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能否冲抵本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视为过高,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有人认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既往不纠,不能折抵本金,应是不正确的。
⑵ 银行贷款利息低超过四倍还能偿还吗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率来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