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创业板上市筹备与操作指南
【提供相关信息解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修改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这次的修改后文本和初稿相比,主要展现了以下三个看点:
看点之一: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更高标准的自律规范,以减少由于管理层的舞弊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于保障独董履行职权所增加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独董的知情权,不得干预独董独立行使职权,这对于避免独董成为花瓶摆设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使独董更好地达到监督管理层和治理层行为的目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持有公司股票均需声明以及离职时应申报并锁定所持有股份的条款修改,则有利于监督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持股行为,从而减少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所发生的概率,也有利于在类似情况出现时有处罚规章可以遵循。
看点之二: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增加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更进一步的要求,特别是增加针对核心技术等相关核心竞争力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的要求,突出体现了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知情权。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属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的未来业绩出现显著的波动,及时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投资风险。对于核心竞争力这方面的要求避免了因公司在发生重大的核心竞争力变化时未能及时公告信息,从而导致投资者发生误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出现。
看点之三: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于第三方机构的约束加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规则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性条款,要求负责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第三方机构因自身的利益因素而影响到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公正表达相关事实的情况发生,对于降低经营状况起伏大且业绩波动明显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被操纵的概率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与此同时,上市规则增加了内幕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要求,也对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避免了出现类似情况时没有惩处依据的尴尬出现。
修改后的上市规则进一步体现了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和第三方机构利用不对称的内幕信息操纵影响业绩和股价的非正常情况发生,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的思路。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相比主板和中小板,其业绩波动性更强也更容易被操纵,公司成长的不确定性也更高,而拟定中的直接退市规则更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制定更为严格的上市规则和监管规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应有之意,而除了上市规则之外,在发行审核、发行定价、交易规则以及准入门槛等方面,监管层也应当考虑到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制定更为严格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使投资者能够获得与风险相对称的投资收益,以帮助创业板能够真正成为自主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摇篮。
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
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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