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意义是什么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 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分层推进:
分步达标:
㈡ 巴塞尔协议的五个阶段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中国官方已向银行发布一份正式的时间表,要求其实施更严格的巴塞尔 III (Basel III)资本金要求,此举终结了数月来围绕相关规则将如何分阶段落实的不确定性。
中国监管机构最初表示,他们将以极快的速度推动实施新的资本金标准,但在各方担忧实力较弱的银行将如何筹集必要股本之际,监管者转而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
中国大型银行最迟在明年底必须达到9.5%的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这样的安排使它们有一个六年的过渡期来达标。
虽然中国有许多银行已经超出这些要求,但此前有人担心,中国银监会(CBRC)将把这些要求列为最迟要在2015年达到的强制性固定指标,从而给尚未达标的银行带来压力。
但中国银监会现在表示,不会匆忙推动实施这些指标。
具体而言,中国银监会表示,有关2.5%的反周期资本储备要求(这是巴塞尔III协议的关键组成部分,意在加强全球金融稳定),只需要分阶段达标。各银行的这项指标在明年底需达到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
中国银监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将“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
此前中国官方已将开始实施资本金规则的时间推迟到明年。最初的设想是这些规则将在今年初生效。
通过国有的银行体系来控制信贷供应,仍是中国官方在运行货币政策方面一件不可或缺的工具。
国际
美联储(FED)周二(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塞尔III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同时还将保护小银行免受这项新规的一些最严重冲击。[1]
美联储经过投票批准在美国实施这项全球性规定,新规要求银行业持有更多股权资本用于支持自身业务,以便在2007-09年信贷危机之后具备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规定,美联储投票7:0赞成通过了长达792页的巴塞尔协议III;但该规定也需要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的批准。
美国货币监理署主管Thomas Curry表示,他将在下周签署该规定。
规定的最终版本里还具备一些有利于房地产复苏和小型银行的弹性,但美联储表示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拟定四项新规,以应对美国八家最大银行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III协定以银行业监管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所在地得名。这份协定旨在加强银行业的稳定性。之前爆发的金融危机是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
负责监管的美联储理事塔鲁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进一步的计划,该计划将迫使各大银行牺牲利润以提高安全性。这些计划所含的提议包括:迫使银行持有相对于总资产更高水平的股本,并对最依赖短期批发资金的银行提高资本要求。
这项协定将从明年开始分阶段实施,多数银行必须持有比现行制度要求高出两倍左右的核心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银行业风险,并且保护纳税人不必因代价高昂的援救银行行动而蒙受损失。
新规定关键因素是,所有银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规定包括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中已有95%达到了美联储一级普通股权资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总资本缺口仅为25亿美元。
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美联储还宣布,不会提高银行所需要的抵押贷款资本要求。分析师指出,规模最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富国银行(WFC)将会受益。
㈢ 资本充足率定量为最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4%巴塞尔协议为什么这么定量这个数据是如何产生的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㈣ 关于巴塞尔二号协议和三号协议的问题
现在正是签署实施的是新巴塞尔协议,也就是巴塞尔协议二,巴塞尔协议三仍在签署过程中。
我国不会同步实施巴塞尔协议三,但是2010年8月30日银监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上的一个讲话通知表明银监会引入巴塞尔协议三制定对资本要求更高的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三框架下,银监会对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2%,非系统重要性银行8.5%;而总的资本充足率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4%,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0.5%”,且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2012年达标。新监管指标将导致银行新一轮融资,并促进银行进行业务转型。
㈤ 关于巴塞尔协议不低于8%的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确立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基本框架的三个支柱。对照我国的监管现况,可以看出与当代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的明显差距。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加以。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业产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再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㈥ 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核心资本率是多少
所有合格资本的总额应为资产加权后之风险性资产总额的8%以上。简单的理解就是,银行核心资专本率最低应属为8%。若低于8%,则需要增资活节制起风险性业务的扩展,减少其风险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确立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基本框架的三个支柱。对照我国的监管现况,可以看出与当代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的明显差距。
㈦ 巴塞尔协议新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公式是什么。我要非常详细的解答和说明两个指标,谁知道麻烦告诉我,多谢
流动性覆盖率(LCR):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专估计值的比,协议规属定大于等于100%。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和商业银行稳定经营所需资金的比,协议规定要大于100%。
㈧ 巴塞尔协议三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㈨ 新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哪些
新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对于银行流动性监管有四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
1、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计算公式: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2、净稳定融资比例是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另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3、贷存比,即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资产占存款负债的比例,又称存贷比。影响贷存比变化的主要因素包括国家对银行贷存比的上限管理(会逐步放开)、国家针对贷款增速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存款由于利率变动或居民拓宽投资理财渠道(如居民将存款更多地投向股市就会提升银行贷存比)、以及各家银行不同的资产质量状况和经营策略等因素。
4、流动性比率是最常用的财务指标,它用于测量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其计算数据来自于资产负债表。一般说来,流动性比率越高,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越强。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性比率的主要因素。
㈩ 看巴塞尔协议对于资本定义和计算方式和中国的差异
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了重大变革,突出表现为基于金融稳定论坛(FSF)的基础上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且G20领导人峰会成为国际经济和金融治理的主导性平台,今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大政方针将主要由其规划。而正是在G20的倡议下,针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业的种种不稳健表现,巴塞尔委员会在会员上两次扩容,并随即出台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一些监管准则,其中的许多内容构成了巴塞尔协议III的重要蓝图。当然,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绝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目前,巴塞尔协议III的许多思路正在引入中国银行业监管,促使“十二五”时期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框架发生很大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往往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发表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2010年全年,全球各大银行都在与国际监管机构就推行新的监管规则进行讨论。主要是这些机构认为实施严厉的资本金标准将对其信贷业务造成抑制,并可能阻碍经济复苏。在多方博弈之中,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最终版本,拟从2013年开始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引入该协议,并计划于2019年完全生效。文本终稿最终确认了所有关键监管比率指标和生效时间,这必将为国际银行业运营树立新的标杆和游戏规则。
提高监管资本要求,注重强化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经过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国际上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已经将前者置于优先位置,加强银行资本的监管成为各方共识。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这体现在资本的质量和数量两方面。就监管资本的质量而言,巴塞尔委员会金融危机后修改了资本的定义,通过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要地位,大幅度提高银行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要求等,扩大了资本监管对于银行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覆盖。就监管资本的数量而言,与业界预期相符,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