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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

发布时间:2025-01-11 13:18:57

A. 董事表决回避原则的程序条件

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关于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披露文件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关于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采用的是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该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B. 董事表决回避原则的关于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回避的规定

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回避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关联交易的生效要件就是界定 关联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尽管各国立法对关联交易的具体生效条件规定不一,但由于各国大体上都是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对关联交易实行规制,即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因此,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的生效条件大都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

C.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确认意见需要上董事会审议吗

当然需要,这是必须的。举个例子:

一、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 2015 年拟继续从关联方南京星叶门窗有限公司购买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等,拟从南京住宅产业产品展销中心、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涂料、保温材料、墙地砖、装修等建筑材料,同时聘请关联方南京东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星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南京栖云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工程监理和营销代理业务。

因上述关联方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我们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上述关联事项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2015 年 2 月 6 日


二、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上述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拟继续从关联方南京星叶门窗有限公司购买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等,拟从南京住宅产业产品展销中心、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涂料、保温材料、墙地砖、装修等建筑材料,同时聘请关联方南京东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星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南京栖云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工程监理和营销代理业务。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此项交易能够保证公司项目建设所需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和涂料、保温材料、墙地砖、装修等建筑材料的质量、及时供货和售后服务,能够保证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的与工程建设和销售相关的服务质量,从而有效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住宅品质。南京东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拥有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能够为本公司的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控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该公司可以通过招投标持续为本公司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南京星叶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拥有高素质营销技术人才,能按照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优质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品牌建设。该公司长期贮备优质客源,搭建公司资源平台,并结合细分市场分析,为前期定位、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审议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江劲松先生、陈兴汉女士、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2015 年 2 月 12 日

D. 关联交易会损害公司利益吗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有效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害。这里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制度与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上。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关联交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条件。《上市规则》则要求,在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提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进行了明确界定。


此外,《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了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与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5)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扩展阅读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 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 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 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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