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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交易团

发布时间:2021-12-26 02:56:53

Ⅰ 股市内幕交易如何理解

大吉经济团为您解答: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的刑罚是内幕交易罪。

Ⅱ 证监会是如何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

证监会9月18日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证监会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监会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

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交易团扩展阅读

内幕交易要坚决禁止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著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表示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Ⅲ 内幕交易的相关刑罚

内幕交易的刑罚是内幕交易罪。 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中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期货交易、证券、或者其他对期货交易、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决定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得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减少损失。
2.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
(1)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公布范围。此乃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
(2)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当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说,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从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员一般由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从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三)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
法律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福建锦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审裁处就对锦兴磁讯内幕交易案内,在1994年7月11日至1995年8月2日期间,本集团在被德国巴斯夫入股前,前主席黄新(商人)、前董事黄帼媚及冯纬光涉嫌分别以1941万股、4309.8万股和2871万股以低价买入锦兴股份,当有关被德国巴斯夫入股后,股价急涨近2倍,他们分别获利9430万港元、5708万港元和4631万港元。
其后证监会正式介入内幕交易案,在2000年夏天正式裁定,他们分别罚款9430万港元、5708万港元和4631万港元(包括聆讯费用、向政府缴付他们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向政府缴付讼费、缴付罚款予政府等),黄新(商人)及黄帼媚在四年内、冯纬光在三年内不得成为任何物业或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盘人、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和不得没有法庭准许下直接或间接涉及或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
其中黄新因为患病需要减刑,但被法官不能接纳。

Ⅳ 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内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Ⅵ 汪氏父女内幕交易被罚36亿,为何马化腾也遭牵扯

经调查,在健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鸿信股份有限公司减持和转让健康源股份的内幕信息披露前,汪耀元联系并接触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汪琤琤共同控制多个账户,投入巨资进行“健康元”股份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合法理由或合法信息来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05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披露,2015年3月24日晚,在香港举行了众安保险成功融资酒会。众安保险负责人欧亚平、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健康元实际控制人朱保国、本案主角汪耀元。
与此同时,朱保国也向马化腾伸出了橄榄枝,希望借此发挥腾讯的影响力。2015年2月和3月,朱保国向马化腾提议,腾讯应入股健康元。之后,马化腾同意利用他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帮助转让健康元的部分股份。在此期间,马化腾与欧亚平进行了交流。

Ⅶ 近段时间有没什么股票内幕交易的大新闻啊

同方高价收购壹人壹本涉嫌利益输送 或涉内幕交易

周四,同方股份公告称拟耗资近14亿元收购壹人壹本股权,溢价率高达465%。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市场的热议。

收购预案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壹人壹本未经审计的资产账面净额为2.42亿元,但预估值却高达13.68亿元,预估增值率为465.12%,且公告还表示,最终交易价格相对壹人壹本评估值还存在不超过10%的溢价可能。

作为同方股份的兄弟公司——紫光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赵伟国曾通过健坤投资火线入股壹人壹本,占据后者22%的股权。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此举涉嫌利益输送,但同方股份对此予以否认。

Ⅷ 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哪些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案例:

1.深圳宝安集团公司上海公司等延中实业股票短线交易案(1993年4月)

2.农行襄樊信托上证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994年1月28日);

3.王川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1998年10月19日);

4.戴礼辉买卖川长征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5月20日);

5.俞梦文买卖攀板公司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6月4日);

6.轻骑集团等买卖济南轻骑、琼海药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9月9日);

7.南方证券、北大车行等买卖北大车行股票内幕交易案(1999年10月11日);

8.高法山买卖津国商股票内幕交易案(2000年2月17日);

9.向小云买卖厦门建发股票内幕交易案(2004年6月7日);

10.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14日);

11.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内幕交易案(拟处罚)(2007年5月17日);

12.广发证券借壳吉林敖东、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交易案(拟处罚)(2007年5月30日)。

最近的就是黄光裕 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等人使用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14亿1500多万元。到了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黄光裕购入的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亿900多万元。

Ⅸ 什么是内部交易,内部交易的好处和它的影响

内部交易在阿米巴经营推行中的切入点,阿米巴经营推进的八步连环落地法:第一步明确理念,第二步策略定位,第三步组织划分,第四步经营会计构建,第五步量化分权,第六步内部交易,第七步评价改善,第八步二元激励。那么按照我们以术载道的思路,我们做完了组织划分、经营会计,接下来我们就要做内部交易。


那么内部交易有什么好处和弊端?内部交易是指把外部市场机制引入到企业内部,在企业整体理念战略框架之下,使企业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和存在服务关系的部门和岗位之间,从原来以行政手段比如说计划、调度、会议、行政命令等推动下彼此分工协作变成了买卖关系,有偿服务,和一种契约的关系,自动调节运行。企业里面最简单的交易关系,那就是采购的原材料卖给生产,生产车间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营销。


以市场为导向的独立核算制度不等于承包,承包是为了短期利益,是从利己的角度出发,目的是追求利润,是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阿米巴经营它的根本性目的是为了培养经营人才,它是在保持企业整体性与一致性的基础上面,把原来原来集中管理的各业务部门实行分权管理,将经营权利下放至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打破各个部门之间利润不权责不清的一些状况,独立核算各阿米巴的贡献,在企业内部引进市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通过内部交易让企业各部门之间直接面对市场,在市场压力下激发出巨大的创造力,同时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和专业化分工,形成资源的最大化有效利用。


接下来香港人文比佛利带大家来看看内部交易的一些好处:


第一:可以提高内部反应速度。实行内部交易以后各个阿米巴的销售额就是以交付给到内部客户为衡量标准,如果要想把销售额做大,他们就会尽可能的快速的将生产出来的半成品提供的服务快速的提供到内部客户,如果各个阿米巴都能够这样思考的话,那么内部的物流速度、服务速度、信息的沟通速度都会得到大大的提高。


第二:可以降低企业内部成本。实行了内部交易独立核算,各阿米巴能够自觉的把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当做视为自己的费用。从而形成自我管理,实现“销售额最大化,费用最小化”,主动降低损耗,努力减少费用支出,使我们的生产成本也好,经营费用也好,使我们不断的降低。


第三:可以优化企业人才的配置,使我们的组织扁平化。实行内部交易以后,企业内的各种资源都可以通过价格引导而合理流动,各阿米巴按照生产需要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优化组织,人员的数量以人月劳动生产力的指标自动调节。而且有了阿米巴自主经营以后,中间的一些计划统筹的职能显得没有必要,组织自然而然的就扁平化了。在我们推行项目的过程中有很多企业都已经从以前的四级五级变成了三级这样一种扁平化的组织。


第四:可以为企业大量的培养经营性人才。阿米巴经营中认为员工的经营能力是在算账中算出来的。是在实际的摸爬打滚中练出来的,在以前的组织结构中员工是按照上级命令执行工作,很少有发挥的空间。而内部交易独立核算呢,要求员工成为内部的经营者,给予员工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自我算账自主经营,经过实际工作当中的历练那我们的人才就可以培养出来,企业的发展就有了人才的保障。


当然,除了以上一些好处以外,阿米巴经营内部交易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也可能存在一些影响:那就是一旦组织化分了,就分而不和,各个阿米巴组织各自为政,企业的统一性受到影响,企业的战略方针难以贯彻,造成分裂的局面,短期来看利润是上升了,但是长期失去了竞争力。

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往往因获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响。可见,投资者 “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当然,在这两种客体中,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决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体。正是在这个定义上,可以把本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
重要性
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入“机密”的范围,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相关股票、债券的价格。
未公开性
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利用信息谋取利益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其他行为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减少损失。
2、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1)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公布范围。此乃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2)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当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说,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从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员一般由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从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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