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业务活动中涉及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㈡ 外债的利息是怎么申报所得税
1、根据您提供的计算公式,我们认为外管局计算的预提所得税有误,由于您单位支付的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所以计算公式中不存在17%的比率。正确的处理应该是您单位应代扣代缴该项利息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500000×7.872×4.5%×5%=8856(元);预提所得税=500000×7.872×4.5%×(1-5%)×10%=16826.40(元);应抵扣代缴的税合计=8856+16826.40=25682.40(元)。
则您公司实际支付给境外贷款公司的款项=500000×7.872-25682.40=3910317.60(元)。
2、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场所、办事机构的,应该对其在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两项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你单位属于是扣缴义务人,您单位在支付利息时,应该将代扣代缴的税款扣下缴纳给税务机关,所以实际上您单位支付的利息是22500美元,但是具体在支付款项时,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扣除了税金后的金额,并不是22500美元,对于差额就是应纳的我国的税金,实际上由您单位缴纳给我国的税务机关。
您可以与外管局沟通,看是否是外管局将该笔支付给境外的利息款,当成货物的款项计算预提所得税,因为17%属于是货物增值税税率,这只是我们的推测的可能性,您可以再与外管局协商,对于其计算预提所得税的公式中的1.17的具体含义。
贷:银行存款 8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
3、代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㈢ 海外直贷(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办理
海外代付业务是不是应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应该代扣代缴哪些税款?是否可以比照“同业拆借”免营业税?
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例:某企业在境外购买原材料,申请其开户行代付款。其开户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这笔材料款。
一、营业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
等项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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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中对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设立了明确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海外代付业务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也曾经明确过这方面业务。
银行支付给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问题内容:
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支付给海外代付行(境外银行或国内银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并承担了融资费用,则这项金融保险业劳务为境内应税劳务。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银行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0/09/26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规定,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