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医院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 急 计价检〔2002〕2606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国家计委卫生部 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测。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详细介绍: 总目录第一篇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与收费基础第一章 市场经济与医疗服务市场分析第一节 市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 医疗服务市场的概念及特征第三节 医疗服务市场的影响因素第四节 医疗服务相关市场与医疗服务供给第五节 医疗服务资源需要量的预测和计算第六节 医疗服务费用分析第二章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第一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发展简史第二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目的和意义第三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任务和作用第四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方法第五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特点第六节 医疗机构成本控制第三章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及其制定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定价目标与原则第二节 医疗服务成本与定价第三节 医疗服务需求弹性与定价第四节 医疗服务竞争状况与定价第五节 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第六节 医疗服务定价方法第七节 医疗服务定价策略第四章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服务价格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第四节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改革附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二OO三年)附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二OO二年)第二篇 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实务第一章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第一节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第二节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实施第三节 医疗收费公示与乱收费治理相关文件第四节 医疗服务价格与非典防治归类第五节 地方防治非典费用管理第二章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总述第一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内容和人员素质第三节 医院收入和医院资金动作形式第四节 医疗机构收费服务知识第五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稽核管理第三章 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的管理第一节 门诊收费的基本程序第二节 门诊收费的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的管理第一节 住院收费的处理程序第二节 住院收费的计帐方法第三节 病人出院结帐程序 第四节 住院收费处理程序的管理第五节 住院收费相关管理规程与制度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品收费管理第一节 药品收费的概念与管理原则第二节 医疗机构药品收费的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医疗机构收支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收入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收入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收入的确认、预测和控制第四节 医疗机构费用支出管理第五节 医疗机构收费财务工作制度第七章 医疗服务收费与公费医疗制度第一节 医疗保险及其改革第二节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简介第三节 公费医疗现状与弊端分析第四节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与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第五节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第八章 医疗收费法律纠纷防范与事故处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诉实务第二节 医患纠纷防范常用文书样式与分析第三节 医疗收费纠纷处理与医疗事故法律分析安全精编附一:北京医疗收费标准附二: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部分)附三:医院收费员培训大纲第三篇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第一章 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概述第一节 医院信息系统基本概念第三节 医院信息系统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 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一节 门诊收费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二节 住院收费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三节 药品收费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四节 手术划价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五节 新技术在医院收费信息系统的应用第三章 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操作与管理第一节 收费管理信息系统概述第二节 价格管理第三节 门诊收费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第四节 住院收费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第五节 会计帐务管理与操作第四章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则第二节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人员职责第三节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操作要求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实例第四篇 现代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一章 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一节 卫生行政组织第二节 卫生事业组织 第三节 群众性卫生组织第四节 其他卫生组织机构第二章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理论与实务第一节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院机构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第三节 医院机构经营管理的模式第四节 医疗市场与医疗机构经营策略第五节 医院重组第三章 现代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概述第二节 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价值第四节 医疗机构资产管理、负债与净资产管理第五节 医疗机构财务活动分析第四章 现代医疗机构设备管理第一节 设备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设备装备及使用管理第三节 设备的经济管理和效益评价第五章 现代医疗机构物资管理第一节 物资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物资管理内容第六章 现代医疗机构后勤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后勤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后勤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五篇 医疗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读者对象:各级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后勤部,医院(院长)、卫生院、疗养院、职工医院(收费处)、(财务科)、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各大卫生院校图书馆等。
㈡ 医保系统规则引擎执行成功,但未匹配对应的规则
㈢ 什么是药品价格制度
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深圳市物价局《医药价格信息网》的项目规范,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病患者查阅。
4、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公示的药品价格必须标明药品厂家、商品名、通用名、规格、剂型、数量、价格。
6、凡药品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和物价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公示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
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8、对病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价格主管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㈣ 商业银行提高收费价格—应至少提前多长时间公示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㈤ 政府采购法评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人员,不光要熟知法条,还要懂得如何设计、制作及应用综合评分法。在此,笔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感悟,谈一谈对综合评分法打分表的设计和制作的理解及认识。
1、权重设计
价格:30%≤货物≤60% 10%≤服务≤30%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该权重是设计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将使后面分项设计工作前功尽弃。
2、价格设计
低价优先法 政策性加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
(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在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㈦ 关于物业费涨价的程序
小区物管费涨价需要业主的同意,在经过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后,才可以涨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7)服务价格进行合规公示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㈧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相关的通知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