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关联交易
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沟通成本。
2. 美国公司税将从35%调整到20%,这种做法对世界各国会产生什么影响
美国公司税将从35%调整到20%,这种做法对世界各国会产生影响,对于不同的国家的影响自然程度也是不一样的,美国减税后,相比于其他国家,美国将具有巨大的优势,会吸引全世界的公司进入美国,这会让其他国家的竞争力越来越弱。
美国减税对欧洲和日本影响可能相当小一点,因为他们以高端制造业为主,创新能力强,盈利能力强,也需要各自的国家提供人才,所以不会为了减税而搬迁,难受的是一些低端制造业国家,这里所说的低端是指单纯从事加工制造而不是创新,减税对他们有巨大的吸引力,企业搬迁后,会导致大量的员工失业。
美国减税,自然是考虑美国的利益来的,只会有利于他自己的国家而不利于其他国家的发展。
3. 关联关系 的关联交易 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
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
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编辑
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4. AICPA考试热点话题:中国和美国财务报表的区别
Part 1
其他应收款项:中国会计报表分: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收补贴款、预付帐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合并上述几项,单设置“其他应收款项”科目反映。
Part 2
应收股东款项: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包含在“应收帐款”等往来款项项目中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收股东款项”项目,反映公司与股东间发生的应收股东的款项。
Part 3
应收关联方款项: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包含在“应收帐款”等往来款项项目中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收关联方款项”项目,反映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的应收股东的款项。
Part 4
应收所得税: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在“应交税金”的借方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收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多交或应由税务机关退回的所得税。
Part 5
固定资产:美国规定:房屋、家私和家具不允许计提残值,而按全部价值计提折旧。中国则可以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提折旧。
Part 6
无形资产:美国允许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把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使用权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全部价值计提折旧。中国则把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使用权等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摊销。
Part 7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国允许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于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转入损益。美国则规定直接在发生时就记入损益。对于除开办费外的其余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美国要求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全部价值计提折旧。
Part 8
应收保证金:即为预付的押金或保证金,中国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美国要求单设此项目反映。
Part 9
应交税金:美国只要求反映应交所得税的贷方余额,其余税金按借方余额调入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调入其他应付款。应交所得税的借方余额调入应收所得税项目。中国则包含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金反映。
Part 10
其他应付款项:中国会计报表分: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合并上述几项,单设置“其他应付款项”科目反映。
Part 11
应付股东款项: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包含在“应付帐款”等往来款项项目中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付股东款项”项目,反映公司与股东间发生的应付股东的款项。
Part 12
应付关联方款项: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包含在“应付帐款”等往来款项项目中反映。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付关联方款项”项目,反映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的应付股东的款项。
Part 1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国设置该项目,核算营业税等应作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项目。美国不设置该科目,而归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反映。
Part 14
财务费用:美国要求“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中国要求“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在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
Part 15
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美国要求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
Part 16
营业外支出:美国要求营业外支出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Part 17
盈余公积:中国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外资企业可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和奖励及福利基金;美国无盈余公积的概念。
Part 18
出口运保费:美国规定按CIF价确认收入,出口的运保费作为收入核算。
Part 19
销售收入:美国以货物发运日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Part 20
资本公积:美国不允许非特殊情况调整资本公积。
Part 21
财务报表列报: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相关报表项目附注。
5. 《美国证券法》对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通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转移利益,将极大的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关联方的认定是各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订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规定的关键词为控制、利益转移,主要是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立法精神是“实质重于形式”。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列举了如下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公司法》对关联关系和关联方的认定更加细化,但其重点还是在两方企业之间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关系,仍需较大的主观判断。
3、《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公司在企业IPO过程中对企业关联方的认定主要是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上条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过去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有上述情况的,也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5%的要求也出现在《证券法》中,例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标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实际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权就已经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持有5%以上股东被视为关联人。
《股票上市规则》也制定了“兜底条款”,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了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主观判断的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可大致用下图总结:
6. 美国上市公司如果被发现关联交易会被如何处罚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31条规定,在判断私益交易是否为公平性交易时,应当遵守如下三原则:(1)公开性原则,即通过披露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2)独立判断原则,在表决时将利害关系董事及股东派出在外;(3)实质性公平原则,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利害关系方应对该项交易属公平性交易进行举证,其应充分证明交易过程不存在瑕疵及价格条件都是公平的。
7. 中国ipo制度与香港,美国有何不同
今年来,一直在喊IPO注册制,在中国内地IPO一直以来采用的是审批制,审批制因为时间长、过程复杂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一切问题的根源,也经常被人拿来与美国、香港对比较。那么这三地IPO具体有何不同呢,下面为你揭晓。
美国资本市场采用注册制,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注册制?根据绿专资本了解注册制要求拟上市公司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督其信息披露的充分真实性,而不对其信息内容作价值判断。而在核准制中,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会根据拟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其是否适宜上市做出判断,然后做出抉择:批准或拒绝上市申请。
美国证监会SEC对IPO的发行以披露为重心,只确保信息的逻辑性、完整性、客观性、相关性,其对IPO的批准并不代表对其证券的质量进行了认证。美国证券市场制定了严密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范围不仅包括财务信息,也包括对上市估值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在美国IPO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向SEC申请上市,而第二阶段是向交易所申请登记注册,两者缺一不可。而香港与大陆的IPO过程在实际操作中都不区分这两个阶段。
在香港IPO采取的是高度市场化的核准制度,特点是程序高度透明、上市审核周期较短、以及强调信息披露。主要表现在,目前香港的上市标准中,有关于盈利、市值/收入或市值/收入/现金流量的测试,还有适合性审查。适合性审查并无特定的明确测试界线,而是会考虑每个IPO个案的事实和情况,例如董事及控股股东是否胜任、公司的规模和前景是否与上市目的匹配等等。
香港证监会进行形式审核,联交所进行实质审核。如果证监会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可以否决上市申请。上市审核标准分为两部分:客观条件与上市适当性要求(如盈利能力不够、业绩下滑、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等等)。第一部分由《上市规则》详细规定,而第二部分受联交所发布的常见问题和上市决策的指引。
中国内地采用审批制,时间较长,最短2-3年,长则5-7年的也有,在内地IPO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总体来看,整个审核流程充分反应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主要的耗时集中在反馈程序。
香港、美国与中国的IPO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美国IPO分为向SEC申请上市和向交易所申请登记注册两个阶段,而香港的IPO和发行审批是一体的;第二,美国不存在如香港一般的适合性审查,主要强调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第三,中国IPO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发行审核直接由证监会审批通过;在股票发行方式上和股票发行定价上较多行政干预。
8. 中国股市和美国股市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股市的建立始自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初,可以说,中国股市的规则是“胎生”于美国股市的规则。同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情况,修改建立的。相较美国股市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国股市只有二十多年,法规的完善性需要时间的弥合。总体讲,两个市场有主要区别如下:
单一国家与世界区域的范畴区别:
中国股市仅仅涵盖是中国的企业,这不同于美国集合了近一百个国家的企业。到2011中国股市的市场规模约合3兆亿美元,而美国NYSE和NASDAQ总和为128兆亿,它的规模大大超出了世界前五名的总量。
中国股市近年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五大市场,但是,从国际投资的自由度来讲,至今还要通过QFII和RQFII等形式,才能进入A股市场,限制多多。故此,它还属于单一性的地域市场,完全不同于美国股市的自由和世界性特点。
政策市与自由市的大环境区别:
一是中国设立的涨停板,对日交易波动设置上下限的控制,这使得大幅冲击,需要若干天才能释放完,交易的自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美国市场,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一般不停盘,对于股票日差上下不予干涉。二是在中国,由于有许多国有企业掌控在政府手里,政府就是最大的股东,这样有许多非流通股存在,容易造成流通股相对较少和股票的大幅波动;而美国政府,一般只以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方式购买企业股,并由特别指定的专业公司为其管理,投资在个股的比例一般都不大,这样基本不会影响流通。当然,解决流通量问题,可以增加发行股,但是,量过大,会造成长期股值的增长缓慢,影响股民的积极性。
投机市场与投资市场的目地区别:
中国股市常有庄家操控,其目的为短期获利;再加上,中国上市企业,分红很少,这样股市投机的意味较浓;美国股市的许多机构,包括养老金,退休金在内的投资机构,一般是以长线或红利回报为目的,机构操作不明显,平日的交易量,都只占总股数目的0.5%-3%左右,这样微量的交易,不太容易引起的的波动,稳定性极好。没有所谓“庄家”。一般百姓,也主要买共同基金。
T+1与T+0---股票买卖时效性区别
中国股市不能在同一日实现买与卖;美国股市可以买后即卖,其操作自由度完全依靠股票所有人。这种灵活性可能造成“喜者更喜,悲者更悲”的一边倒的现象,增加了股票的幅度变化。另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能够有可能快速逃离危险及快速套利。
鲜少做空与普遍做空的监督机制的区别:
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纳斯达克(NASDAQ)和美国交易市场(AMEX)是三个主要的交易市场。其中绝大部分股票都设有做空机制。做空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股票市场的健康与否。做空机构会从反面,促进企业行为的规范。企业一旦做出违反规则的事情而让做空机构抓住了“小辫子”,并通过媒体公布于天下。股票就会下跌,搞不好,董事会就要换人。去年,美国许多做空机构,抓住许多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和隐瞒违规操作的问题,迫使近30家企业被停牌或摘牌。确实起到了民众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在中国,做空机制开始不久,允许做空的企业也不多。加上对问题企业取证较难,对取证人员的安全缺乏保障,对做空的监督执行缺乏力度。再者,由于上市主体为国企,再要另外一个国企去“监视”,很难透明地说出它的公允程度。
此外,在与交易有关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交易代号与代码,手续费,借贷,红利发放(年/季),税收,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中美股市都存在差别。
总之,中美两国股市的区别是成长与成熟的区别。美股市场的成熟发展给它带来了巨大的机会,而中国市场的崛起,正向世人展现它未来的潜力。
9. 美国巨额的贸易逆差将会怎样影响中美贸易的发展
中美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是双方之间贸易发展不平衡,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严重。自2000年中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后,双方之间贸易差额不断扩大。中国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是中国最大出口市场和顺差来源地。
从国际制造业转移的视角探究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就不难发现中美贸易差额正是产业转移的结果,更进一步说是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向发展中国家制造业转移的结果。在中国的出口结构中,有一部分是由内资企业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另一部分是由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生产的带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环节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出口占中国总出口额的60%以上,是构成中国贸易顺差的主要部分,其中利益的大部分为跨国公司所得,中国只得到其中很少的加工利益。因此,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占大部分份额的美国跨国公司,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中美贸易在统计数据上的不平衡,但是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背后隐藏了美国企业及关联产业的巨额隐性收益。
一项资料表明,如果扣除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美国贸易逆差将下降2/3,对华逆差下降30%;扣除在华外资企业出口的因素,美国对华逆差将减少73%;如果再扣除加工贸易部分,这个数字将减少91%。所谓的“中美贸易摩擦”实际上是产业国际转移背景下的国家间利益博弈,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向发展中国家低端制造业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重新配置的结果。
在中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的同时,中美贸易关系并不完全是以市场和利益为唯一要素,而是同时受到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等非经济要素的影响,使得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往往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由于中美意识形态的不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美国越来越感觉到中国经济增长的强大实力和雄厚的竞争力,美国的反华势力认为中国是其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因此,从全球战略考虑,美国并不希望看到一个日益强大的可与之抗衡的中国出现。于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充溢于美国市场时,美国人惊呼“中国制造”抢走了他们的饭碗时,“中国威胁论”应运而生。
在这场贸易战争中,中国也有一些促使贸易摩擦恶化的因素存在。由于我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源密集型的产品,商品结构低下,再加上我国人力资本相对便宜,出口商品在价格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客观上会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造成冲击。我国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在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外资的情况下,贸易摩擦的恶化将严重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稳定出口的情况下,应进一步以扩大内需的方式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企业缺乏行业自律,低价竞销现象严重。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美国市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会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从而成为被指责的对象。中国出口的商品中,以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以及机电、电子等附加值低的商品为主,而这些产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从而对进口国的就业产生冲击。
我国企业在利用国际贸易法保护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显得相当的弱。首先是对国外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贸易法规不够了解,为应诉收集材料所需的成本过大,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如应诉的律师的费用惊人;其次,国内很多企业存在“搭便车”思想,不愿意联合起来出钱应诉。因此,中国企业应该提高反摩擦的能力。