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呢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1)关联交易风险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2、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3、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方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方交易审计
㈡ 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关联交易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方就有关联关系的各方。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目前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来为企业带来益处。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积极意义: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关联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对称,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发生纠纷后也易协调解决。
2、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可以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3、通过转让价格等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助于公司的发展。
但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忍剑,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后果也会对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其次,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为避免风险,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总之,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所以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㈢ 隐蔽关联交易的股票利空吗
编辑:汪姜维
主笔:良德信飞草姜维
赵逸荻怀刑王纪平
研究支持:新财务研究所
数据支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一方面,很多经过剥离上市的大型国企,通过抬高毛利率或降低费用率等不公允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成为绩优蓝筹;一些退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溢价出卖资产等不公允的非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得以恢复上市。另一方面,一些原本业绩很好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采购材料或购买不良资产,导致业绩变脸、资金枯竭。
两种不同的关联交易背后,一个共同的结果是: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总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利用上市公司获取利益或占用资金。
一种交易正令很多上市公司风光无限,成为绩优蓝筹,其中有些公司的股票更成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热捧的对象;同样也是通过此类交易,一些上市公司高价购进不良资产,最终导致自身资金枯竭,难以为继。这种交易就是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英文表述为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据统计(如表1),2001、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均超过了1600亿元,连续两年均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其中七成左右的关联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
从关联交易的业务性质来看(如表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商品购销类、资产买卖类和股权投资类,这三类关联交易的发生金额占全部关联交易的80.1%(2002年),各自所占比例分别为32.4%、28.96%和18.74%。
对比2002年和2001年,我们发现:一方面,虽然商品购销类关联交易的比重按年增长了52%,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的此类交易占全部交易的比例却下滑了40%;另一方面,虽然买卖资产类关联交易连续两年基本都占30%左右,但其中转让资产类关联交易的比重下降了57%,而购买资产类关联交易的比重却大幅增长了221%。发生这两种变化的背景是:一方面,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独立性,上市公司开始从其控股母公司频频收购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另一方面,迫于监督及舆论的压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一些资金紧缺的大股东便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
关联交易本身无可非议,是一种中性的行为。然而,我们看到,很多上市公司一直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操纵业绩,打造高盈利形象,并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筹资机会,一级、二级市场的资金纷纷流向这些公司;但与之相伴的是,这些上市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往往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被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所占用。还有一些公司,则直接通过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即使在上述两种表面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变化趋势中,我们也看到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一方面,收购主营业务相关资产虽然可以减少今后与控股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但也存在控股母公司把劣质资产包装后变现的情况;另一方面,以资产偿债虽然清理了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一些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质量却令人担忧,上市公司在被动的情况下接受这些用以还债的资产,其资产质量不仅不能得到任何实质的改善,而且还要增加管理费用。
在这些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中,最大的非公允风险来自不断增长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方面(商品购销)的经常性不当关联交易。如表2,虽然这类交易与控股母公司发生的比例在下降,但与其它关联方发生的比例在快速上升,此类交易的金额占全部关联交易的比例已从2001年的21.27%增加到了2002年的32.4%。对比一些同类业务非关联交易的盈利水平或关联方的盈利状况,我们发现,如果没有这些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很多绩优蓝筹的公司将成为亏损大户,其股票也将被ST(特别处理)。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监管的加强,无论是从交易所涉及的绝对金额和平均单笔发生金额,还是从发生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来看(如表1),2002年度的关联交易较2001年均有所下降。
在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上,财政部于2001年底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通过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了限制。在主营业务方面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上,政府也于今年9月份出台相关规定限制今后进行IPO并上市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例。后一规定不适用于已上市的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祖父条款(关于“祖父条款”,见后文解释)。但制定祖父条款的最终目的是要取消祖父条款,我们可以预期这一规定最终将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关联交易的非公允风险必然需要得到释放。
然而,一个新的趋势已经出现,就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这种手段将不公允关联交易变得更加隐蔽、被操纵程度更高。
如果说证券市场2001年年中开始的股市大跌,很大程度上源自上一个会计风险—资产减值风险的释放,那么关联交易风险的释放很可能成为证券市场进一步回归的因素。
为了揭示这种风险,我们原本打算从整体上估算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影响程度。按照去年修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年报摘要》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中关联销售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据此整理出的关联交易数据为五百多条。然而,数据披露的质量与要求相差太远,很多公司根本没有披露关联销售成本的数据或者将关联采购成本作为关联销售成本进行披露,导致毛利率无法计算。
研究只能从微观入手。本文按照关联交易的几种不同类型,选取了一些具体的个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其中,“宝钢股份”和“春兰股份”是关联销售的典型,两家公司均通过几乎100%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操控毛利率和营业费用率;“武钢股份”是关联采购的典型,通过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操控毛利率水平、费用和负债分担比例;“扬子石化”也有通过关联采购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迹象,同时与“宝钢股份”一样通过占用集团的经营资产享受着集团提供的债务免息展期服务,还用生产成本较高的资产从关联方置换进优质资产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来源;“锦化氯碱”则在两年前花费了十几亿从大股东处收购了一个如今不得不停产的项目,并在价格下跌后仍以“事先约定的市场价格”从大股东处采购原材料;在“济南轻骑”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曾经依靠关联交易造出巨额利润的公司在失去关联交易后的惨相。
此外,本文还特别对比研究了国内外关于关联交易准则的情况,指出了国内准则存在的致命缺陷,并进一步提出了治理不当关联交易的方案。我们认为,无论是关联交易不公允,还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遏制不是最好的办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才是治理不当关联交易的根本途径。
㈣ 哪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含有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描述
你的项目如何才能突破重围,从几十、几百、几千,甚至几十万个同类或类似的项目中脱颖而出,并有效打动投资人,一份优秀的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就是至关重要的。 争夺资本的竞争从来都是异常激烈,投资者对于项目的要求也越来越挑剔,因此,企业能否拿出一份符合投资商投资标准的优秀项目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 就至关重要。 IDG的合伙人章苏阳告诉记者:“大型风投对项目审核都比较严格,最看好具备潜力、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其次公司的团队组合与商业计划书的策划至关重要”。 我们的建议是,融资之前你最应该准备的除了项目本身的各项基本条件外,那就是一份切实可行且操作性 极强的 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对于一份优秀的商业计划书,我们 无论如何评价其对于融资和初期运营指导的重要性都不为过! 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是集项目产业运作与资本运营于一身,充分阐述项目的运作资源、行业竞争、经营战略、商业模式与运作策略,完美展示项目的投资价值,是当今投融资领域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融资敲门砖。 尽管商业计划书有很多大同小异的模板,但针对一个特定的项目来讲,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和特点。正如两个厨师做的同一个 菜名儿的菜,一个是特级厨师,一个是家庭厨子,或许,他们所使用的原料、作料、锅的材质,甚至火的大小都毫无差别,但他们做出来的菜,一定不在同一个 层次上,有时可能还差得很远。商业计划书的质量差别也是同样的道理,一个没做过投资、没切身体验过投资 的成功与失败、或根本就没参与过资本市场运作的人,他们做出的商业计划书的质量,可能离投资者的要求会差得很远,一个好的项目也有可能因此被大打折扣, 投资时间可能拉长、融资额少了、融资成功也可能更难了! 大家要记住,一个项目永远不是一斤萝卜白菜那么简单,不是简单描述一下萝卜的形状颜色大小就解决了问题,若这么简单,那可投的项目岂不太多、太容易,事实上,某个项目之所以有投资价值,一定存在某些独到的特殊元素或模式。这是教你怎么写计划书!常说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是创业融资的“敲门砖”。作为众多创业企业成长企业进行融资的必备文件,其作用就如同预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一份对融资公司或项目进行陈述和剖析,便于潜在投资人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初步考察的文本文件。近年来,创业融资的程序日益规范,作为投资公司进行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之一,制作商业计划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创业者的“必修课程”。 作为一份标准性的文件,商业计划书有着大同小异的架构。但是,有的商业计划书却能迅速抓住投资人目光,而有的计划书却只能以进入“回收站”作为使命的终结。客观的说,项目自身素质是最关键最核心的原因,但是,一个完美的、专业的表现形式也同样重要,“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逻辑在竞争激烈的现代商业运转中并不适用。一份成功的商业计划书涵盖了潜在投资人对于融资项目所需了解的绝大信息,并且对于其中投资方通常关注的要点进行重点陈述分析。这样的商业计划书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在进入尽职调查之前的工作量,便于双方迅速进入后期实质运作。 不同的融资项目,由于项目性质不同、项目所处阶段不同等各种因素,投资人关注点会有所侧重。一般而言,项目的市场、产品、管理团队、风险、项目价值等方面是投资人评审项目的要点。 在下文中,笔者主要针对一份完善商业计划书必需的重点和创业人员在商业计划书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说明: 执行摘要 这一部分是投资人最先阅读的部分,却是在商业计划书写作中最后完成的部分,是对整个商业计划书精华的浓缩,旨在引起投资人的兴趣,有进一步探究项目详细的渴望。执行摘要的长度通常以2-3页为宜,内容力求精练有力,重点阐明公司的投资亮点,尤其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抢眼之处。一般,净现金流入、广泛的客户基础、市场快速增长的机会、背景丰厚的团队都是可能引起投资人兴趣的亮点。 产品和服务介绍 此部分主要是对公司现有产品和服务的性能、技术特点、典型客户、盈利能力等的陈述,以及未来产品研发计划的介绍。在我们接触到的众多商业计划书中最常见的毛病就是对于产品技术的介绍过于专业和生僻,占用了过多的篇幅。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计划书的执笔者就是创业者本身,他们大多是技术出身,对于自有产品和技术有着一种自然而然的自豪和亲近,所以经常进入“情不自禁”和“滔滔不绝”的情绪之中。而另一方面,投资人本质上是极为看重收益和回报的商人,而且他们多是经济或金融背景,对于技术方面的专业介绍也不是特别在行。他们更加认同市场对于公司产品的反映。所以,建议在产品和服务部分只需讲清楚公司的产品体系,向投资人展示公司产品线的完整和可持续发展,而将更多的笔墨放置在产品的盈利能力、典型客户、同类产品比较等内容的介绍上。 市场与竞争分析 与其他融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更多来源于未来的增长。所以,投资者对于项目所处的市场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视。在市场竞争部分,我们重点分析市场整体发展趋势、细分市场的容量、未来增长估计、主要的影响因素等。竞争分析主要包括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和自身的KSF分析等内容。对于市场容量的估算、未来增长的预测的数据最好是来源于中立第三方的调查或研究报告,避免自行估计。对于特殊市场,在预估时则力求保持客观中肯的态度,免有“自吹自擂”之嫌,令人不能信服。 战略规划与实施计划 拥有了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市场机遇,还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来配合,才能保证最后的成功。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我们要着力举证为了实现战略目标而在人员团队、资金、资源、渠道、合作各方面的配置。制定的实施计划要与计划书中其他章节保持一致性。例如,产品计划与产品服务中的未来研发一致,资金配置与资金使用计划一致,人员配置与人力资源规划一致等。 管理团队介绍 美商中经合的总裁刘宇环先生曾经说过:“就象做房地产位置是最重要的一样,做VC的三个要素就是:people,people,people。”风险投资家对于人的因素在整个项目中的作用看得至关重要。再好的计划若没有执行能力强大的团队也可能沦为美丽的泡影。对于初创企业,人的因素尤为重要。[Page] 对于管理团队的描述,除了常规介绍的整个团队的专业背景、学历水平、年龄分布,最重点的是核心团队的经历。一个稳定团结的核心团队可以帮助企业渡过种种难关,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而且,核心团队的过往经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路径。所以,团队成员的成功创业经历对于赢取投资人的资金而言往往是极有份量的筹码。 财务预测与融资方案 任何投资中,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的财务情况总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地方。财务预测是对于商业计划书中的所有定性描述进行量化的一个系统过程。许多创业者,在技术方面是专家,而对于财务和融资却是门外汉。所以,往往提交出来的是一份数据粗糙,取舍随意,预测基础不合理的预测数据,难于取得投资人的认可。除了借助内部财务人员和财务预测软件的帮助外,也可以尝试寻求专业顾问人士的帮助。专业人员的经验可以保证整个财务预测体系的规范性、合理性、专业性。财务预测的合理性直接影响融资方案的设计和取舍,这对于在与投资人的直接谈判中至关重要。另一个投资人极为关注的方面就是融资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在通过前面资料了解到企业资金的缺口及来源后,投资人最想知道的就是企业是否有能力管好这笔资金。而一份详细、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能很好的减少投资人的顾虑。 风险控制 虽然每一份商业计划书都会对项目的方方面面做出一番美好未来规划,但是作为风险投资一方,他面对一个项目,不确定的因素太多。风险分析部分的目的就是说明各种潜在的风险,向投资人展示针对风险的规避措施。对投资人而言,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对于风险盲目乐观或根本无视于风险存在的创业者。所以,很多创业者对于风险这一部分“避重就轻”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创业者之中,非常大比例的人士是技术出身,对于融资这一套专业程序总是觉得“雾里看花”。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妨尝试外包,即委托专业机构制来作商业计划书,这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参考资料:青年创业网
㈤ 如何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杨 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管理混乱、缺乏诚信,利用关联企业多头套取银行资金,往往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甚至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金融债务,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严重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首先是信用膨胀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别获取银行信用,放大了单一企业所能获得的银行信用,实际上虚增了企业的承债能力。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该关联公司资金,用占用的资金再设立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如此反复。如果将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其次是信贷集中性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企业贷款。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很容易发生分支机构对同一企业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一旦某一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集中爆发。 再次是贷款被挪用风险。由于关联企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当某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无法直接从银行融资时,往往在集团内部调配资金,当集团整体自有资金调配出现困难时,往往又由集团内具备融资能力的企业出面向银行融资,然后将融到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到实际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这样做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最后是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企业制度之所以能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原因之一是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关联企业集团真实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信贷决策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原因之二是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内部财务往来关系混乱而且频繁,集团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虚增资本、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目的,当一方发生风险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原因之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使各银行都争相抢夺集团企业客户,忽略了对集团企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并且形成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的障碍。 控制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对策之一: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将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实施统一授信。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证开证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案。统一授信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关联企业集团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的集团授信总量高估,降低集团整体信用风险,从而避免集团信用膨胀风险。统一授信时要注意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的双线控制。 对策之二:做好贷前调查,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第一关。为此,客户经理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关联方信息,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客户关系,尤其要弄明白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规范、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确。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他关联企业对借款企业还贷能力的影响。 对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操作,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表内外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敞口。为有效实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应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策之四: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一般借款主体应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实际产生还款来源的企业,即还款现金流的产生者。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对策之五:规范关联企业担保业务,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增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比重,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第三方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如果母公司拥有较多投资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也可要求母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将母公司与借款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对策之六:加强贷后监控,采用多种手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㈥ 关联交易有哪些风险
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存在定价不公允、利益输送等问题,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要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也应强化这方面的规范。
㈦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
(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
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四)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十)许可协议。例如,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等。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上所举例子是关联交易的基本形式,当然,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这就提醒我们,不但要关心商业银行客户中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还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