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长寿湖生态修复项目土地不需要征收吗
长寿湖生态修复项目土地需要征收。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八颗镇为每亩17000元。江南街道、长寿湖镇、双龙镇、邻封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为每亩16000元。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亩15000元。
❷ 94年,重庆市长寿区征地,未满16周岁不能得到补偿,现在能否得到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发〔2008〕9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1执行。
2. 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标准按照被征地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分配到户的方案,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1.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
2.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后,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4标准提高5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4标准提高50%给予补偿。
4. 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增购自然间的按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乘以增购自然间面积计算。
被征地拆迁户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 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离异未再婚人员不属增购自然间对象);
(3)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未结婚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包括因下岗失业或残疾,回到住房安置对象身边的子女或配偶,不包括子女或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儿媳、女婿等),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父母或配偶)居住的。
6.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包干一次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6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200元计算。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属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发给600元搬迁补助费。
7. 实行拆迁奖励。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手续、户口簿与征地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了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1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00元的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和未按约定拆迁的不予奖励。
(五)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除外)补偿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1. 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农村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十年及以下士官及义务兵;
(4)劳改劳教人员。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3.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不符合征地农转非安置条件的人数不计算在内)。
若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4.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5.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新征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需求。建设单位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住房。若因户型限制,每人购买定向销售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和本辖区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行业主管涉及方面的补偿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房屋拆迁后自建住房(城市、镇规划区外)、定向销售住房(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以及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长寿府发〔2005〕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1. 2008年1月1日前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
2. 2008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安置对象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
3. 2008年1月1日后依法批准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 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600
粮食类
1100
说明:1.蔬菜地指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
2.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面(含除养鱼外的其他水产养殖)面积补偿(含鱼苗及其他水产养殖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附表2:
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果树
未嫁接苗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2―3
1―2
18―20
20―22
22―44
44―77
77―110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扦插苗
5―10株
10―15株
株
窝
窝
2―3
17―33
28―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栽未扦插苗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2―3
1―2
5―6
6―10
10―20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新栽未扦插苗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2―3
2―3
3―5
5―10
10―20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成片树苗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株
4―5
2
2―5
5―8
8―15
15―26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 果 树
成片树苗
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M2
株
株
株
株
4―5
2―3
3―11
11―20
20―31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笼
笼
11―33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6―8
8―15
15―26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凤 尾 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窝
窝
7―13
9―20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1
花木
苗圃
木本花 (含草本花)
M2
株
4―5
2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1. 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2. 药材树及其它经济林木参照干果类进行补偿。
3. 自然生长的树木不予补偿。
4. 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3000元<span lang=EN-U
❸ 长寿远达云璟怎么样
长寿远达云璟怎么样?
重庆远达云璟楼盘位于长寿区,由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精心打造。该楼盘的参考价格为5700元/㎡,开盘时间为2023年04月22日,预计交房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项目在售住宅,车位充足,绿化率高,项目在建,容积率低,配套设施纯熟。
从规划角度来看,小区规划得分9分,容积率为1.60,绿化率达到了46%。此外,对于有车一族而言,车位匹配情况暂无具体数据。至于周边配套如商场、超市、学校、医院、银行等也十分齐全。总体来说,远达云璟楼盘具有较高的价值评分,是一处值得考虑的住宅选项。
长寿古镇博物馆需要门票吗?
需要门票
因为长寿古镇博物馆是一个开放式的户外博物馆,需要一定的资金来维护展品和吸引更多游客参观
购买门票是支持博物馆运营的一种方式,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观众人数,保证展品和游览体验的质量
如果你是该博物馆的周边居民,可以选择联系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预约,也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时间段免费参观
不需要,免费开放 长寿博物馆开放时间为每周二至周日,周一例行闭馆(节假日除外),开放时间为每天9:00—17:00(16时停止入馆)。公众入馆参观时只需通过微信公众号预约或出示身份证即可。
不需要门票,需要预约。
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预约通过重庆长寿博物馆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都可以预约参观预约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时间和参观人数等此外,重庆长寿博物馆也提供实名制预约系统,访客通过实名制预约系统可以获得更快捷的入场和参观体验
重庆长寿湖最新规划要占用哪些村?
1 根据最新规划,重庆长寿湖要占用童家和桐梓村的部分土地。
2 这些村庄所在的位置比较靠近长寿湖,占用它们的土地可以扩大长寿湖周边的景观范围,提升游客体验。
3 除了占用村庄的土地外,最新规划还提出了多项生态环保措施,如建设湿地公园、生态农业及绿色种植等,以维护长寿湖周边的生态环境。
长寿区要建机场吗?
这是一个计划,是江北国际机场达到饱和状态后,在长寿区双龙镇或者垫江县修建重庆市第二国际机场,但是随着江北机场的扩建,也可能不修了!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简称江北机场,IATA:CKG,ICAO:ZUCK)1990年1月22日建成,位于中央直辖市重庆主城东北方向21公里的两江新区两路街道,占地面积20万平米,有渝都大道、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连接城市中心区域。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是重庆市五座民用机场之一。是重庆航空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航空三家航空公司的主基地机场。亦是中国国际航空、山东航空、四川航空、南方航空的基地机场。
江北机场扩建工程远期规划还将修建一座25万平方米的T3B航站楼,以及一条第四跑道。这意味着今后重庆将成为内陆复合型航空枢纽。2012年,江北机场旅客吞吐量达220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26.8万吨、航班起飞19.5万架次,3项指标增速连续3年排名全国第一。按照规划,到2020年,江北机场年旅客吞吐量将达到45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将达到110万吨。至2040年,重庆机场年旅客吞吐能力将达到700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能力300万吨,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亚洲领先”的大型枢纽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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