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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稻种植贷款

发布时间:2022-01-01 23:01:44

1. 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种水稻,信用社不用互相担保,担保公司需要互保,如果还不上

摘要 如果还不上担保公司会有连带责任

2. 国家对种粮大户的贷款补助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无农不稳”,“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价是百价之基”。诸如此类,对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的重要性,人们无论何时、无论怎样认识都不为过分。
农业又是弱势产业,需要各方面特别是政府的大力支持。今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我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本省10项惠农政策,并以公开信的形式发给广大农民。优惠政策涉及种植、养殖、粮食收购、农机购置、农业保险等方面。据记者了解,我省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增加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每亩的补贴水平比上年增加23元,达到40多元。
二是增加良种补贴。早稻和中稻的补贴标准不变,仍为每亩10元和15元,晚稻的补贴标准由上年每亩7元提高到15元。油菜每亩享受良种补贴10元。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面积达到2100万亩,新增1000万亩,每亩补贴标准仍为10元。玉米良种补贴面积660万亩,每亩补贴标准为10元。棉花良种补贴面积200万亩,每亩补贴标准为15元。
三是继续实行粮食直接补贴。以计税面积、计税常产为依据,对农民发放粮食直接补贴,每亩补贴最低不少于10元。对种植小麦、稻谷面积达100亩的种粮大户,按照每亩10元增加粮食直接补贴。小麦高产攻关和水稻产业提升行动核心示范区农户,按照每亩10元增加粮食直接补贴。
四是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场)农民购置农田作业机具最高补贴5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
五是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0.77元、0.79元和0.82元,都比上年提高7分钱;白小麦每斤0.77元,提高5分钱;红小麦、混合麦每斤0.72元,提高3分钱。
六是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实行保险补贴。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七是提高能繁母猪补贴标准。每头的补贴额由上年的50元提高到100元。
八是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行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九是引进奶牛补贴。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十是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每一项政策都有针对性。直接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有助于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实施良种补贴,扩大补贴范围,有助于扩大良种覆盖率,提升粮食产量和商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一补多效”。提高粮食收购价是为了应对近期粮食生产成本上升较多的问题,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加大对养殖业的补贴、实施农业保险等,是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的基础,增强农业抗御风险能力。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将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大力发展猪油肉生产、流通、加工,延长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全免费政策,确保市场供应,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此外,国家拿出巨资,用于特大防汛抗旱、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作物种子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泵站建设等。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国家还将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市场调控,扶持化肥生产,加强农用柴油市场调控,保障农业生产资料国有,增加农产品储备,确保农产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价格不大涨、不大落。

3. 湖南的水稻一般都是几季 什么时间收割 播种

湖南的水稻一般都是两季。

收割时间:七月和十月。

播种时间:第一季水稻4月下旬插秧,第二季水稻8月以前插秧。

(3)湖南水稻种植贷款扩展阅读:

南方水稻种植两季,第一季水稻4月下旬插秧,7月下旬收割;第二季水稻8月1号以前插秧,10月底收割。

水稻收割的越晚,稻米的糙米率和精米率就越高,但量整米率则是在是出穗后的50天时收割为最高。水稻收割的时间越晚,除了直链淀粉含量以外其它含量的差异并不明显。因此,在水稻出穗后的45―55天收割时,水稻的产量差异并不明显,出穗后45―50天收割可以兼顾产量和米质。

江苏三系杂交中籼稻区水稻一般5月上中旬播种,成熟时间一般是10月上旬,全生育期140天左右。

江苏省淮北地区种植中熟中粳稻品种5月上旬播种,成熟时间一般是10月中下旬,全生育期150-160天。

江苏省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种植迟熟中粳稻品种,一般5月上中旬播种,成熟时间一般是10月中下旬,全生育期150-160天。

江苏南部可以种植水稻,一年两熟,早稻早7月下旬,晚稻在10月中下旬成熟。

长江上游地区以单季中稻为主。大多在清明前后播种,五月初移栽(立夏前后,小满前移栽完毕),8月中下旬收获。

长江中下游平原,早稻4月上、中旬播种,5月初插秧,7月下旬收割,紧接着马上晚稻插秧(称为双抢),一般必须在立秋前结束,10月下旬-11月晚稻收割。

江西省抚州市日前正开始进入收割期!双季稻早稻在7月中旬收晚稻在10月上旬收10年季节推迟了10天以上一季稻在9月下旬收赣南稍早1-3天。

另外,南方水稻种植两季,季水稻4月下旬插秧,7月下旬收割;第二季水稻8月1号以前插秧,10月底收割。

4. 我现在在家种植了40亩水稻,现在想贷款2万来种植玉米,但信用社放贷人员不相信我.我应该怎么办

40亩水稻地都有合同么?有的话可以在农村信用社用(土地合同)抵押贷款。有这项条款。至于托人办事,看你自己的意愿了。

5. 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可以贷款吗,有承包合同

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申请个人创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0岁以下。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纪录,且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5.在经办机构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个人创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机具)以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70%.
2.个人创业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3.个人创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偿还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创业贷款,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按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偿还。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6. 湖南为什么要种植水稻

因为这是从古就开始种的,稻的栽培历史可追溯到约西元前12000--16000年前的中国湖南。
而且北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中提到了水稻的种植等,也有关于浏阳稻的消息。
杂交水稻之父袁农平也是湖南人。
从湖南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来讲,湖南也非常适合种植水稻。

7. 湖南省水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
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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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湖南常德水稻种植时间

早稻稻种植时间移栽稻为3月23--30日 ,直播为3月28--4月5日 ;一季稻种植时间移栽稻为4月18日--30日 ,直播为4月25日--5月25日 ;双季晚稻种植时间移栽稻为6月15--28日 。

9. 湖南省有哪些惠农政策

湖南省现行惠农政策:
一、粮食保护价: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1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和10元。
二、种粮补贴:
种粮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个方面。湖南省严格执行“稳定政策、及时兑付”的基本原则,足额、及时地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确保用于农业生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粮食直补】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平均每亩补贴13.5元。
【良种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
①、早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②、中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③、晚稻平均每亩补贴15元。
④、棉花平均每亩补贴15元。(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棉花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财政部、农业部文件(财农[2009]4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每亩棉花良种补贴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来,按农户实种棉花面积,由县级财政采取与粮棉油等农作物相同办法,实行一卡通直接补贴到户。到目前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种补贴已全额补贴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⑥、玉米平均每亩补贴10元。
⑦、小麦平均每亩补贴10元。
【农资综合补贴】
(1)、计算方式:按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2)、补贴金额: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1小类77个品目机具。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进入2012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且已列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有效)的榨油机和旋耕机(耕幅≤0.9m),均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机插秧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2)、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水稻育插秧机械产品补贴50%。所有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机具补贴额详见《湖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经市州农机局审核后报省农机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经销商确认】
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其资质并汇总上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汇总全省经销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农机经销商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登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确定年度经销商,并对其进行授权,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政府(农机站)、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购机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通过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补贴指标确认书。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经销企业供货表》。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或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的乡镇接受核实,县级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上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放弃补贴。
(5)、发放补贴。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15日内审核,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卡。
【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补贴信息进行备注说明。
【信息公开】
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在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可以查阅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信息。各县市区农机局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实施结算进度。县级政务公开系统公布资金实施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相关信息。年末,县级农机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 5年内可随时查阅。
【有关纪律】
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任何人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购机人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违法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养殖业主要惠农政策
【生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能繁母猪补贴。
1、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2、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二)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计,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
2、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按3.5%计,即17.5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10%。即中央财政1.75元、省级财政1.75元、市县级财政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三)生猪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
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2、补贴标准
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2年,国家继续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2012年,我省生猪调出大县62个,中央奖励资金4.848亿元。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地用电政策
1、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一)草食动物良种补贴
1、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是对我省1.8万头荷斯坦奶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3.6万支。按照每头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二是对我省22万头肉用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完成推广冻精44万支。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三是对我省推广应用的1000只山羊种公羊实施良种补贴。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
2、补贴对象
一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二是项目县内使用良种公羊开展品种改良且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养殖场(小区、户)。
3、补贴范围
荷斯坦奶牛良种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在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实施。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建设任务选择在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且实施地方良种保护的县实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4000元,保费为5%,即200元,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动物防疫优惠政策】
(一)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二)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600元/头、牛1400元/头(奶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畜禽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20%,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80%。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按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49号)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补贴资金4750万元。
(四)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收费标准
1、从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检疫收费统一改定额征收。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的动物按出栏数量分别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40%计收产地检疫费,对规模屠宰场按日屠宰数量分别按规定标准的60%、40%、20%收取屠宰检疫费。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渔业渔政扶持政策】
(一)停止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2、申领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11年(依据农办渔〔2012〕164号)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1)、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2)、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3)我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五、土肥主要惠农政策
(一)、测土配方施肥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2号)。
补贴范围:全省108个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市区。
补贴对象: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补贴方式:技术推广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助到以下环节: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科学制定配方、应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应用、示范展示、施肥信息上墙、施肥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管理等,其中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补贴资金的2%。
(二)、土壤有机质提升
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81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项目区农户。
补贴方式:物资补贴。
补贴环节与标准:2013年,在30个县市区实施秸秆还田腐熟补贴面积300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秸秆腐熟剂产品供项目区农户施用;在10个县市区实施地力培肥综合技术补贴面积25万亩,每亩补贴30元,全部用于采购商品有机肥;在6个县市区实施绿肥种植补贴面积15万亩,每亩补贴15元,全部用于采购绿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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