有。3月1日,猴王发布董事会公告,称由于猴王集团的破产,使得公司对其高达5.9亿元的债权已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风险,直接导致了枝毁锋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3月7日,证监会对猴王股份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猴王A”改为“*ST猴王”。

2002年上海国策实业有限公司对猴王公司进行重组。但是“乌鸡难变凤凰”,2005年9月21日ST猴王收到深交所的通知,决定其股票自9月21日起终止上市。至此,猴王事件划上了句号,但是其留下的教训却是深刻的。

从ST猴王由辉煌走向衰败,以致最终退市的全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上市公司是如何被关联交易吸干了血的。对关联交易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本文试对关联交易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都是关联交易惹的祸

关联交易,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准则》)中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一般包括购买或余扒销售的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及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关联交易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另外,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往往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导致关联方可以轻易运用这种控制权,使关联交易违背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防范其消极意义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1.关联交易产生的必然性分析

从1994年起,证券监管部门开始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作出要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在10%以上,而且新股发行额度受到限制。 大多数公司从1994年以后选择了“主体上市”模式,在改制时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或将企业质的资产划拨出来上市。因此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言,大部分是由于体制方面的特殊因素引起的。

(1).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先天就带有关联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一个控股母公司,且基本上是国有企业。 这就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即这个发起的国有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他任何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都比该控股的国有企业小得多。 这样,这个国有企业就成了上市公司无可争辩的控股母公司。

(2).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原来均背负着庞大而沉重的社会体系,不能独立面对市场。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管理费用、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整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不完全具备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对集团公司存在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依赖性,不能独立面对市场,这种公司必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关联交易。

(3).利用关联交易实现低成本扩张或达到通过股票上市审批的目的。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都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必然要经过投资、收购、兼并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关联交易的管理费用是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由于公司上市受到上市指标的限制,上市公司往往被赋予了上市“壳”资源的价值,不少公司为了保“壳”或企业为借“壳”上市,大量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达到其目的的。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综观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实情况,主要问题所在是:

(1)财务混乱,关联交易不规范。 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的现象十分普遍,互相占用资金、拖欠资金、连环担保、债权和债务冲抵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准则》发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劳务等各种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准则》实施以后,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方的交易,中介机构又不深入审计,则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告。由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差,这就形成了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股市公平、公正的挑战。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人控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内部现象,主要表现为从事经营管理的经理人(代理人) 通过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而损害企业所有者(委托人)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重太大,且不能上市流通,实际可流通的股份比很低且过于分散,一家上市公司的的股东通常不是自然人,而是某一个集团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使得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 由于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大股东、经理人员便可能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有意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使其他股东和投资者上当受骗。信息披露既不及时又不准确,随意进行会计程序等“技术处理”,甚至对重大经营活动也不做应有的解释。

可见,关联交易成为了大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那么关联交易是不可征服的魔鬼吗?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来规范关联交易?

三.反思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作用

独立董事,又称为外部独立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理论上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它契约关系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货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是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为了规范和治理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证监会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息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知情权;上市司董事会于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应有2名独立董事,且2003年6月30日前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 3.可是,近年来屡发的一些事件,如本案猴王事件,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一个问题:这种将独立董事制度安排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做法,能约束和减少关联交易吗?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立法存在多项缺陷,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在低报酬 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证监会对没有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采取“四罚并举”的处罚措施,轻则登报公开谴责、罚款,重则刑事诉讼、蹲监狱。这样一方面独立董事要认真履行职责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公司给的报酬很低,处罚又重。所以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作用。对关联销售和关联方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独立董事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 这可能是因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上市公司只是在形式上满足了对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而还很难做到《指导意见》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知情权等)。

这样我们也就明白,任命几个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不能保证公司就可以渡过难关,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公司关联交易中的所有问题。 并且独立董事只是影响公司关联交易的许多变量中的一个,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影响因素,如所有权结构、公司责任的新概念、对公司治理性质的重新评价等。因此,不能对独立董事制度抱不切实际的期望,当且仅当公司建立了一套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时,独立董事才有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首先,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让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与经理人员等) ,并且与公司不存在重大的交易行为和服务关系。独立董事的绩效考评应独立于公司董事会,为独立董事更好地行使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和知情权创造条件;其次,要提高独立董事的任职水平,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再次,对独立董事应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激励机制方面,可综合采取声誉激励、酬金激励和控制权激励(譬如,在充分尊重独立董事具有的知识和能力基础上,授予独立董事经理提名、审计、重大经营决策项目评审等权利) .约束机制方面,可综合采取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约束和行政法律约束

四.信息披露破解“关联迷局”

早在2000 年8 月,猴王集团就开始秘密着手一系列破产准备工作,而直到2001 年2 月28 日,猴王公司才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已宣告破产,公司巨额债务面临严重坏账风险。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猴王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并不知晓内情,因为公司从未发布正式消息披露此事。而在此期间,财政部批准猴王集团所持有的全部猴王公司国家股7234.9 万股无偿变更为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其根本用意在于避免猴王集团的破产而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可广大中小股东却被蒙蔽, 他们的资产在白白的流进别人的腰包却无人保护。这正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而有力的法律规范所致。

虚假的信息披露加大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对中小股东的行为产生了误导。在此情况下,大股东掠夺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就有可能被低估或掩盖,大股东掠夺的动机因此受到激励,往往通过关联交易来“吸公司的血”,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亦是破解关联交易迷局的妙招。那么,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规范关联交易呢?

1.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影响公司上市资格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企业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由于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使得大多数公司的上市选择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ST猴王正是这种模式的典型),这种“剥离”上市的方式使上市公司与生俱来地和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上市公司不具备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市场独立性差,对集团公司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存在依赖性。另外,自1994年起,证券监管部门开始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作出必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的要求,加上随后实行的ST、PT制度,上市公司为了保留稀缺的“壳资源”和实现“再融资”的功能,在规定的财务指标未能达到要求时,关联交易就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经营业绩的惯用手段。

因此,应借鉴美国、新加坡等证券监管部门非常重视关联交易对企业上市资格的影响的经验,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为公司上市前提。对于拟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关联交易,证券交易所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2-5 年)消除关联交易。对于暂时无法消除的关联交易,要求拟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公平合理或有利,交易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批准,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了充分披露,并且,独立董事应定期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2.加大中介机构及其它违规者的责任

只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才能消除投资者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时的信息弱势地位。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应的披露规则要求,详尽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监管部门由于受到监管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去进行评判,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和中介机构的外部评价。可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除了公司的内部审核外,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中介机构的客观评价,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是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关键之一。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数量呈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在于某些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过低。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证监会的稽查力度,增大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率,使违规的上市公司必然受到揭露和惩罚;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周密,避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或者漏洞,不给违规者留下逃避惩罚的空隙。当务之急是强化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执业质量的考核力度,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会计、审计等多方位进行规范,尽量减少企业的“发挥空间”,避免个别大股东玩“擦边球”;其次,要强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那些靠玩花招而上市的企业勒令内部整顿、进行处罚甚至暂停上市,并且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详或不实的惩罚力度,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再次,强化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执业质量的考核力度,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

3.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既能节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又能对关联交易实施重点监管,可借鉴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经验,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程度,将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监管,不重要的关联交易,简单进行披露;重要的关联交易,则需要立即公告;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不仅需要立即公告,而且还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关联交易重要性的判断,不仅应制定定性的标准,而且应制定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定量标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的评估报告能够消除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另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评价,特别是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合理进行独立评价,还能相对提高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

对关联交易的防范还需要其它一些制度方面的配合,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等,各种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本文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还不完善,减少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已发生的不当关联交易的处罚上,制度的建设更为重要。因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实质上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事前总比事后救济更节约成本,也更有效用。当然整个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规范关联交易不能只靠任何一种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能够“一独就灵”,在现实中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它还需要多种制度的配合并借鉴别国成熟的经验加以完善。对信息披露制度则一方面仍需要加强规范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虽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但这些并不足以使我们气馁,我国正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都有更好的规定 ,笔者坚信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将日益完善,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合理的维护,市场也将更加规范化。由于本人学识浅陋,对问题的分析可能更多的是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不够深入,并没能给出正确的解决问题方案,错漏之处还请方家不吝赐教。

注释:

[1]案例资料主要来源:俞叶峰 《ST猴王四载神通难逃退市 投资者血本无归谁之过》,载2005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

[2]猴王集团是湖北省特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由国营宜昌市七一拉丝厂发展起来,曾在全国焊条、焊丝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ST猴王股份公司就是从猴王集团中剥离出来,通过资产重组上市的。后来的情况可以看出从出生那一天起猴王公司就是为猴王集团而存在的。资料来自国家机械工业局机经网2001年8月29日,《湖北猴王集团会从鼎盛走向衰亡的原因》,转引自中国经济新闻库http://www.bjinfobank.com/IrisBin/Text.dll?db=HK&no=983495&cs=9028248&str=猴王集团

[3]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财会字(1997)21号)

[4]见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1994年9月28日,现已失效

[5]参见许海峰主编:《企业改制上市》,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6页

[6]这个特征在本案中最为典型,猴王集团是猴王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且为国有企业,一股独大。

[7]李宇龙著:《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97页

[8]孙建华:《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与监管问题的思考》,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7期

[9]如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从1994年起开始以往来款挂帐的方式大肆从ST猴王拿钱。资料显示,上市仅一年多,到1994年底,ST猴王的应收款项就已高达5亿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团公司所欠。同时猴王集团大搞资产抵债式的套现,先是要ST猴王花2个多亿收购其经营不善的11家焊材厂,后又要股份公司收购其3家焊条厂等一堆“垃圾资产”。

[10]余剑:《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治理途径》,载《企业改革与管理》2004年第7期

[11]肖海军:《国有股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12]如ST猴王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1994-1996三年的炒股收益高达5200万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审计发现,实际炒股亏损2.896亿元,透支欠债2.24亿元,共计损失5.136亿元。又如,1997年,猴王股份把自己的原值不过3500万元的两处房屋以高达2000万元的年租金租给集团,这个租赁价格显然是异常的。再如,前后花费股份公司4亿元、历时三年向猴王集团收购的11家焊材厂和3家焊条厂的“并购”不过是用一堆“垃圾资产”,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2001年8月进行的ST猴王与猴王集团的“三分开”以及近来猴王集团破产资产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没有一块明确属于自己的资产。参见ST猴王公司的年报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company/sz/000535/9.shtml

[13]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本文只就其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作用方面进行反思。

[14]孔翔:《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此文为研究报告(2001.2.12深证综研字第0030号,该文同时指出与独立董事概念相近的是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它们均是指那些本人目前不是公司雇员的董事。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并不都是独立的,只有那些满足独立董事条件的外部或非执行董事才属于独立董事。

[15]当然,这里是就报酬与责任相对而言的,不排除现在某些企业存在聘请“天价独董”的情况。

[16]封思贤,《独立董事制度对关联交易影响的实证研究》,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3期,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BJL027)的阶段性成果。

[17]如2005年6月科龙公司三名独立董事集体辞职,称其工作受到限制而未能满意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任务,因此被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三位独立董事称,他们从被委任独立董事以来就尝试尽心尽力为公司服务及为保障股东利益,然而在就任期间,公司屡屡未能及时提供工作所需资料,或对所提意见作出适当回应,故此感到公司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配合及支持。对于科龙电器的关联交易,三位独董表示,曾多次向科龙电器查询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但该公司并未给予合理关注。参见《广东科龙电器三名独董辞职》,载证券时报2005年7月8日如猴王公司于2002、2004年分两批共任命了5名独董,其中有经济学家董辅礽等人,但是制度不完善,光有个用来卖狗肉的羊头对问题的解决是于事无补的, ST猴王虽引入独立董事最终仍不免退市。

[18]孔翔:《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此文为研究报告(2001.2.12深证综研字第0030号,见前引

[19]彭卉:《国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企业经济》,2005年第4期

[20]如从有关方面的调查来看,ST猴王年报严重不实,虚构利润和资产,深圳TR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披露相关问题,存在严重的职业过失。面对ST猴王会计造假情况,深圳TR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反而认定ST猴王年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在这一系列造假当中,会计师事务所竟没有受到处罚。

[21]彭卉:《国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企业经济》,2005年第4期

[22]如新《公司法》第21条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证券法》则在第三章第三节用整整一节的篇幅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❷ (综合研究所)问:中小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规范关联交易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规范关联交易:第一,股东具有监督权。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提出质询,要求其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并可以要求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决策依据、定价准则等作出说明。第二,股东可以行使投票反对权。对于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中小股东在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投反对票。第三,股东具有事后质疑权。对于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在媒体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让更多的股东或有兴趣的人关心相关事情,去监督大股东的做法。第四,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果中小股东认为或有证据表明关联交易已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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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有,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给予具体制度的支撑等;关联交易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就会违法,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能使合法的。
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有,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给予具体制度的支撑等;关联交易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就会违法,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能使合法的。
一、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
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2.关联交易关系的界定。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
3.具体制度的支撑。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
4.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关联交易是否违法
关联交易不一定违法。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是违法的。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但是温馨提醒您,这并不是说关联交易违法,只要符合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
若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该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即为违法关联交易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有:
1.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2.公司签订的涉关联交易合同存有效力瑕疵,影响公司交易及经营稳定。
3.易引发公司股东、董事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影响治理结构稳定。
4.易使公司涉入诉讼。
5.构成公司上市、并购重组、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的障碍。

❹ 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规定:

1、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4)关联交易不规范扩展阅读: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实质内容仅有5条。

其开宗明义的第一二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言之,关联交易面临的审查更严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内部审查机制外,中小股东可以更为直接地去法院挑战关联交易的双方即公司和关联交易人。攻防之势有所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财经-今天我们如何理解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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