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步
聘请顾问
聘请经验丰富的顾问团队,是IPO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
专业顾问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招股文件)、IPO尽职调查程序、发行定价及向投资者营销发行股票。在整个IPO过程中,他们在必要时也会提供其他意见。
第2步
准备招股说明书与尽职调查
在草拟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开展尽职调查流程。《澳大利亚公司法》对招股说明书规定了一般性披露测试。 它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含有投资者及其专业顾问对以下各项 做出知情评估所合理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 (a)发行股票所附有的权利与责任(b)股票发行商的资产与负债、 财务状况与表现、利润与亏损及发展前景由于《公司法》对招股说明书内容实行一般性披露测试,因此并没有列出招股说明书必须含有内容的“核对表”。但在实际操作中,招股说明书一般包含了涉及公司业务模式、风险、管理、财务及发行资料的重要信息。尽职调查由某委员会指导开展,委员会由公司及可能依据招股说明书而承担责任的其他方代表组成。这旨在协助确保招股说明书符合法律要求,并确保可能承担责任的任何方能 够依法依赖于尽职调查抗辩。
第3步
启动机构营销
《公司法》严厉限制在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 递交招股说明书前发布IPO广告。但是,法律允许向机构投资者开展某些营销活动,包括IPO 路演。这是公司、投资银行家与机构投资者之间举办的一系列旨在吸引民众对股票发行产生兴趣的会议。
第4步
向ASIC递交招股说明书
七天的“公众评议期”自递交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招股说明书公开接受公众审阅和评论,且在此期间公司不得接受任何发行认购申请。若需要时间来详细审查招股说明书,则ASIC可在递交后将公众评议期最长 延长至十四天。公众评议期结束后,即可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此后,若ASIC对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内容有疑问,就有权发布临时和/或 最终令,停止本次发行。
第5步
向澳交所呈交上市申请
向ASIC递交招股说明书后七日内,向澳交所呈交正式上市申请。一般情况下,澳交所会在六周内完成对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手续。
第6步
营销与认购期
面向散户投资者的认购期自公众评议期结束后开始,开放期限一般为3-5周。
第7步
认购结束
最后一步,认购结束,股票完成分配,可以开始交易。
若您有赴澳上市辅导需求,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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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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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介绍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全称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立法《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及国家保证金法案》注册后,于1987年4月1日开业。澳大利亚实际上只有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一家证交所,其他6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有限公司是一个律师管理机构,公司在悉尼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秘书处。公司受全国公司和证券委员会监督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包括个人及成员组织,他们一般被称为股票经纪人。ASX董事会有十位选举产生的股票经纪人董事,加上这十名董事任命并经公司年会批准的四位非成员董事。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自然人会员必须组成合伙组织。会员费为:公司会员25万澳元,自然人会员2.5万澳元。会员申请者必须在申请表中填写有关申请者资金来源,在本行业的经历等。1990年,澳大利亚证交所有95个公司会员。
董事会由10名选举产生的经纪人董事和这10名董事任命并经公司年会批准的4名非经纪人董事组成。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自然人会员必须组成合伙组织。1990年,澳大利亚证交所有95个公司会员。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作用是为证券及其相关产品提供并维护一个公正、有效、信息通畅、有国际竞争性的市场,保证投资者及各个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信心。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活动包括提供交易系统、结算清算系统及证券市场调节的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行为和程序规则,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监控,这些都已经写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遵循《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经营规模、性质、股东和公司结构都各有千秋。影响这些公司作出上市决定的因素并非是单一的,而是需要考虑到公司状况的一系列因素。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可以获得极大的好处;许多公司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获得资金
增加知名度
改进劳资关系
新股东和董事
增加投资的灵活性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经得到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许可。申请正式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先决条件。申请时,公司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供所需的文件,证明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并缴纳上市费。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不同阶段:
呈交前阶段
呈交公司招股说明书前的阶段;
注册前阶段
呈交招股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注册之间这一阶段;
注册后阶段
招股说明书注册后到全国上市委员会考虑研究公司申请上市前这一阶段;
挂牌前阶段
全国上市委员会考虑申请后到公司证券正式挂牌前这一阶段。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6个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股价指数。此外还有一个全国性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指数”,该指数包括两组:股票价格指数和累积指数。股票价格指数没有对股息支付和增值因素进行调整。而累积指数则把股息进行理论上的再投资,从而提供了衡量某类股票总体结果的标准。但比较常用的股价指数是“全部普通股指数”该指数包括250家以上的公司,采用加权计算法。
市盈率和股息率
澳大利亚股票的市盈率和股息率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是比较正常的。
Ⅲ 澳大利亚亚太证交所ipo上市流程
所有公司在澳交所上市都须得到正式的上市许可。申请公司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先决条件。申请时,公司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并缴纳上市费。
1. 上市条件:· 股东人数:公开发行后至少有500名投资者;或者至少有400名投资者,但其中25%的股份有非关联方持有。· 利润要求:过去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万澳元,加上过去12个月净利润不低于40万澳元;或者达到资产总值要求,可不考虑利润。· 资产要求:有200万澳币的有形资产净值,或者1000万澳元的无形资产市值。· 流动资产要求:流动资产不能超过有形资产的一半(公开发行后);或者如果流动资产超过有形资产的一半,这些流动资产必须用于符合其公司商业目标的项目,其商业目标必须在证明文件里清楚表明。· 营运资金要求:营运资金不低于150万澳元;或者营运资金包括公司公开发行后第一年的全年预算收入为150万澳元,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内表明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去实施公司所表明的商业目标;或由一个专业人士提供给ASX。·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公司必须提供给ASX其过去三年的全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一份通过注册审计师或独立会计师审核的预计资产负债表。· 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ASX公司治理委员会列出的推荐规范。 2.上市过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呈交公司招股说明书(二)注册招股说明书(三)招股说明书注册后,由全国上市委员会研究公司申请(四)申请获准后正式挂牌交易。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为:
1。至少有500名股东,每人投资2000澳元以上;或者至少有400名股东,每人投资2000澳元以上,且25%的股份由非关联方持有。
2。且最近12个月净利润为40万澳元;或者有形净资产净值为200万澳元;或者市场资本值为1000万澳元。
笔者除了首开中国企业“天外天”澳洲成功上市案例以来,随后策划了美丝邦、笑笑幼教等企业在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通过多宗成功在澳大利亚上市的案例经验总结,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优势有以下几方面:
1。上市环境好,与中国联系密切
澳大利亚在发达国家行列中是为数不多的多年保持GDP增长较快的国家,且政治环境稳定。中国与澳大利亚长期保持着密切的政治和经济交往,华人经济及文化已融入澳大利亚主流体系,对华贸易迅速发展。中国与澳大利亚只有两小时时差,时间的接近将在股票市场上显示明显的优势。澳大利亚股票市场较为成熟,其可信性、合作性和高效率性得到了国际市场的广泛认可。澳大利亚证券市场尤其擅长矿业、能源、技术和管理产权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资本运作。通过在澳大利亚上市,企业可以更好地改变融资方式和融资环境。澳洲资本市场不仅适合大中型国有企业,也适合中小民营企业。如果有专业团队的服务,中国企业平均6至12个月就能成为在世界上最稳定安全的资本市场里的国际上市公司。
2。门槛低,再融资机会大
由于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它的证券上市规则、交易体系和法规监管与伦敦交易所非常相似,但它的上市门槛比伦敦的主板甚至创业板(AIM)都要低。一般来说企业在澳大利亚上市后,经过一两年发展,再到伦敦的创业板甚至主板进行二次上市,就会变得简单容易许多。
3。新市场、新机会
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澳大利亚证券市场无疑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对于中国的企业和投资者而言,它却是一个值得关注和了解的新市场。
4。上市成本低,等待时间短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成本相对香港来说要低,一般占到融资额的5%—10%(取决于融资额的大小),其中包括承销商、律师和会计师费用及交易所收费。澳大利亚上市所需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一般来说,如果上市申请材料(行情 专区)符合上市条件,从公司递交上市申请到得到澳大利亚交易所有条件的批准只要4—6个星期的时间。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必须得到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许可。申请正式上市的公司需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先决条件,在申请时,公司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供所需的文件,证明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并缴纳上市费。拟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先应聘请顾问,包括:
1。律师、承销商、会计师及企业顾问等,与聘请的顾问进行协商,做好上市的准备工作。
2。公司应编制并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债务、收益和业绩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招股说明书的提交对象为澳大利亚证监会(ASIC)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
在向澳大利亚证监会提交招股说明书后的7天内,公司应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并由其审核,获得核准后,股票即可上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IPO期限平均为6—8个星期,而整个上市流程大约在半年至一年间。
Ⅳ 如何查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
澳洲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是由澳洲股票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和悉尼期货交易所(Sydney Futures Exchange)在2006年合并后所组成。总部设在澳洲悉尼。
澳洲证券交易所为世界二十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每日平均交易量为 46.85 亿澳币, 总上市公司市值为19821.8亿澳币 (2018年5月), ASX公司市值为117亿澳币 (2018年5月) 。
可以上英为财情查看澳大利亚所有上市公司股票:澳大利亚股票市场行情
Ⅳ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
Ⅵ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比较分析
在什么地方上市,那么当地的民众就能买你的股票啦!
也不是说就能买。只是可能大家都会了解有你们公司那支股票,对于发行股票方式筹资来说是利好的!还有就是在无形中能提升你们公司的知名度喽!
Ⅶ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多少版本
两个版本深市一个,沪市一个
Ⅷ 澳大利亚 有没有类似国内证券法的法律
主要变化有: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参考资料:.cn/64.htm
Ⅸ 澳大利亚亚太证券交易所IPO上市流程
所有公司在澳交所上市都须得到正式的上市许可。申请公司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先决条件。申请时,公司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并缴纳上市费。
上市条件:·
股东人数:公开发行后至少有500名投资者;或者至少有400名投资者,但其中25%的股份有非关联方持有。·
利润要求:过去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万澳元,加上过去12个月净利润不低于40万澳元;或者达到资产总值要求,可不考虑利润。·
资产要求:有200万澳币的有形资产净值,或者1000万澳元的无形资产市值。·
流动资产要求:流动资产不能超过有形资产的一半(公开发行后);或者如果流动资产超过有形资产的一半,这些流动资产必须用于符合其公司商业目标的项目,其商业目标必须在证明文件里清楚表明。·
营运资金要求:营运资金不低于150万澳元;或者营运资金包括公司公开发行后第一年的全年预算收入为150万澳元,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内表明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去实施公司所表明的商业目标;或由一个专业人士提供给ASX。·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公司必须提供给ASX其过去三年的全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一份通过注册审计师或独立会计师审核的预计资产负债表。·
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ASX公司治理委员会列出的推荐规范。
.上市过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呈交公司招股说明书(二)注册招股说明书(三)招股说明书注册后,由全国上市委员会研究公司申请(四)申请获准后正式挂牌交易。
Ⅹ 澳大利亚交易所是个什么状况具体什么流程
澳大利亚两家证交所之一,即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ASX),以及澳大利亚国家证券交易所(NSX),其他6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有限公司是一个律师管理机构,公司在悉尼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秘书处。公司受全国公司和证券委员会监督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10名选举产生的经纪人董事和这10名董事任命并经公司年会批准的4名非经纪人董事组成。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自然人会员必须组成合伙组织。1990年,澳大利亚证交所有95个公司会员。
主要作用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作用是为证券及其
相关产品提供并维护一个公正、有效、信息通畅、有国际竞争性的市场,保证投资者及各个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信心。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活动包括提供交易系统、结算清算系统及证券市场调节的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行为和程序规则,对其成员的活动进行监控,这些都已经写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遵循《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决策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经营规模、
性质、股东和公司结构都各有千秋。影响这些公司作出上市决定的因素并非是单一的,而是需要考虑到公司状况的一系列因素。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可以获得极大的好处;许多公司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获得资金
增加知名度
改进劳资关系
新股东和董事
增加投资的灵活性
上市基本条件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经
得到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许可。申请正式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先决条件。申请时,公司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提供所需的文件,证明符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并缴纳上市费。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不同阶段:
呈交前阶段
呈交公司招股说明书前的阶段;
注册前阶段
呈交招股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注册之间这一阶段;
注册后阶段
招股说明书注册后到全国上市委员会考虑研究公司申请上市前这一阶段;
挂牌前阶段
全国上市委员会考虑申请后到公司证券正式挂牌前这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